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96

小美人杰西卡
首页 > 学术论文 > 关于清末论文范文写作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HazimiYoYo

已采纳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153 评论

巧儿妹妹

分类: 资源共享 >> 文档/报告共享 问题描述: 又来这里求助了,各位有资料的奉献一下吧,谢谢谢谢 解析: 论八股文取士制不容忽视的一个历史作用 在中国古代,通过八股文取士的科举制度,明代正式形成,一直沿用至清末。对这一制度的评价,今人几乎都持否定甚至全盘否定之见,认为在历史上它从来没有起过积极作用。如有的学者说:“八股的考试制度……残酷地愚弄了和腐化了中国的聪明和智慧的学者至五个世纪的久长。”它“是专制君主愚民的政策”[1]。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全面论述,容俟他日,本文仅就这一制度一个不容忽视而又并非小小的作用,略陈己见,作为献给尊敬的何兹全先生九十大寿的一份薄礼。 我以为评价八股文取士之制,除着眼于立法意图、制度利弊、直接作用外,还不应忽略一个视角,即将这一制度与明清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联系起来,加以考虑。毫无疑问,我国古代的平民,绝大多数是文盲、半文盲,文化为极少数贵族、官僚、地主及其子弟所垄断,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十分低的。可是在明清几百年中,却出现、发展了一个突出现象,即广大平民中的一部分人拼命识字、读书,读《四书》、《五经》,逐渐摆脱了文盲、半文盲境地,转化成为士人。关于这一可喜的进步,远的不说,将宋金元的士人数目与明清的士人数目加以比较,便可了然。 据《文献通考》卷三一《选举四》,北宋仁宗年间行“四年一贡举”之制,全国各地经府州解试,贡举至京师者“恒六七千人”;英宗改为三年一试,贡举名额减少,“四分取三”,当为四五千人[2]。同书载欧阳修“上言”,当时解试“东南州军……百人取一人,……西北州军……十人取一人”。由于东南文化发展,西北落后,如全国取人按高比例计算,平均八十取一,则可推知当时应举士人约40万[3]。金朝占领北方,士人数量大减。据《金史》卷五一《选举志一》,金朝中期最下级的乡试等于虚设,后且罢去;其上府试、会(省)试录取比例多为5:1,而每次会试中试者五六百人。由此可以算出:参与会试者每次2500人至3000人[4];则参与府试者仅有万人。当然,如考虑到北方经长期战乱,一些汉族士人隐居不仕,士人实际数量应多一些,但不会有很大变化,也是可以肯定的。南宋情况则不同。由于未经大的战乱,北人大量南下,文化又比较发达,士人数量显著增加。据《文献通考》卷三二《选举五》,南宋省试为17人取1人。每一次录取名额据学者研究平均当为474人[5],则参加省试者约8000人。府州试录取如全按北宋“东南州军”百人取一比例计算,全境应举士人当有80万[6]。也就是说,南宋与金之士人比北宋约增加一倍多一点。 元朝士人数量回落。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四四《选举考·举士二》:自元仁宗行科举至元亡50多年,开科16次,每科取士多者百人,少者35人;“旧例……会试三分内取一分”,则取士百人,参加会试者只有300人。其乡试(等于宋之府州试)比例即使按百人取一计,全国投考士人总数也不过3万人。再看学校。同上书卷六○《学校考·郡国乡党学》:元世祖末年司农司上报全国学校万余所。这或可被引作元重儒学之证。其实情况并非如此。一是所上学校绝大多数应是设于农村,属于启蒙性质的“社学”,远非宋金以来培养、提高士人以应科举的府州县学,所以才由掌农桑等包括“立社”以劝农桑的“司农司”而非礼部上报[7]。二是即使就少数的府州县学包括书院言,实际生员人数也很少。如据一史料记载:元成宗大德年间在文化发达的建康路,除路学达64人外,涉及的明道书院、南轩书院、上元县学、江宁县学,其生员多者14人,少者7人,4学一共仅40人[8]。而且同一时期的郑介夫上奏更说“今内而京师,外而郡邑,非无学也,不过具虚名耳”。学校已为虚设[9]。其所以如此,是整个蒙古统治集团重吏轻儒政策所决定的[10]。所以虽元仁宗一度重儒,元朝后期社会风气依然是“时人翕然尚吏”[11];“今学者仅能执笔,晓书数,其父兄已命习为吏矣”。苏天爵以为这是“天下之通患”[12]。