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震雷
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我国即将加入WTO组织,但是我们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很淡薄。基于此,阐述了我国施行专利法的成绩和不足。分析专利保护应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指出只有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大专利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前言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其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而创新成果只有得到法律保护才能发挥它的竞争优势,因此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竞争的热点又集中到了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际技术合作、产品贸易和外交往来的前提和基础。发达国家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有力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因而专利的拥有量也反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事实上,世界上一些经济大国和科技大国,同时也是专利大国。如日本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达40多万件,美国20多万件,德国15万余件。再如IBM公司、杜邦公司、日立公司、飞利浦公司等国际知名的大公司,目前拥有的专利有数万件,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就有数千件,有的高达1万多件。可见发达国家的企业是十分重视利用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的。1我国施行〖专利法〗的现状我国自1984年颁布施行〖专利法〗,经过15a的努力,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专利法律保护体系,专利申请与审批量大幅度增长,到1999年,年专利申请量已达13万余件,我国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在专利立法、审查、体系建设等方面,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所走过的道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但是,我们的专利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从专利申请量来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1984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国内为131564件,国外为143501件,国外申请量占52%.据统计,19941998年我国受理的有关计算机、医药、生物、通讯和半导体等高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中,国外申请分别占70%、、、和90%.另据统计,我国从1985年以来14a中,申请国外专利仅为2000项,而日立、索尼公司1a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这一组组数字表明我国专利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但是,这并不说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创新没有作为。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余项,其中大部分可以申请专利,而事实上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仅只1万多项。而那些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而没有申请专利的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却以发表论文、学术交流、评奖等方式公开出去,而一旦公开就等于供别人无偿使用。那么,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的价值何在?形成这样一种局面的原因只能说明我们的专利保护意识过于淡薄。这也是源于我国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科技创新成果远离市场,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主体部门在科研课题任务完成后,往往只注重申报成果、发表论文、评奖,而忽视申请专利保护。这种重申报成果轻申报专利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应该迅速扭转,要知道再高级的成果也无法与国际接轨,法律只保护专利,不保护成果。如果某个人或某个企业对无偿获得的科研创新成果,经过一番改进分类后,申请了专利,那么我们成果的研制者就要再花钱买下该专利或买下该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才能使用自己所研制的成果,否则就要处于侵犯专利权的被动地位。在当今全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正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势与我们争夺高技术领域的市场及潜在市场的形势下,这种使科研创新成果因未申请专利保护而流失的现象,绝对不能再继续下去了。2专利保护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用好专利文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新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中,应首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目的就是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于已有专利在先的技术应当避开;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献,可以清楚地了解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以便在高起点上确定研究课题和产品开发方向,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造成科研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实践证明,在创新研究、开发的过程中,用好专利文献,可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这是一条捷径。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建立起了收藏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近4000万份文献的专利文献馆,这个巨大的信息资源宝库,等待着我们的科研人员去挖掘、去利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自己所从事的技术领域或专业,建立起自己的专利文献数据库,跟踪国内外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使科研人员能够随时检索到所需要的技术信息,抢占本领域技术创新的制高点。申请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搞技术创新,进行产品开发要投入资金、人力和设备,高技术开发更需要有高投入和承担高风险。