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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的小饭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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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只能找到这些,如果你要详细的只能去学校图书馆查阅资料了这里有一些城镇供水的条例还有一些相关的文章,希望能对你有帮助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形势与展望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是在建设部指导下,以城镇供水企业和地方城镇供水为主体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概况:我国城镇供水事业诞生于清朝后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经过长期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县镇都已兴建了供水企业。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成立于1985年4月21日,设有基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现共有会员2,672个。主要活动:1.积极、认真、扎扎实实地为会员服务。(1)帮助企业探讨改革之路;(2)积极推行工资改革;(3)协助合理调整水价;(4)积极配合建设部实施企业上等级工作;(5)全力抓好经常性的工作。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1)配合建设部完善供水行业的法制建设;(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3)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4)举办供水、节水产品展销活动。组织机构:中国水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权利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有:科学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节约用水委员会、县镇供水委员会、思想政治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经济实体及其他组织:1992年,中国水协与上海自来水公司所属上海给水设备工程公司联合组建了“华水新技术开发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城镇供水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为供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诊断提供咨询和劳务服务;称贷净水工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销供水节水专用设备、器材,组织展销和产品定点加工。两年来业务不断扩展,经营效益初见成效,为协会扩大服务,增加财政收入创造了一个有效的途径。为了维护供水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促进供水、节水设备器材质量的不断提高,开辟优质产品的信息传递,中国水协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节约用水委员会下分别设置了供水、节水产品推荐办公室,开展优质产品推荐工作。刊物: 《城镇供水》是中国水协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的主要内容除供水技术的报道和专题探讨外,还有有关城镇供水的方针、政策、协会重大活动,供水企业的经营管理,国际城市供水技术发展,国际水界的活动以及普及性供水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供水节水报》是中国水协主办的会报,用于宣传有关城镇供水和城市节水的方针、政策、法规,报道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中国水协重大活动,全国各地供水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和新动向,改革开放的举措与动态,刊登人物传记以及会员的文学艺术作品、供水企业间的文体活动。1.总则 为了加强西部地区小城镇供水管理,发展西部小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它用水,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西部小城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①,是指依法设立的建制镇。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居民和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供水系统的总称。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西部小城镇供水系统规划、工程建设,指导供水系统及处理工艺的选择,并作为供水管理的政策依据。 城镇供水应根据地区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供水方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城镇供水设施建设规模。城镇供水应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镇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供水应当贯彻有利于城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展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采用经济适用、技术成熟工艺,积极稳妥推行供水新技术、提高城镇供水水平。①小城镇规模分级:一级镇,指县驻地镇、经济发达地区3万以上人口的中心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中心镇;二级镇, 经济发达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和万以上人口的一般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2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一般镇、经济欠发达地区1万以上镇区人口县城镇以外的其它镇;三级镇,二级镇以外的一般镇和在规划期将发展的建制镇。资料来源:《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2.目标与原则 遵照建设部《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结合西部小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争取大部分小城镇供水普及率在2010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5%。 供水工程是城镇的生命线,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确保水量、水质和水压安全。 在条件合适的小城镇群之间鼓励采取区域联合供水。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近、远期相结合,以近期进行建设,以远期进行规划、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5~15年。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推广适用的水厂自动化技术工艺,同时开展管网和生产管理的优化调度。3.水源及取水 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尽量采用双水源供水。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性,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 根据地表水、地下水具体情况,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的开发次序。供水水源应当区域统筹考虑,地表水丰富地区,将地下水作为储备水源;对地表水比较缺乏的城镇,可取用地下水。此外,缺水地区可根据情况积极开发雨水、再生水(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苦咸水等水源。 取水位置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综合考虑水质,地形、水文地质,施工等因素。应优先选用水质好、距离近、位置较高能实现自流和水量充足的水库水(泉水),提高供水经济性。 水源水量要求合理利用水资源,在满足基本生态用水前提下,统筹兼顾城镇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其它用水。对所在地区的水资源状况进行认真勘测,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不低于90%,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适当降低保证率或采取多水源调节、水量调蓄等措施保证用水量。 水源水质要求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的活动。对于以河流为水源,应加强对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的保护,对取用水库水,应由当地“人大”立法划定水库径流区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对于地下水水源,应加强水源井核心区的保护;此外,还应加强二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参照执行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条款。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参照执行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条款。