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无论是行科举,或是设学校、书院,都很难收到多大实效,元朝士人数量回落的大势是无法改变的。由此推定其总数应远少于南宋与金之和——80万,当无大误。 可是明清两代的情况就大不同了。 顾炎武曾估计:明末“合天下之生员(秀才),县以三百计,不下五十万人”[13]。 清朝秀才,据近人研究,太平天国前任何一个时期大体为52万余人[14]。 比秀才数量多若干倍的士人,还有参加童试然未考中的童生。 清朝太平天国起义前童生之数,据近人研究,一个县在1000至1500人,全国总数“可能达到近二百万”[15]。 清末童生,康有为估计为300万人,“足以当荷兰、瑞典、丹麦、瑞士之民数矣”[16]。梁启超也估计:“邑聚千数百童生……二十行省童生数百万”[17]。 早于清朝的明末童生,总数无考,但从其秀才数与清朝秀才数大略相等推测,童生数纵使略少,也不会相距甚远[18]。 这样,明清两代任何一个时期的秀才加童生,亦即一般士人的总数,按保守估计,也有二三百万[19]。 这是一个什么数字呢? 我们知道,宋金元地方上科举考试,实际上只有一级,相当于明清的乡试,录取后即为举人,所以其应试者总数,本应与明清应乡试的秀才,以及为取得秀才资格而应童试的童生二者总数大体相当,或后者略高一些[20]。可是,如上所考,元代士人总数当远低于80万,而现在明清秀才加童生的总数竟有二三百万,后者增加了三四倍或五六倍。 原因何在?我以为主要当从八股文取士的科举制度中去探寻。 众所周知,明清科举制度和宋金元相比,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在地方上乡试前,增加了童试,以选拔进入府州县官学读书的秀才;而和乡试、会试一起,考试内容是八股文,则是另一大特点。这两个特点,共同构成八股文取士之制,影响巨大: 第一,自宋以来,府州县官学一般多非考试入学[21],直到明初,秀才依然“听于民间选补”[22],实际上由官员决定,选补的多是官僚、绅士子弟,平民子弟对之不抱多大希望。大体从明英宗起,渐行“考选”之制[23],后又发展为童试,通过考八股文,实行平等竞争。这一基本制度在与以下措施结合之后,就对平民子弟也企盼读书应试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这首先就是录取名额大增。宋金元的第一级考试,如前所述,是选拔举人。全国每次录取总数,最多的如南宋,也只有8000人;而明清第一级考试——童试,全国每次录取秀才总数,一般达到2万多人[24]。而且宋金元按制度这一考试是三年一次,而明清童试则是三年两次,曰岁试、科试[25]。这样,作为一个同样是参加第一级考试的士人,在明清,录取的可能性显然增加了好几倍。 当然,秀才资格不如举人,特别是不能直接参加会试,但是仍享有若干特权:一是秀才需入府州县官学读书三年,由学官教授经史和八股文体。一般来说,只有秀才方能参加高一级的、选拔举人的乡试。换言之,凡获得会试资格,有可能中进士,飞黄腾达的举人,一般必须从秀才中选拔。这样必然提高秀才的社会地位。二是对秀才生活,国家给予补贴。明代“……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后有所增加,“廪馔月米一石”[26]。而且“生员之家……除本身外,户内优免二丁差役”[27]。清代对秀才“免其丁粮,厚以廪膳。……一应杂色差徭,均例应优免”[28]。秀才还享有免笞杖,见县官不下跪等特权。用顾炎武的话说就是:一为秀才“则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以礼见官长,而无笞捶之辱”[29]。所有这些,也就必然有利于秀才发展成为地方绅士[30]。 这样,一方面和过去的第一级考试相比,如参加明清童试,录取的可能性激增了数倍;另一方面如考中秀才,又可享有若干民间十分羡慕的特权,甚至进一步发展成为地方绅士。平民子弟中稍有条件的一部分人,对读书应试怎能不动心呢? 第二,以上只是就“硬件”而言,如果没有良好的“软件”配合,这一制度仍然不能发挥作用。所谓“软件”,是比喻考试内容。如果新制度仅具备上述诱惑力,但考试内容,特别是童试内容很难,平民望而生畏,则还是无法促成他们真正投身于读书应试的潮流之中。然而在明清,事实上是这一“软件”出现了,这就是内容改用八股文,从而形成八股文取士之制。这一变化对平民来说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考试难度下降,不是高不可攀的了。下面略作阐释。 八股文考试,其答题要求包括三方面:经义、代圣贤立言、八股对仗[31]。三者之中,经义是实质内容,代圣贤立言是阐述经义的角度,八股对仗是阐述经义的文体。