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布奇诺有点
论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和谐发展摘要:环境保护与经井发展是辩证的兢一,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目前.日趋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已使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难以为继。所以,着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是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关键词: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谐统一,生态平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以生态平衡和资源丰富为基础和依托的。20世纪工业进步、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生态破坏、环境恶化的惨痛教训告诫我们:发展不应以毁坏人类美好的家园为代价,更不能以“征服自然”、“战胜自然”来炫耀,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1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是有矛盾的。首先,经济的发展必须受资源、环境的约束制约.只能在资源、环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才能有长久、持续的发展;相反,以掠夺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实现自身发展,必然遭到大自然的残酷报复。始于19世纪末盛于20世纪无节制的人类活动,高速度的工业进程,确实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们生活的地球难见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气候变暖、环境恶化、臭氧层破坏等“全球问题”日渐突出,成为自然界报复人类、妨碍社会经济发展最有力的见证,人类也因此陷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压力的矛盾之中。其次,保护环境、拯救人类却以巨额投资为前提,这无疑加大了发展成本,降低了发展速度,甚至直接带来经济损失。以我国为例,“八五”期间,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年均近400亿元,约占GNP的0.8%.而在“九五”期间,治理污染的投资总额达到4500亿元左右。另外,环境污染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也逐年增加 据国家环境环保局统计,1992年,环境污染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986亿元;1993年,在社科院的研究报告中,这一数据提高到1029.2亿元;另据世界银行估计,1998年水和大气污染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达到540亿元,占到GDP的8% ,我国每年由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占GDP的3%左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首先,人类生产、消费和发展始终是以一定的自然、资源、环境为物质基础的,自然条件的优劣、资源的丰缺、环境的好坏直接约束并影响经济的发展;而持续的符合环境保护的发展本身就是对资源环境的有效、合理利用,它有利于为环境的保护提供技术、物质支持,进而促使生态平衡、环境改善。其次,好的生态环境能表现出直接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旅游业发展中,那些对原始森林、原始地貌、动植物资源保护良好的地区,环境质量好了,地区身价提高,房地产升值,旅游人数增加,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并由此获得日益丰厚的回报,极大地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生产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上述关系要求我们既不能把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等同起来,也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一方面。经济发展必须考虑资源、保护环境,片面的就发展论发展,发展不仅难以为继,而且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最终只能是 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又必须以经济发展为条件,孤立地就环境论环境,环境保护就失去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应当在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统一中寻求可持续的发展。2全球环境状况及对发展的瓶颈制约2.l 全球环境状况1999年9月联台国环境规划署发表了(2000年全球环境展望》向全世界发出了令人心焦的地球“健康”状况,透露了我们的地球正在走向“毁灭”。报告指出,21世纪水资源短缺和污染将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目前,全球20%的人难以获得安全饮用水,而到2025年,全球2/3的人口将面对缺水问题,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的人将从今天的l4亿增加到23亿。50%的人生恬在没有卫生系统的地区。有20 的淡水渔类因水污染而濒临灭绝。另外,“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人类正在严重干扰地球上的氮平衡”,这种情况。“最终可能使淡水供应不再适台人类饮用”报告还列举了其他严重的环境问题:土地退化 臭氧层空洞、水土流失,过渡捕捞和城市空气污染等。所有这些都使人类防止环境灾难的任务“正变得越来越紧迫”。尽管这些情况已经引起世人注目,但由于各国解决全球重大环境问题的步伐落后于环境恶化的速度,必然使新世纪世界环境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即使当前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新恢复地球的生物多样性也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与全球状况相比,中国的环境状况有过之而无不及。据(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水体污染和水资源严重短缺。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多数城市地下水质污染有逐年加重的趋势,酸雨污染范围占国土面积的30%,污染程度居高不下。