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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脸脸鸭二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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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萨贝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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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真牛,搜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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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琪宝贝

4月1日减增值税后,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9%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具体如下:一、农产品(一)植物类1.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2.蔬菜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3.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4.茶叶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5.园艺植物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6.药用植物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7.油料植物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8.纤维植物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9.糖料植物包括:甘蔗、甜菜等。10.林业产品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11.其他植物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二)动物类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2.畜牧产品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3.蛋类产品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4.鲜奶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5.动物皮张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6.动物毛绒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5.其他动物组织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二、食用植物油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三、自来水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四、暖气、热水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五、冷气六、煤气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七、石油液化气八、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九、沼气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十、居民用煤炭制品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十二、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3%,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十三、化肥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十四、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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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福胶泥MAY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故而皮蛋和咸蛋属于低税率,13%。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粽子,应该是17%。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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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逆天的飞翔

楼上回答已经很全面了。培训的话目前看你在哪个省份,参照国家官网的信息,你可以选择地域,陕西,上海,北京,深圳都有报名点了,就看你是在哪里,然后就近原则可以报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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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ziqiaqia

这个金农问题网有很多你要的资料:我复制了一下你可能需要的文章,如下[内容提要] 正在试点中的农村税费改革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是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但是,本人认为:改革中也还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按土地征收的农业税应改为市场交易环节的工商税种,农村的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应由全社会的公共财政投入,乡村债务应迅速消化,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股权化等。一、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取得的基本成效: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历史上的一场划时代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我乡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事实证明:通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村基层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民普遍支持和赞同改革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对“三农”问题的“多予、少取、放活”的宗旨。通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还促进了乡村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换、城乡统筹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是党在农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二、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农民的相对负担还不合理。很明显,税费改革从总量上降低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东岳乡税费改革前2000年农民负担总额为5329049元,税费改革后2002年农民负担总额为1477014元,降幅为72%。其计算、分摊负担的方式也改按人头计算为按土地计算。但是,这样简单的“以地定税”也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况:第一种情况,土地产出品只能自给自足、并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小生产者和从事土地产出品商品化生产的大户业主,按同一税率纳税,毕竟不太合理。更何况,目前占农村相当比例的弱小农户,只能靠地吃饭、养家糊口,甚至还需救济,让他们为“自己种地养活了自己”而纳税实在说不过去。第二种情况,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落后、人烟稀少、农民收入来源单一的地方,人均耕地面积比较多,人均农业税负担相应也越重,而经济活跃、人口密集、农民非农收入较多的地方,人均耕地面积越少,人均农业税负担也越轻。比如东岳乡最偏远的桐梓沟村人均耕地亩,税费改革后的2002年,人均负担(含劳动力的“两工”折资)74元,而东岳乡集镇居委的农民,人均耕地亩,税费改革后,人均负担为(含劳动力的“两工”折资)48元,偏远村的农民比城郊的农民税费负担高54%,还不说他们在务工、经商、集体经济等方面收入更大的反差。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难保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民的“提留”、“统筹”等不合理负担,农村义务教育、乡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一系列涉及农业生产、社会发展的大额投入的项目,在国家还没有新的固定投资渠道之前,都没有了保证。我乡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列入农民集资建设的项目,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新的投入由县财政统筹外,农村道路、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几乎没有稳定性的投入, “武都引水工程”、东(岳)回(龙)乡道油路工程成了“烂尾工程”,骑虎难下,乡道碎石公路的养护道班被迫解散,部分村有线广播因欠电费被迫停机……。虽然,2005年前农村还有“两工”可以筹集,那毕竟是杯水车薪(全乡2003年应收以资折劳款为万元,2004年约12万元),筹劳更是难以兑现——农村主要劳动力几乎都外出了,比如我乡农村劳动力70%以上都常年在外。虽然,税费改革有“一事一议”的筹资政策,但是,我们的老百姓是需要“休养生息”的老百姓,没有相对富裕的经济条件或者相对强制性的政策,他们是不会也没有能力“积极主动”地从干瘪的口袋中挤出钱来集资搞建设的,特别是经济越落后的地方,观念也越落后。所以,如果没有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制”结构,没有其他主渠道的投入保证,在农村,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发展农村社会、经济,是很难“两全其美”的。比如,2003年,在不能向农民集资的情况下,东岳乡政府就连给老百姓解决一座年久失修的石拱桥排危工程所需3万元工程款都找不到地方出,只有通过各种努力,向县上请求资金“补助”一点,再拖欠老板一点。3、乡村两级债务难清偿。目前,沉重的债务包袱压得乡村两级工作难以运转:清偿老债务难找资金来源,当年经费也几乎“入不敷出”。为此,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感到很“窝火”,成为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以我乡为例:截至于2002年底,全乡21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都有负债,帐上债务总额达 万元,其中,借村社干部个人万元,借其他个人 万元,欠村干部个人误工款 万元。根据工作中的了解,乡、村两级的负债莫过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为部分(而且是不小的部分)农户历年欠下集体“提留”款和农业税,或因乡村工作需用而资金又不足,乡、村只好以干部误工款或干部个人名义借款、贷款(上级规定乡、村集体不能贷款)垫付,形成乡村债务。二是过去按政策应该由农民负担的项目资金,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校舍建设工程、乡村道路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村社干部误工款、共同性生产服务费等,向农民下达的数额和计划征收年度不足实际所需,又还没“来得及”继续集资补足,因“断奶”形成债务。比如,我乡过去由农民集资的“普九”及学校危房改造尚下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万元,自来水厂下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万元,“武引”工程欠县“武管局” 万元,停工的东(岳)回(龙)乡道油路已建工程欠施工方约 万元。第三种情况是,因为乡村帐务管理不善、干部贪污腐败造成的责任性负债。前两种债务的偿还,按税费改革前的政策,只能依照“农村的事情农民办”的原则,由农民交清欠款和按“程序”继续从农民头上集资来填补。