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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悦心辰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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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sh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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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是论文的重要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一) [1]赵格格。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责任的皈依--兼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03) [2]郁建兴,徐越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浙江经验[J].中国行政管理。2012(02) [3]朱满良,高轩。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缘起、争辩及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04) [4]甘黎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选择--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J].黑河学刊。2010(07) [5]甘黎黎。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J].传承。2010(15) [6]李松林。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02) [7]施雪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J].社会科学。2010(02) [8]蒋嵘涛,彭京京。服务型政府价值取向研究[J].求索。2009(10) [9]储岳峰。服务而非管制--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借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10]金晶,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06) [11]潘劲稳。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意涵及其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7(10) [12]任勇,李晓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对策及评析[J].经济问题。2007(07) [13]费玉春,李正明。论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J].安徽农业科学。2007(20) [14]杨杨。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6(03) [15]段黎。浅谈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政府责任[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16]刘熙瑞,井敏。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J].人民论坛。2006(05) [17]许明星,刘兵荣。非典过后加强农村卫生建设的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07) [18]何颖。加快政府转型塑公共服务型政府[J].技术与市场。2005(03) [19]谢庆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政府创新[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20]吴家庆,徐容雅。提升地方政府能力的几点思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二) [1]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南博方.日本行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5]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 [6]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0 [7]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8]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何士青.以人为本与法治政府建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6 [11]林尚立.国内政府间的关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2]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姜明安,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14]张庆福.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15]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 [16]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6—9 [17]刘春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18]王毅.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现存问题与改革构想.城建监察,2006,4 [19]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3 [20]楼向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以义乌为个案.2008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三) [1]王亮。完善中国公务员培训的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 [2]马光涛。西藏林芝地区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 [3]高敬伟。我国公务员培训市场化研究[D].河南大学2009 [4]王璐。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D].河南大学2009 [5]柴晓丽。公务员培训有效性分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9 [6]王召征。新疆公务员培训市场化探索[D].新疆大学2009 [7]赵玲玲。我国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0 [8]程倩倩。基于胜任力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9]李青青。职业生涯导向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10]赵永生。“以人为本”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有效性分析[D].兰州大学2010 [11]任莉星。我国县级政府公务员培训研究[D].山西大学2009 [12]于森。陕西省公务员培训模式探讨[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 [13]龙国良。基于有限市场化模式的湘潭公务员培训政策创新研究[D].湘潭大学2007 [14]陈婷婷。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创新研究[D].重庆大学2008 [15]张荣学。地方政府公务员培训工作探索[D].吉林大学2008 [16]卢韵玚。我国公务员培训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苏州大学2009 [17]张波。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2009 [18]刘雅静。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7 [19]韦忠继。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8 [20]何玉姗,刘广磊。加拿大人事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1(08) 猜你喜欢: 1.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2. 大学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3. 2017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5.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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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者三

大学生性道德,是指维系和调整大学生男女两性关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性道德是社会道德渗透在两性生活方面的行为规范,调节人们生理机能与社会文明之间的矛盾,是人们性行为的标准。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性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当代大学生“性道德”缺失问题之我见》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解放以及大学生结婚禁令的解除,我国在校大学生在性道德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如婚前性行为、性关系混乱、未婚先孕等无视性道德的现象。为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大学生性道德教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关键词:大学生 性道德 教育

所谓性道德,就是人类生活所特有的,由物质生活和经济生活所决定的,维系人类延续和发展,且依靠人们内心对性的信念和社会手段,并以善恶来评价的性意识、性行为和性原则规范的总和。性道德是社会道德渗透在两性生活方面的行为规范,调节人们生理机能与社会文明之间的矛盾,是人们性行为的标准,也是衡量人类两性关系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大学生性道德,是指维系和调整大学生男女两性关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当代大学生性道德缺失现状

