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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舞蹈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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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虫小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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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写明标题离婚财产调查申请书,其次写明申请人的性别、姓名、出生日期等心思以及申请事项和事实与理由等,最后,写明申请人姓名和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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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8469682648

其实,孩子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不仅仅与孩子的个性有关系,和父母处理这件事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父母处理的好,会让孩子觉得自己两个爸爸和两个妈妈都在爱他;如果父母处理不好,会影响到孩子的个性发展,容易陷入自闭,自卑的封闭环境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对人格的培养造成很大的偏差。当然,孩子小的时候可能不会感觉到,等孩子大了,他(她)迟早会面对这个问题,你不可能瞒他一辈子。 很难一概而论孩子会爱好什么,会痛恨什么。至少,他会觉得自己是一个失意的人,被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所抛弃,逆反性格会特别强。当然,也有一些孩子性格发育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比较小,成长也比较顺利,同时也非常理解父母的处境,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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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亮亮魔人

美学者为中国老龄化问题敲警钟 指面临三大挑战 中国人口网 2004-06-09 15:49:53--------------------------------------------------------------------------------“人口生育率下降和寿命延长正把中国引入一场深刻的人口转变。”据本周的《华盛顿观察》报道,美国2004年4月19日公布的一份相关报告提到,“三十五年前,中国年轻人是老年人口的六倍,从现在起的三十五年后,折椅关系将颠倒过来,老年人口将是年轻人口的两倍。” 这份名为《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the Graying of the Middle Kingdom)的人口报告,由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CSIS)出版。它阐述了中国未来的人口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问题,并警示中国,如果不准备充分,中国将在本世纪后半叶面临一场危机。 报告的两位作者之一,CSIS全球老龄化问题主任理查德·杰克逊(Richard Jackson)在接受《华盛顿观察》周刊专访时说道:“中国政府已经朝向正确地改革方向前进,但要成功实现改革目标,还有一段距离。” “到2040年,中国将有3亿9700万老年人,比目前法、德、意、日、英五国的人口总和还要多,其增长速度令人惊讶!”基于这样的发展趋势,《银发中国》报告建议,中国应将将老龄化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考虑。为了说明问题的紧迫性,报告将中国老龄化的问题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工作人口会因老龄化问题下降。报告指出,中国的工作人口到2015年将达到一个顶峰,随后下降。到21世纪中叶时,中国将失去18%~35%劳动力大军。 其次,中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会加快。35年前,中国的儿童对老人的比例是6:1。但今后的35年中,这个比例会扭转为1:2。中国的人口转型正在急剧变化。到21世纪30年代,中国人的平均年龄会比美国人大。 最后,老龄保障体系不完善。总体来说,四分之三的中国工人根本没有正式退休金。如果中国不在这方面进行改革,那么未来将有成百上千万的老人因贫困而缺乏退休金、医疗保险和家人的照料。 在杰克逊看来,老龄化对中国改革来讲,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中国能成功克服挑战,未来将更加繁荣,而整个世界都与中国的成功攸关。就像报告中预测的那样,如果中国成功完成转型,“整个世界都能从这一前景获益”。(李燕)中国人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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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耀夜阑

根据你院法(民一)明传(2002)第l号和(2002)法民一字第1号通知,我院组织人员就《婚姻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新婚姻法的情况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我们迅速组织力量,展开了对新《婚姻法》的宣传学习活动。 ——邀请最高法院的专家、领导就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对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组织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并利用院长培训班、庭长培训班、审判长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庭人员还于2002年3。4月份参加了最高法院在全国举办的《婚姻法》等司法解释学习班,进一步领会了新颁法律的精神。 ——联系审判实际,在《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上辟出专栏进行针对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理论问题的探讨,使大家明确了立法目的,掌握了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准确地适用婚姻法。 ——为指导审判实践,编写了《新编婚姻法的适用》等业务书籍。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在理解和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拟于2002年5~6月份与山东省法官学院共同举办《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培训班,计划培训审判人员1000人左右。 ——在审判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结合审判实际,注重对新《婚姻法》的运用。据统计,2002年第一季度,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21813件,其中涉及离婚的案件18595件,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案件12件,涉及财产的案件232件,涉及探望权的案件25件,涉及抚养、扶养关系的案件1046件,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231件,分别占一季度受理案件总数的85.25%、0.06%、1.6%.、0·11%、4·80%和1.06%。共结案10913件,其中离婚案件结案6051件,占结案总数的55.45%。在离婚案件中,共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案件1479件,占离婚案件结案总薮的24.44%,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案件3078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87%。