税费改革后,“暂缓”征收“历欠”,取消“面向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前门给“堵住”了,但是信用社、个人(特别是离任的干部)、农村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等债权人的追索是不会停止的。相反,原来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眼看着因为税费改革,目前乡村偿债没有了明确的资金来源,债权人的危机感更强、索债的“力度”也更大了,乡村干部和政府机关的日子也更难过了。君不见,多少乡镇长的桌子上都摆着法院的传票或执行通知书,多少乡镇长被索债人“围追堵截”、威胁逼迫,甚至,有的乡政府大门都曾经被债权人锁上。4、农业税征收运作不规范,征管办法不到位。税费改革后,本来农业税的“征收主体是地税机关”,乡村干部只是“协税、护税的责任”,但在基层的实际操作中恰恰是相反的:一是乡村干部包揽农村税费任务,成了实际的征收主体,造成征收主体错位,执法主体不当;二是个别农民的纳税意识不到位,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过去的历欠都不收了,现在欠了也没事”,造成农村税费拖欠恶性循环;三是因为农业税征管法规强制力不够,遇上那些软拖硬抗的个别人,征收人员手段缺乏,“老办法不敢用,新办法不管用”,“简单粗暴”的恶名让乡村干部背了黑锅。为了按时完成农业税入库任务,稍不注意,还会酿成“涉农案(事)件”。三、对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1、彻底取消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税任务。城市里面,个人所得税还规定800元的起征点。在农村,农民的承包地只是其生存权的基本保证,顶多只能对于该土地的商品性产出品(包括转化后的商品性产品,如家禽、家畜、加工品等),通过其发生市场交易时收取相应的“交易税”来实现国家的权利。这样,有能力多生产者就多承担税赋,只能保生存、生活者就免除税赋,既合情理,又便于征收。2、从根本上建立全社会的公共财政体制,确保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投入。大家知道, WTO规则对境外投资者还有享受“国民待遇”的法律保护,而多年来,我们的农村和农民就是没有享受到共和国的“国民待遇”:农村的道路农民修,乡镇街道居民出资建,农村的学校农民建,农村的民兵训练费、社会治安费、文化广播费、计划生育工作费等统统由农民自己负担,就没有听说过城市的街道、绿化、路灯、学校、社会治安等开支由市民集资负担,更何况城乡人群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今后,应该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思路,将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投入,包括山、水、田、林、路,文化、卫生、社会管理等纳入财政总盘子,而目前税费改革试点中的“一事一议”制度也只能是过渡性政策或者补充渠道。3、区别情况,多方努力,尽快消化乡村既成债务。一是严格审核、公布债务情况,通过审计、划转、抵偿债权等方式挤干“水分”;二是通过个案解决、群众认可的方式,实事求是地“减”或“免”那些确实应该免除的 “历欠”(主要是特困户、死绝户),依法坚决清收能交未交的“历欠”款,整肃农村少量存在的无理拖欠合法税费的不良风气;三是根据公共财政的理念,通过国家转移支付的办法,消化余下的“硬”债务,彻底解除乡村运转的“紧箍咒”,使农村基层组织在一个新的平台上高效、良性运转。4、转换土地承包权的实现形式,放活土地生产经营方式。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时期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农业必须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换,而一家一户、地块分割、低水平重复的小农生产模式已经严重落后、没有竞争力了。况且,当前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耕地撂荒现象较多,而有规模生产能力的农业大户又难找到集中连片的地块。因此,既要保证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又要适应现代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标准化生产,就必须转换我国农村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形式。可以设想:将过去的分“承包地”改为分“承包权”,实行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和具体经营权分离。操作办法是:将农村集体的土地按土质、位置、耕作条件等分等定级,对其经营权分别进行货币化评估,汇总后再按农民现有的承包份额(面积),按比例分摊为相应货币化份额,即为该农户拥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权化实现形式。这种股权化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不针对具体的地块,可以自由、方便地交易、流通、合伙、继承,各股权农户和其他农业投资者均可以对集体土地按自己的投入能力和发展方向,进行重新租赁、经营,土地的租赁经营收入由村社集体(也可以建成“农业公司”类的组织)再按股权分配到持有股权的人。这样,既保证了现有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又促进了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提升,变 “农民”为 “股民”。今后,“农民”将只是一种职业,而非一个“阶层”。5、改革乡村建制,以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税费改革彻底后,根据乡级政府决定地方社会事务的权力范畴缩小、大部分乡级财政的经济调控能力很弱,以及乡政府的工作任务大大减少的实际状况,建议取消乡(镇)级政权建制,改设县级政府的若干办事机构,实行对县“报帐制”财务管理,精兵简政,务实高效。比如,东岳乡2003年财政预算收入万元,其中,主要是农业税及其附加留乡(70%)部分万元占全年预算收入,地方工商税收只有万元占,而当年乡财政预算支出为万元,缺口部分万元只能由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充。鉴于土地、税费等改革后,村级组织对集体土地、资金的管理职能愈渐减弱,可将村级组织在政制上按社区化模式管理,在经济上按公司化模式管理。 由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元化”。这,应该是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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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穿梭地鱼

