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晓雯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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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深海R蔚蓝
加强会计监管,随之成为各国市场管理者的政策之重,会计监管研究在我国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会计学专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该研究通过阐明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概念,明确会计监管的要素,比较分析其他 *** 部门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和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异同。进而,从平衡电力市场关系、输配电企业的垄断性、石油天然气准则等方面阐明对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必要性。最后依据我国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现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具有较高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输配电企业 电力监管 会计监管
文章通过阐明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进行会计监管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的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现存问题,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程序,给出完善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1相关理论概述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以规制经济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为重要理论基础。
规制经济学理论
我国的输配电通过物理电网进行,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同一段电路,一般由一家输配电企业建设。输配电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需要进行会计监管,以缓解由资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 *** 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价格管制和市场进入的管制两方面。 *** 通过实行限制新企业进入的政策法规,以保证行业的独家垄断地位,实现规模效益;另一方面, *** 通过管制企业定价,保证资源配置效率,防止垄断企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管理论
所谓会计监管是指, *** 或 *** 授权部门从会计目标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条例、法律法规,并据此管理、监督、指导、控制会计活动。我国的输配电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严重的资讯不对称问题,使得会计监管非常必要。具体的会计监管内容分为会计监管制度的制定与会计监管的实施。会计监管制度的制定是预先制定规范会计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度,如会计行为道德规范、会计准则、会计资讯披露规范等。会计监管制度的实施是根据监管制度管理、检查、控制会计活动。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股东至上理念的挑战,该理论认为经济性的管制并非是为特定产业或企业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福利的增加,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的。依据该理论,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不仅提高企业自身效率,还能从整个市场利益相关者视角考虑,增进整体的社会福利水平。电力市场由电力市场投资者、电力输配电企业、电力使用者等构成了利益相关共同体。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关键在于对输配电成本相关的会计资讯披露和会计核算。
2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必要性分析
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内涵
会计监管包括会计人员对本企业经营活动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者对会计资讯的外部监管。监管可分为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两类,经济性监管是在资讯不对称或自然垄断的领域, *** 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价格、服务、进入、退出、产品质量、财务会计等加以监管;社会性监管是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出发,管理限制特定经济活动的实施。电力会计监管的构成要素包括电力会计监管的主体、客体、目标、内容、依据等。
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本研究从输配电企业的自然垄断性、我国石油天然气准则、电力市场相关者利益的平衡这3个方面详细说明对输电配电企业的监管必要性。
输配电企业的垄断性在输电领域中,需要电压很高、电力输送量大的输电线路构成输电网,将发电厂产生的电能输送到电力需求点的配电网上。该领域的沉没成本大、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在配电领域中,由输送量较低、电压较低的配电线路构成配电网,将电能由输电网分配到千家万户的电力使用者处。配电领域存在较大的固定成本沉没性,以及明显的密度经济效益。输电网和配电网将发电厂与分散的电力使用者连线起来。
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示范作用石油天然气行业与电力输配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经济垄断性特征。两者具有沉没成本大、资产专用性强、成本劣加性等垄断性行业特征,其生产经营过程都充当连线生产者与使用者的网路型产业。我国颁布的《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对该行业的会计监管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天然气石油的价格形成。
平衡电力市场的相关者利益电力市场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电力使用者、电力市场投资者、输配电企业等。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在不一致性,电力市场的投资者目标是获取高的投资收益;输配电企业是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电力使用者的利益是寻求合理电力价格。电力会计监管有利于平衡上述三者间的利益。通过电力会计监管,促使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制定电价,提高输配电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从电力使用者角度来看,会计监管制定合理电价,利于优质电力产品的获得;从电力投资者角度出发,合理的输配电价格,有利于电力投资取得期望收益。
3完善电力会计监管的建议
针对于我国的电力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问题,借鉴国内外的宝贵经验,对完善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要明确电力监督委员会的会计监管职能
在《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电力会计监管职能。明确电监会的会计监管职能与法律地位,需要完善与修改《电力法》,补充新形势下新的法律内容;再根据完善后的《电力法》,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条例》中的会计监管内容;另外还有明确其他法律与《条例》上的交叉内容。我国的电监会职责明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将为电力行业的稳定高速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制定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
目前,我国缺乏电力会计的监管制度,面对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与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种种问题,建立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制度是必须要采取的措施。建立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首先,要正确处理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与电力监管会计制度的关系;其次,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应分开核算成本费用和输配系统的资产;最后,应站在监管角度制定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面对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中的现存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制定,构建合理的电力会计监管制度,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黄桂芳.关于我国产业监管体系再造问题的研究[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2005.