1999年,全国耕地面积净减43.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了17.5万公顷。森林火灾面积和起数比1998年都有所增加.病虫害发生面积达763万公顷 土地沙化严重,全国共有沙化土地168 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6%。气候继1998年度之后再度出现异常,自然灾害偏重。2.2 环境恶化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环境状况日趋恶化,表现为环境与发展不可调和的矛盾。一方面,人类在追求发展中.无节制的耗费资源、掠夺自然,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恶化;另一方面,环境恶化又从各方面阻碍、限制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的暴虐得到了自然界多种方式的惩罚,而每种惩罚都使人类几代人的发展成果遭受严重破坏,甚至使人类的家园毁于一旦。重新发展、再建家园往往又以对资源更集中、更快速的消耗为代价,这使经济发展受资源的硬性约束更为严重,造成发展— — 环境恶化— — 惩罚—— 再发展—— 再恶化—— 再惩罚的恶性循环。经济快速的发展不仅在实质上使资源己尽枯竭,环境严重污染,而且使得现存的很多产业和组织无法支撑、被迫关闭,停止发展。人们在另辟蹊径的过程中又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工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料等“垃圾”,在加重污染的同时、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顽敌。它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有人估算,我国每年因垃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50亿一300亿);而且进一步处理垃圾还需要巨额投资。以美、日为例,目前,两国仅为处理垃圾的花费至少在400亿美元、2 3万亿日元,保护环境的投资和治理其它污染的费用更是高得惊人,这无疑大大提高了经济发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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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一、开征系列环境税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1.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2.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3.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4.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而发达国家已占~,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一)房产税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二)土地使用税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三)车船使用税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一)筵席税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一)清理整顿乱收费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小老头and小胖子
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8-19 点击: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首要路径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因此为世界各国设定减排任务就成为国际气候谈判的主要方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目前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但是,中国自2008年超过美国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排放量还将进一步增加,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这一点在哥本哈根会议谈判中已经充分显现。美国和欧盟在2009年先后提出要针对来自不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国家的商品设置“碳关税”,则进一步表明这种国际压力的现实可能性。同时,中国国内也需要对现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进行转变和升级,低碳化、生态化的经济发展目标也强烈要求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就是对当前“内忧外患”严峻形势的积极回应。那么实践中应如何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呢?基本上有两条路径:一是命令控制型的直接管制路径,其主要方式是自上而下将减排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通过行政强制的手段进行碳减排。我国近年来推行的节能减排行动主要采取这一手段。二是市场驱动型的经济刺激路径,其主要方式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设置经济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导市场主体主动进行碳减排,形成自下而上的动力机制。①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均已证明,第一种路径强调行政管制手段的作用,这一被动性的方式手段容易发生“政府失灵”问题,运行中暴露出机制僵硬、效率低下的弊病。第二种路径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力量,作为一种全新的尝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并采用,而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征收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手段。相对于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而言,碳税(Carbon Tax)的开征较为简单易行,可以依托现有税政机构,无需新设机构;制度政策也比较公开、透明。