农业产业发展问题,农民收入增加问题,农村社会全面进步问题,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重研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农业税收负担或轻或重,直接影响农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因此,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快农业税收制度创新步伐,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迫切的工作。 一、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的两种观点必须理性分析 在我国,尽管农业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阶段,对于农业税收的征与否,理论界和实践界有完全相背的两大观点纷争。 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收制度应予废止。其理由是:(1)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我国的工业化,农民已付出了巨大代价,而且还将付出更大代价,目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2)我国加入WTO后,首先受到巨大冲击的是农业,比如近年美国出口到我国的大豆在1500万吨左右,相当于我国大豆的年总产量,国外农产品大量在中国销售,国内农产品价格还要下降,农民收入还会相对减少,多渠道、全方位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很有必要。(3)我国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近两年国家财政收入的净增额都在2000亿元以上,而全国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扣除减免后仅300亿元左右,即使不征收农业税收,也不会影响财政状况。(4)减除了农业税收,不一定影响国家税收总规模,而且减除了农业税收,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和扩大生活消费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可能,生产、生活行为的实现可以增加新的税收。(5)宁可国家公务员少调一两次工资,也应当减除农业税收,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缩小贫富悬殊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6)我国加入WTO后,就应当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遵循前工业化时期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化时期农业与工业平等竞争、后工业化时期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规律,现在不谈财政补助农业,至少不应再从农民那里取得税收。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的征收,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农业税收的征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长远看可以不予征收,从现实看农业税收征收具有客观必然性,其理由是:(1)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增强农业生产者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农业主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农业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民已经形成了“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的习惯意识;而在“一大二公三纯”的人民公社时期,积极、主动交“公粮”、交“爱国粮”的观念可谓深入人心;在今天,广大农民依然有“种了国家的地,该交国家的税”的朴素意识和情感。在我国财政总规模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对农业产业征税,虽然取得的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极小,但它是延续和强化农民纳税意识、法制意识、爱国意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仅仅看到的是农业税收入不多、成本较高,就放弃征收,甚至停征和取消,长此以往,必然会淡化农民的纳税意识、法制意识、爱国意识,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2)对农业产业征税是防止“税退费进”的必要手段。虽然我国农业生产者是弱势群体,从事着弱质产业,获得的收入极为有限,是当前最低的收入阶层。但是我国当前的农村税费制度、乡镇政府体制、县乡财政体制都不够健全,如果不用规范的、统一的、严肃的、法制的农业税收制度对农业生产者征税,完全可能出现“税退费进”的情况,一些部门和基层就会利用当前各种体制上、政策上、管理上的缺陷,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向农民伸手,收取各种费用和集资,摊派各种款项和劳务,农村“三乱”就会得不到彻底的根治,中央通过三令五申和大量工作控制农民负担取得的成效就会前功尽弃,农民负担就会反弹。(3)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的必然需要。当前,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良好,国家财政总收入连上几个新台阶,但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沿海和内地、大中城市和县乡之间,经济发展差距拉大。一些县乡区域经济不发达,决定县乡财政规模上不去,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县乡财政既不能保证“吃饭”,更谈不上重点支持义务教育,而搞建设只能靠举债、集资和摊派。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农业税收是县乡财政的主要收入,在财税改革不配套、转移支付不规范、县乡财政运转困难情况下,继续对农业产业征税十分必要。(4)对农业产业征税制度必须改革和创新。首先,我国当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制定的,它基本适应“一大二公三纯”的人民公社体制,而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实际情况,目前国家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给农业税制度创新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持,农业税收应当抓住机遇及时改革立法。其次,农业特产税虽在一定历史阶段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阶段,已制约影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及林农生产积极性,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势在必行。第三,农业税减免的政策功用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通过有效的减免杠杆的启动,对农村实行休养生息,帮助支持贫困地区。 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虽存在重大分歧,但从我国历史发展、现实农村具体情况以及建设稳固强大国家财政的要求出发,我们认为农业税收应当继续征收,农村税收体制必须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必须创新。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难点问题 当前,农村税费混杂,税轻、费重、集资摊派繁多,农民负担沉重;粮食供过于求,农产品越来越多,种什么多什么,价格上不去,种田亏本,农民生产没有积极性,撂荒土地情况严重。要使农民收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增加,最根本的措施是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同时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治理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经过近几年的试点和扩大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困难较多,其中极难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计税土地面积确定难 中央规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客观地讲,政策界限十分清楚,而存在的问题是,第二轮承包多数地方搞了,有的地方未搞;搞了二轮承包的地方,有的非常认真,有的不够认真;认真搞了二轮承包的地方,又因建房、修路等各种建设占用耕地,因水冲沙压等各种自然灾害减少耕地,因开荒又增加了耕地。