依据“中国大学生生活现状系列调查:性开放弥漫大学校园”资料反映:当今性话题已成为大学生之间公开谈论的话题,再也不是从前那个象牙塔里的大学生“谈性色变”的状态了,已有近半数的大学生赞成婚前性行为。前不久,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一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每年人工流产多达1300万人次,位居世界第一,其中25岁以下女性占一半以上,大学生成为人流“主力军”。

从理论上讲,爱情是男女获得特别强烈的肉体和精神享受的包含有生理、心理和社会的复合感情,是性爱和情爱的统一,其价值目标应该是指向婚姻。而当代大学生通常将情爱与性爱两者分离开,使性失去了理性的指导,从而回归到动物式的性需求上。一些学生存在“爱的唯一证明就是发生性行为”等错误想法,认为只要双方都愿意就不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严重的情况是有些大学生漠视性责任,认为与其在对爱人付出感情时得不到回报或在恋爱中受到严重伤害,还不如不谈感情直接发生性行为来的直接。此外,有些男同学会直接选择提供性服务的女性来释放自己的性欲望。也有个别女大学生直接将自己的身体当成赚钱的工具。这看似是个人“私”事,但其实是缺乏性道德缺失的表现。

二、当代大学生性道德观偏差的原因

(一) 社会因素

随着中西方的沟通、交流的日频繁,大量的负面、消极的西方“性自由”、“性解放”、“拜金主义”思想通过各种文化传播途径传入我国,对人们尤其是作为青年主体的大学生的性道德观念产生不良的影响。以纯洁爱情为前提的性被单纯的性欲及金钱所吞噬。社会环境的改变是引发大学生性道德缺失的重要诱因。

(二) 学校因素

性道德教育本应是学校进行学生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工作者理应对受教育者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性道德教育,并加强性生理、性心理、性伦理、性法理等综合知识的传授,使得最终达到对大众普及性知识的效果。但目前我国教育体系中,性道德教育处于缺失状态。学生接受不到学校的正确的引导,就会受到非正规渠道中错误思想特别是网络这一“新媒体”带来的“黄色文化”的侵蚀,以致学生出现性生理困惑、性心理失衡、性道德缺失、性观念偏执、性伦理混乱和性行为失范等现象。尽管现在有些学校对于这一问题已经有所意识并采用了一定的措施加以改进,但由于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的措施,其势力结果并不理想。

(三) 家庭因素

在我国众多的传统家庭中,性道德教育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父母双方都非常忌讳与自己的孩子谈论“性”这一敏感话题,他们本身也受到自己前辈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处于性观念保守、性知识匮乏的状态。这将导致其在面对孩子的性问题上出现消极躲避、强横干预、担忧焦虑等严重情况。孩子在家庭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正确性引导,是导致孩子出现性道德缺失的直接原因。

(四) 同辈因素

同辈群体又称同龄群体,是由一些年龄、兴趣、爱好、态度、价值观、社会地位等方面较为接近的人所组成的一种非正式初级群体。同辈群体在青年中普遍存在,他们交往频繁,时常聚集,彼此间有着很大的影响,容易产生较高的心理认同感,最终获得心理归属和价值认同。同辈群体提供了个体间交流各种社会信息、看法的平台。在纷繁复杂的同辈群体环境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性观念开放的大潮中逐渐迷失方向,失去自我,自身性价值观偏离正轨,被身边刮起的婚前性行为风潮所吞没。

(五) 自身因素

大学生正处于性生理与性心理高速发展期。一方面是由于生理需求急于寻找释放的途径和渠道,另一方面是本身就对“性”充满着好奇心态,都想要去摸索、尝试一下。因而导致一部分大学生缺乏心理约束力、自制力而陷入性道德的误区,进一步催生了青年性行为的泛滥。

正处于性道德形成的重要时期的大学生,容易受到外界众多不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使得自身是非分辨能力极具下降。在处理两性关系时,就会出现性道德缺失、性自律力减弱,自主意识力、自我满足感增强,无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大胆、高调实施“越轨”行为。