从审理情况来看,各级法院在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各地的审判实践来看,问题集中体现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探望权的行使和保护、离婚中的过错赔偿等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私营企业蓬勃发展,相伴而生的是夫妻离婚时的企业分割问题,有的是婚前一方创办的企业,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有的是婚后夫妻共同创办的企业,还有的是婚后一方继承家族产业而夫妻共同经营,对于这些企业,应当按何种原则予以处理,是一个涉及到各个部门法的问题,需要综合各部门法的规定加以处理。 随着我国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机构的政策的实施,出现了一批私立学校,对于夫妻共同创办的私立学校,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若完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来处理,对当事人又显失公平。 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金、一方参加人身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如何处理,在实践中也不好把握。 对于一方的股票、股权,在认定和评估、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夫妻的房产,因涉及到房改,其中的关系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出现偏差。 对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应当如何处理? 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除了夫妻之外, 婚姻家庭纠纷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三者有无探望该子女的权利?侵害探望权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第三者插足的案件,无过错一方以侵犯配偶权为名起诉的,应如何处理?如何认识过错赔偿的性质?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如何处理?等等。 我们认为,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就立法方面而言,由于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要求法律对所有可能的情况都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立法虽然要求遵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的原则,但立法过程中的疏漏也是在所难免的;就审判人员的素质而言,由于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全部达到准确、透彻的程度,因此,在某些人看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在另一些人看来可能就是法律的“难题”,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就可能因为理解的不同而作出不4.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是家庭生活中心。住房可以分为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公有房屋的处理上。当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公有房屋权属状况千差万别,尤其是房改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我们认为,当前,国家对房改房屋引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数是依据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由此而引发的案件,在具体处理中,政策性强,法律依据不足,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审理涉及房改房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坚持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和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则,坚持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既要讲究社会效果,也要讲究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认真把握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精神,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好涉及房改房的各类离婚案件。 (1)要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购房资格和房屋的权属性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办事,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约定,保护当事人享有的房改福利。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房屋,应属于购房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购房方个人所有。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借款购买的全部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偿还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应归出资人所有。婚前个人借款出资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应认定夫妻共同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属于另一方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不在本单位购房,但将本人购房的福利待遇合并于购房的一方取得的,购买的房改房屋的价格实际上反映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房改福利,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认为参加了房改并已缴纳了购房款,有关部门也认定确已参加了房改,只是由于房改部门的原因没有发放房产证的,根据当前房改的政策规定,确认房改产权不能以是否持有房产证作为确认产权归属的惟一条件。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了购房款,就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宜将房屋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2)房改房屋的价值确定与分割方法 房改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房管部门按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后确定。 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应当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价格、单位享有的产权份额和各种税费以后再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另外,部分产权房屋体现了售房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特定关系,其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到购房者手中。因此部分产权房屋主体的变更需要经过单位的同意。 对不宜分割的较小房屋,可以采取竞价的办法判归出价高的一方,再386 婚姻家庭纠纷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房改房屋较大的,在不损坏房屋结构,不降低房屋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分割,或者调一换二。 