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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神的精灵
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武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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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符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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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中国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一些女性,比如武则天,从她的历史和性格多方面来阐述今天的女性拥有她这样特质的女人,或者吕后,慈禧太后,宋美玲,不一定是小说,那样历史的话会更生动,包括杨贵妃威胁李白这段,还有貂蝉美人计诱导吕布!希望能给你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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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超超级棒的

关于鲁迅 谨以此文纪念鲁迅 是的,他回来了,他回来了。 夜,又是不眠不休的雨幕敲击归人乡梦的雨夜,无风,烛影摇红,归期不远矣。我在灯下写这些速朽的文字。 有人说:司马迁的文字字字如刀,又说颜真卿的文字含恨如石。于是有时不免自嘲,同那些大家相比,我等小辈似乎只是命如蝼蚁。于是自轻自贱,看不起自己——我想这种心态大概每个人都有过吧。但是为了生存,我们还是要写。古人最差劲的创作莫过于为写而写,而今,我们却连为写而写都不能够!这是多么可怕的事啊!我们写字,似乎只为了一日三餐,为这些口粮而写,美其名曰“写手”。或许这是一个物欲横流,金钱至上是年代,而今什么都在涨,物价,房价,猪肉更是涨得快,比他妈洪水涨得还快,一日三涨,涨得我们不明所以。所以,你可以跑不过刘翔,但你绝不能跑不过CPI!! 是的,他回来了,他回来了,在这冷雨敲窗,芭蕉听雨的清夜,窗外的芭蕉又抽出一片新绿,绿得醉人,惹人遐思,但是雨水无情,冰冷 的雨水正侵袭着它的根,它的叶,它的绿,它的红——未来的红,未来的春日里,那抽出一尺多高的一抹嫣红! 是的,他回来了,他不为名誉而写,不为口腹而写,他只为了一己之愿,只是为了自己深藏心中的秘密而悄悄地写。 所以他的回来,在这冷雨敲窗的夜里显得弥足珍贵,所以他的回来,在我看来是人性的回归。 因为人类需要一个在月光下播种生命希望的人,然后在一个冷雨敲窗的夜晚,人们听到了芭蕉拔节的声音…… “时闻落果声”的意境,或许不适合这样的雨夜,但是春,那去了又回的春天,该是多么美好啊! 他回来了,回来了,一抹雨烟。他回来了。风声正紧,鸟鸣啁啾。他回来了,和着三月的清风。他回来了,二月河正流得急。他回来了,一月的积雪刚刚融化,明月才露出半个脸颊。他回来了,回来了。关于王维 题记:正在写毕业论文,头绪纷乱,不得要领。整理出来两段,请大家提提意见,谢了。 ------------------------------- 由于王维的禅悦诗给人留下的印象实在太深,所以在大部分人眼里,王维永远是那个“独坐幽篁里,弹琴复长啸”的王维,却很容易忘了“回首射雕处,千里暮云平”的壮阔,忘了“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的深情,忘了“劝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的幽思,忘了“雨中草色绿堪染,水上桃花红欲然”(《辋川别业》)的清丽。王维的世界里有着很多殊异的景致,也许山泉和月光是其中最美的,但也决不是全部。 宋代“四灵”诗人(徐照、徐玑、赵师秀、翁卷)“所用者不过‘花、竹、鹤、僧、琴、药、茶、酒’,于此数物一步不可离,而气象小矣”([宋]方回.瀛奎律髓汇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是意象缺乏的典型。而“四灵”诗人所宗法的对象,是唐代诗人贾岛、姚合。贾、姚二人,也是气象狭小,不知为何后世却有人放着偌多大家不去学,偏偏去学他们。第一流的大诗人可以组合一切的意象,有排云驭气亦有棋窗闲影,有怡红快绿亦有孤月寒星。下面是对《全唐诗》中收录王维的387首诗歌中,意象以及用词的一些统计: 先看颜色。