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278

moon黄月月
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受贿罪论文格式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黄金哇塞赛

已采纳

一 斡旋受贿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斡旋受贿犯罪的概念 我国斡旋受贿一词最早出现于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答》中。l997年修订刑法时,在吸收日本、韩国等国有益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司法实际出发,将《解答》的相关规定立法化,并作了一点修改补充,形成了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说的斡旋受贿。因斡旋人与请托人不正当利益实现之非直接性,刑法理论界也有人称之为间接受贿或居间受贿。 (二)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构成斡旋受贿罪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其次,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第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二 斡旋受贿罪的独立性分析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旅,将下列故意实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二)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1]本条规定体现了《公约》对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将影响力交易罪规定为独立罪名的要求。 斡旋受贿,又称间接受贿,是《公约》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对应行为。然而在我国,斡旋受贿罪在条文中并不是作为单独罪名加以体现的。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务或者接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根据法理学的理解,以某一条文论处是指以某一条文定罪量刑,因而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可见以上条文只是将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仍以受贿罪定罪量刑,没有从根本上将斡旋受贿罪确定为单独罪名。笔者认为斡旋受贿行为的独立归罪不但是其本质属性决定的,而且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首先,斡旋受贿行为与一般受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第一,一般受贿罪是利用行为人本人的职权;而斡旋受贿犯罪则是行为人本身无权力,而是通过职务、地位的便利条件说服有权人进行职务行为。第二,一般受贿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不受正当与否的限制:而斡旋受贿犯罪中则要求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受贿中规定的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斡旋受贿犯罪中规定的是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上述比较,一般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较大差异。受贿罪根本无法完全涵盖斡旋受贿罪的特征,将斡旋受贿犯罪从受贿罪中分离出来,成立单独罪名,是完全有必要的。其次,斡旋受贿行为不宜适用受贿罪的法定刑。斡旋受贿行为是一种间接受贿行为,并非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直接侵害,而且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小于一般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已为《公约》对影响力交易罪规定较之一般受贿犯罪更严格的成立条件的立法模式所肯定。 因此,将一般受贿罪的法定刑适用于斡旋受贿罪,会造成刑罚裁量上的不公正。再次,斡旋受贿罪的独立罪名设置是预防、打击斡旋受贿犯罪现实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犯罪日益猖獗,己然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毒瘤”,及时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新形式犯罪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社会实践中,行贿、受贿手法日益隐蔽,斡旋之风大量存在。其原因之一便是立法上未能正视间接受贿,没有把间接受贿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以至实践中往往忽视间接受贿的特殊法定构成。要么将间接受贿认定为一般受贿一律从严处罚,要么无法认定其构成间接受贿,使大量利用条文中的漏洞以规避法律责任的人逍遥法外。因此有必要将规定笼统的“大口袋”罪分解为若干具体罪名及设定相应的法定刑。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这种特殊犯罪类型的否定评价,更有利于澄清受贿罪与斡旋受贿行为的界限,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运用明确条文判断斡旋受贿犯罪行为构成,用特定的法定玳罚对犯罪加以惩处,减少了出现定性和量刑偏差的可能性,对于有效预防、打击斡旋受贿犯罪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以独立罪名规定斡旋受贿行为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从目前世界各国反腐败犯罪立法来看,呈现出系列化的特点,即罪名系列化,犯罪构成要件系列化,刑罚结构对称化、系列化。斡旋受贿罪也应适应这种系列化犯罪规定的趋势,独立成罪。这不仅是《公约》提出的要求,也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所普遍证明。新加坡《刑法》规定了三种受贿犯罪:公务员的一般受贿罪、形式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日本《刑法》在渎职罪中规定了八种贿赂犯罪:单纯受贿罪、委托受贿罪、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加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赠贿罪;欧洲委员会于1999年1月27日通过的《反腐败刑法公约》第12条也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在国内法中将此种斡旋受贿罪行规定为刑事犯罪。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国家将斡旋受贿犯罪行为以专门法条单独予以规定,如韩国、奥地利、法国、加拿大、泰国、印度、巴基斯坦、罗马尼亚、捷克和斯洛伐克等国家。[2]可见,将斡旋受贿犯罪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已经成为国际立法趋势,我国的立法亦应当考虑顺应这种趋势,从而更好地实现与国际法律的融合。

268 评论

魔戒之love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285 评论

相关问答

  • 受贿罪研究论文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Lisa要去旅行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网络犯罪心理论文格式

    青少年犯罪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事关祖国的未来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进行研究的

    健威wjw505 3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论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毕业论文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小美人杰西卡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5
  • 受资助期刊论文格式

    毕业论文格式要求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一般部分1、按统一格式打印A4纸张2、封皮(“毕业论文一般部分”字样、班级、学生姓名、指导教师)3、正

    zhinaltl333 6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法学关于行贿受贿毕业论文

    对的,一定要原创的哦,我们对这方面来,第一个考虑就是原创,高质量,这样才能过关的。

    寻找美食的虫 5人参与回答 20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