故其核心仍是宋以来科举所考的经义。但是明清又有不小的发展,这就是除《五经》外,沿元制加考《四书》;而且经过摸索,逐渐演变成以《四书》为考试主要内容,所谓“专取‘四子’书”[32]。《四库全书总目》卷三六《经部四书类二·四书大全》提要便说:明成祖时编《四书大全》,“尊为取士之制,……初与《五经大全》并颁。然当时程式以《四书》义为重,故《五经》率皆庋阁。所研究者惟《四书》,所辨订者亦惟《四书》。后来《四书》讲章浩如烟海,皆是编为之滥觞”。清朝康熙时依然以“《四书》艺为重”[33]。乾隆时“士子所诵习,主司所鉴别,不过《四书》文而已”[34]。特别是童试,在乾隆中叶以前很长一个时期明定“正试《四书》文二,复试《四书》文、《小学》论各一”,竟不考《五经》[35]。乾隆自己也说:“国家设科取士,首重者在《四书》。”[36]和上述措施紧密相配合的是,明清全都明定:阐述《四书》义,必须根据朱熹的《四书集注》,否则不予录取[37]。所有这些同样是考经义而发生的重大变化,从明清统治集团的指导思想看,主要在于以此进一步宣扬程朱理学,培养合格的统治人才,更好地维护新形势下的王朝利益[38]。可是对于一般平民,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这就是考试难度的显著降低。过去主要考《五经》,内容艰深,文字晦涩,加上汉唐诸儒烦重的训诂注释[39],平民子弟基础薄弱,不能不对之望而却步,心有余而力不足。现在换为重在《四书》,分量减少,内容比较浅显[40];特别是朱熹《四书集注》,摈弃旧的注释,注意“略释文义名物,而使(即引导)学者自求之”[41],被评为“很讲究文理”,和其他宋儒解经一样,“求文理通顺”[42]。由此平民子弟就不难读懂其内容,领会大义了。再加上阐述经义的角度要求代圣贤立言,不许涉及后代史事[43],客观上减轻了平民子弟应童试的负担[44]。至于文体八股对仗,虽麻烦一些,但毕竟只是形式问题,一般经过一定时期的揣摩、练习,便可驾驭[45]。这样,总体上说,考八股文便为平民子弟读书应试,首先是童试,打开了方便之门。他们不但心羡秀才,而且敢于参加童试,为一领青衿而拼搏了。故清初杨宁曰:“入仕之途易,则侥幸之人多,而读书又美名,此天下所以多生员也。”[46] 一方面,如果只行童试,而所考内容艰深,不是八股文,则平民子弟不敢应试,也不会关心读经书,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但另一方面,八股文虽比较浅显,如不以之取士,平民子弟同样也不大可能有读经书、以提高文化素质的积极性。清雍正时,“有议变取士法,废制义(即八股文)者。上问张文和(廷玉),对曰:‘若废制义,恐无人读四子书,讲求义理者矣。’遂罢其议。”[47]而只有将二者结合,实行八股文取士之制,平民子弟才真正会为摆脱文盲、半文盲境地而行动起来。 试举二例: 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回:明代山东汶上县薛家集百十来户“务农”人家,其所以要“做个学堂”,请老童生周进来教“像蠢牛一般”的孩子读书,不就是因为他过去教过的顾小舍人“中了学”(考中秀才),希望自己子弟也能“进学”吗?而“进学”,在他们心目中,其预兆竟会是正月初一“梦见一个大红日头”落在头上,可见分量是何等之重[48]。 俞樾《春在堂随笔》卷六:清代“彭雪琴(玉麟)侍郎,先世务农,贫无田,佃人之田。其先德鹤皋赠公,幼读书,年逾弱冠,府县试屡居前列,而未得入学[49]。其伯叔父及诸昆弟啧有烦言,曰:‘吾家人少,每农忙时,必佣一人助作。此子以读废耕,徒费膏火资,又不获青其衿为宗族光宠,甚无谓也。’”这事再次证明,务农之家不惜全家劳动,勉强供一人读书,目的就是要他“青其衿”,即考中秀才,“为宗族光宠”。 八股文取士制在推动平民子弟读书应试,提高其文化素质,使之转化成士人上的巨大作用,是再明显不过了。 当然,无可否认,明清两代确有不少尖锐抨击八股文取士制的言论,甚至认为它是明代灭亡、清代官员愚昧无能的罪魁祸首[50](近人对此制持全盘否定论者,也不乏引此作为佐证),但那是因为他们全都从造就、选拔合乎规格的统治人才——官员的角度,以比较高的标准来衡量全体童生、秀才、举人、进士、翰林,来要求、评价八股文取士之制,再加上涉及情况复杂,看法很容易出现片面、极端[51]。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将留诸他日。 本文立论角度则不同。如前所考,主要由于实行八股文取士之制,明清社会增加了数倍士人,涌现了几百万童生,几十万秀才。如完全按或基本按合乎规格的统治人才——官员的标准去衡量,他们绝大多数的确难以达标[52]。