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能够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给一方所有的,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对于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如校园内不能分割的和封闭管理的住房、4.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是家庭生活中心。住房可以分为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公有房屋的处理上。当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公有房屋权属状况千差万别,尤其是房改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我们认为,当前,国家对房改房屋引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数是依据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由此而引发的案件,在具体处理中,政策性强,法律依据不足,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审理涉及房改房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坚持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和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则,坚持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既要讲究社会效果,也要讲究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认真把握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精神,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好涉及房改房的各类离婚案件。 (1)要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购房资格和房屋的权属性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办事,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约定,保护当事人享有的房改福利。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房屋,应属于购房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购房方个人所有。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借款购买的全部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偿还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应归出资人所有。婚前个人借款出资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应认定夫妻共同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属于另一方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不在本单位购房,但将本人购房的福利待遇合并于购房的一方取得的,购买的房改房屋的价格实际上反映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房改福利,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认为参加了房改并已缴纳了购房款,有关部门也认定确已参加了房改,只是由于房改部门的原因没有发放房产证的,根据当前房改的政策规定,确认房改产权不能以是否持有房产证作为确认产权归属的惟一条件。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了购房款,就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宜将房屋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2)房改房屋的价值确定与分割方法 房改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房管部门按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后确定。 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应当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价格、单位享有的产权份额和各种税费以后再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另外,部分产权房屋体现了售房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特定关系,其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到购房者手中。因此部分产权房屋主体的变更需要经过单位的同意。 对不宜分割的较小房屋,可以采取竞价的办法判归出价高的一方,再386 婚姻家庭纠纷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房改房屋较大的,在不损坏房屋结构,不降低房屋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分割,或者调一换二。 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能够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给一方所有的,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对于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如校园内不能分割的和封闭管理的住房、(二)探望权问题 探望权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探望权的主体有限。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不直接第二部分:适用法律 393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配偶。这与国外一些国家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至夫或妻以外的其他人是不同的。二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规定的较简单,其时间、地点、次数等均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人民法院在决定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是父或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判决中止探望权。 由于婚姻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探望权制度并不完善。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三人可否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应如何行使?侵害探望权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和承担? 1.关于第三人的探望问题 早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人提出了第三人探望的问题。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并不比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差多少。据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儿童白天由祖父母照看;在城镇,大约50%的学龄前儿童、低年龄小学生主要由祖父母负责接送上幼儿园、小学。允许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因此,除了父或母之外,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况且,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探望权。新婚姻法实施后,仍有人坚持这一主张,并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8条实际上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祖父母可以并且应当探望孙子女。 