在这些诗歌中,色泽明艳的“红”共用21次,“金”共用58次,“黄”共用30次;色泽明快素净的“白”共用94次;来自植物的“青”共用73次,“绿”共用22次; 而压抑的的“黑”只有4次,“灰”则根本没有。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王维和李白一样,都喜欢明净的白色。 第二,王维的诗给人以幽静的印象,然而事实上他用“金”的次数也很多,“红”、“黄”也有不少。 第三,王维多山水田园诗,故植物的颜色较多。值得注意的是,“青”较“绿”多,是否因绿深于青邪? 第四,李白诗中尚有一定数量的“黑”、“灰”作对比之用,而王维则根本避而不谈。 第五,总的来说王维诗歌的色彩比较丰富,不像有的诗人只有单一的色调。 再看王维诗中出现的意象。提到王维的诗,大家往往都会想起白云和明月,在这些诗中“云”共出现了138次,“月”共出现了55次,的确不少。植物里面,“竹”共出现了32次,“草”共出现了60次,而“花”则出现了83次。大家可能都觉得王维的诗素雅,但是“花”的意象比“草”、“竹”的总和都多,可见王维的花,非“云想衣裳花想容”之花也。王维早期诗歌中也颇有边塞题材的,但是王维似乎很讨厌兵器,竟没用一个“剑”字,用“刀”仅两处,有一次还是因为地名,这和“手刃数人”的李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另外,王维用“血”字也仅一次,更反映出了他的性格。但是不用兵器和血腥的字眼并不能说明王维诗中缺乏雄浑的意境,“云雷康屯难,江海遂飞沉”(《送韦大夫东京留守》),“回看射雕处,千里暮云平”(《观猎》),飘渺的云在王维手中,也可以变换出雄伟的形状。还有,“马”在王维的诗中出现了53次,且诗中之马多为诗人自己所骑,更多为奔驰之马,也可窥得诗人心胸。 另外从诗歌的形式变化,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得窥诗人的性格特点。比如,上官仪的诗,《全唐诗》收录19首,其中只有一首杂言(还是以五言为主)、三首七言,剩下的全是五言,而且就在这些五言诗之中,其起兴的结构、情景的交换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历史上的上官仪为人迂直,在没有足够把握的情况下就力劝高宗:“皇后专恣,海内失望,宜废之以顺人心”([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第一一八卷.北京:中华书局,1975),而其诗虽典丽圆润却笔力绵软,可互为映像。相反的例子最明显的是诗仙李白,各种体裁均可信手拈来,即便并不擅七律,也套得一曲凤凰台足可青出于蓝。李白终其一生不为俗事所羁,其诗也流光幻影,不可捉摸。有时开篇看似并非杂言的布局,但写着写着便旁逸斜出,由五而七而九,变化不定而又流转天然(如《梦游天姥吟留别》)。当然,这固然是因为才华的高下,但是性格的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可能有的人会把王维归入上官仪一类——的确,我们一想起王维,就会想起他的五律和五绝,但是仔细一想,这只是因为他的五言诗太过出色。而其实王维的七言诗同样有许多绝唱,《渭城曲》、《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等均是唐诗中第一等的名篇,绝不逊于专写七言诗的诗人。从来五言贵收,七言贵放,擅收者若放易笔力不济,擅放者若收易束手缚脚。而王维收则月隐星幽,放则春水纵流,潇洒天然之才,不逊太白,鬼斧神工之妙,不输老杜。 而且,王维还有很多唐代所不多见的六言诗,如《田园乐七首》中“桃红复含宿雨,柳绿更带春烟。花落家僮未扫,莺啼山客犹眠”之句,有宋词之韵,而高宋词之调。诗词之境殊而不同,唐人能词者,太白、香山、温八叉而已矣。王维虽无词作,但其六言诗中的浓浓词意,亦能说明王维情感、才华的丰富性。 另外王维的四言诗也写得不错,这在唐朝诗人中极其少见。众所周知,由于少数民族入侵和大迁徙等原因,汉魏前的古音到隋唐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可以说四言诗仅余文字耳。同时,唐代文坛那种兴象玲珑的气象,使得绝大部分诗人也再没有心境去写气古形削的四言诗。王维的四言诗《酬诸公见过》,开头“嗟予未丧,哀此孤生。屏居蓝田,薄地躬耕。岁晏输税,以奉粢盛。晨往东皋,草露未晞”数句,颇有《诗经》的韵致,显示出王维的对于上古诗歌精神气质的通彻。而后面的“静观素鲔,俯映白沙。山鸟群飞,日隐轻霞。登车上马,倏忽云散。雀噪荒村,鸡鸣空馆”几句,又有绝句之空灵清丽。全诗淡淡而起,层层皴染,摇曳多姿而又自然天成,最后“还复幽独”的王维式结句又将全诗归于平静,数种意境被巧妙揉合在一起,显示出了诗人丰富的内心世界。 总之,王维诗中的静谧之美乃是一种总体上的影像,若具体到细节上,我们会惊讶地发现王维的诗其实也是包罗万象。蹩脚的诗人只能用刻意的意象来制造风格,而真正的大诗人,他的风格是万千的意象从整体上透露给读者的。看似只恒河一粒沙,其实却有三千大千世界,英才天纵,不可捉摸。