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明清社会的实际出发,将他们去和未行八股文取士制以前,原来的亿万文盲、半文盲相比,成绩便十分明显,因为他们毕竟都是不同程度上读过《四书》、《五经》,至少能撰写八股文,文化素质大为提高的知识分子。梁启超便赞誉数百万童生“皆民之秀也”[53]。他们的存在,构成由宋金元最多80万士人,到现代“为旧社会服务的几百万知识分子”[54]这一梯链中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这些童生、秀才,除一小部分后来成为官员外,绝大多数以其参差不齐的知识,默默地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各方面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亿万文盲、半文盲所发挥不了的作用[55],从而使整个明清社会的文明程度得到相当大的提高,推动着历史的进步。追根溯源,八股文取士制的这一功绩,是明明白白的,是不应被抹杀的。 最后再补充一点,这就是据先辈学者研究,八股文逻辑性强。钱基博先生便说:“就耳目所睹记,语言文章之工,合于逻辑者,无有逾于八股文者也!”还认为近代“纵横跌宕”、“文理密察”的文章,多源于八股文的基础。他说:“章炳麟与人论文,以为严复气体比于制举[56];而胡适论梁启超之文,亦称蜕自八股。斯不愧知言之士已!”[57]如果这一见解不偏颇,则八股文取士制在促成明清士人注意逻辑思维上还有一功[58]。 正确理解顾炎武八股文取士“败坏人才”说 多年来,提到八股文取士,有关论著几乎是一片否定声,而且是全盘否定;作为全盘否定的重要佐证,又几乎无不引用顾炎武这样一段话,见于《日知录集释》卷十六“拟题”条: 愚以为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才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余人也。 可是,顾炎武果真全盘否定八股文取士之制吗?否! 1.顾炎武此话是针对同篇上文“今日科场之病,莫甚乎拟题”云云,而发的激愤之语。所谓“拟题”,指的是下述弊病:从明初以来,科举所考经义(由于后来文体要求八股对仗,俗称八股文),《四书》是全文,但字数不多;《五经》内容多,但只考其中一经,后来还削减了一些篇章。由于整个说来可出的有意义的考题不过一二百道[1],渐渐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富家巨族”预先“延请名士”,将这些可出之题各撰成一篇八股文,令子弟“记诵熟习”。因为“入场命题,十符八九”,将所记之文抄誊一过,便可中式,结果导致“天下之士,靡然从风,而本经亦可以不读矣”[2]。顾炎武把这叫做“成于剿袭,得于假倩”之风,并说“卒而问其所未读之经,有茫然不知为何书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接着抨击“败坏人才”云云。类似的话亦见于《亭林文集》卷一《生员论中》:“国家之所以取生员,而考之以经义、论、策、表、判者,欲其明六经之旨,通当世之务也。今以书坊所刻之义谓之时文[3]。舍圣人之经典、先儒之注疏与前代之史不读,而读其所谓时文。时文之出,每科一变,五尺童子能诵数十篇,而小变其文即可以取功名。……故败坏天下之人才……夫然后寇贼奸宄得而乘之,敌国外侮得而胜之。”显然,所谓“败坏人才”,只就“今日”流弊立论(坊刻时文约“兴于隆、万间”[4],自亦属“今日”范围)。所以在另一地方顾氏又说:“盖救今日之弊,莫急乎去节抄剽盗之人”,如能成功,“科场亦自此而清也”[5]。既然清除“今日之弊”后科场可“清”,则自亦意味出现此弊以前的明代前、中期科场是“清”的。这是逻辑之必然。且有下证。 2.《亭林文集》卷三《与彦和甥书》曰:“万历以前八股之文可传于世者,不过二、三百篇耳,其间却无一字无来处”;希望其甥集门下士“将先正文字注解一、二十篇来……除事出《四书》不注外,其《五经》、子、史、古文句法,一一注之,如李善之注《文选》,方为合式。此可以救近科杜撰不根之弊也”。注释这些“八股之文”,竟要求如李善之注《文选》,此顾氏视其内容充实,用典渊源有自之证。顾氏对“八股之文”的类似看法还有:“前辈时文无字不有出处”[6];“夫昔之所谓三场,非下帷十年,读书千卷,不能有此三场也”[7]。这些看法也有顾氏同时学者言论为之呼应。如黄宗羲便说:“科举之弊,未有甚于今日矣。余见高、曾(祖)以来,为其学者,《五经》、《通鉴》、《左传》、《国语》、《战国策》、《庄子》、八大家,此数书者,未有不读以资举业之用者也。