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水厂处理后,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取水构筑物类型选择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当地下潜水埋藏较浅,水位变化不大时,采用大口径管井取水;当河床为透水性良好的砂砾层,含水层较厚,水量较丰富时,可采用大口井或渗渠取地下渗流水。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型式,应在满足安全供水前提下,根据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刷、淤积、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考虑,江河取水一般考虑采用江河固定式;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且取水安全性要求不高或临时取水时,可考虑采用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当水库水深较大时,采用库坝式取水构筑物,设置分层取水,构筑物可与坝体同时设计和施工,或在库坝后由涵洞放水,防止损伤坝体,同时不受船只、风浪影响。 当山溪河流取水深度不足,或者取水量占河流枯水量的百分率较大(>30%),推移质不多时,可在河流上修建低坝抬高水位和拦截足够的水量。低坝可用固定式或活动式。 在水浅、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溪河流,取水量较大时采用底栏栅式取水。4.输水系统输水管渠定线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输水系统必须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输水管渠定线应充分考虑地形和地质条件,同时便于施工和管理,尽量降低造价。 输水管渠可采用压力管渠和重力管渠两种形式。当远距离输水,可采用加压和重力输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从供水安全考虑,输水管渠不宜少于两条;在地形条件复杂和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用单管渠输水,但要充分考虑贮水设施、管道的安全措施和维护条件。 考虑供、输水压力及地质条件、埋深及防止二次污染等因素,可分段、分区选用经济实用、就地或附近能生产的国家推荐的新型管材。5.净水系统 选择准则 净水工艺应选择投资省,运行费用低,操作管理方便简单,占地少的工艺。同时应根据处理的规模、原水水质以及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净水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基建投资、年经营费、单位水量投资、单位水量电耗;占地面积、运行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安全效益等。 不同地区,不同水源水质应采用相应的净水技术。净水工艺选择时须充分了解原水中污染物的形成及发展趋势,以便对所选工艺可能的改善措施做出分析与判断。 处理工艺采用地表水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符合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的水体,宜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常规工艺;采用地下水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符合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Ⅲ类标准的水体,经适当处理可用作饮用水。 处理构筑物不宜少于两组。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条件允许时,也可修建蓄水构筑物,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对于原水中含有天然有机物或微量有机物及富营养化原水根据污染或富营养化程度选择合适的预处理或强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或组合工艺。适宜的预处理或强化处理工艺有:化学氧化法(如投加高锰酸钾、二氧化氯等),投加助凝剂、絮凝剂,投加粉末活性炭,增设生物滤池;适宜的深度处理工艺有:活性炭吸附、臭氧-活性炭、膜技术。 原水中铁、锰含量超过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限量时,应考虑除铁除锰。单独除铁除锰均可采用曝气→接触氧化过滤;原水中铁锰同时超标可采用曝气→一级过滤→二级过滤。原水中氟含量超过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时,应考虑除氟。适宜的除氟方法有混凝沉淀法、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纳滤法和反渗透法,视经济条件采用。消毒宜采用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紫外线消毒等。 药剂的投加控制,宜采用计量泵自动投加。6.配水系统 配水管网应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一般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在城镇主干道上应沿人行道敷设。 管线布置沿水流方向,以最短的路线布置干管,干管应从用水量较大的街区通过,干管间距可根据街区情况设置。干管之间用连接管联结成环状,连接管间距,可根据街区大小情况设置。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以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布置为树枝状,但应考虑将来有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开展供水系统的优化调度,保障管网水量、水质并节省能量。 供水调节方式可采用水塔调节或利用地形设置高位水池、水泵调速方式。7.污泥处理系统 水厂污泥的处理与利用原则是减量化、无害化,小城镇水厂污泥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适当处理。 水厂污泥处理工艺一般包括浓缩、调理和脱水。污泥调理视情况采用物理法或化学法;污泥的脱水以离心或压滤工艺为主。8.自动控制系统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水厂设备操作以手控为主,新建水厂在条件成熟时可建设自动控制系统,提高水厂的科学管理与自动化水平。9.供水安全及节水做好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方案,保护人民正常生活,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将供水安全纳入地区统一安全应急预案。 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源性水质恶化、有毒有害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事故性泄漏、水厂运行事故均要做好预警方案与对应的措施。 应急供水水量要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采用运送饮用水、铺设临时管道供水、车载净水设备供水等方式。 小城镇应注意节约用水,城镇人均综合用水量宜≤240L/d,农村人均综合用水量宜≤120L/d。10.运营管理 为使城镇供水系统建立标准化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应加强对城镇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方面的管理。 水源水质监测、城市及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过程中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水质检验方法原水检验应按照GB3838执行;生活饮用水检验的方法应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GB/T5750执行。 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厂级调度参照《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执行。 应注意水厂消毒剂氯、氨及二氧化氯的使用安全,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规程操作和使用;电气安全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规程。 加强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提高管网管理的技术水平,防止供水管网系统的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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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蔡7878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政策条例摘 要: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下统称城镇)的地表供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管理。 第三条 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第四条 城镇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城镇供水资源,有权对污染水体和其它损害供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五条 城镇地表供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一百米。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停靠船只、木(竹)排;严禁人工养殖、捕捞;严禁游泳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严禁建设有污染源的项目和排污口,现有的一律搬迁;新建城镇供水水源地的岸线段应建防护林带。 