由于土地面积是一个动态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致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确定极为困难。不重新准确丈量承包地农民不满意,重新丈量又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结果,农民也不满意;准确丈量了耕地,有的农民又举家外出务工经商,撂荒的耕地因要承担税费大多不愿耕种。由于耕地数量庞大,如果重新丈量确定土地面积,实在费力、费时、费财,作用甚微。 (二)常年产量确定难 常年产量是土地在正常年景下,在一般生产经营水平下的农作物生产量。中央规定,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受土壤墒情、水源条件、自然气候、生产技术、成本投入等各方面因素影响,相同的土地实际产量有高有低,不相同的土地其产量差别更大。要对数量庞大、情况千差万别的土地准确地评定亩平常年产量极为困难。但是不准确评定常年产量,就不能达到税负的公平、合理,就会引起农民的不满。 (三)税收征收管理难 由于以下原因,给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带来极大困难:一是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通讯落后;二是纳税人众多,居住分散,纳税意识参差不齐;三是农民收入水平偏低,一些农民对缴纳税收有抵触心理;四是税源零星分散,税额极小而税负较重;五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力量薄弱,参与征收人员复杂,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操作不够规范。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前,对农业产业只征单一的农业税,且由农业生产队集体缴纳,纳税单位少,征收管理容易,征收人员少,征收管理成本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纳税人事实上已演变成为承包耕地的农户,农税缴纳人数呈几十倍增加,纳税人素质、收入状况、纳税能力千差万别,征收机关面对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工作量成倍增加,工作难度成倍加大;为了将应征税款足额收起来,基层政府和征收机关不得不增加征收人员,强化征管手段,以致农业税收征管成本成倍上升。由于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和部分纳税农户有意逃避税负的行为,更增加了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困难。 三、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 (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 中央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是经过几上几下、深入调查、反复研究确定的,适合全国实际情况。尽管解决难点问题比较困难,也应以中央7号文件政策为依据。对于农业税计税面积,应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基础确定。核实面积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面积如有变化,农民要求重新丈量的,可重新丈量,且要做到“两到场、一认可”,即干部、群众到场,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应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平均产量评定。评定常年产量时应考虑地理位置、土质好坏、水源条件等因素,适当体现差别。对于农业税征收难问题,应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委托代征转变为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二是由上门催收转变为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三是由手工征收管理转变为用计算机管理监控;四是由征实为主转变为以直接折征代金为主。 (二)明确、规范、稳定农业税收执法主体 从全国看,当前农业税执法主体不统一,大部分在财政,部分在地税。农业税由财政征收:一是征收经费有保障;二是部门关系易协调;三是以乡镇行政区划建征收机构利益机制更明显。由地税征收:一是符合财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二是有利于依法治税,控制农民负担反弹,农业税征收更加规范;三是有利于收支两条线运作;四是有利于乡镇政府转变职能。权衡利弊,农业税收由地税机关征收更符合实际需要和改革发展方向。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不是某一部门单枪匹马、孤军作战能完成的工作,不仅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更需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全面协调。因此,必须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切实将农村税费改革积极、稳妥推开;农税征收机构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不能受“征管农业税收是包袱”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弱化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 (四)坚持在县乡(镇)党政领导下开展农业税收征管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困难多,矛盾大,因此必须坚持在县乡(镇)党政领导下开展征管工作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的前期工作,即负担水平的确定,包括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税收负担的确定等,必须在党政领导下进行;对于农业税收征管,包括任务下达、政策管理、减免落实、税票用管、税款解缴结报、税收违章处理等,应主要由税收征管部门在县乡党政领导下进行。对于农业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反映、汇报,争取及时解决;农税征管所需的征收经费,应主动向党政争取,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确保农业税及时征收入库(五)调查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改革中必然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立足实际,着眼发展,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善于发现新情况,着力研究新措施,及时有效解决新问题,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比如农业税征实问题、农业税减免和落实问题、举家外出农户税款追收问题、农业税尾欠问题等,都需要很好研究,认真解决。 四、农业税收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后,参与农业产业或农民分配的只有农业税收,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减轻。但是,农业税收制度作为对农业产业课税的重要税收制度,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只对部分政策作了一些调整,未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因此,农业税收制度应当创新。 (一)税制模式构想 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实物税制,是以土地上生产农产品的常年收获量为计税依据,按一定比例征收一定的实物或折征现金,它不管生产者实际实物收获量多少,投入多少,是否有现金收入,也不管实物收获量是否满足生产者生产生活所需。传统观点认为,农业税是收益税,事实上农业税收只考虑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总收入或实物收获总量,并未考虑总收入扣除费用后按所得计税的政策精神。针对农业税收实物税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弊端,现提出改革创新农业税收制度的4种模式构想: 1.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完善现有农业税制。