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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沐渔的天堂
首页 > 学术论文 > 武大教授三篇论文被国际期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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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头的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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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不是一个人的现象,而是社会现象,是一个区域的高发现象。究其原因,论文署名作者或不具备足够的完成科研的能力而强行推出论文成果;或是署名作者一路投机取巧,只会用虚假的论文结论编造出来,公之于众;或是单位机关对于作者有论文数目要求,必须达成什么样的标准有硬性规定,所以才会论文造假,略禁不止。此类写论文的人不是在做科研,而是在做职位升迁,在做仕途。须知前不久俄罗斯也发生了一件官员进行兼职科研活动,挂职提升履历的事情发生,其结果是涉事官员被辞去公职,不仅没有偷成鸡,反而蚀把米。在俄罗斯那样一个腐败严重,举世闻名的国家,尚且不断追求学术的纯洁性,避免政治染指学术活动,防止腐败的污垢浸染到科研教育领域。而在中国,这样的挂名现象却并不少见,官员也是教授,官员也在搞科研。他们没有时间,更没有精力,却仍然为了履历显得丰富多彩而绞尽脑汁,穷其职权来换取一个教授职称,一个博士学位,试问这样的官员,究竟应该用什么来打动模式审核的裁判?用什么来完成博士毕业的论文要求?用了多少时间来完成别人多年坚持才得以完成的学业?在这,在这样的教育系统中,权不仅可以换钱,还可以交易学位,交易名利。这样的乱象,靠什么来维系学位的权威性?靠什么来保证论文的质量?只有真正在做科研,做的是自己的科研,做的是实事求是的科研,才能够减少论文造假的数量,提升论文成果的质量。科研是严肃的,更是严格的,是可以经得起别人去实践检验,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中国科研韩春雨的结论正确与否尚无定论,论文造假也是泛滥成灾。究其原因,是社会风气太浮躁,人们太急功近利,对于科研也满是功利气息,把投机取巧的习惯带到了这种本不允许其存在的领域。科研不是工厂流水线式的工业生产,科研需要科研人员静下心来,需要相关单位机构耐得住性子,更需要这个社会,这个国家,报以正确的态度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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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撑了别跑

据报道,在“107篇中国论文被撤稿”事件发生后,近日施普林格出版社旗下期刊《细胞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Cell Biochemistry and Biophysics)》再次发布撤稿说明,撤销3篇出自中国作者的论文。其中一篇涉及重复发表,两篇涉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资料的情况。

报道称此次撤稿事件中的作者以及所在单位,其中陕西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科研科的工作人员回复称,“已经知道了撤稿这个事情,正在跟学校调查,但结果还没有出来”,其他问题则不方便透露。

据悉施普林期刊在“作者指示”中明确提出,提醒作者注意“在出版的作品中,嵌入的插图、任何可想象的类型的数据、引文等等一些内容,都需要版权所有者的书面许可,才能在手稿中使用和确认。”而本次被撤稿的3篇论文,出版方认为作者涉嫌使用了未经授权和许可的资料以及其他团队的手稿。

施普林格总部对外发言人回复称:“此次撤稿为普通撤稿,与此前发生的Tumor Biology撤稿没有关联。相关情况,请参考撤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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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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