关于武则天 唐武后光宅元年,爆发了一场由李敬业等人发动的旨在反对武后称制的叛乱。这场叛乱因骆宾王的《为徐敬业讨武曌檄》而闻名于史。尽管这场叛乱很快被讨平,但因骆宾王的这篇杰作,在世人的心目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徐敬业讨武曌檄》笔力雄健,行文流畅,其名垂千古的文学价值向为学人所尊奉。或许其历数武氏罪状极具文献价值,在最终将武氏钉于历史的耻辱柱上功不可没。如果将此文印证于其创作时代,又会从其文里文外,体味出它隐涵深刻的历史文化命题。其中尤以社会权力的形成与维系、知识分子与当权者的关系,最为令人警醒。这方面的严酷,不仅构成了知识分子几千年来的困惑,同时也与几千年来知识阶层沉重而扭曲着的命运纠缠在一起,千古以下仍令人深思难解。《为徐敬业讨武曌檄》的巨大人文价值集中体现在其篇首,即历数武氏罪状的部分,不仅为历史提供了一个丑恶的统治样本,也提示了一些历史未解之谜。为方便叙述,将这一部分内容分句标识。其文曰:“①伪临朝武氏者,性非和顺,地实寒微。②昔充太宗下陈,曾以更衣入侍。③洎乎晚节,秽乱春宫。 ④潜隐先帝之私,阴图后房之嬖。⑤入门见嫉,蛾眉不肯让人。⑥掩袖工谗,狐媚偏能惑主。⑦践元后于翚翟,陷吾君于聚麀。⑧加以虺蜴为心,豺狼成性。⑨近狎邪僻,残害忠良。⑩杀姊屠兄,弑君鸩母。人神所同嫉,天地所不容。”够了。引文至此,已基本体现了该文的巨大价值——其可证实内容已足为世人提供一个道德败坏的掌权者的标本;而其不可证实部分,则给研究者指出了用力的方向.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内容都是些什么。①句文章开头就将当时的现状与历史结合到了一起。现实是什么?皇帝已经成年,太后临朝称制与古制不合。更值得诧异的是,这个违制称制的太后的品行也很成问题。“性非和顺”确有所指。早年唐高宗为立武氏为后,欲废当时的皇后王氏,为此与大臣褚遂良见解不合。高宗出言叱退遂良,一直藏在帏帐之后的武氏出言道“何不扑杀此獠”。“地实寒微”或有数解。武氏之父地位本不甚高,她在自己家里因非正室所出,就更见低微。正因为此,武氏在太宗宫中只是一介才人,此其一。武氏被唐高宗从沙门超擢入宫,此其二。皇后、太后,都是应以母仪天下之面目面世,武氏显然与此无缘。此等人物临朝,实在是开了历史的大玩笑。②句进一步张扬武氏的来历。既然武氏曾为太宗所御,高宗再以其为妃为后,显然是高宗的不是了。当然,骆宾王的着眼点,并不在编排两位先帝的不是,只是着重强调武氏的尴尬出身。③句费解。昔人以为此晚节是相对于太宗朝而言。武氏以事太宗之身,再事高宗,确实称得上秽乱。但以武氏日后的荒淫习性来看,如果在高宗宫里,有秽闻传出亦属情理之中。④句又一次提到武氏身事两帝之事,并表明其原有的皇后地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联系到当年的皇后废立风波,武氏的个中伎俩当是朝野皆知的。⑤⑥句回顾了武氏登上皇后之位的简要过程及关键所在。确实如此。一向庸懦的唐高宗在废后立后一事上,表现了他绝无仅有的刚毅。其结果昭示,朝野的一片反对之声,也挡不住皇上的一意孤行。⑦句是⑤⑥句的结果。后半句前人解为,因武氏以一身事父子两帝,从而陷太宗、高宗父子于兽行。确实,若武氏只是隐事高宗,不示丑于世,纵使这种**行径为人不齿,但若隐晦行事,总较之冠冕堂皇张扬于世让人容易咽下这口气。怎奈唐高宗喝了武氏的迷魂汤,非示丑于天下,这也叫无可奈何。或许前人的解释还不充分,高宗朝前期,曾由武氏授意,赐其长子、废太子燕王李忠死。而李忠的谋反罪名又显然不为朝野接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宗的此等兽行又是拜武氏所赐。⑧句为武氏品行定论,非臆断。武氏之毒也是大大有名的:为了搬倒王皇后,她不惜闷毙亲生女儿;如愿称后,她又将王皇后及萧妃斩去手足扔进酒缸溺毙;至于毒死亲生的儿子太子弘,饿死儿媳等事,更是令人发指。⑨的前半句,前人多解为武氏重用李义府等奸人。此解不确。李等人士毕竟还是朝廷大臣,不能一概指为邪僻。在高宗干封年间,武氏招道士郭行真出入禁中,行巫祝之事,被高宗发觉,差点酿成了一场废后风波。自汉武帝起,巫祝之事就被皇室严厉禁止。作为皇后,武氏以身犯事,尽管至骆宾王写此文时,年代已远,但仍是大罪一件。后半句无需解。长孙无忌、来济、韩瑗、褚遂良、于志宁都相继遭武氏陷害。⑩句的“姊、兄”可以指出其证据:姐指韩国夫人——武氏的同母姐,因与高宗有染,被武氏毒死;兄指武氏异母兄长武元庆、武元爽,堂兄武惟良、武惟运——此四人因早先对武氏母女无礼,及武氏立为皇后,升他们的官,他们毫不领情,终被武氏找罪名处死。而“君、母”二字一向无解。史料中也找不到武氏谋害高宗的明证。但武氏的长子太子李弘被毒死后,曾由高宗破例尊号为孝敬皇帝,这或可给弑君一辞提供弱证。鸩母一说,则没有丝毫痕迹。或许是骆宾王写作时为了与前句配对凑音节而作。但在此之前,其所列武氏罪状足以骇人听闻,骆宾王及其主使似没有必要编排一条伪证,使武氏罪状的整体真实性受到破坏。在没有证据而只能臆断的情况下,笔者猜测此事可能与韩国夫人之死有关。