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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小康哥

民事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王××,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矿工人,住徐州市××去××新村18号楼2单元×1室。被执行人徐州市××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号财富广场B座9××室。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经理。执行依据: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1. 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港币30,649元;2. 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4. 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双方就不当得利返还事宜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本案已经贵院开庭审理,并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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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wing168

为解决会计造假这一不良现象,我们要探究会计造假的成因,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造假防范与治理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企业发展迅猛,需要规划会计信息。当前一些会计从业者追求自身利益,抛弃了原有的职业操守,频频出现企业会计造假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平稳有序发展,对经济体制产生了不良影响,本文对会计造假形式和危害做出了深刻的阐述,进而分析会计造假的成因和条件,从而得出会计造假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关键词】会计造假 成因 治理

一、会计造假的形式和危害

会计造假行为表现的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逃避税费或者故意牟利,一些会计人员造假是为了将资产转移到自身名下,还有一些则是被授意进行造假活动。为了达到获利目的,会计往往通过对业务程序和会计凭证更改来进行造假。会计程序造假主要是违反国家的规定,进行非法获利,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而凭证篡改则是用一些假的发票或者报销凭证来获得私人利益。当私人利益满足以后又会引发更强烈的愿望,导致更为严重的会计造假事件,这种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良性发展的做法非常不可取。

因为会计造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利,因此在个人或者部分组织获利的同时,就会损害集体利益,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这种损失扩大化以后,甚至会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导致国家经济发展减速,因此我们应该杜绝此类行为。对会计造假行为细分原因可以分为五大类:第一是影响资本市场运作,导致市场发展不健康,不积极;第二是影响股东和权益人的利益,让一些违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不当获利;第三会影响经营者的决策,导致经营者不可获知真实数据,严重干扰了经济发展体系;第四导致企业蒙受损失,很多不当收购或者出售,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灾害[2]。

二、会计造假的成因

(一)会计人员本身缺乏职业操守,自身素质不高

很多会计人员在从业那天起,就经受着各类诱惑,同时社会上的享乐主义、自私主义盛行,每天经手很多钱,但自身收入又有限,自然会对会计人员的人生观产生冲击,因此一些人放弃应有的职业操守,自己或者协同他人伪造会计凭证,为一些人的不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甚至自己贪污挪用,使得企业利益受损。

(二)法律监督体制不严格,行业内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在法律方面,虽然我国推出了很多管理会计造假行为的法律法规,但社会发展迅速,造假的技术和手段不断更新,而且有一些造假行为不是第一时间能够被发现和查处,上面缺少有效的监管体系[3]。各部门由于资源有限,无法随时随地监管,同时内部审计部门通常是迫于国家规定建立的,人员素质有限,往往只是个形式,没有发挥实际效能,反而给企业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和拖累。

(三)企业外部利益复杂,外部监管有限

很多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来源于企业想要盲目扩张经营或者迎合地方政府的任务需求。因为好多地方的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难免不采用会计造假的行为来掩饰发展力的不足,争取等多的账面利润和国家投入。同时国家对于发票的开具管理不是十分严格,存在很多漏洞,很多地方可以很轻易的开出虚假的发票,使得会计造假行为有机可乘。

三、会计造假的防范措施与整治方案

(一)提升企业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严格把关选拔人才,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企业应该严格把关,选拔有素质的人才,提升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谨记朱�F基给国家会计学院留下的墨宝“不做假账”,加强对会计人员自身素质的训练,培训其业务知识,只有熟悉业务才能不被利用,自检自查。另外完善企业内控体系,对于内控一定要严格认真的对待,发现问题及时清查,严格准守规章制度,对会计凭证和流程体系层层把关,相互牵制,反复检查和确认,杜绝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造假行为重罚不怠

因为会计主体责任的模糊,所以一些会计作假后,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罚,而是接受调查和处分后调离岗位,或者一些指使和强迫会计作假的人很容易就脱罪[4]。虽然会计法中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行为的主体,但是对于指使会计造假的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需要完善会计法,对会计造假的行为加以重罚,以儆效尤。加重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也会规范会计行为,让会计在造假时思考再三,一旦会计进行造假或者协助造假,那么不仅仅要处罚会计,更是要从重处罚要求会计造假的人员,如何把握证据,需要会计从业者的配合,也需要完善监管和查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规范会计行为。

