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莹catherine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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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要注意什么问题答:需要注意如下事项:1.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及范围?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新设计。 每一种专利都有其特定的保护对象, 这三性是所有专利技术必须具备的,但也是最难把握的,就是专利局也经常出错,更不用说一般的专业人员了。虽然难以把握,但是在申请专利前还是自己先行判断为好,免得浪费财力和时间。2.是否具有市场前景或产业化价值? 个人专利管理机构必须预测、分析该技术方案可能创造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再做出是否申请的决策。如果出于个人战略上的考虑而不想很快实施,或者市场前景与投资效益不明,那就要考虑有没有进行专利储备的必要。4.可能获准的专利的防卫力度有多大? 如果你申请并获得了该技术的专利,那该专利能获准的申请专利保护范围有多大?5.专利披露的范围应该是多宽? 也就是说专利申请公开后可能透露多少技术秘密?技术披露不足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即使获得也面临被撤销的风险。6.专利申请是否与有关的技术合同互相抵触? 任何技术导向型个人都签订有各种技术合同,如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等。微软就曾经禁止合作厂商为安装了WINDOWS操作系统的硬件设备申请专利,直到最近才解了禁。7. 成本效益分析 申请专利的目的是获得垄断的客户和市场,不是“为专利而专利”或者“为技术而专利”。所以在专利申请前,专利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检查成本问题,看个人有无足够的资金申请并维护、经营该项专利。个人要避免盲目申请专利,对大个人尤其如此,8. 能不能用更经济的方式来保护? 例如能否以著作权、商业或技术秘密来保护,因为这些保护的方式成本要低得多。进一步讲,有些技术用技术秘密的方法保护跟恰当,如祖传秘方,可口可乐的饮料配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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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过程中的误区如下:误区1:自主研发的成果不申请专利就有知识产权。误区2: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误区3:专利产品的改进不需再申请专利。误区4: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误区5:得到了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误区6:技术方案交待不清楚。误区7:专利申请前不做任何检索。误区8:先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误区9:对专利缺乏有效的管理。误区10:缺乏长远的专利战略规划。
略过剧情
How to Avoid Abnormal Applications ——And the role of inventors in high quality patent applications 摘要: 本文结合当下业内热烈讨论的非正常申请,指出了比这种为吃政策红利而进行的非正常申请,更为严峻、更广泛存在,也更有现实讨论意义的,实际上也是非正常申请的低质量专利申请。并试着提出了针对该问题的一些解决之道,即让发明人从“要我申请”转变为“我要申请”。因为只有发明人自己主动了、积极了,觉得专利申请的事更主要是自己的事,而非只是单位和老板的事,他才可能花很多心思在这上面。才会在提出任何一个申报计划时,先去花时间调查研究现有技术大体都是怎么做的。才会在与专利代理人进行技术方案沟通时,唯恐专利代理人没有时间,而不是唯恐浪费自己的时间。 关键词: 非正常申请、高质量专利申请、要我申请、我要申请、激励相容 今年以来,尤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01月27日和03月11日,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之后,非正常申请和打击非正常申请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相关领域最为热门的话题。 而没有排他性保护作用的专利,非但包括那些从申请之初就不是为了保护创新的专利申请,而且更多包括的是那些以为能保护创新,最终却没有一分钱的排他性保护价值的专利。而且这种低质量的专利申请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中的比例甚至可能还要远高于那些更为明显的或故意为之的非正常申请。 笔者这里并不想谈那些故意为之的非正常申请,因为那种情况可能更是申请人的一种政策套利的玩法,它自有一套逻辑体系。但也只是特殊时期、特殊政策下的特殊产物,随着时间推移、政策改变这些特殊产物自然就会消失,不足为患也不足为道。笔者在此想重点讨论的是,申请人应该如何避免非正常申请。或者说,如何避免使自己的专利申请成为实质上的低质量的非正常申请,或者说,如何才能做到高质量专利申请。 实际上在《通知》和《办法》这两份文件中,除了非正常申请外,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就是“高质量专利申请”。但鉴于业内经常热衷于谈论“高价值专利”,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先对“高价值专利权利”和“高质量专利申请”作一个区别论述。 