武氏毒死其姐,或会受其母杨氏的诘难,母因此而遭毒手。究竟如何,恐怕已成千古无解之谜了。行文至此,武氏之罪大恶极已无可辩驳。而问题也随之产生。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固然是昏君暴君层出不穷,但可以肯定,像武氏这样有如此之多的品行低劣、公开罪恶者,再也找不出第二个。从理论上讲,皇帝应是天下道德伦理的准绳。毫无疑问,以武氏为首的政权在道德上已经破产。即使以前没有破产,经过骆宾王这一番张扬也必定破产无疑。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道德破产的武氏政权曾有过任何意义上的权威削弱。据此是否可以这样说,一个政权的生存与否,道德因素并非至关重要。这样说确实令人吃惊,然而却是严酷的事实。那么,维系一个政权的要素究竟是什么呢?或曰,是权力带来的利益分配——当一个权力可以有效地予人以好处时,它总是能有效地运转,正是武则天时代,最好地证明了这一点。武则天不以杀功臣著称,但她杀功臣的数量之多,在历史上亦可名列前茅。这里所谓功臣,是指为其取得权力出过死力之人,其中有一大半为她所杀,过河拆桥的意味极重。值得一提的是,她如此作派,竟毫不担心会无人替她的政权效力。据传,确实有人为此提醒过她,可她的回答很耐人寻味,她以飞蛾扑火为譬,指出,尽管有飞蛾因扑火而死,并不能阻挡其它蛾子继续向火扑来,因为只要是蛾类,就非如此不可。原来如此,社会培养的士人都必须通过入仕才能体现其社会价值,难怪他们义无反顾地以能入朝为官为毕生追求。所以,尽管中国古话里就产生了“伴君如伴虎”之感叹,迫不及待以求伴君者,仍然多如过江之鲫。这或许与供需关系有涉,因为由皇权决定社会地位分配的数量,总是远远低于社会显在与潜在的求职人数。而在封建时代,知识分子欲为社会服务,除了入仕一道,竟再无其它出路。所谓“练成文武艺,卖与帝王家”,除了皇上的“恩典”,人们并没有其它途径。就是武则天本人,也是靠了笼络住唐高宗才一步一攫取权力、扩大权力的。深谙权力三味又修成正果的武则天之流,从骨子里轻贱知识分子和其它人才,先是使用他们,然后毫不留情地干掉他们,而绝无人才断档之虞。于是,在很多人还愿意为这个政权效力时,它是很难垮台的。这就是武氏政权岿然不动的秘密所在。同时,这种现实又印证了这样一条严酷的社会法则——不论社会精英受到何等程度的摧残,都不会使一个政权迅即崩溃。它所必须承受的代价,只是社会发展的停滞与社会生活的黑暗,而这一切灾难恰好是由社会底层,包括被摧残阶层最为深切地感受着。既然施虐者在施虐时没有任何直接损失,又怎能奢望这些暴虐会停止下来呢?除了对武氏的揭露,骆宾王文章还揭示了一个反抗者自身的问题,即,武氏的种种劣迹并非到骆宾王写作时才广为人知,为什么到徐敬业起兵时才一下子提出清算总账呢。原来徐敬业等人因触犯了武氏之法,遭到贬黜,一些心怀不满分子聚到一处,才酿成了一场大乱。那么,如果不是这样,武则天再有十倍罪恶,徐敬业等也不会起事。于是,徐敬业等人的反抗,并非是出于公心义愤,完全是因为武则天革命革到了他们头上,严重损害了他们个人的既得利益,他们动了私心私愤,最终铤而走险。最妙不可言的是,他们居然也做成了这篇慷慨激昂的公论,尽管骨子里并不硬气。难怪武则天之流要看不起知识分子,只要他们可以依附,他们总是会安之若素,依附不成时,才会发难,而这种发难又多半成不了事。所谓秀才造反,十九不成。更有甚者,徐敬业造反不成,自己人头落地、全家灭门不算,连祖坟都让武则天扒了。想当初,正是徐敬业的祖父李绩一言九鼎,为武则天当上皇后铺平了道路,并为武则天主持史无前例的封后加冕仪式,其对武氏的贡献应是无与伦比的,其最后竟落得个掘墓鞭尸的下场。凡为武则天出力的人,多没有好下场。不知是报应,还是为虎作伥的必然结果,中国历史已提供了太多这方面的范例。也许正是这种不良预后,使得整个社会保持了一份良知,也使恶势力的膨胀有度可限。无论怎么说,武则天政权持续时间之长还是令人惊异的。由于武氏早先的卑微以及其追逐权力的行径,受到绝对多数的朝廷正统势力的强烈抵制,故武氏政权对所谓的正派人士有一种天然的敌视。如同武氏本人唯权是务、品行俗劣一样,武则天时代朝中的下三滥也异乎寻常的多。并且这些下三滥根本不屑以假仁假义的面目出现,处处以丑恶本色招摇得势,整个朝廷乌烟瘴气,有正义感及有才干的人处处受倾轧,常常处于下风,且人材凋零。就在这种状态下,武则天的政权经历了诸多的外忧内患,策动了无数次腥风血雨,竟是无往而不利。是不是那些品行极差之人身负治国之才呢?当然不是。那些败类充其量只能是构成武氏权力,并为其壮大声势,而事关天下气运的国计民生料理,又非正派人士料理不可。于是,历史又产生了一个奇异现象,即,尽管在相当多数的情况下,有才干的正直人士饱受摧残,仿佛生物生理上的代偿功能一般,那些幸免于难的知识管理人才超负荷超水平的运作,在极度不利的条件下,完成了那些看来无法完成的事,终于维系了社会不至于崩溃.如同历史上多数暴君一样,武则天的政权基本上没有输给任何政治势力,只是由于时间的自然法则而终结。于是,一千多年前由骆宾王《讨武氏书》揭示的诸多命题,始终占据着人们的思考。人们沉痛地发现,此问题尚未因时代的演进而得到彻底解决。所幸的是,现在的知识阶层已可以不通过仕途而实现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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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小吃