对在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获取的农业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对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农业特产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两种税制分别立法,彻底解决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重复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问题。新的农业税条例需要修订完善以下内容:(1)农业税的纳税人应重新确定为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和单位(包括法人、自然人)。(2)农业税的计税依据继续确定为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计税面积必须是承包经营户或单位承包后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对纳税人承包土地后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和国家征占的土地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土地,应依法核减其计税面积、计税常年产量和农业税任务。计税常年产量应以近5年的平均实际产量为依据确定,一定3年不变,3年后再根据农业生产情况予以调整,避免农业税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悬殊过大,影响税收调节职能作用。(3)农业税税率应重新从轻确定,大致为常年产量的3%~5%为宜,并不再征收地方附加。(4)合理确定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按照新的税费改革方案测算下达农业税征收任务,农业税机动减免将自动取消,为确保农业受灾后纳税人能及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应根据农业税任务的一定比例事先安排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预算,并划拨到征收机关的农业税减免专户储存,由征收机关实行全额补助减免资金的办法,确保“即灾即减”和减免资金真正落实到户。(5)农业税可继续以粮食为计算本位,以征收现金为主。过去农业税实施征收实物为主的政策,目的是为国家掌握足够粮食,保证军需民食和调控市场,确保社会安定提供可靠手段。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农业产品的大量涌入,我国粮食出现供大于求,农业税继续征收实物问题多多。(6)新农业税条例要明确农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规定纳税期限,以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促进纳税人及时主动申报纳税,同时使农业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加规范。农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确定为农业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农业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根据征收机关确定的具体纳税期限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7)农业税的执法主体应统一确定为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明确提出,农业税收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农业税收管理。按照常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名正言顺,纳税人容易接受。因此从健全和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以及整顿财政税收秩序、规范政府收入征收行为考虑,农业税的执法主体应统一为地方税务机关。(8)根据农业税收特点,单独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使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有法可依,既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征收机关的执法行为,还可以依法处理农业税收违章案件,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维护农业税收正常秩序。农业特产税作为农业税的补充,其调节不同农业特产品与粮食、油料等作物间的收益和种植结构,平衡税收负担,稳定粮食生产的职能作用现在已不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竞争能力不利。因此我们认为,对在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以鼓励其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避免重复征税;对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但农业特产税政策应当调整和完善。一是单独立法,将农业特产税确定为独立税种,使农业特产税征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应当确定为收购、销售农业特产品的经营者,征收环节确定为农业特产品收购环节。这样可有效解决过去同一农户重复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问题,也有利于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避免过去按人头、田亩等平摊问题。三是调整征收范围,只对确有地方特色、赢利能力高的个别农业特产品征税。对在计税土地上生产收益较高且集中成片的农业特产品保留花卉、食用菌、原木、原竹(对采伐者征税,由收购者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代扣代缴)、药材、特种养殖产品。对收购茶叶、烟叶、蚕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四是调整税率。考虑到生产经营农业特产品的收益高于种植粮食作物,农业特产税的税率应适当高于农业税税率,定在5%~10%的幅度比较适宜。 2.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收益所得税。对农民征收所得税,在税前对其必要费用进行扣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负担,更好地贯彻合理负担政策,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农民有效增加农业投入,积极发展农业生产。(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取得收益的法人(农业生产集体和农业企业)或承包经营户。包括承包耕地、草原、山林、滩涂、水面进行种植、养殖、农林牧副渔产品取得收益的承包经营农户和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寺庙等)和从事农业产品收购销售并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收入总额减去一些必要的生产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种植收入,养殖收入,经营收入。农业收益所得税允许扣除的项目应该有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等。对农业生产集体和农业企业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制定扣除项目;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购销售农业产品的广大农民,由于无账可查,各自经营方式和投入产出情况不一,各省可根据当地正常生产情况确定统一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对从事农业产品收购销售的单位或个人由征收机关核定收入总额后,按照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费用扣除。(3)税率。为更好地调节收入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农业收益所得税税率应从低确定,可考虑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元以下的实行3%的税率,2000元至5000元部分实行5%的税率,超过5000元部分实行7%的税率。(4)征收方式。可实行按上年收入情况预缴,年终结算,也可分夏、秋两季由纳税人申报纳税。 3.征收农业土地资源税。