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小的土拨鼠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fionazhang77
隐私就是私事,个人资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大资料时代下的隐私保护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大资料时代下的隐私保护探究全文如下:
自从2012 年以来,大资料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提及的概念。大资料的核心技术在这两年时间内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其商业价值也不断重视,全社会各行各业都在这一概念中发现了新的发展方向。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方向是通过大资料技术分析相关使用者的行为习惯,从而使营销行为更加具有方向性与目的性,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相关工作的效率。
随着资讯储存成本的不断下降,大资料分析工具的日益完善,并且很多企业与 *** 都已经发现大资料的价值,并投入了很多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大资料时代中的隐私安全问题成为了全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很多使用者相关资料被利用的时候,使用者对这一情况并不清楚。大资料技术将个人的生活行为习惯投射在网路中,使得使用者失去了安全感,给使用者的隐私带来了更大的威胁。
一、大资料时代下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在计算机网路领域,个人的隐私问题早已经是关注已久的问题之一。大资料时代的到来,使得这一问题的弊端更加显著,影响更加巨大。大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应用完全是基于因特网,而因特网与传统资讯传播渠道具有非常显著的区别,具有大众传播方式与人际传播方式的很多特点,比如互动性、及时性、多元性等特点。但是由于网路环境中每一个人都是虚拟存在的,资讯传播某种意义上处于匿名传播的过程,具有非常隐蔽的特点。
网路环境中的资讯传递特点使得对于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产生了很多变化,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手段更加智慧、隐蔽,侵权的行为方式更加多样化,侵权客体的范畴更加扩大,能够造成更加严重与恶劣的影响。在大资料时代,传统的个人隐私的保护手段:告知与许可、模糊化与匿名化被逐渐破坏。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大资料时代资讯传播的特点,分析个人隐私权利侵害行为的产生与方式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隐私基本概念阐述
隐私权是一种权利,是近代文明的产物。在1980 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者在《隐私权》的论文中首次对隐私权给出了定义。作者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个人自然人都用于决定自己的事情不被外人所知道的权利,也具有不被其他人所打扰的权利。但是对于隐私权的精确定义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定论。不同国家的学者都是在学术思考的情况下,根据不同国家的社会风俗对隐私权给出了定义。
通常对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具有不同思想。部分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与财产全相同的地位。人格权有财产并没有联络,一旦隐私权被侵害,被侵害的人在心理与情感上会遭受创伤。但是一旦隐私权与私人的金融资讯、工作资讯等私密资讯联络之后,还会对被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根据以上所述可以看到,隐私权应该包含与公共权益无关的私人资讯、私人行为以及私人空间所具有的控制与保护的权利。网际网路普及之后,个人隐私权在网际网路世界的定义则是公民在网路上享有私人空间,私人资讯受法律所保护,不应被他人非法侵犯、利用与公开。
三、大资料时代下个人隐私权利的问题描述
在网际网路出现之前,对于个人资讯的收集工作的工作量与效果是非常困难的。随着网际网路的普及,个人资讯的手机更加容易,成本非常低廉,但是其商业价值则日益显著。网际网路时代,个人资讯包换了电话号码、家庭地址、邮件地址、购买记录、收支状况等不同资料。在大资料时代,使用者个人资讯的获取渠道被大大扩充套件。
基于网路传播层面,一旦使用者登陆网站,伺服器将把使用者的登陆名、登陆密码、浏览记录、IP 地址等资讯都会暂时保持下来。而使用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Cookie 将会记录使用者浏览商品与购买商品的过程。相关网路上也公司通过Cookie 分析使用者的浏览习惯与购买行为,统计相关广告介面的点选率,从而调整自己广告面向的范围。这种行为极易导致个人资讯的侵权,使得公众在网路活动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个人资讯被商家随意蒐集与利用,导致公众的个人隐私问题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四、大资料时代隐私保护策略分析
在大资料时代,各个国家关于资料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大资料时代的隐私保护策略。
立法角度。本文认为大资料时代的个人隐私权的立方应该考虑两个方面。首先,应该完善现有法律。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给予其明确的法学定义。对不同法律适用领域下的隐私权的侵害责任认定问题在相应的法律条目中给出清晰的规定。对于侵害个人隐私导致的经济损失与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应该给与明确的规定,使得相应的侵权索赔有法可依。其次应该制定相应的网路隐私保护法。
行业自律角度。行业自律对于大资料时代的人格隐私保护将会起到极其关键的辅助作用。通过行业内部制定自律公约,对于隐私保护的原则与日常行为规范等给出清晰的解释。尝试进行第三方机构的个人隐私保护安全认证,如果满足网路隐私保护合格标准,将由第三方颁布合格的证书与几号。这一方法与行业自律公约相结合,建立公众信任,实现自我约束。鼓励资料从业人员加大隐私保护技术的技术开发,未雨绸缪,在大资料真正普及之前,建立良好的大资料安全环境。
学术论文读后感 我读的论文题目是《Progressive authentication: deciding when to authenticate on mo
在大数据时代下,不管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样的,个人隐私很难做到100%的保障不泄露,这个论调好像比较不符合主流。这就是现状,所有从个人角度来说,自己注意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的权能主要包括: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权,生活信息保密权与隐私利用
网络方面的论文可以在键盘论文上看下,我之前也是找他们的写作老师帮忙的,挺专业的,没几天就帮我搞定了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