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早在上世纪90年代北欧一些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挪威等国家就开始了碳税立法,并将这一制度手段广泛运用于实践。随后德国于1999年发起的生态税改革中包含了碳税的内容,英国于2001年开征了碳税性质的气候变化税, 2007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加拿大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先后开征二氧化碳税。此外,美国正在酝酿开征碳税;③日本也在考虑开征碳税,环境省2004年正式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碳税方案。因此,通过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征税以减少排放量,在前述国家中已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对于碳税立法问题我国一直未能予以充分重视,税法与环境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尚未真正和有效地确立。碳税立法在中国尚属空白,碳税手段还未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选择。立法上的缺漏在相当程度上昭示着理论准备上的不足。我国理论界对碳税立法的研究虽然近几年不断增多,但总体仍然薄弱。对于碳税立法的理论基础、实施方案、总体思路等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尤其缺乏对碳税立法的框架研究。基于此点,本文以碳税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为切入点,对我国的碳税立法进行框架式分析和讨论。一、征税对象的合理选择一般认为,碳税的征收对象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过程中,因使用含碳能源而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代写论文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碳税是以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制度宗旨,但并非所有的二氧化碳排放行为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比如,人类及其他生物基于基本的生理活动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就不应成为征税对象。有学者提出的针对个人普适性征收一定额度的碳税的观点,显然不具合理性。由于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是由含碳能源的消耗而产生,故征收范围的确定往往是具体到各类能源及其产品的消耗行为。根据能源结构的情况,传统能源主要是含碳能源,即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据此又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税目: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从碳税立法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碳税征收范围主要集中于石油及石油类能源产品(包括柴油及各类成品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其中,电力是作为含碳燃料(主要是指煤炭)的终端产品而被纳入征税范围的。各国在征收对象的选择方面,差异较大,一般都是根据本国能源结构状况加以确定。总体考察,石油及石油类能源产品一般都会被纳入征税范围,但煤炭和电力则未必,尤其在对电力是否征税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比如挪威就对电力行业实行豁免,不予征收碳税。这一方面是基于对双重征税的担忧,即许多国家主要是火力发电,其原始燃料就是煤炭。如果既对煤炭征税又对电力征税,可能构成双重征税。另一方面是由于对电力征税会影响到整个工业体系的成本,导致过重的税负。毕竟,碳税的开征还应到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可承受性。对于我国来说,煤炭在能源结构中占有重大比例,不仅是电能等的主要燃料,也是我国北方农村的主要供热能源,它“贡献”了最大份额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应当纳入到征收范围。对于电能则目前不应征收碳税,如果在初始阶段就把征收范围定得过宽,将会遭遇较大的阻力,不利于碳税的顺利开征。我们可视碳税实施后的具体发展,再进一步讨论是否对电力征税的问题。因此,我国碳税立法应将征收范围初步界定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含碳能源的消耗行为。二、征税方式的科学确定碳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指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计算数量的单位不同,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对于碳税而言,由于其征收目的是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其计税依据当然应选择从量计征的方式,这一点在各国碳税立法上没有任何争议。但是,从量计征是否就是当然按照能源消耗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为税基进行征收呢?理论上似乎应当如此。然而,实践中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和计算十分困难,虽然没有技术上的严重障碍,但对于征管机关来说十分不便,成本相对高昂。因此,大部分国家实际是按碳含量征税,用燃料的含碳量和消耗的燃料总量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丹麦、瑞典和挪威等),只有少数国家(波兰、捷克等)是直接对二氧化碳或一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④此外,还有一些国家碳税的计税依据不仅仅是能源燃料的含碳量,还会根据含能量,比如荷兰,其碳税计税依据是含碳量和含能量各占50%。从严格意义上看,这已经不属于标准的碳税,可能会偏离了碳税制度的设计初衷,使其在减排二氧化碳的功能方面打了折扣;但从实际操作上看,这样做的确大大方便了碳税的征收工作,降低了征管成本。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相对较低,在征收碳税时应当尽可能采取简单易行、成本较低的方式。这就要求我国立法中应当按照能源燃料的含碳量而非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而且,除非我国采取将碳税和能源税混合征收的模式,否则不应当将能源燃料的含能量也纳入到碳税的计税依据中。至于碳税和能源税混合征收,虽然为欧盟一些国家所采用,但总体而言不符合税制简化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也不利于碳税的减排功能在实际运行中的清晰传导。