(三)加强对企业内部利益和外部利益的把控,管理层多下功夫

由于一些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混杂,很多人希望通过会计造假来不正当得利,所以应该优化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倡导廉洁从业精神,改进一些企业考核手段,合理的分配职权和利益,考虑不同岗位之间的约束作用,加强对会计业务处理的监控,使得会计造价人员一旦付出行动 ,立即就会得到发现和抑制[5]。同时对发票要严格把控,不仅仅是贴票报销的人员需要对票据负责,审批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防止虚假的发票流入企业内部,要加强监管,控制会计造假行为。

四、结语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水平,规范化其操作,留住高素质的会计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和控制,控制好企业外部利益和内部利益,改变以往的财务模式,相互监督和合理分配职权,争取会计账务透明化,防范好会计造假行为。

参考文献:

[1]洪荭,胡华夏,郭春飞.基于GONE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识别研究[J].会计研究. 2012(08).

[2]盛岚.强化会计监督 杜绝会计造假[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10).

[3]韦琳,徐立文,刘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识别――基于三角形理论的实证研究[J]. 审计研究.2011(02).

[4]侍冬岳.浅谈中小企业会计人员职业能力及素质要求[J].办公室业务.2012(07).

[5]朱秋月.谈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浅谈会计造假问题防治分析

0 引言

会计造假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包括内在动因和外部 环境两个方面:会计信息生产者与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是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内在动因; 企业 产权不明晰、 政治 经济 、 文化环境和会计人员业务、道德水平等因素,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外部条件。上述两方面共同作用,才会导致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1 会计造假的原因

产权不明晰,使会计失去信用建立的基础。在国有产权制度下,企业经营者与其经营的企业信用没有长期的相关性。民营企业虽有明晰的产权和天然的制度优越性,但在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系中,他们深感产权没有安全的保障,面临随时被剥夺的可能,因而产权实际上也是不清晰的。于是只好追求短平快,不愿为维护信用的建立而投资,导致其失去了长远而稳定的预期;企业受短期利益的驱动又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等 社会 审计部门也因此失去了利害关系人(股东)对他们公正审计的压力。当受托人着眼短期利益时,他们就不可避免会选择不守信,而这些不讲信用的行为将通过会计造假并以会计失信的形式表现出来。

“委托——代理”契约中缺乏独立存在的委托人。所谓委托代理关系,应包括委托方、代理方两方:一方是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即委托人;另一方为资产的实际经营者即代理人。委托方独立地位如何决定着信息不对称情形下会计诚信的实际履行程度。若委托人能明确其存在,意味着委托方有可能对会计产生足够的影响,会计诚信的实现会比较现实;相反,一旦找不到确定的委托人,就意味着委托方不可能对会计产生作用,此时会计诚信就失去了实现的动力和必要,于是会计造假会层出不穷。

在目前我国的产权制度下,确定独立的委托人是不存在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以规范的财务分析为评价标准的理性投资观念远未形成,真正愿意以“股东”身份出现的长期投资者并不多,相对而言,赚取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股民”却是大有人在,投机与炒作之风盛行;委托人不能独立明确,委托方高度自由流动,使得企业会计完全受制、听命于 管理当局;而真正代表委托方行使权利的股东大会则行同虚设,给会计行业诚信建设增加了难度。

企业及会计人员独立性差,且 法律 保护不够。会计人员身为领导的下属则成了领导直接操纵并反映其意图的工具;加之单位领导、会计人员法律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 职业道德素质弱化、内部控制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会计人员往往既负责信息提供又充当内部审计,两个班子一套人马, 现代 企业制度在现实当中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实现,没有真正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功能,弱化了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内部约束效力。有时也存在监事会成员身份与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职位、待遇等基本由管理层决定,从而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职责。

政府监管部门政策行为多变,为会计失信创造了条件。政府管制越多,其政策就越变化无常,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就越不稳定,建立长期的社会信用机制就越困难。

社会监管部门未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在会计信息对外披露过程中,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对于会计信息的判断及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2 防治会计造假的措施分析

明晰产权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奕的前提或规则。讲求信用就是人们为获得长远利益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使之符合特定环境下的社会道德规范。由此可见,清晰的产权是保证人们考虑长远利益的前提,在此前提现实存在的条件下,信用便得以建立和维护;否则没有清晰的产权作基础,也就不会有人为获得长远利益而恪守信用,信用就无从谈起。