因此,只有申请专利保护,才能享有对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当技术创新成果或新产品开发进行到形成可实施的技术方案时,就应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只有在这时,专利的主体才具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如哈尔滨中药二厂曾研制开发出一种好药消咳喘,很畅销,但由于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在不到2a的时间内,全国就冒出20多家与该成果完全相同的产品,致使该厂曾经供不应求的消咳喘,大量积压,销售量、利润大幅度下降。沉痛的教训使该厂认识到了专利保护对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后来该厂与省中医研究院联合开发了“双黄连粉针剂”,并申请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没有一家仿冒,销售量连年大幅度增长。由此可以看到,正是这种新产品取得知识产权以后,才能起到对市场的垄断作用,不仅很快收回研制开发产品的全部投入,而且还获得比投入大得多的丰厚回报,用以进行下一步的技术创新,促使技术创新活动形成良性循环。如果是独创性较高的技术创新成果,除应申请基本专利外,还应对围绕基本专利技术的相关技术申请一系列的相关专利,以形成专利网。如一项产品专利是基本的,那么对该产品的加工工艺、制造该产品的新材料、生产该产品的专用设备等都应申请专利保护,形成专利保护网,这就是专利网战略。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专利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使自己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别人的先进技术,所花费用比起自己研制开发往往要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引进他人专利技术之前,应当进行该技术的专利有效性检索,查清这项专利技术是何时申请的,何时授权的,是何种专利,现在的法律状态如何,如果是外国专利技术,还应查清它的第一申请国是哪个国家,有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是否是有效专利等,这对我们的企业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在引进英国皮尔金顿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的过程中,对方提出转让费为2500万英磅,相当于亿元人民币,因为其含有137项专利技术。这么多的专利技术都是有效专利吗?专利文献检索结果显示,其中的51项专利已经失效,我方以此为据,迫使英方把转让费由原来的2500万英磅降为万英磅。由此可以看出专利的有效性检索,对于我们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效进行国际合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改进、创新,并对改进的技术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从而对技术的转让方构成制约,使他不能无偿使用我更新改进后的技术,日本是世界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来发展本国经济最成功的国家。据统计,从19501976年,日本集中引进了外国先进技术2800余项,支付379亿美元的引进费用,如果仅靠自己的力量研究开发这些新技术,大约需要2600亿美元和更多的时间,日本正是依靠这些引进技术,通过自己的消化、吸收、改进和创新,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了经济跨越式发展。这种成功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申请本国专利的同时申请外国专利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个人电脑加速普及,各种现代通讯手段及互联网络在全球的发展,把世界各国各地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世界经济正在朝着全球科技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加速前进,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组织,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国内国际市场融为一体,无内贸外贸之分,我国的企业和科研单位不管其主观愿望如何,都要面对全球性的竞争。而且谁也不能放弃国际市场,尤其是从事高技术创新开发的企业和科研单位,花费巨额投资,承担高风险,开发出的高技术创新成果只有占领国际大市场,才能收到比投入高数倍乃至数十倍的高附加值的回报,因而在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申请中国专利保护的同时,还应在该技术或产品的预出口国家或其他有市场前景的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因为专利文献是世界范围内公开的,而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申请哪个国家的专利就受哪个国家〖专利法〗的保护,未在那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人家就可以无偿使用,所以申请国外专利对于取得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是非常重要的。切实执行〖专利法〗规定的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一奖两酬”制〖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专利项目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提取酬金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奖两酬”制,把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重点放在了从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酬金与效益挂钩,公平合理,创造的效益越大,获得的报酬越多。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奖励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全院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该院某课题组从专利许可费中一次提取报酬70万元,其中主要发明人获得酬金10多万元,其技术骨干取得报酬4万5万元。由此我们也看到了“一奖两酬”制的切实兑现,充分体现了创新技术的价值,既可激励科技人员以更高的热情去创新去开发技术含量更高、市场前景更好的新技术的积极性以及对其取得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的积极性,又使我国的国有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大幅度提高,也防止了国有无形资产以各种方式或渠道流失。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制度从法律上确定了获得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是商品是财产的地位,其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有形财产一样。专利权人的无形财产权不容侵犯,〖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规定了出现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处理,法律赋予了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行政职能,这种行政处理程序简单,灵活,结案快,费用低,特别适合中国国情;再一个途径就是司法保护,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保护给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的独占权,当这个权利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应当注意,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a,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时效,专利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3结束语总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保护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得自主生存、自主发展,成为竞争中的强者。