首先,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和禁止性权利。所以不能在实质上达成排他和禁止的专利权本质上就是毫无价值的专利权利。 或有人说,排他性只是专利权的法律价值和市场价值,专利还有其作为技术文献的技术价值呢?我想这样说的人,首先是混淆了专利权与专利文献的区别,因为即使专利文献有一些内在价值,也不必然得出专利权就具有价值的结论。其次如果发明人在申请专利的同时或之后也发表了技术内容更为详实的相关论文,那专利文献作为技术文献的价值也是荡然无存的,更妄论专利权的技术价值。 所以说,“高价值专利”成立的基本前提应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合格的,缺少这个基本前提而谈高价值专利是没有意义的。所以“高质量专利申请”某种程度上就是“高价值专利权利”的必要条件,但却并不是充要条件。也就是说,通过“高质量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未必就一定会有“高价值专利权利”,而具有“高价值专利权利”的专利也未必就是“高质量专利申请”。两者只能说是有一个密切的相关性,正如所谓的“成功人士”与个人的优秀与努力也只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而并不具有必然性。 虽然对于“高价值专利权利”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但对于“高质量专利申请”,只要申请人能明白专利保护的基本逻辑,能找到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能让发明人积极配合专利代理人,最终那完成一份较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却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而且也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在获得合理对价后的应有之义。 但现实中很多申请人经常又是很难获得一份高质量专利申请。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申请人不愿意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支付合适的价格,一分钱一分货,拿两千块钱的代理费希望得到一个一万块钱水平的撰写案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也包括申请人自己对专利保护逻辑的一些错误认识,以为自己只要获得了授权证书,就达到专利保护目的了。所以对获得的专利权的质量根本漠不关心,甚至也不知道怎么关心或怎么评判专利权的价值,以及有没有价值。 但在所有这些原因中,还有一个最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发明人根本就没有意愿和动力去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一份高质量专利申请(本文说的专利申请主要都是指单位申请人的申请)。 笔者作为专利代理人就经常会遇到那种发明人装糊涂的情况,他们心里好像在说,不就是申请个专利嘛,你较什么真呢?可是发明人一旦不愿较真、一旦装起糊涂,想糊弄事。那最后申请人即使侥幸获得专利权,八成也是那种为专利而专利的垃圾专利。 举一个我亲身经历的例子。在我代理的一个案子中,对发明要解决的一个核心技术问题,我问发明人现有技术是怎么做的?他告诉我他也不知道。我说依据常识性判断,这件事现实中是有人在做的。所以现有技术中肯定会有不至一种的做法,那么我们就应该先弄清楚现有技术都是怎么做的,这样我们才可能界定出我们的技术方案到底不同在什么地方。现有技术的做法就是我们想要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参照系,没有一个明确和确定的参照系而谈运动、谈增量、谈变化,就都是扯淡,都是耍流氓。但是我的这位发明人在网上找了半天或许也寻问了一些人后,告诉我说,这件事现有技术中没有人这么做。 我能说什么呢?我顶多就是以我的常识性判断再去做一些查新检索,但我毕竟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我所能了解的情况,一般不会比发明人更多。所以,我即使做完查新检索也很难就有什么更好的结果。所以,最后的申请文件撰写大概率只能按发明人说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技术方案的情况去撰写。这样撰写当然是容易写的,但这样撰写的申请文件,就授权估计都会比较难,更勿论授权后的专利权质量。 而这种低质量的专利申请本质上来说,就是为专利而专利,不为保护创新而进行的非正常申请,即使技术方案中可能有创新性的技术贡献。而且,这时申请人肯定会为自己的申请被评价为非正常申请大为不服、大叫冤屈,但实际上这种专利申请,在笔者看来就是切切实实的低质量的非正常申请。 而要命的是,目前国内的大多专利申请可能都是这种低质量的专利申请。而这种低质量专利申请的一些显著特点就是,申请人以为自己进行的是正常的、有质量的专利申请,而发明人其实只是在应付差事或完成指标。发明人不上心的结果就是,技术交底书写的逻辑混乱、不清不楚,又很不情愿花费自己的时间跟专利代理人做深入沟通。而致使专利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通常连彻底搞懂技术方案都很难,更不要说去抓取和提炼发明构思的本质和实质。但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出发明构思的本质和实质,而只停留在对技术方案表象与形式上的照猫画虎,那这样的权利要求即使侥幸授权,在最后真正想行权时通常也是废的。 而且如果发明人很不上心,那他也就几乎不太可能花很多时间,去对相关的现有技术做充分的调查研究。但发明人如果连自己提出的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大体都是怎么做的都不清楚,那这种专利申请根本上其实是很可笑、很滑稽的。 