明确委托人的独立地位 在会计行业中,会计成为维系投资者与经营者、企业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基础。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若处于信息劣势,则可通过现代会计制度用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效保护委托人利益;但若委托方未能独立明确其地位,会计造假就会成灾,由于委托方不明确又会导致会计信用缺失的受害主体不确定,从而会进一步加剧会计信用缺失。为此,明确委托人的独立地位十分重要。

严格内控

加强 会计 基础 工作。合理配备会计岗位人员,实现会计岗位之间的内部牵制,加强内部控制的实施;规范会计核算资料所需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会计账簿、报表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规范,以保证各单位依法设置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明确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内部 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加大对各类会计基础资料的监审力度,保证账证、账账、账表相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实行 管理参与制,以有效监督经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防止会计舞弊行为。管理参与制是使处于服从地位的雇员或其代表有机会参与决定公司 发展 目标的决策、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对经理管理权力的再分配,即对雇主、雇员之间的不平等权利关系进行的调整,从而使掌权者权力受到更好的约束,使服从者的权利和自主得到提升和补偿,以实现权力的监督、约束和平衡,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建立股东对经理的强力约束机制。股东大会要定期审议公司财务 报告,严格评估经理经营业绩,并决定对经理的聘免撤换。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建立 现代 企业 制度。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并建立起决策权、监督权、挂靠权等分离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有利于强化财务约束力,真正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不同的职能作用,从而形成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体系。

分散大股东股权。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股权,增加股权之间的相互制衡,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

完善业绩评价机制。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代理人所得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

推行诚信 保险制度。即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保险公司投保诚信险,当上市公司因诚信问题损害投资人利益时,保险公司必须负责赔偿。这样既保证了投资人利益免受损失,又可使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免受损失而加大对公司的监督力度。

改进并逐步完善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利益分配与考核激励机制不够健全、不尽合理是诱发会计造假的 经济 根源,只有改进和完善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会计信息造假。

建立起利益分配均衡机制,理顺国家、地方、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兼顾各方利益。

改进现行绩效考核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对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考评除看数字外,更要与定性考核结合进行。

规范政府行为,让政府成为讲信用的表率 西方国家的失信者是由 社会和市场 自然 淘汰的,所以不可以给政府过多的权力,要严格限制并明确界定其权力范围。比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审批;清理政府部门几乎不受限制的制定利己不利人的 法律 和政策的权力;禁止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保持政策稳定性等。只有政府率先守信,政府政策才能真正有效,管制也才能恰到好处,产权才能得以保护,整个社会才会形成讲信用的风尚。

另外,依靠政府获得垄断权力的行业协会和认证中介机构,对信用的建立有害而无益。他们依靠垄断寻租,根本不会考虑自己的信用,因此,必须对与会计密切相关的 中国 会计协会、注协进行市场化改革。在市场中成长起来的行业协会才会真正懂得关心信用问题。

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我国应尽快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对那些不守行业操守的企业或个人,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后就应将其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上市公司要立刻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要进行取缔;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 职业。