温馨玫瑰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研究论文
摘要 : 文章主要介绍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三个层次,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
关键词: 保护单位;保护区;历史城;历史文化遗产
当前阶段我国的历史文化古城正处于关键的时刻,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目前对于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因此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在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时,需要对历史文物进行一定分层,进而更为针对性和准确性的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此探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是具有重要意义的[1]。在此背景下,文章主要介绍三个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旨在增加人们对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第一层次:各级重点文物的保护单位
(一)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
在对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单位进行保护时,首先就需要确定保护的方式,根据国家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可知,在进行保护时维修时主要需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保护文物古迹历史环境
在保护重点文物单位维修保障为原状的前提上,同时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上还规定,需要建立保护历史文物的古迹的历史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历史文化环境和保护文物单位是同样重要。对于任何一个文物而言期都是具备一个自身的存在环境的,这个环境自身也蕴含着历史的遗迹,其和文物相辅相成,共同呈现着一个时代的历史沧桑。对于古迹历史环境而言,保护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体现了历史文化文物的功能和地位,并且会对历史事件的细节进行揭露;同时也对于文物的设计意图以及艺术效果进行了表达,其对于历史的坐标进行了揭示,同时也可以对于那些已经不在的建筑进行合理的猜想。
二、第二层次:历史文化保护区
(一)正确理解保护区的价值
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的第二个层次便是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首先我们需要正确的理解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价值和意义。在一些古城之中我们通常可以看见一些地区,其存在大量的历史古迹,新的建筑较少,同时在该地区的居住人民也较少。对于这些地区有一些人认为已经是没有存在价值了,但是同时这些地区也是历史的最佳体现。从历史信息保护的角度进行观察,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历史时期的最原始面貌,这属于城市历史的一个篇章,属于城市记忆的一部分,所以其和文物单位的层级是具有一定差别的,其更为完整的体现了一个时代的城市历史,它的价值和环境一体化的遗留了下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区保护方法
通常而言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而言,其居住的环境较差,并且其成片的面积很大,因此其和文物单位的保护是具有一定差别的。其在保护时应该给以一些特殊的保护,即在保护外观的同时,允许给以合理的内部改造,但是必须保障整体化的风貌。就现阶段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而言,其已经很为成熟,起保护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1、具体的文物保护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恢复原状的保护;2、对于一些保存十分完整的历史建筑,其可以对外观进行细微的装饰,在其内部进行合理的改造;3、对于一些外貌应经有一些较大改造的建筑文物,应当进行的改建将其恢复至原始的面貌;4、当建筑物的'内部结构已经受到了很大破坏,进而致使古建筑成为了危房的情况,则需要将建筑结构进行重建,但是在其外观上仍然要保障其为历史的原貌;5、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部的新建筑,可以将其和历史建筑进行协调化的调整,对于一些难以实现协调化的建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迁移。
(三)和第一层次的差别所在
与第一层次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同,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并不是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均给以原汁原味的保护,只是在外貌上要求完美的保存,但是在其室内上是可以进行一定改造的,这样的保护措施相较之文物单位的保护是更为容易实现的,对于古迹建筑物而言,其在保存了历史遗迹的同时,还可以充分使用建筑的价值;第二为对于在历史文化区的原始居民而言,可以继续在历史文化区生活,不需要强制的迁出。
三、第三层次:历史文化名城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三个层次便是创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为需对城市中的历史文化古迹进行完美的保存,但是同时还需要保障城市的发展,居民的正常生活。故此历史文名城层次的保护,其保护的内容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归纳:其一为保护历史地段以及文物古迹、其二为延续和保护古城的风貌以及格局的特殊;其三为发扬和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就现阶段,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进行仿古建筑的建设,这属于是一种历史遗迹的抢救方式,但是防建的历史建筑其自身是不具备历史价值的,更多的只会为了商业上的利益,其最大程度上只能说是一种历史遗貌的延续;第二种为深度挖掘传统建筑的特点,在原有历史遗迹建筑的基础在进行新建筑的建设,同时在其形式、布局、格调等方面均和传统的建筑保证一定的联系,这是一种较为成功的古城保护措施;第三种为抓住古城的历史传统精神,进行精神上的再创作,让古城其特殊性、历史性得以完美的延续,这一种极佳的保护措施。结束语综上所述,就现阶段的中国历史文化遗迹而言,加强对其的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在进行保护时给以历史文化遗产分层次化保护,也是一种加强保护措施效益的手段之一。就目前而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是现阶段较为合理、科学的层次分化方式,值得各个城市历史保护单位进行合理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张希晨,郝靖欣.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途径研究——针对无锡历史文化街区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分析[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4,40(4):338-343,356.