土地是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农业收入来自农业用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农业收入征税就是对农用土地的征税。农业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归村社集体组织,但它是一种资源,凡承包耕种农业土地获取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承包使用开发的土地面积和按土地等级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土地资源税。按照农业土地等级征收农业土地资源税,符合我国国情,使用国家农业资源者按使用量的多少定额向国家纳税,群众容易接受,也符合我国目前农村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大政方针。(1)纳税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农业土地资源从事农、林、牧、副、渔等生产的单位及农户为农业土地资源税的纳税人。(2)征税对象。为使用农业土地资源的数量。(3)计税依据。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4)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以一定的质量标准将农业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再根据各等级确定单位面积的固定税额。(5)减税免税。确定灾情减免、困难减免标准,由纳税人申请,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实施。 4.征收农业土地使用税。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国家已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土地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重要部分,农民等承包土地耕种或从事农业特产品种养殖是对农村土地开发和使用的主要形式,为充分提高土地使用者的国土意识,促使其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并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考虑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做法,对使用耕地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土地使用税。(1)纳税人。由于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农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确定为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对象。为使用农业土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行为,计税依据为实际使用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3)税率。根据地力、水源、阳光、气候、地理等条件实行地区差别、耕地和非耕地差别比例税率,并保持相对稳定,鼓励土地使用者合理开发使用土地,创造条件改善土地质量,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4)减税免税。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从严掌握,只保留占地减免和灾歉减免。(5)征收管理。农业土地使用税应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行按年计算,一次或分夏、秋收获期缴纳。推行农业土地有偿承包、转让、租赁。在承包、转让、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明确规定其土地使用期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额和缴纳方法,不缴纳或拖欠农业土地使用税的,政府有权收回土地。 (二)四种税制模式的比较 模式1的优点是:税制已有一定基础,只需结合现实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完善,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时期,修订农业税制条件成熟,容易尽快出台;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具备一定的基础,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工作量不大;农业税收基础资料比较完整,有利于征管工作连续性开展,易于改前改后农业税收情况和农民负担情况的对比分析,准确掌握农村实际情况。缺点是:按收益总额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与农业税收定性为收益税不相适应,也使农民负担失去合理公正性;继续对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很可能采取压价收购转移其税收负担,最终损害农民利益,减少农民收入,加重农民负担;农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量大,既要逐户核实登记计税面积,还要逐户逐田(地)评定常年产量,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税收征管成本高;按农业收入征税,只有耕种并取得收入才应纳税,对承包后未进行耕种,未取得收入的农户征收农业税的法律依据不足,易造成土地荒废,征收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税源,无法落实税收计划,也无法确保农业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稳定。 模式2的优点是:按照农业纯收益所得征税,税负均衡合理,使无收入所得的大多数中小农户不再纳税,参照个体经营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只有年收入达到万元的农户才承担税负,既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越性,又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农民有了较多的收入,通过生产投入和生活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创造新的税收;符合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产品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行做法,有利于我国农业经济与世界发达国家农业经济对比,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国际化进程。缺点是: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无法准确掌握,计税收入难以确定;我国农民农业生产收入普遍较低,农业所得税征税面将大大低于农业税的征税面,国家来自农业的税收总量将大幅度减少,需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资金总量。 模式3、模式4的优点是:税制简单,征管容易,操作性强。缺点是:农民承包后不从事耕种(如农户承包土地后举家外出务工),未从土地上取得收入,也要缴纳土地资源税或农业土地使用税,其税收负担有失公允;我国幅员辽阔,土地类型多种多样,各地自然条件、耕作制度、耕作水平千差万别,农业土地的等级、级差收入难以准确划定,给征收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上述四种税制模式各具特色,权衡利弊,我们倾向于建立农业收益所得税制。理由是:(1)农业所得税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应是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2)农业所得税按照农民纯收益所得征税,税负比较均衡合理,有利于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3)实行农业所得税制后,来自农业产业的税收将大幅减少,需要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资金总量,而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和财政能力是能够支持的。(4)对集体土地资源能否征收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值得探讨,理由显得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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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麦521