试想现有技术中明明早就有了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发明人却为了应付差事或完成指标,非得靠自己“聪明”的大脑去想出一个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来,还美其名曰是自己完成的发明构思,并要以此申请专利。那岂不可笑、可叹、又可悲。 而且,或还有一种更可悲的情况,就是申请人投入大量科研经费让一堆技术人员去完成一个技术攻关,最后确实解决了一些相关技术问题,并且信心满满地要去申请专利。而且可能还会想,我们实际解决了一些技术问题,完成了一些发明创造,当然可以拿相关的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了。但问题是他们在做技术攻关前,可能并没有做充分的现有技术检索,而实际上完成的不过是“重新发明轮子”的多余之举。而对现有技术已经存在的,自己又重新发明的轮子要去申请专利,显然也是不可能有什么结果的。最典型的就是有一个发明人曾经质问我,我们自己完成的发明难道就不叫发明吗?真叫我无言以对。 以上这些林林总总的情况,说到底其实只有一个问题,就是发明人对专利申请,尤其对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能并不感冒。因为发明人在拿着既定工资的情况下,只要让老板高兴了,只要完成差事、完成指标就好。他没有理由、也没有意愿,在专利申请这件事上过于浪费自己的时间去跟专利代理人较真,而且这还得是专利代理人有意愿去较真的情况下。而实际情况是,专利代理人如果接到的只是一个低价格的案子,那他巴不得发明人不要跟他较真,巴不得相互之间糊弄一下,快速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快速提交上去完事。而这样完成的低质量的专利申请能不是垃圾专利才怪?而这种专利即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评判其为非正常申请,但显然它就是地地道道、切切实实的非正常申请。而且更应当是申请人、国知局、全社会、全国家,要努力阻止和避免的非正常申请。相比而言,那些为吃点政策红利的非正常申请,在这种更广范围、更大比例的非正常申请的“主力军”面前则是小巫见大巫了。 所以,笔者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肃清专利资助政策造成的为吃政策红利而进行的非正常申请的同时,更应关注更广泛存在那些申请人自知或不自知、自觉或不自觉的低质量申请,也只有改进这种广泛存在的低质量专利申请,全面高质量专利申请的美好愿望才有可能最终实现。否则,如果只将关注焦点放在那些因过去政策导致的为吃政策红利而进行的非正常申请上,而忽视了这种更大范围,更具实质意义的“非正常申请”,也即广泛存在于单位申请人中的低质量专利申请,那我们实现高质量专利申请的路可能还要走很远很远。别说“十四五”期间让万人高质量专利申请达到多少,就是再过两个五年计划,实现全面而广泛的高质量专利申请也很难。 而真正的高质量申请说一千道一万,在笔者看来,其实只有一点,就是让发明人从“要我申请”转变为“我要申请”。只有发明人自己主动了、积极了,觉得专利申请的事更主要是自己的事,而非只是单位和老板的事,他才可能花很多心思在这上面。才会在提出任何一个申报计划时,先去花时间调查研究现有技术大体都是怎么做的。才会在与专利代理人进行技术方案沟通时,唯恐专利代理人没有时间,而不是唯恐浪费自己的时间。而这背后必然是对发明人恰当的利益分配,或者叫单位申请人与职务发明人之间的激励相容。或者就直接让发明人或发明人团队去主导专利申请、运营以及转让,而单位只起一个平台整合的作用,主要保有对专利权的名义持有权和实际使用权就够了。当然专利申请和维持的相关费用主要还应该由单位来出,发明人或发明人团队也可以根据其与单位之间的协议承担一部分。这一点或也恰恰是美国的拜杜法案得以产生成效的根本原因,而各种中国版的“拜杜法案”之所以难以奏效,根本原因还在于没有突出发明人或发明人团队在专利申请和运营中的主导地位,也即没有在根本上实现发明人从“要我申请”到“我要申请”的转变。 而且在笔者看来,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申请人至少在技术研发与专利申请这件事上应该是借助单位平台相互成就的合作共赢关系,而不是给一分钱、出一分力的买卖雇用关系。如果单位申请人不愿让利给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人就不太可能心甘情愿地花费时间精力,配合专利代理机构完成高质量专利申请,单位申请人也就很难得到真正有用的高价值专利权利,最终就只会形成一个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申请人两败俱伤的双输局面,而难有双赢的可能。 以上就是笔者对如何避免非正常申请的一些粗略想法。这件事可能是很难,但就其现实意义而言却不容忽视。非但申请人层面不应该忽视,国家层面也不应该忽视。因为于申请人这是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而于国家这则是从根本上全面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的关隘与挑战所在。而那些为吃政策红利而进行的非正常申请,相比这一真正的关隘和挑战,或只是国家层面应为之事的开胃小菜。
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的,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论文申请专利是不丧失新颖性的,也就是专利申请能通过。但是
专利权的获得,应当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因此,了解专利申请过程是非常必要的,那么专利申请的一般步骤是什么呢? 一.第一步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
省省吧,别自找没趣,能写出论文,人家不知道有啥用途?天真可爱!
就你论文里面的技术方案,已经属于公开内容了就不能再申请专利了即使申请了,由于审查程序等,可能会给你授予专利权但是,真在如果涉及到专利纠纷的时候,人家据你先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