小小亦儿
保护历史 文化 传统本质,保护城市的历史信息修复受损、破旧、危塌的部分,整旧如旧、修旧如初,环境如初。以下是我整理分享的关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论文的相关 文章 ,欢迎阅读!
文化遗产与保护
摘要:保护历史文化传统本质,保护城市的历史信息修复受损、破旧、危塌的部分,整旧如旧、修旧如初,环境如初。尊重历史是第一位的,还要深刻认识古旧建筑是城市的真正财富,哪怕只是一段墙体都要认真对待。
关键词:整旧如旧;修旧如初;环境如初。
早在六十多年前,梁思成先生就对“西化”风潮中我国古旧历史建筑的颓萎凋零忧心忡忡。他曾叹道,研究和保护历史建筑,是一种“逆时代的工作”。[1]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出现了现代建筑再利用风潮,这是因为战后许多都市的重建工作更加迫不及待,当时在现代主义笼罩下,许多开发商与建筑师采取破坏、重建为首选,以求得快速发展追求城市效果。而不愿意改善那些有着良好的状态、有着历史意义的旧建筑更好适应新时期要求来满足人们的需要。许多古旧建筑在隆隆声中被夷为平地。
国内对古旧建筑的态度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20世纪60年代““””为了破四旧,一批有价值的历史建筑被平为正负零点零。
80年代古旧建筑常常被视为是某些基地利益开发的阻碍,毁掉了一批有价值的古旧建筑。
90年代一些城市对于古旧建筑以与整体环境不符、年老多病等为理由毁坏了一些有价值的古旧建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地方的建筑遗产处境陷恶,要么在改造后面目全非,要么在保护地段中苟延残喘,而市场则在历史地段巨大的地产潜值驱动下对之“虎视眈眈”。翻开到2003年为止的世界遗产目录,被认为代表中国的世界遗产有29项,除了其中的4项为自然遗产和为数可怜的反映人民生活历史的文化景观外,绝大多数是封建帝王和士大夫们的宫苑和死后的坟墓,及其为维护其统治的宗教庙宇建筑。我们当然要万分珍惜历史遗产,保护和善待它们是文明程度的标志。
比起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几大文明古国,法国的历史和文物不能说是非常悠久非常众多的,但现在的法国和法国人,却总是以文化大国的姿态出现,并以自己优秀的 传统文化 而自豪。这种自豪,来源于他们文化遗产保护观念之深入人心。在现代法国,“遗产”一词使用得是如此广泛,人们听到它的第一个反应并不涉及财产,而是全民共有的“文化遗产”,以及一系列与此有关的词汇: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学校、文化遗产基金会、文化遗产 百科 全书…那巍峨而辉煌的宫殿,斑驳而高耸的哥特式教堂,闪着金光的古典家具,以及价值连城的名画,所有这些,都为法兰西增光添彩。事实上,法国以其卓越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果,已经成为骄人的世界第一旅游大国。为何做的如此之好呢?让我们来看以下。
1887年法国制定出了世界第一部文物建筑保护法。
1913年12月31日,现代世界第一部文物保护法《保护历史古迹法》在法国诞生。
法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全面而细致,例如,在被列入保护名单的古建筑内,哪怕在墙上钉一个钉子,也要经过许可;在一间被特别保护的17世纪的建筑物内部,家具摆设的位置都不能随便变动。任何破坏规定的做法都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特别是由于文物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公众都自觉自愿的做文物保护的“监督人”一个破坏文物、不尊重古人的家伙,在普通法国人眼里会被视同强盗、窃贼。利用名胜古迹举办文化和大型欢庆活动是近年国际上的潮流,但这些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他们说,在这些金碧辉煌的大厅内活动,“除了这里的空气,我们什么也不能碰;除了声音,我们什么也不能留下!”