1、鲁迅是敢说敢作的文笔英雄。2、李叔同是永不放弃书法的和尚。被丰子恺称为“文艺的园地,差不多被他走遍了”的李叔同,由于种种原因而走上了世俗眼光中的消极人生之路,1918年,披剃于杭州虎跑定慧寺,遁入空门,做了一个名“演音”、号“弘一”的僧人。一名曾经纯正而且优秀的艺术家,穿上百衲衣后,从观念到行动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断绝尘缘,超然物外,几乎废弃了所有的艺术专长,耳闻晨钟暮鼓,心修律宗禅理,艺术家的李叔同变成了宗教家的弘一法师。诸艺俱疏,唯有书法一事未能让弘一割舍,伴他直至圆寂于泉州不二寺。3、钱钟书享有“文化昆仑”之誉,是当代“第一博学鸿儒”。其高寿的因素可概括为:“幽默风趣、淡泊名利、夫妻情深、童心童趣”十六个字。4、释迦牟尼虽被称为佛祖,但他是第二量劫的产物,是后来的佛,并非上古圣人佛。5、武则天挂了后有无字碑(陕西咸阳乾县)6、王维的田园诗天下一绝。以此为主题去写吧,我是懒得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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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冰心

请自行择取修改内容提要:国家或集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历代整饬吏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各级官员,由此形成了我国古代丰富的反贪法律史料。本文笔者试分别谈论分析了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进而提出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的启示。关键词:反贪 立法 特点 处罚 启示贪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代都十分重视对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总结古代中国在反贪立法方面的经验,剖析历朝廉政监督机制的优点与缺陷,指出各代反贪立法的成败与得失,都将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一、我国历代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一)秦以前的反贪立法情况及特点夏、商、周时代我们称之为先秦时代。从立法角度讲,先秦法律尚不完善,但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朕命”和“礼”中,都包含有反贪、戒贪的内容。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尚书·伊训》载,殷汤制官刑,把“殉于货色”即贪求财物美色列入可导致亡国败身的“三风十(衍心)”之中,并告诫,如“臣下不匡,其刑墨”。《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春秋战国时期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二)秦汉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第一,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贪污犯罪的罪名日趋完善。如规定了一种罪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第三,对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如监守自盗等处以重刑。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反贪立法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窥见大概。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就是“清洁正直”,“审悉毋私”,即清正廉洁,不谋私利。