自后则束之高阁……”[8]。也是将流弊定在“今日”,而与“高、曾”之时大量读书对比。 3.对“今日”流弊,顾炎武无一字涉及文体八股对仗。相反,在断言这一格式“盖始于(宪宗)成化以后”,接着具体介绍明世宗嘉靖以前八股对仗的形成过程及破题、承题等作法。对这一文体,顾氏不但未表示鄙弃反对,而且引《孟子》语,视之为“规矩”;并对“嘉靖以后,文体日变”,略有微词,称“问之儒生,皆不知八股之何谓矣”;顾氏甚至认为“今之为时文者”是在走向“裂规偭矩”。在介绍文体的最后一个环节“大结”时说:“篇末敷演圣人言毕,自摅所见,或数十字,或百余字,谓之大结。明初之制,可及本朝时事,以后功令(指有关科举等法令)益密,恐有藉以自炫者,但许言前代,不及本朝。至万历中,大结止三、四句”。接着发出感慨:“于是国家之事罔始罔终,在位之臣畏首畏尾,其象已见于应举之文矣”[9]。从其语气可以看出,顾氏仅不满于万历以后的文体。这和上述他对流弊出现前后八股文内容的不同评价,也是一致的。 4.顾炎武《蒋山佣残稿》卷一有两封《与李霖瞻(书)》,其一曰:“小儿……衍生,亦颇谨饬。本经《毛诗》已完,令节读《五经》,兼诵先辈八股文百篇,意不在觅举也。”[10]人所共知,顾氏大义凛然,坚决拒仕清朝。此信又反映他不许儿子“觅举”。既然如此,为什么要衍生诵读八股文百篇,并与节读他最尊崇的《五经》同时进行呢?只能有一个解释,即顾氏对这些“先辈”的八股文十分欣赏、尊重。这和上引他的话“前辈时文无字不有出处”,也是相呼应的。或许有人怀疑:这会不会是顾氏早年的看法呢?肯定不是,证据就在此两信中:第二信称衍生原是顾氏“犹子”,后“立以为子”;第一信称“从弟子严今将六旬,连得二孙,今抱其一为亡儿之嗣”[11]。由此可见:第一,从弟已将六旬,则顾氏自已年六旬左右或六旬以上。信中还自称“老身尚健”、“桑榆末景”云云,均证两信乃晚年之作。第二,顾氏本有一子而亡,至晚年方立犹子衍生为子;后又以从弟之孙为“亡儿之嗣”,则衍生年纪不大[12],刚读完《毛诗》亦可理解,这与两信乃顾氏晚年之作,并不矛盾。以上情况表明:赞许“先辈”八股文乃顾氏晚年定见,不容置疑。 综上四证,可以肯定,顾炎武所谓“败坏人才”云云,仅针对明代后期的科场流弊而言,并无全盘否定八股文取士制之意。 如果这一看法不错,则人们常引用顾氏的另一些抨击八股,时文之语,也就不难正确理解: 1.《日知录集释》卷十六“经义论策”条:“此法不变,则人才日至于消耗,学术日至于荒陋,而五帝三王以来之天下,将不知其所终矣”。这段话是接着上文及原注宋代“以经义为在外准备之文”,或“窃袭人之语,不求心通者相半”(相当于明代“节抄剽盗”坊刻时文或名士所撰之文),导致不读经史而言的。自与明代前、中期士人能“读书千卷”,所写八股文“无一字无来处”之制无干。故梁章钜《制义丛话》卷八引胡燮斋解释顾炎武其所以“痛诋时文”的心理曰:“彼盖疾夫藉圣贤之言为梯荣钓宠之术,转相摹仿,愈趋愈下,遂发此过激之论耳。” 2.同上条:“赵鼎言:(王)安石设虚无之学,败坏人才。……若今之所谓时文,既非经传,复非子史,展转相承,皆杜撰无根之语”。这里指的是另一种流弊,即一些科场八股文虽非“节抄剽盗”,但因未读经史,学无根柢,其代圣贤所立之言[13],只能是随意捏造,信口开河,而无经史之依据,此即所谓“杜撰无根之语”。但这种流弊同样有时间限制,因为紧接上文顾氏便出一“原注”说:“前辈时文无字不有出处。”据此,这种“杜撰无根之语”非指明代前、中期的时文或八股文,是很清楚的。 3. 《日知录集释》卷十六“十八房”条:“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廿一史》废”。这里的“八股”,切不可误会为泛指明代八股文取士制之八股文。据上下文可知,它仅主要指明代后期万历年间开始,由考官十八房(如《诗》五房、《易》四房等,分阅《五经》试卷)所选定、刻录的八股范文,即程文。这些程文,有的是“主司(考官)所作”,有的是“(中式)士子所作”[14]。它们和前述坊刻时文一起流行,目的原想以此范文指导士人学习,使之写出高水平的八股文来[15]。但结果相反,由于“天下之人惟知此物(程文)可以取科名,享富贵;此之谓学问……而他书一切不观。……举天下而惟十八房(程文)之读”,导致经史之学,“文武之道,弃如弁髦”[16]。正是针对这一弊病,顾氏发出前举两句感慨。其“八股”与“十八房”,涵义是互补的。意谓十八房所刻“八股(程文)”兴盛,导致人们惟此之读,治国安邦的经史之学反而无人过问了。很显然,这一感慨或抨击,也有着时间限制,而不可能是指向明代前、中期之制的。 总之,如何评价明代八股文取士之制,对它究竟应不应该全盘否定,这可以讨论;但举顾炎武“败坏人才”说作为全盘否定的重要佐证,根据以上小考证,则似应认为是不符合顾氏原意的。