三、加强当代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的对策

(一)增强“性”环境净化是提升性道德教育的坚实基础和可靠保障

当代大学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社会中失范行为的侵蚀,网络色情文化泛滥的摧残,导致其性观念、性意识、性道德出现严重畸形、缺失的。因此,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和特别关注,严厉打击色情、黄色文化,实施综合治理,联合社会各界组织协力净化社会风气,坚决杜绝黑暗势力的不良侵害,防止危险隐患的产生。让全社会一同用心倾听、用爱浇灌、用情播撒,使祖国的花朵拥有一片健康、纯洁、幸福的天地。

(二)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是提高性道德教育的实效途径

校园文化是学校所特有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其中最能体现校园文化本质内容的是校园风气或校园精神。加强校园文化提高性道德教育的实效性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注重学校周围环境的整改和监察。相关管理部门应将打击力度着重放在高校周围的“日租房”、“钟点房”等大大小小的宾馆、旅店。采取行之有效的各项举措,提高学生生活环境质量,营造健康、舒适的文化环境氛围。第二,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寝室文化、同辈群体之间的思想交流在学生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容小视的作用。因此高校应严格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和条例,严禁异性留宿,将寝室文化建设作为性道德教育的重要平台之一。第三,搭建校园网上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可以起到很好疏通、缓解心理压力的作用,可以科学地、全面地解决学生的性心理问题。在加之有新媒体网络的力量支持,学生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关心理咨询,这样更能有效的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发展。

(三)加强社会、学校、家庭、自身合力教育是改善性道德缺失的关键环节

社会、学校、家庭应通力协作,发挥合力作用,开展丰富多样的性道德教育活动,采用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宽领域、多渠道、立体化的综合模式,加强性科学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利用媒体的传播力量,通过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进行积极正面引导,为大学生创造一个全面接受性道德教育的新环境,使性道德知识对广大学生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此外,高校应着力培养高素质、综合型师资队伍,增设专业选修课、系列专题讲座,增加人际交往能力、恋爱法则规范、生活技能技巧等知识的传授,让大学生意识到婚前性行为、同居、性犯罪等不健康性行为的危害,并使其学会如何进行真正的恋爱、如何规范两性交往礼仪,如何提升两性交往文明素养、如何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以及如何在发生性关系后正确、有效的处理和应对等。

加强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端正态度,明确责任,找准着力点,增强实效性,将其纳入高校素质教育综合体系之中,构建性生理、性心理、性伦理、性法理有机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性教育机制,提升受教育者主体意识,发挥社会、学校、家庭、同辈等综合文化环境的合力优势。

青年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接班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布局的新形势下,只有认真探索性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激发个体积极、广泛参与性教育活动的自觉性,才能使性道德教育取得良好实效。

参考文献:

[1] 张 莉. 青少年道德教育的忧&思[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

[2] 孙 萍. 当前我国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

[3] 人民网-生命时报

[4] 贾晓明. 大学生心理健康[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90

作者简介:梁艳(1987-),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出生,遵义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王国桢(1971-),男,汉族,贵州省麻江县出生,遵义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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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49625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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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miu6571

城市土地是指城市市区内的土地资源。下面是我整理了城市土地管理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研究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各地城镇化发展迅速,在城市,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日益增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难题日益显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出现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目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理论界、执法界都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为例,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样本,从具体条文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探求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

关键词 土地管理 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处罚权

作者简介:丛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95-02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强制拆除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第四,要尽量避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抵触。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如必须增加和修正“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违反行政强制法期限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等规定。

第五,加大对违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来看,目前深圳违法建筑多顶风加建的情况,应在条例中加大对这类现象的处罚力度,提升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罚款额度,将两万元上限提至二十万元,以有效威慑违法分子、遏制私搭乱建行为。

综上,对城市土地管理执法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适用性已经成为共识。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制度的同时,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依托,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土地管理执法效率,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不当执法造成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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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一川.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治理模式创新.复旦大学.2010年.

[6]汤马欢.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及政府对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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