1、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有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2、对于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可以想象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3、对行贿受贿罪,《法律答问》规定行贿一钱即“(黑京)城旦罪”,也就是肉刑、徒刑并用。4、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汉代对贪污行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汉代对防范和惩治贪赃十分重视,如汉武帝时的《汉官典职仪》,规定十三部刺史察问郡县,考察官吏,以六条问事。六条中有三条涉及到官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渔百姓等罪。秦汉时期的贪污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2.主守自盗;3.接受属官馈赠;4.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5.行贿;6.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惩贪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和《杂律》中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起,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魏晋南北朝超过了前代。《晋律》有一条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这条律令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这一时期反贪法规还有一个特点,即对贪污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四)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隋唐时,封建法律达到了高度的成熟与完善。当时已出现了“六账”之名,在《名例》律“以账入罪”和《杂》律“坐账致罪”等规定中,都提到“六账”,这是对六种非法占取公私财物的合称:一受财枉法,二受财不枉法,三受所监临,四强盗,五窃盗,六坐账。这里除一种(强盗)外,其他有三种直接为官吏和有关主管人员所设,另外两种也常与官吏贪污受贿以非法手段就获取财产有关。唐律《职制》律中规定官吏因职务从他人得到非法利益的各种犯罪。比如,利用职务便利而授受贿赂,在唐律中称为“受财”,不按法律办事叫做“枉法”。此外,单纯请托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不使用财物只因人情的也不允许。还有从隋唐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的严格规定。如隋文帝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则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等与“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总结隋唐时期反贪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唐律对贪污行为作了明细的区分,成为后世反贪立法的蓝本;三是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来及以后多沿用不改。(五)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亦有特点,如:第一,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如《宋刑统》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的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法律规定。在量刑上,宋律也加重了对赃吏的惩处。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第二,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宋法规定,犯赃官吏不能任亲民官,不能得到荐举,而且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并影响子孙的仕途。