实施诚信工程,建立诚信档案 加紧建立和实施注册会计师、企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管理及考评制度,对违反诚信的单位、事务所和个人要记录在案,以便于公民随时查询,从而增强单位和个人的执业危机感及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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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成立所必要的条件,是特定的犯罪目的。很多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者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上有很多差异。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出发,探索和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后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如何改善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键词:财产罪;刑法;非法占有目 录 一、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一)非法占有目的之“非法”(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占有”(三)非法占有目的之“目的”(四)小结二、 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司法认定上的问题及分析(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实体困境及分析(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的程序困境及分析三、完善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考(一)正确适用“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坚持的立场1.“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主客观一致性原则2.刑法解释的严格理念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二) “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下规则的适用结语参考文献致 谢一、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在我国刑法界,关于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争论一直不断,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文献发现,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主要是形成了两大观点,笔者称之为意图占有说、非法所有说。首先是意图占有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意占有行为者将本物权者的财产作为自己或第三者的财产转移的心理态度。意图占有,强调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意识表示,这是主观层面的意思表示,这个学说强调尊重刑法本来的意思,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字面的意思来理解,并强调了对财物所有者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和重要性。非法所有说:行为人将本物权所有者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者的所有上这样的心理态度。这一说法强调,“非法所有说”包含所有物权所有权的权限,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本质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所有目的”。笔者经过思考和总结,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做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解释和分析,即“非法”、“占有”、“目的”。(一)非法占有目的之“非法”“非法”意味着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这里表示某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那个“不法”表示了行为者占有时的心理状态。换言之,行为者的心中是否知道该行为的违法性,并以此行为来控制损失。在财产种类的犯罪中正确区分行为者的主观是否有非法的心理状态,在区别罪与非罪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说,甲方将他人的车误用为自己的东西,这样的行为不会让甲方主观上有非法的意图,也就是这种行为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占有”在民法上的财产占有可以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占有和具体占有;间接占有是指财产的直接所有人在没有直接所有权的情况下享有返还财产的权利,刑法中对财产的占有与民法中对财产的占有是有很大的区别。刑法上的占有更多的是在事实的意义上,而不是在观念的意义上。它并不要求财物的管理者都能实时控制场景,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笔者可以认为对财物的占有只要求其在合理的控制范围内。例如:如果车主在车内留下什么东西,不管车主走多远,车里面的财物都是属于车主的。诚然,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个是排除意识,即:行为没有返还而且排除或者说妨碍了主人对财物的占有;第二层面的意思是:利用意思,就是行为人从获得财物有想要进行利用,这里的利用不包括隐秘财物的行为。另外,要理解刑法上的“占有”问题,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合法占有,还包括拒绝返还的非法财产,如甲方占用乙方的平衡车作为自己的平衡车后,乙方发现甲方并告知乙方平衡车的所有权,甲方不予退还,这种情况有两种理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盗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理由获得利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事实,获得不正当利益时,行为人应该妥善保管并归还财产,如前例中甲方错误拥有乙方的车。乙方为收回车辆,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不当得利,如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甲方有返还义务,但乙方拒绝返还的,甲方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其次,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对自身利益的占有,还包括对其他利益的占有。刑法的本质是对法律利益的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财产权侵害法益是整个财产,刑法规定取得财产罪是为公私财产的利益服务的,如果行为人触犯了刑法,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是行为人是否得到利益的问题,比如在电视上看到白血病患者没钱的报道,向好心人求助后,他从隔壁B家偷了5000元钱给了病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偷偷钱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帮助白血病人,但不损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是应该认定为盗窃。最后,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实际占有,还包括权利的占有,如果财产因法律原因(合同或协议)归行为人所有,行为人将其作为自己的事务接受。例如:小甲的奔驰车发动机故障到乙的维修店进行机车维修,汽车修好后,甲方派丙到乙的维修现场,因乙方待遇不好,故产生报复乙方的想法,于是将车据为己有,甲见丙不回来,打电话给丙,最后报警才得以了解真相。在学术界对这件事有两种看法,一是将构成罪,二是职务侵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贪污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在本案中,丙利用在乙维修站工作的便利性,将乘用车占为己有。