[2]张文泉,方彬.管制理论与电力监管[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43:26.
摘要: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上市公司参与的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所涉及的会计资讯的披露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目前国家性会计监管体系已经显示出了一定的发展滞后性。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监管
一、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涵义
会计监管是指具有监管权力的主体在一定监管措施和监管法规的约束下对监管客体进行约束和控制的行为。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多,会计资讯披露制度也越来越规范。然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事件层出不穷。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数量的年分布情况,财务造假事件颁发给现有的会计监管制度敲响了警钟,并促使我们开始对会计监管模式进行重新思考。如何在技术和制度上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成为迫切的问题。
二、上市公司财务监控指标体系的设定
有效辨别虚假的会计资讯是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的核心内容,通过充分考虑上市公司会计资讯的可得性以及可操纵性,本文建立了针对性较强的财务监控指标体系,作为会计监管的时间视窗来实现公司的财务预警,监测财务异常,提高会计监管的有效性。
一上市公司财务异常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异常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会计钩稽关系的不正常。钩稽关系是指会计报表之间相互配对的指标出现了异常,逻辑上不合理,这说明会计报表的编制出现问题;
2年度变动异常。如果不同年度的经营资料出现明显的异常,则显然违背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规律;
3横向可比异常。如果财务报表的资料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也说明公司财务出现异常。
二上市公司财务监控“四维指标”体系
从完善公司会计监管体系考虑,财务监控应包括对公司全部经营状况进行稽核的过程,要综合考虑财务指标的可行性,设立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发展能力等指标。
1.反映公司偿债能力的指标公司的债务状况是会计监管主要的考察物件,偿债能力过低会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引诱财务造假动机。监控公司偿债能力的具体指标包括:
1资产负债率。此指标反映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如果比率过高,则说明公司的债务负担过重,会对公司长期支付能力形成潜在威胁。
2流动比率。该指标用来衡量公司资产流动性的大小,反映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如果指标过低,则说明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公司有可能面临技术性清算;
3速动比率。该指标越高,则表明速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保证度越高,一般来说,正常的速动比率为1,下限为,如果比率过低,则说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偏低。
2.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主要指标包括:
1主营业务利润率。该指标用来评价公司的获利能力,数值越高,则说明公司的经营业绩越好,发展潜力也就越大,不易发生财务危机;
2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适用性比较广,主要用于分析投资者的资本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越高,说明公司能够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就越高,公司充满生机,财务状况健康;
3每股收益。该指标越高,则说明普通股投资效益越好,股东相信公司的良好发展前景,公司财务安全。
3.反映公司发展能力的指标主要指标包括:
1销售收入增长率。此指标反映了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增长能力,是对于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量化资料。此指标越高,则公司的发展潜力就越大,短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就越好;
2总资产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总资产增长情况,总资产越高则说明公司的规模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就越强,不易发生财务危机;
3权益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的净资产变化情况,指标数值越高,说明公司的净资产年增长情况越稳定,股东的权益有保障,不易发生财务危机。
4.反映公司营运能力的指标主要指标包括:
1流动资产周转率。此指标用来说明每1元流动资产所支援的销售收入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越高,说明公司使用流动资产的效率越高,财务危机发生概率小;
2应收账款周转率。此指标用来衡量每1元应收账款投资所支援的销售收入比率,应收账款是由赊销引起的,该指标越低,表明公司收账能力越强,资金回收越快,经营效率也就越高;
3存货周转率。表明每1元销售收入需要的存货投资,存货周转天数不是越少越好,存货过多会浪费资金,存货过少则不能满足流转需要,在特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下存在最佳的存货水平。
三、上市公司财务异常指标的判定及会计监管完善
一上市公司财务异常指标的判定
