肥胖卷的肥蛋卷
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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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三、特殊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或特别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它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也必须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但是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由于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造成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漠视。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可致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反击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孟德斯鸠说过,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所以应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维,站在公正的立场,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这样,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不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应地,《刑法》第20条第3款可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自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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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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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无度的防卫”、“无限度的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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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被告第 二审 的辩护 律师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 辩护人 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负担民事赔偿。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我国《 刑法 》第233条规定,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必须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就不能成立。 公诉 方在 起诉书 称“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人被告又将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实强调被告将被害人推倒的事实,这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未遂)。被告在突然遭到手执凶器的被害人的袭击下,在面临被害人的威胁时,只是出于人的本能的自我防卫,他面对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也没时间去想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被告人当时所处的情况和环境,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完全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主观特征。所以由于主观要件的缺失,根据 犯罪构成 原理,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观方面追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并非追求致人伤害或死亡,因此上诉人主观方面属防卫的故意而并非犯罪的故意。 至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认为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推倒被害人时,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地真正地停止?推倒被害人是被告人上前几步还是被害人上前,是在侵害行为同时产生的还是在停止侵害后产生的?使用推倒这种方式防身是否正当和适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公然手持菜刀砍伤被告直接引起的。 当被告在晚上回家的路上时,出乎意料地遭受到被害人用刀的不法袭击。被告在本身人身安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地用手对被害人推拨,致使被害人跌在地上。根据《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该行为只能认定被害人对被告施用暴力行凶的违法犯罪、明显地侵犯被告人身 生命健康权 的行为。因此,受害人是防卫起因的肇事者,是事情扩大的制造者。 2、从时间条件来看,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首先,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行为开始后。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告走到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从家门口南侧窜出来,朝被告人脖子左侧砍了两刀,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其次,被告人防卫的行为始终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卷宗 证据 及 一审 出庭 证人 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在被告把被害人推倒之前,被告人的处境始终处于现实的直接的威胁中,这种威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并没有因被拉开而停止和消失。被告人之所以推倒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起身以后又凑向被告,是侵害行为的继续。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出于更有效地制止不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恰当的和适时的防卫心理和动作,并不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并不是在侵害行为停止后采取的主动进攻行为,而是仍然处于正当防卫状态。 总之,从防卫的时间来看,被告推倒被害人的时间,是在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实施的,此时故意杀人行为尚未完全结束,被告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人在被拉开,只意味着对被告的人身的不法侵害暂告一段落,但丝毫不意味着对被告的不法侵害也已告结束。被告所面对的不是普通 犯罪嫌疑人 ,而是持刀威胁的歹徒。被告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遭受到被害人上前实施暴力的突然袭击,在这受到直接紧急危险侵害的时刻,其所采取推的行为这一措施并无不当。 3、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的防卫行为只是针对被害人而实施 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生命健康安全,它针对被害人而实施的采用手推的正当防卫行为,其目的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 4、从防卫的限度来看,被告的推行为是完全正常的防卫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20条第3款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此款,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无限度防卫权”。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首先,受害人是有备而来,其对作案环境、打人武器都是事先谋划好的,这相对于毫无害人之心的、急于要回家的被告人而言,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势力明显悬殊,侵害者是手拿刀,被告是空手,受害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且侵害人突然闯出对被告实施侵害行为,这也是主动的挑衅、进攻和侵犯他人。再次,从案卷和物证以及被告人陈述可以看出,受害人是酒后持刀砍向被害人的颈部和头部(且勿论其是杀人、重伤害、亦或 轻伤害 ),据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实施的行为非常残忍,已严重威胁了被告人的生命安全。 鉴于此,在当时被害人行凶的紧急情况下,被告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胁。无论被告选择什么样的防范措施在刑法实践中都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和适当的。被告人为了避免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被告选择推被害人是唯一可能防身的方法,更是必要的。至于不法侵害人的死亡,是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假设一下,如果被告人不采取这个防卫措施,导致严重伤亡的就是被告人了。实际上,被告人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颈部被砍伤,劲动脉露出。因此,不能因为出现伤亡后果而否认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而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 在评判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我们必须反对客观归罪的后果责任论,即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重伤,就一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了。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斗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宗旨。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要求过分苛刻,就会一定程度上限制防卫权,也助长不法侵害分子的嚣张气焰。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上,由于被告人是在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下实施的推被害人的行为,其危害后果与其本人所受到的威胁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由于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一般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的希望法院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的干扰,站在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高度上,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去审查本案的基本性质。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本案的公正判决。一审法院只孤立片面地根据被害人死亡这一个情节, 便认定被告有罪,这种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三、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被害人的重大过错表现在:被害人仅因接线浇地一事二人发生口角,就手持菜刀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由此导致被告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推了被害人,从而引发本案。可见被害人应对其自身出现的伤亡后果负完全的责任。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被害人突然出现用刀砍伤被告人,就不会有被告人推倒被害人的行为,更没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关于两人被拉开后,被害人被推倒的说明 一审判决认定从两人被拉开后,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的行为,其主观已不具备防卫意图,客观上亦无被非法侵害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两人已被拉开的情况下,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条件”。这一认定实际上是认为“两者已被拉开”,不法侵害已停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审判决虽未明说,但对被害人之前的不法侵害也不否认,而事实上“被拉开”并不等于不法侵犯行为结束,根据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陈述,在两人被最后拉开之前,证人也进行了拉开,但由于没有效果,所以证人打电话告诉别人。也就是说在最后拉开之前,被害人并未停止侵害。并且被告人供述是也说被害人再次上前,才推的被害人,说明被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停止不法侵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完全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和防卫的时间条件。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主要是刘的供述,既然用刘的供述就应客观,全面考虑认定,刘供述,是在被害人继续往前靠,而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了一下,说明被害人手里虽然没有刀,但并未放弃不法侵害,说明其仍然在主观上存在不法侵害的故意。正是因为其不法侵害的行为仍未停止,刘为了使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一下。因此,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同时,其主观上明显具备排除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防卫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审法院忽略了不法侵害始终在进行并没有真正停止、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把被害人推倒用于防身的合理性,忽略了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而孤立地根据“推倒被害人”这一个情节,便简单地抱着对死亡者的同情,作出了合情理并不合法的主观推论,进而对被告作出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有罪的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最后,被害人是因其自身犯罪引起的,而又加之救治不积极导致死亡的。被告对其所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于法无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在受害人暴力犯罪的侵害下,在被告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告的自卫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且其自卫行为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一审判决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片面,对本案具体情况下的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认识偏颇,对被害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清,以及对被告的行为的正当性认识不足,错误地把被告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于法无据,与理不符,已经引起而且还势必继续引起消极的社会效果,恳请二审法院认真考虑、慎重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无罪,并判决被告不就被害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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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成立条件:主体条件应该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范围条件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机条件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主观条件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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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也即特殊防卫权,指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规定,《刑法》规定:“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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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是在这四种侵害正在发生时才拥有无限防卫权,而当这些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时,是不具有无限防卫权的。
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应当注意在防卫不法侵害时的尺度,以免造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限防卫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昆山反杀案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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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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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的要件二、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概念特征及考察因素三.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看防卫过当的性质四、特殊防卫中的防卫限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