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faceonlyme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草本Jing樺
属于违法。而不是单单的侵权行为。我国的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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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版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版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那么微信原创文章受版权保护吗?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微信公众号文章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版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对版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版权人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版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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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微信公众号?
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兴事物,“微信公众号”短短几年时间就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微信公众号作为信息载体标识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突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将他人商标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误导消费者。
2、微信公众号分享的内容侵犯或者被侵犯著作权。
首先,微信公众号作为网络信息发布传播的载体标识,具备标识信息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从商标角度保护微信公众号理所应当。那么为了保护公众号不被他人仿冒,需要如何进行商标布局呢?
一、微信公众号要申请什么形式的商标?
商标的形式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微信公众号展示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表现为“头像+文字”的形式,由于头像部分展现的图片很小,长宽仅为厘米,所以一般选择显著性较高,并且构成要素简单的图片展示。文字部分可以采用品牌+业务范围的形式展现。
例如: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的微信公众号
1、头像部分主要分为:
a.图形头像,如:“”(最优方案);
b.文字头像,如:“畅科”;
c. 组合头像,如:“”。
2、文字部分主要分为:
a.公司名称,如:“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b.企业字号/品牌,如:“畅科”;
c.企业业务,如:“畅科知识产权”(最优方案)。
因此在对微信公众号申请商标保护的时候,最常用的方案就是分别申请“”和“畅科知识产权”商标。
目前商标审查中采用文字、图形分要素审查,因此申请组合商标时,若商标中某一要素存在风险,则商标整体存在风险。通过商标申请将图形、文字分开进行保护,一则降低因某一元素而为商标整体带来的风险,二则便于商标拆分使用。综上,在公众号的实际使用中,头像部分可使用单一要素图形,文字部分可涵盖企业字号或品牌名称,另外,可根据公众号实际使用情况,对微信公众号中特色模块名称进行保护。
二、微信公众号要申请哪个类别的商标?
我们根据其相关特性做了一些分析:
1、根据“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例如提供阅读各种信息、文章的服务,与41类4104群组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较为贴切。
2、根据“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及推广功能:例如可建立网上商城、实现宣传推广等功能,与第35类3501群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3502群组“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3503群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较为相近。
3、根据“微信公众号”提供的主体:与第38类3801群组“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更为类似。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微信公众号”主体注册相关商标,至少要涵盖第35、38、41类三个相关类别,其他类别可根据行业细分进行选择。
此外,作为公众号的所有者、运营者,为了更全面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畅科建议尽量搭建全面的基础商标框架(大类注册或全类保护),避免遭遇商标抢注,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三、如何避免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侵权?
1、明确微信公众号内容来源;
2、转载/引用他人声明不得转载作品应征得原创者同意;
3、转载/引用他人作品须注明来源(声明不得转载除外);
4、微信公众号中头像、字号、品牌通过商标进行保护;
5、原创图片、文章进行著作权登记。
四、微信公众号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侵权行为发生时,除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外,也可通过微信提供的渠道进行投诉:
1、可通过PC端(电脑)访问网址: > 投诉维权 >公众号侵权行为,根据页面指引及侵权投诉指引进行投诉。
2、如果被抄袭的文章系已发表在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文章,可以在手机客户端打开需要投诉的文章页面 > 在底部右下角点击“举报”按钮 > 选择“抄袭公众号文章”,根据页面指引进行操作。
信息来源:畅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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