1.偿债能力指标的判定上市公司的一些财务操纵手段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质量,例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虚增无形资产以及计提折旧不足等舞弊手段都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质量下降,造成虚假资产过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正常运营构成一定的潜在威胁。考察公司偿债能力可以通过比较公司的流动资产比率而获得直观结果,如果公司的流动资产比率显著异于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则需要考虑是否为经营因素以外的人为造假原因导致这种财务异常情况的发生。此外,在本文介绍的偿债能力指标以外,还可以通过考察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专案在总资产中的比率是否正常来判定财务执行情况。
2.盈利能力指标的判定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实践表明,“其他业务利润”专案通常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操纵的针对指标,然而,对公司非经常专案的监管会涉及重要的关联方,比如地方 *** 等部门,这就使得相关监管工作需要得到关联方的支援。此外,公司可能会隐瞒对非经常专案的披露,造成会计监管工作的无效性,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可以使用公司盈利能力指标来综合判断非经常性专案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例如,如果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而非经常性损益专案较高,那么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操纵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3.发展能力指标的判定公司的销售额需要以公司的发展能力作为支撑,衡量公司发展能力的指标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资产数量情况。如果公司出现经营困境,实际销售业绩滑坡,而会计报告期间的财务操纵使得公司的发展能力明显超出行业其他可比公司,则可认为公司出现了财务异常,会计监管机构有必要稽核公司在下一个年度操纵利润的可能性,这类公司值得相关的机关部门进行重点关注。
4.营运能力指标的判定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专案也往往成为财务操纵的工具,经常性业务活动中的财务舞弊现象可以在成本、费用以及存货等会计科目中得到反映,例如,财务操纵使得公司的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的其他可比公司,但是反映在公司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金附加失去彼此间的对应比例关系,则会计监管部门在对公司经常性销售活动进行监管时,就应有意识地核查公司营运能力指标与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数量关系,以进一步分析公司是否出现财务异常情况。
二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完善
当上市公司的财务操纵行为通过上述财务指标得到反映后,会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联合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深入调查。一般情况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事务所和证监会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主要外部监管者,具体的外部监管措施可以包括会计事务所尽职审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对于不合标准的财务报告应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严格监控,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可能出现财务操纵,应派出监管人员进行实地分析与盘查,确定与财务操纵有关的怀疑物件;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发行审查过程中采取严格的审查制度来分析财务报告的真实度,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财务舞弊现象。此外,构建上市公司的高效会计监管模式应时刻注意以 *** 强制力量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力量为辅助,这样在保持会计监管独立性、权威性以及针对性的同时,也充分赋予市场在会计监管中所发挥的自动调节力量,“ *** -市场”的双重监管模式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具有根本保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主体多样性, *** 应明确监管主体各自的职能和监管许可权,避免监管主体间过多的权利交叉现象,减少责任推脱。在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绝对依靠会计事务所进行上市公司财务监管是缺乏效率的,发挥社会多方面力量才可以引领和帮助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走向成熟。事实上,会计监管的最终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自身出现财务危机,只有切实有效的内部监管才能够深入把握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和财务资讯,从源头上杜绝财务舞弊,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是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重中之重。
结束语
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上市公司参与的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所涉及的会计资讯的披露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目前国家性会计监管体系已经显示出了一定的发展滞后性。实际上,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体系是与时俱进的系统性工程,更新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多方面因素都应考虑到这项工程中来,提升会计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同时并举的重要性,最终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
参考文献