1964年,法国对文化遗产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点,经国家登记的历史建筑即达4万处,而这个数字现在还在增加。这些情况表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们担心民族特性的丧失,渴望寻求民族文化的身份认同,凡是能够加强这种认同感的遗产都受到加倍的珍视。[2]
但是,在我们中国,情况却不容乐观。那种部分青红皂白,借口发展任意破坏遗产的行为,在今天并没有绝迹。目前,报纸上报道,长城被国外的青年随意践踏。长城是我国统一的象征,是伟大的文化遗产,而国人竟然为了利益,不顾国家形象以每人60元的价格“出售”给外国人狂欢。相对而言,法国人绝对不会这样做。
就在2000年的时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云南省建水古城几十座珍贵的百年以上保存完好的传统民居,包括建水人耳熟能详的五官府、进士府及翰林第,被拆的片瓦无存了。按照拆除计划,606米长的建新街临街一百多座传统民居也都被夷为平地。
然而,据建水县副县长李国才说,拆除这些遗产的理由只是要“把这条街建成集观光、休闲、娱乐、度假为一体的步行商业街”――要把它成一条清式仿古街。记者问道:“一边是真实的历史遗迹,一边是钢筋混水泥的假古董,究竟哪一个更有价值,应该十分清楚。
这种破坏文化遗产的情况经常发生。在一本艺术杂志上,刊登了一篇关于旧火车站客运楼毁坏的文章,叙述了在本世纪初由德国人设计修建的一坐标志性建筑,无论是年代,还是建筑艺术价值,从多角度来说都应该无条件的保留着,只可惜最终结局还是被大方的拆掉了,原因是在那个时期对旧建筑的历史性及艺术价值建议,只有少数人发出了无力的呼声。事情非常清楚,城乡中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已经在随着建筑遗产的无存而濒临消失。而刻意保护所导致的各种利益矛盾,引发了一个又一个激烈的社会冲突。面对这样复杂的状况,我们能做些什么?应该怎么做?
文化遗产保护、修缮有诸多内外因素,在改造修缮中“寻根”是设计师的追求,对一座古旧建筑改建的成功将会迎来不同寻常的称誉。为此,尊重历史是第一位的,同时还要深刻认识古旧建筑是城市的真正财富,哪怕只是一段墙体都要认真对待。这一方面北京元大都城遗址公园可以说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在抢修、修旧如旧的基础上战士给人的是昔日文化、文明。它的成功之处在于保留旧有遗迹,实行重点整修,解决新功能对古遗址的要求。
保护历史文化传统本质,保护城市的历史信息修复受损、破旧、危塌的部分,整旧如旧、修旧如初,环境如初。
在“整旧如旧”这一术语中,存在隐藏的含义,是说在修缮古建筑的时候,其中的某些部分,在有充分依据的时候,仍应尽可能的恢复到它建造之初的那个样子。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圣索菲亚大教堂的修缮。这座建筑原为____教堂,在改为伊斯兰清真寺以后,原来6世纪绘制的早期基督____被覆盖在伊斯兰式的装饰之下了。现代文物修复者小心的剥除了表面的后世装饰,将早期圣索菲亚大教堂的墙面绘饰重新显露出来。
只有那些拥有充足的考古依据,如长时间的调研、测绘、解读、论辩和方案探讨等,充分了解其原始状况,因种种原因已遭破坏的对象,在十分必要的时候,经过缜密详细的复原研究和论证,将之恢复到原有的样子,“再现”它的历史与艺术信息,才是能够接受的,甚至是有意义的。
毋庸质疑的是,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将是21世纪建筑学的重要议程。从时下的全国范围看,城乡改造更新已是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但盲目的“大拆大建”和“拆真造假”正甚嚣尘上,而对木结构为主体的我国大量性建筑遗产究竟如何进行有效保护及合理利用,在保护原则与实际操作之间仍存在着一定弹性空间,而我们要如何具有针对性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需要提出一个较为妥当的 方法 。
参考文献:
[1]梁思成,为什么研究中国建筑,中国营造学社汇刊,七卷第一期。
[2]参见人民网驻法国记者郑园园文章《法国:视文化遗产如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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