第七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江河在取水口的上游不得小于一千米,下游不得小于一百米,凡有倒流、潮汐、流速平缓和河流断面狭窄及河道两端建闸的江河,其下游应扩大至一千米;湖泊、水库和水网地区的保护区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要求划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投放饵料养鱼和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源的项目,不得设置排污口;不得设置码头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栈等。现有影响供水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单位,必须限期治理,保证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转产或搬迁。岸线段应逐步建防护林带。 第八条 准保护区的范围,以污染源不影响供水水源水质的要求划定。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有污染源的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水上设施和水工程等),必须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防治措施。准保护区内现有影响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单位,应限期治理,确保供水水源水质。 第九条 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跨市、县的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如有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城建部门必须建立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的日常检测制度,并定期与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联合检测,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在编制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和调度地表水资源时,应优先考虑城镇生活用水,并注意维护城镇供水水源地水体的合理流量、流向、水位和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二条 在城镇供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由环保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城镇供水水源地附近扩建、新建项目而迫使公共设施供水单位或取水口搬迁的,必须事先征求省城建部门的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搬迁和增加运行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待新化共设施供水单位或取水口建面投产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四条 使用城镇地下水资源应贯彻优先用于生活,统筹兼顾其他的原则,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由地矿部门勘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供允许开采量资料。城建部门根据地矿部门提供的允许开采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超量开采,防止地面沉降。 第十六条 严禁任意开采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按规划申请取水许可证。经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批准后,由市、县城建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凿井队伍必须持有合格的资质证书。井成后,经城建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给取水许可证。 前款所称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在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为城建部门,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必须设置保护区,其范围的划定,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污染源。已建者应当拆除,或采取防治污染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在有咸、淡水含水层地区,深井施工中必须采取封(隔)层措施,严禁咸、淡含水层的水串通。 报废的或施工未成的深井,凿井单位必须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的污染,由城建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人工加灌地下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城镇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开展水平衡工作,采取节水型设备,配备计量装置,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凡是新建、扩建的项目,应将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措经费。 建设项目施工用水或其它临时用水,应尽量利用非饮用水,确需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应按核定的用水量,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转供水。确需转供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按户装表,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 城镇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加强管网检漏和维修,减少漏失。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超过核定计划用水指标时,其超耗水量实行加价水费。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确需增加公共设施供水的用水量,须经城建部门审查同意(有污染源的单位还须经环保部门同意),向供水部门交纳增容费,方能纳入供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厉行节水,并按分户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 第二十八条 城镇供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城镇供水资源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人民政府的城建、环保或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治理、转产、搬迁;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活动; (二)擅自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源的项目或排污口的; (三)超标排放污水或超过排污总量,污染供水水源水质的; (四)破坏水源保护区标志和供水设施的; (五)擅自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的; (六)污染或损害地下水资源的; (七)不按规定交纳地下水资源费的; (八)其它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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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栏目:工程经济、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环保、工程设备、工程材料、工程定额、工程信息、行业导向、工程项目、科技前沿、现代城市、建委巡礼、监理之窗、建材天地、房地产揽胜、名企风采、精英专访、政策与法规、综述与论坛、节能与环保、试验研究、标准与检测、建筑与装修、新型建材、生产技术、工程应用、施工技术、机械与设备、经营与管理、工作研究、山水城市、结构设计优化、工程管理、风险控制、工程监理、投资与财务、施工技术、西部开发。尤其欢迎城市规划、开发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土木工程、建筑设计、公路桥梁、房地产开发、水利电力、项目管理、造价估价、建筑材料、装修装饰及线路管道等方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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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杂志是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会刊,是由建设部主管、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有关城镇供水技术性期刊。刊号SSNI002-8420(国际),CN11-1703/TU(国内),《中国给水排水》是面向全国给水排水和环境工程界的专业性科技期刊,是中国建筑类核心期刊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在国内享有盛誉,被称为中国水行业的“首席杂志”。国内刊号:CN12-1073/TU 《给水排水》创刊于1964年,是国内创刊最早,发行量最大,内容涵盖最广 的水行业综合性权威期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主管,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建设部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主办,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给水排水技术信息网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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