1、二十一世纪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需求分析秦荣生财会通讯2003-10-15
2、高职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改进刘尚林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1-01-15
琳子Yulander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对于监狱系统的实际工作已变的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监狱规范化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监狱精细化管理的实践思考》
摘 要 精细化管理是现代监狱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监狱精细化必须认真处理好“精”、“细”、“严”、“实”四个方 面相 辅相成的关系,重点始终坚持监管改造工作“法制化”、“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的本质要求。同时,决策者的决心和把握好精细化的“度”事关精细化实施的成败和成效。
关键词 监狱管理 精细化 监管改造工作
推行精细化管理是现代管理的趋势。引进和着力实施精细化管理策略和 措施 ,是适应监狱法治和社会行刑文明的需要。它对于进一步强化监狱管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强监狱整体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益,进一步发挥监狱在法治、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
一、监狱精细化管理的意义
(一)精细化管理是当代社会政治文明语境下监狱管理的必然选择和必经过程
精细化管理最先源于 企业管理 学,是 企业运营 管理科学化、有序化的一种管理系统,它的内涵在于要求管理达到一种资源协调、组织优化、运转持续平稳、绩效明显的状态。
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学说,“精细化管理”理念的提出,具有双重的指向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它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对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的一种反拨和刷新;另一方面,则是根据被管理者普遍存在的一些共性化弱点而做出的技术性、建设性设计,使管理的质量和效益能更加显著。
监狱管理以人为中心,组织过程集任务执行(刑事执法、监狱管理)、情感转化(改造罪犯、重塑社会人格)和社会角色履行(彰显社会正义、帮助罪犯回归社会)于一体,管理的基点也是针对人所共有的惰、贪和粗等弱性特点,因而,也必须要通过精准的“管”(监督和控制)与细致的“理”(指导和服务)作用于监狱警察和罪犯两个主体,来实现监狱监管改造的组织目的。
新中国监狱的管理史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拘役所,近百年来的探索,运用实践了许多方式,大体上呈现了由人治向法治,由强制到契约,由粗放向精细转向的趋势,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引导下,监狱越发注重人权保障,越发重视监狱行刑与管理的社会效益。因而,精准地执行刑罚,细致地改造罪犯,保持常态化的罪犯改造质量,是当代监狱必然的追求。
在此背景下,监狱引进和实施精细化管理策略和措施,是要将已知的一些科学 管理知识 与监狱行刑管理相衔接,试图在监狱运行中通过准确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使监狱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更加协调,各个部位运转能达到最佳结合,从而使监狱行刑的法律和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
借鉴企业精细化管理的原理,监狱精细化管理的内涵更具有特色。所谓“精”,就是去劣求优,不断提炼监狱管理的精到,提高监狱行刑的精准,从而找到解决监狱改造罪犯的最佳方案;所谓“细”,就是由粗入微,由表及里,探究根由,从而找到罪犯罪由与改造质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细”是精细化的必然途径,“精”精细化的应然结果,“化”是精细管理所要求达到的一种相对持久的状态。这种状态一要形成体系。包含监狱管理中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刑罚任务的执行过程;二要保持常态。即,监狱管理形成持续的、稳定的体系和模式。
(二)精细化管理是提高监狱管理质量,推进监狱准确执法的有效途径
管理是监狱全部工作的基础和落脚点,监管改造工作的成效源于管理的质量。监狱机关借鉴和实施精细化管理不是简单的概念移植,而是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
监狱安全工作需要精细化管理。保持安全稳定是监狱最基本的政治与法律责任。在监狱运行过程中,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得到安全保障,每一项工作也都必须能保障监狱安全。因此,监狱的每一项制度都要完善,每一个从事监狱工作的人都要得力。监狱的制度之间,工作之间,警察之间,以及三者之间都必须是无缝衔接,达到协调运转的状态。传统粗放式管理的突出缺陷就是往往只只强调最优,对明显存在的缺陷视而不见。精细化管理则恰恰是要求我们从最薄弱处入手,强调缝隙间的紧密,不允许出现任何人为的疏忽、明显的缺陷。
监狱准确履行职能需要精细化管理。监狱执法是是一项极其严肃工作,不仅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声誉和法律的威信,更涉及到执法对象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法治秩序构建。精细化管理要求每项工作都要精密周到,每项关于安全防范的制度都要细致入微,每项 教育 矫治方案要精致到由表及里。在制度与制度、工作与工作、部门与部门、人与人之间都要“化”为一体,融合无间,最大限度地保证执法工作的严肃性,避免不应有的失误和差错。
监狱全面质量建设需要精细化管理。国家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监狱必须提高执法和改造罪犯质量,强化监狱全面质量建设刻不容缓。适应这一要求,监狱管理必须从理念到方式上都要由随意化向规范化, 经验 型向科学型,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其中,精细化是举足轻重的一环。运用精细化管理系统推进监狱管理,从监狱管理的每个细节入手,促进监狱管理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监狱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监狱精细化管理是指在监狱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精益求精。即,做到“精”、“细”、“严”、“实”。四个方面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都不能反映精细化的本质要求。