金朝、元代也有相类似的规定。第三,制定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宋代有颁行于神宗熙宁三年的“诸仓丐取法”。元代则制订了关于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和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的基本规范 “赃罪条例十二章”。(六)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明代反贪立法多集中在《大明律》中。《大明律》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大明律》颁行后,明太祖后世子孙为补律之所未备,历代都编修条例,称“问刑条例”,其中增加了不少反贪条款。如《万历问刑条例》规定: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赃该绞者,发近卫充军等等。“问刑条例”的许多内容被收入《明会典》中。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明清律都增加了反贪罪名,另外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二、古代反贪立法给我们的启示整饬吏治,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历代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目先秦以来的反贪立法,都遵循着这一基本精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纵观中国历史,古代贯彻反贪法精神,惩治贪污较好的时期主要有北魏孝文帝时期、唐太宗时期、北宋初年、金世宗时期,以及明初和清代前期。而这些时期,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被人所称道的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期。古代的反贪立法及其严惩赃吏,无疑有可资借鉴的经验的一面,但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笔者认为从古代反贪立法中可借鉴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立法比较重视,在立法之初便充分吸收过去的宝贵经验,很少有等到问题恶化情况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去认真细致地立法。二是立法较细,既让官吏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是不能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些,也使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官吏时有明确的法规可循。三是立法较严,这首先是表现在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使官吏更无隙可乘;其次表现在从小的方面抓起,只要有轻微的非法举动,便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中国古代是封建国家,对其官吏所定的处罚都如此严格,而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对自己的干部要求上,即使不比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制度更高更严,也应该不亚于封建时代。参考书目:1.张建国 《帝国时代的中国法》 法律出版社2.王利民 《中国法制史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3.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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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小的土拨鼠

应该可以的吧,只是不知道资料好不好搜集,如果你有资料那就写吧。现在才是选题,慢慢准备,相信你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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