我国现阶段还是应当将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单独征收。碳税的纳税环节如何选择也是立法框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纳税环节的选择同样需要考虑促进碳减排的效果和征收的便利性问题。根据碳税的征收对象,可能的课税环节主要为生产阶段和消费阶段,即“上游”征税与“下游”征税。选择“上游”征税就意味着直接纳税人是含碳能源的开采、加工企业,这些企业数量相对较少,且成点状分布,征收起来较为方便。但由于其远离能源产品的消费终端,碳税的价格信号传递效果呈递减状态,促进碳减排的效果相对较弱。选择“下游”征税则意味着能源产品的最终消耗者———使用能源的企业和居民是直接纳税人,这些企业和居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征收起来十分困难。但由于直接向二氧化碳排放者征收,碳税的价格引导效果最为显著。在实践中部分碳税的征收往往会采取折中的方法,即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我们称之为“中游”征税。我国应当根据不同的含碳能源产品选择不同的征收环节,从而兼顾征收成本和减排效果两方面的目标追求。对于一次性能源产品,包括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等,可考虑在上游的生产环节进行征收;对于成品油、煤油及液化气等二次能源产品,则考虑在中游的销售环节进行征收。至于下游的消费环节,一般不应考虑。三、税率的灵活设置税率无疑是碳税立法中最敏感也最重要的要素之一,税率的高低决定了税负的轻重,也影响到碳税的实际效果。碳税税率水平的设置十分复杂,一方面要考虑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标任务,另一方面也必须关注纳税主体的税负承受能力。除了这两方面的基本要求外,税率设置的技术和策略也相当重要,直接影响到碳税的实施效果。加之碳税尚未被所有国家采用,如果考虑到其对本国企业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不利影响,税率问题更应当谨慎考虑、灵活设置。从瑞典、德国等国家的做法看,在征收的起步阶段应采取较低的税率,给纳税主体留有一定的缓冲期,然后再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升高。当碳税征收进入到成熟阶段后,也要根据具体实施情况灵活调整税率。比如,瑞典在1993年基于工业部门国际竞争力下降的问题,对税率进行了下调。同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含碳能源产品对碳税的敏感度也不大相同,这也要求立法者应在税率设置上予以分别考虑,比如实行差别税率,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针对行业差别,通常的做法是,对于适应能力较强的领域,设置正常或较高的税率;对于适应能力较弱的领域,比如能源密集型工业,设置较低的税率。针对产品差别,一般对含碳量较高的能源产品课以较高的税率,对含碳量较低的能源产品则课以较低的税率,从而加大碳税的调节力度。以英国为例,其气候变化税的税率设置是灵活多样的,它虽然并不直接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关,但可以折算成二氧化碳排放单位。具体是根据能源的种类而设置不同税率,比如电能是0. 43p/kWh,天然气是0. 15p/kWh,煤炭是,液化石油气是0. 96p/kg。其折算成二氧化碳排放单位就是—£/tCO2。⑤中国在设置碳税税率时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本国的特殊国情。重点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在碳税初征阶段,应对其社会可接受性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采取低税率的做法,逐步提高税率水平。当然有学者认为较低的税率在实践中碳减排效果可能不佳,不如不征。对此我们应当认识到,一方面税率设置是一个逐步加大力度的过程,不应毕其功于一役;另一方面,碳税并非唯一促进碳减排的手段,只是减排机制中的重要一环,还需与行政的、碳交易等手段相结合,因此碳税制度不应承担碳减排的所有任务。二是在碳税征收过渡期结束后,应建立动态的税率调整机制,根据碳税实施效果进行及时调整。三是要区分不同的行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于能源密集型行业,比如钢铁业、电力行业等,其低碳化转型的压力较大,应当适用较低的税率。最后是要重视我国能源结构的现实情况,针对煤炭能源占比较高、大部分为中低收入阶层所消耗的问题,对煤炭能源征收的碳税税率不应太高。四、税收优惠措施的适当考虑从碳税优惠的国际经验看,虽然不同国家间的区别很大,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对能源密集型工业和面临较强国际竞争的企业的负面影响,或者是对低收入居民进行保护,也有一些是出于同其他减排政策综合使用的考虑。⑥在税收减免方面,多数国家基于效率的考虑会对能源密集型行业进行减免,比如瑞典对采矿、电力行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征碳税,对能耗较高或国际竞争力受到较大影响的部分工业部门则减征50%的碳税。另外,许多国家还会根据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的要求,对生活成本受到碳税严重影响的低收入阶层进行税收减免,确保其生活福利不因碳税征收而产生大幅下降。在税收返还方面,对于那些减排效果显著、或者大幅增加节能减排投入、采用了先进的碳减排设施和技术、提高了含碳能源的利用效率的企业,给予税收的全部或部分返还。也有一些国家比如荷兰,对教育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公益单位实行优惠政策,给予高达50%的税收返还。我国的碳税立法也应当按照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制定有效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系。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由于能源密集型行业(比如电力行业)和收入较低的阶层(比如广大北方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居民)承担税负的能力较低,应当给予税收减免或返还。基于税收效率原则,国际竞争力受损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应当享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返还。而对于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设施、积极主动进行碳减排、减排效果比较显著的企业,无论是基于公平抑或效率原则,都应当给予税收减免或返还,这也正是碳税调节效果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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