我们认为,婚姻法意义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定期相聚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有利于减轻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既然新婚姻法规定了其权利主体只有父或母,则其他人就无权行使这项权利,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已不是司法解释所能够解决的。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感情满足需要在我国是实际大量存在的,如果一律不允许他们之间的探望,显然是不妥的。这个问题不应从扩大探望权角度解决,而应从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育和健康成长,从权利义务关系上允许其相互探望,而不是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父或母单独行使的探望权。《婚姻法》中并不存在特殊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婚姻法》第28条所规定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这与《婚姻法》第29条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上述情形下,扶养人或抚养人实际上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他们的“探望权”是基于监护关系而自然发生的,并非婚姻法意义上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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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colnsuper

2004年,中国民政部门共办理了万件离婚登记手续,平均每天有4000多对夫妻宣告婚姻破裂。这个数字比2003年增加了万对,比1984年增加了万对。 在刚过去的这两年中,中国的离婚率正以相当高的速度迅猛增长。 2004年全国办理离婚的数量比前一年增长,2003年全国办理离婚登记万对,比2002年增加万对。 而在上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办理离婚的数量为80万对,到1999年这一数字就上涨到万对,增幅达50%。 中国真的进入离婚的高峰期了?是什么原因让如此多的婚姻半途而废? 上扬的离婚曲线 离婚率上升并不是近两年才出现的现象。除了1983、1998和2002年以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这种趋势已经持续了近20年。 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张敏杰教授是婚姻问题方面的专家,曾著有《中国的离婚态势》一书,他认为,我们的确正处于离婚高峰期中,这是中国建国后的第三次离婚高峰,从上世纪70年代末持续到现在。2003、2004年的显著增长只是这根离婚率上扬曲线的最新组成部分。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虽然近两年离婚率的增长速度显著加快,公众仍然不必对此感到惊讶甚至恐慌。 长期从事婚姻问题研究的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安琪,就几个离婚人数下降的年份分析了原因。她说,2002年离婚人数下降了万对,这个下降幅度是1978年以来从所未有的。原因可能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有关。由于90年代后几年的结婚人数比90年代初显著减少,而离婚群体又以青年为主,所以,离婚率略有下降是很自然的。 所以,在2002年下降的基础上,2003年离婚人数增加也在情理之中。对于2004年高达万对的绝对增长幅度,徐安琪研究员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2003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登记程序,无须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夫妻当天就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且,与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相比,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只需支付10元工本费,既节约了经济成本,也更有利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去年中国离婚率上升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新法规的出台。另一方面,2003年的非典疫情也很有可能使一些夫妻推迟了离婚时间,而累积到了2004年。 被考验的婚姻 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给婚姻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各种因素促成了中国离婚率持续上升。 徐安琪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家庭凝聚力下降、社会聚合力弱化是导致离婚率持续上升的一个最主要原因。社会流动(包括地域流动和职业流动)增加,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不少人背负着越来越重的物质压力和精神压力,工作占据了人们越来越多的时间,再加上频繁的出差和额外的“充电”学习,这些都使得夫妻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 同时,社会交往的扩大,文化娱乐场所的开放和闲暇时间的增加,使两性间相互结识和沟通机会递增。那些因为工作、交际等需要朝夕相处、默契配合,由关系密切到感情发生微妙变化的婚外情也更多发生。 频繁的社会流动使得异地婚姻的数量增加。在异地婚姻中,家庭、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成为幸福婚姻的障碍。徐安琪介绍说,现有的统计表明,在上海的离婚人群中,异地婚姻占四分之一。而实际的数字很可能更多,因为这个统计并没有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上海本地户口的新上海人。 现代的家庭组成方式也在削弱家庭的凝聚力。在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不与父母共同居住,“三代同堂”越来越少见。在传统的与父母同住的家庭里,夫妻发生矛盾时往往有父母从旁相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的激化。 另一方面,子女是家庭的凝聚力,生育率高、家庭人口多的地区往往会有较低的离婚率。因此,对于上海这样连续十多年出现生育率负增长的大城市来说,离婚率攀高就很容易理解了。 能不能不离? 社会转型期的婚姻遇到了诸多挑战,而身处其中的人们已经准备好了吗? 徐安琪认为,从外部环境来看,社会调适力量的缺乏也是造成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以往在婚姻发生问题时,从中进行调解的往往是单位、工会、居委会这些非专业机构,他们往往将婚姻问题当作“思想道德问题”来解决,其效果可想而知。而真正的专业婚姻咨询机构在我国相当缺乏。 在国外,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家庭心理咨询师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学习几十门专业课程,完成几千小时的实习,在我国能达到这一要求的咨询师极少。更何况,很多专业的婚姻咨询场所被划分入医院的精神科,难免使寻求咨询的夫妻产生心理抵触。另外,现有的婚姻咨询所缺乏来自社会公众的信任,还要收取不菲的费用,难以成为人们解决婚姻问题的首选。另一方面,我国的社工制度极不发达,仅处于试点阶段而尚未制度化,且其工作内容多涉及犯罪控制领域,婚姻问题尚未成为关注对象。因此,建立起有效的社会调适力量,与当前的社会转型期相适应,才能挽救许多本不该破裂的婚姻。 从婚姻内部来看,建立起新的婚姻观念,才能构筑起幸福的婚姻生活。婚姻需要学会相处的艺术,需要宽容和忍耐。 在社会转型期,夫妻双方还需要共同学会解决各式各样新问题的技巧。一些传统的婚姻观念与现代生活已难相适应。很多实际例子显示,中国的夫妻往往要等到矛盾不可调和时,才会去寻求婚姻咨询等专业帮助,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夫妻一方前去咨询,这样的效果极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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