并不是用隐藏虚构事实来掩盖真相的方法来欺,丙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三)非法占有目的之“目的”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在性质,刑法界存在争议,目的犯的本质在于动机,动机是指促使行为者犯罪行为的最初原因。目的是区分犯罪的目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犯罪目的直接包含在犯罪中,也就是说行为者想直接达到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第二阶段的犯罪目的是独立于犯罪的直接意图还希望发生更深层的危害结果的心理表现。犯罪动机是指催促行为者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的起因,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功能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提供审判者正确量刑的根据。与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目的在于司法实践中的机能区分罪与非罪,这个罪与他的犯罪目的相比,是为了保证法官的正确进行裁量。(四)小结刑法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对财产合法拥有的权利,所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具有排除的意义。所谓排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必须包含行为者利用财物利用处分收益的意思。这里可以广泛解读处分和收益,通过财物的可能使用方法,与犯罪动机不同,与直接犯罪的意图不同。如上所述,在本论文中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定义为在行为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权利人排除对该财物自身的占有,根据财物有可能持有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财物的心理状态,这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二、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司法认定上的问题及分析(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实体困境及分析“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因素,在刑法中包括25个罪名,但在构成要件中仅列有融资罪、信用罪和合同罪,刑法第394条规定,以贪污罪论处公共活动中的赠与。鉴于公共事务不属于公共事务,假设:1996年《关于在欺诈案件谈判中适用具体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包括以下假设:经济合同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及其推定,1998年《关于公款滥用谈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被认定为公款转移行为后的“非法占有目的”,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贪污公款认定的全国腐败调查结果论坛议事录第(8)条从属于各种具体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解释》对非法占有的八种类型提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从司法解释的进展来看,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正在逐步深化。从范围上看,相关规定分为多种类型,适用标准不同,没有做出系统的假设,这既造成了实体性问题,也造成了程序性问题,由于人身判决中的司法评估,无法保证准据法的一致效力。因此,使用主观证明的相应罪名一定要慎重,特别是在金融罪的适用上,有相关规定,但不是很明确。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财产犯罪的客观归责和机械适用已成为法律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程度的推定已经成为判例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难题,这些问题大多来源于投机性的滥用,因此,我们需要对其具体的司法适用进行总结,与现行司法解释进行比较,分析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的列举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解决许多复杂的问题,随着金融犯罪类型的多样化和支付手段的更新,所有权的地位越来越模糊。客观地说,主观判断方法越来越建立在客观行为的基础上,这与金融罪只有不能返还财产才能受罚的规定相矛盾。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其主观故意,也存在“不能返还财产”等客观行为,因此,很可能如果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我们就需要依靠综合鉴定的思路进行分析。诚然,在“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上,在实体上认定存在一定的困境。(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的程序困境及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猜想产生于我国相关猜想规则发展不足,推测层次的规则体系尚未建立,这与我国重实质、程序的传统有关。由于刑法推定在判例法中的广泛应用并没有完善对这一层次在诉讼中的评价,现行的假设规则不能适应实践中不断变化的情况,由于现行的刑事推定方法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需要一种更全面的识别方法,辅以认定的方法,构建积极推测与消极推测相结合的综合认定体系,即使是判例法上的积极假设与消极假设相结合的假设,在司法解释中只是一种肯定假设,对同一罪名不存在肯定假设和否定假设的结合。笔者以案例进行分析:事实上,很多案件不能认定为罪,我们必须从否定的角度下结论,即鉴于否认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他相关罪名,针对司法解释中的空泛规定,司法在实际应用中容易陷入机械适用的泥坑,既然容易驳斥行为人陈述的内容和行为人的权利,就很难做到公正。 三、完善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考(一)正确适用“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坚持的立场“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于一些问题,有必要完善推定规则的构建和认定思路。1.“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主客观一致性原则以贷款罪为例进行分析:正如刘显权教授所说,“明知无还贷能力,却收受大量不当资金取资金,所谓‘明知无还贷能力’对行为人来说是主观问题。主客观一致性原则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客观归责的重大现象“推定水平的总体确定必须研究主观故意的具体确定。司法实践主要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和欺诈行为的存在。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偿还的行为和能力。是否以后归还财产以及经营者的相应态度。资本家的辩解是否客观合理。2.刑法解释的严格理念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所谓因果关系,在刑事推定的层面上是模糊的,毋庸讳言,它是以相关的基本事实为基础,重视行为中所表达的意图,对责任现象过程中的结果进行估计司法权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的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的激起波澜的作用,而且与基本事实的选择密切相关,人的或不特定的行为都可能源于各种原因。从摄入后的结果来看,很难得出唯一的结论,换言之,这方面的逻辑论证是有差距的,因此,如果只看所谓的有害结果,很容易只给叶子造成一个障碍。虽然事实的存在是通过“因果关系”的推定来证明的,但事实的存在是不可能证明的,这个时间节点是证明犯罪故意的关键,因此,在制定相关推定时,要坚持严谨的解释。(二) “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下规则的适用 当然,法学界的很多学者并没有视而不见,但他们在推测行为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从结果推断原因的思维方式是反推理思想。