皮蛋、咸蛋、粽子的增值税税率是9%。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9%。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扩展资料:

税率调整

从2018年5月1日起,国务院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根据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19年4月1日起,中国下调进口货物增值税率,这将使进口企业全年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减少约2250亿元人民币,消费者税负减少亿元人民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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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四合院

1、什么是薪税师

“薪税师”岗位是集人力资源投资评估师IIP、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相关要求于一身的创新型、复合型、知识型、全球化专业人才,其能力标准需既掌握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知识及财税基础知识,又能熟练进行企业薪酬体系的全流程设计,并能熟练掌握薪税规划、薪税费核算、薪酬支付、税费申报、薪税数字化管理与应用及薪税费风险防范与管理。

2、薪税师报名入口

薪税师可以自学,但不可以考试。如果有小伙伴想要报考薪税师,必须通过培训机构来报名哦!

3、薪税师培训机构

薪税师官网上有明确规定的合作机构,小伙伴们在挑选薪税师的培训机构时,可以上去查一查。目前已经有21个省市地区,有了薪税师的合作机构。比如北京市有四家,如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北京众合领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等。还有辽宁、内蒙古、江苏、浙江等地也有分布的有薪税师合作机构。更多详情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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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zhangdd

我看之前的回答都去年的事了,我来更新下最新消息吧~今年(2020年)薪税师的考证真的非常火,我目前就正在上培训课,准备考二级证书。唉,没办法,公司裁员又降薪,不多学个技能,实在不保险啊。题主问“薪税师好吗?”其实很难直接说一个证“好不好”吧...人家就是个客观存在的证书而已。我就从很多小伙伴考证前都会先衡量的:这个证难不难考/值不值得考,这方面来说一下我的看法难考不难考,要看怎么比了,跟那些比较容易获得的什么营养师证啊,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等相比,难度是显而易见的。但要是和注册会计师等等这些巨难考的牛证相比,薪税师考试就平易近人多啦,上班之余看看书刷刷题,准备个1-2个月就足够了。考试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的了解;根据企业取得收入的情形,企业为职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进行分析理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何掌握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如何判断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情形、汇缴前需要做哪些规划、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全面了解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并轻松应对汇缴申报等等等等。我觉得这些知识,哪怕不是为了考证,学好了,对于自己的薪酬和税务都会一目了然,非常实用。去年新个税法出台,今年首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再结合之前2月人社厅明确通知增设“薪税师”工种,可以预见,这肯定会是各大用人单位追捧的职业新宠。人才缺口大,证书又没那么难考,这种付出回报比真的让人很难不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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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 中国税务杂志社什么级别的

    你好,《财税月刊》是国家级经济期刊 《财税月刊》杂志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会计师协会、中国税务师协会、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及全国部分省区财税厅相关领导与

    苏州许一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中国税务杂志社ap

    关于税收的杂志: 1、《中国税务》。 2、《税务研究》。 3、《国际税收》。 《中国税务》: 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具有较大发行量和影响力的财

    许多多000 3人参与回答 2023-12-12
  • 中国税务杂志社难吗

    关于税收的杂志: 1、《中国税务》。 2、《税务研究》。 3、《国际税收》。 《中国税务》: 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具有较大发行量和影响力的财

    烂醉的猫咪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中国税务杂志社副主编

    税务机关现在招人全是通过全国或者全省公务员招考进行的,要经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择优录取。

    媛姐姐丶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中国税务杂志社是什么级别

    关于税收的杂志: 1、《中国税务》。 2、《税务研究》。 3、《国际税收》。 《中国税务》: 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具有较大发行量和影响力的财

    Q吃吃吃买买买 3人参与回答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