296 评论

~*诗情画意*~

去网上找相似的文摘,论文啥的,自己细读一遍然后再总结,我觉得效果会非常好。这样会有你自己的东西在里面。

296 评论

无锡一号

嗯 去查文库吧!

91 评论

相关问答

  • 关于写作的论文范文

    议论文写作正是培养高中生思辨能力、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议论能力的最好方法。语文试卷上,作文分值占语文总分值的半壁江山。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1000字议论文范文

    candy小蔡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关于best50论文范文写作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国际交流日益增多,中国对高质量英语人才的要求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英语教学在中国高等 教育 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肩负着社会培养

    xiaoxiaANDY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关于茬论文范文写作

    中国茶文化对世界影响功能显著。以茶会友是茶文化最广泛的社会功能之一。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有关于茶文化的论文,一起来看看。 茶服设计与茶文化研究 摘要:饮茶具有

    流云归晚 2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关于三清山奇遇记论文范文写作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说到作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作文根据体裁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叙文、说明文、应用文、议论文。一篇什么样的作文才能称之为优秀作文呢?下面是我整理

    如果蛋蛋愿意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关于fabs8论文范文写作

    是判断一个浮点数是不是零的,因为浮点数直接和零比较不准,所以这里的话是如果和零很接近就算是零了。

    小树旁的小树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