也就是说,这不是“因”和“果”的充分条件。根据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者在客观行为中不归还财产。但是,事实上,财产没有被归还的情况下,不一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没有其他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很多事件都是根据这样的推测来解决的,所以被推定有一定的界限。但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据的目的是上述的故意犯罪,在法律利益受到刑法保护后,诉讼变得越来越严重。与犯罪心理相比,由于主观上不存在与超越主要原因的行为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因此司法实践难以认定。因此,我们采用的方法不得不让步。根据结果追踪法来判断目的是否存在。使用这个方法没错。但是,严格来说,这不符合主客观同时存在的原则。有学者认为,这种一刀两断的方法排除了作为人在偷财物时临时使用的心理,只有在财物到手时才有不退缩的心理。这种情况无视了行动者自身主观能动性变化的可能性。我知道估计是基本事实和估计事实之间的逻辑渐进关系。这需要对基本事实的全面、准确的理解。如果基本事实(即事实)混同,则推断事实必然失真,即行为者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越全面,则越被外在化,我们的推定精度越高。因此,必须收集证据,充分掌握事实,加强公安机关解决案件的取证能力。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推断被告是站不住脚的。如上所述,推定为可反驳的推定,证明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假定事实,只要判决没有被对方当事人反驳,其效果将在检察官证明基本事实后,将推定的说服责任转移给被告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寻求基本事实的证明,而排除合理的怀疑。虽然这里没有推翻举证责任,但检察官只是推测被告人非法占有了主观目的,被告人可以反驳这个推定的合理性。这样的反驳需要说服力,提出必要的理论性的论证不需要太多的争议,但如果被告提出事实证据推定不成立,则需要被告本人证明,这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一致。结语非法占有目的在本质上是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它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表现,具有主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非法占有的目的本质上是发自行为本身的内心,每个人内心的想法都不一样,我们不能真正进入行为人的内心,在特定的案件中,我们只能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中推断出行为人的违法目的,这就是刑法学对刑法理论的评价。为了驳斥现代判例法中普遍存在的假想调查结果所证实的事实,根据刑事鉴定的特点,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没有直接证据或者直接证据,一系列间接证据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关系,等待直接证据来确定事件,在特定案件中无法得到充分证明。但要注意犯罪猜想的弊端,防止犯罪猜想的滥用。在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注意:特别是在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必须保证刑事推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基本事实关系到事件的确凿性和明确性,只有保证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刑事推定结论才能可靠。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在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要避免客观处罚。避免过分依赖行为人群,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件进行详细分析,在评估中要总结事实,认真论证,最后,继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司法工作人员是办案最重要的主体,在刑事猜想中发挥重要作用。参考文献[1]方庆展.论财产型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J].中国集体经济,2018:115-117.[2]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124-134.[3]许奕.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J].职工法律天地,2017[4]卢节来.财产犯罪中占有的认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70-172.[5]孙红卫.集资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J].商情,2018:273.[6]周菁.从盗窃罪之"非法占有目的"论使用盗窃[J].职工法律天地,2019:50.[7]郭丽芳.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究[J].投资与创业,2019:57-58.[8]苑民丽.刑法学研究新视野[M]北京:2016.法律出版社[9]杨继文,付云飞.大数据时代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与刑诉交错治理[J].中国法学:英文版,2020:117-137.[10]吴秀葵.论刑法中的犯罪人格[J].楚天法治,2019:67.致 谢 从命题初定,到论文题材的搜集、整理,再到最后的文章完成,我在这一过程中感受着纷繁复杂的思绪,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我心中的思绪豁然开朗,面对着自己构思出来的文章,突然有了一种成就感,这就是即将面临实际考验中的我,我坚信理想和信念一定会实现。在此,我要感谢在这次毕业论文写作中我的指导老师吴文斌,他是一位爱岗敬业,乐于用光和热照亮他的学生的优秀老师,他学识渊博,心怀理想,懂得非常多学识上的专业知识,他那和蔼可亲的面容,总不禁让我心生尊敬之感。在这次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我曾迷茫和困顿过,是老师在我最难的时候让我感受到了温暖和希望,也是老师的谆谆教诲,让我明白了我人生中应该前进的方向,在此,我想大声地向您说一声,老师,您辛苦了!,我一定会将您教给我的学以致用,用我的专业能力去实现我的人生目标和理想。我想再次对指导老师吴文斌道谢,谢谢您实事求是的敬业之心,严谨的治学理念,还有那孜孜不倦的再学习的精神,都让我看在眼里,记在心中。您学识渊博,却仍不忘继续追求专业素质的提升,您是我学习的榜样,心中的楷模,您这样平易近人的态度,深深感动了我,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一定不忘初心,为党和国家贡献出自己的光和热,作为我对您最好的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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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夕夕1976

告死他,给了他钱不还给你,就要付法律责任的,上千可以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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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小队长1982

不算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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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不在上海

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得实际控制.占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财产得实际控制权{权利}。。占有和占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占有强调一种事实状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而占有权则一定是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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