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6

  • 浏览数

    110

jason86122
首页 > 学术论文 > 紧急避险特殊主题论文

6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piaopiao1234

已采纳

我们是才有的 原创的

124 评论

天津家具城

Human life as a very special presence, with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different nature: First of all,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its uniqueness, non-reversible, its means forever irreparable loss. 对于几乎所有的人而言,在任何情况下生命的主观价值几乎都是无限的大。 For almost all the people, in any case the subjective value the lives of almost all large unlimited. 就此而言,一个人的生命权是任何个人或社会机构都不可剥夺的。 In this regard, a person's right to life of any individual or community agencies can not be forfeited. 其次,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生命构成了一个人行驶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Secondly,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the lives of a person traveling to all other rights. 因此,生命权原则上讲不允许让位于另一种权利。 Therefore, in principle, the right to life does not allow the right to give way to another. 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永远高于任何一种物质利益方面的价值。 The value of a person's life is always higher than any of the value of material interests. 再次,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生命价值间的不可比较、不可掂量上,这就决定了即便是为了挽救许多人的性命,也不允许故意剥夺某一无辜者的生命。 Third,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between the value of life can not be compared to not weigh on the decision even if it is to save the lives of many people, but also does not allow a deliberate deprivation of the lives of innocent people. 也就是说,个体生命之间完全是等价的。 In other words, between the individual life is equivalent. 而这又可以从质量和数量两个角度来解析。 This, in tur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two to resolve. 从质量的层面来看,个体生命之间完全同质,在生命都是惟一性的、不可逆的、珍贵的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是毫无差别的,故决不能讲富有的、智慧的、健壮的、英俊的人的生命要比穷苦的、凡俗的、体弱的、丑陋的人的生命高贵。 From the quality point of view, complete homogeneity between individual lives, in life is the only and not reversible, this precious, there i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eople, and they must not talk about the rich, wisdom, robust, and handsome than the poor person's life, and profane, and weak, ugly noble human life. 从数量层面来看,人的生命都是个体性的,没有所谓集体的生命。 Quantitative point of view, human life is individual in nature, not the so-called collective lives. 一个人如果牺牲了自己救出了50条人命,则此人的生命与这50条人命中的每一条相对应而言也都是等价的。 If a person sacrifices his own life 50 rescued, while the person's life and that of 50 people hitting the corresponding terms of each are equivalent. 由于无所谓集体的生命可言,故这里并不能出现50条人命相加价值大于这一条人命的价值的结论,他救出的是一条条同他等价的人命,而不是比他的价值大50倍的集体的人命。 As a result of collective life does not matter at all, it does not appear here, 50 the value of human life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the value of one life in this conclusion, he rescued is a section of the equivalent of life with him rather than his value more than 50 times the mass of human life. 所以康德讲人命有价值而无价格。 Kant stresses of life so valuable without the price. 对于每个人来讲,其价值都是无限的大,生命在价值上无可比性。 For each people, its value is infinite, and the lives of non-comparability of the value. 在此决不能套用功利主义利益算计的方式来衡量人命价值的大小。 This must not be applied in the utilitarian way of calculating the interest to measure the size of the value of human life. 如果在这里沿用处理利益关系时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坚持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利益的立场,就会出现很多为了个人生命权益而牺牲他人生命权益的不幸。 If adopted here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he two evils principle, adher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majority of the expense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minority position, there will be a lot of lives for the sake of personal interest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expense of the unfortunate people's lives.

105 评论

广州文仔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129 评论

Cupnightsky

对紧急避险能否进行正当防卫,这是我硕士学位论文的一个小部分。看起来好熟悉~~[em:15] 怀念在学校的日子

258 评论

雁儿小妞宝

就记住,正当防卫要求是对不法侵害进行的,而紧急避险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所以不能针对紧急避险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刑法中是作为正当性是由的。

350 评论

kiko小毒

你要是迷信所谓的名师,那我就没办法了,呵呵,咱牌没人家大。如果谈到紧急避险的合理性到底是在整个法的领域还是仅仅在刑法的领域内,这就是深奥的理论问题,正好我的硕士学位论文写的又是紧急避险,对这一段也有过深入的研究。我这里只能告诉你结论:紧急避险作为合法行为,是在整个法的领域内,而不仅仅在刑法领域。而且,无论是法硕考试,还是司法考试,主流观点都是认为紧急避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不能被正当防卫,如果你非要迷信名师的个人学术观点,考试时你肯定会答错,到时候名师可救不了你。这些名师讲课才不会管你考试观点到底是啥,呵呵。

177 评论

相关问答

  • 紧急避险论文答辩问题

    国家高校统一发放毕业证的时间,多数都集中在每年的6、7月份。有些高校学生申请了在头年的10月份进行答辩,其毕业证依然是与其他的同学在相同的时间里取得,不会提前或

    十四不是四 7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论文特殊教育

    特殊 教育 是使用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和教学组织方式及教学设备,对特殊需要的 儿童 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特殊教

    提琴小13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特殊教育培智论文题目

    特殊 教育 是使用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和教学组织方式及教学设备,对特殊需要的 儿童 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特殊教

    黄小仙128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特殊教育论文选题方向

    现如今,智障生的特殊 教育 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特殊教育智障生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椒盐儿橙子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特殊教育的论文题目

    常规来说特殊教育应该是残疾、智力障碍、聋哑、盲人等弱势儿童吧。 但你难道是学特殊教育专业的吗? 这些领域你们有涉及到麽? 像自闭症,失语症,学业不良,成绩落后的

    送我个时光机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