(一)精在谋划
1.工作思路精确恰当。对于监狱单位来说,能否保持生机活力,实现监狱工作的安全、准确和文明,主要取决于工作思路是否恰当。“思路精确恰当”是指:谋划精,判断准:第一是夯实基础,落实制度,充实保障,努力向基础要安全,向制度要质量,向保障要监狱管理特色。第二是实中求稳,稳中求精,精中求特,以不变(制度化)应万变,以时间(快节奏)换空间,以技术(信息化)求效率。可以说,没有情况清,就不会有判断准,没有判断准,也就不会有谋划精。
2.工作目标精准明确。保持目标的精确与管理的精细化之间密切关系。目标是旗帜,旗帜鲜明,精细化才有动力;目标是引领,引领正确,精细化才有方向。目标并非越高越好,关键在于既切合实际,又催人奋进。最好设置在“跳一跳摘桃子”的临界状态。做到大目标能鼓舞人心,小目标能给人信心,循序渐进,由近及远,由此及彼地不断向前推进。
3.工作流程精细巧妙。工作思路一旦确定以后,能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执行力好坏就成为一个关键的因素。实践证明,即使在一个全部由高学历、高素质人员组成的群体里,而且人人具有独当一面的能力,但假如工作流程设计得不合理、不精巧,其执行力也会大打折扣,甚至事倍而功半。在目前监狱警察总数缺口较大的情况下,要注重了对各项工作实际运行流程的科学设计,做到以精胜难、以巧驭繁。
4.工作保障精细周到。在推行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利益的摩擦、 思维方式 的碰撞和技术手段上的裂痕。需要高度重视服务保障工作,千方百计消除监狱警察的后顾之忧,努力弥补各种硬件设施、基础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创造一个能令广大监狱警察心悦诚服、主动参与精细化管理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监狱要多想多做上级领导要求,监狱监狱警察拥护,罪犯积极参与的工作;多想多做有利于监狱稳定,改造增效,监狱警察得益的工作;多想多做事业得到全面发展,监狱警察得到全面进步,罪犯得到全面改造的工作。
(二)细在过程
管理本身就是过程。精细化管理,重在怎样使整个过程精细起来。
1.健全工作操作细则。精细化作为一种现代管理理念,必须嫁接在一套与具体实践工作相匹配的操作细则上。对监狱各项工作制定流程说明和实践操作指导书,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监狱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这样既可以防止管理随意性,又可以逐步实现规范化。每次都精细一点,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就能不断提高。
2.重视工作规范细节。监狱管理,功夫在日常琐事与执法细节。要求管理方案滴水不漏,执行过程一丝不苟。譬如监舍物质“四定置”、“四定位”、“四室规范”等一系列管理规定,把管理的触角延伸到了罪犯生活的各个细微之处,这样,把整个管理过程都纳入到了精细化管理的体系之中,才能取得管理实效。
3.抓住工作推进细目。管理工作精细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看工作有没有推进细目。建立目标考核办法,设立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做到年度工作有行事历,月度工作有鉴定目录,每周工作有推进表,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保证监狱管理工作的顺畅运行。
(三)严在执行
精细化管理的精髓在于对各项制度、各项操作流程的严格遵守。监狱管理精细化也离不开对制度及流程的严格执行。
1.树立法制权威。新的管理制度的确立与实行,必须采取先僵化,再优化,再固化的强制措施,防止人性弱点带来的干扰,更要防止因人的幼稚创新改变制度原来的模样,要克服人的思维惰性和性格缺陷,不断地用机制来管理人,用制度来约束人,充分发挥严格是管理的热炉效应,保证 规章制度 的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2.牢固确立三个体系。在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检查考核体系和奖罚兑现体系。这三者之间不可或缺。切实发挥这“三个体系”对事、对人的管理约束作用,确保每一件事都有人管,每一个人都在被管理中。
3.及时 总结 和修订流程。执行的严格蕴含了对制度、流程的及时修订完善。一方面,通过严格的执行考核,发现制度及流程存在的问他,另一方面,通过对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及时完善,进一步强化制度的科学性和流程的合理性,使监狱各项管理更加完善有成效。
(四)实在常态
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常态化是监狱管理的必然追求。
1.精细化管理的本质是求实求是。推行精细化管理是要通过精细的形式和严格的管理的过程促进监管改造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首先要贴近实际。即贴近罪犯改造实际,贴近监狱警察工作实际,贴近监狱运行状态的实际,一切精细化行为都以监管改造工作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其次要符合监管改造工作本质要求。
2.精细化管理是渐进过程,核心在于保持管理的精细化常态。监狱精细化管理是一种永远的追求,一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指导思想上不能有急功近利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原有管理基础,行为上始终保持循序渐进的科学状态;同时,要做到持之以恒。管理是工作过程,只要有工作任务,只要有监狱存在,就会有管理。始终如一地保持精细管理的心态,养成精细管理的行为习惯是提高监狱工作质量的根本要求。
三、监狱精细化管理的重点
实行精细化管理,关键在于 方法 的选择和组织过程中对象的取舍及保障措施的落实。推行精细化管理必须坚持服务于监管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点是必须始终坚持监管改造工作“法制化”、“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的本质要求。
(一)恪守法制化理念
法制化是治国理念,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方略,推行精细化管理必须立足于法制化平台。
1.完善监狱管理制度,夯实监狱管理法制基础。精细化管理要求管理过程精确、细致、周到,实现这一要求的保证是各项管理都有明确的依据和规则。因此,详尽地制定各项制度规定,使监狱每一项工作制度都有法律依据,每一项任务都有制度支撑,保障监狱警察管理行为有法可依,考核有章可循。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断完善监狱管理制度,并保持与监狱发展同态,是推进精细化管理的基础要素。
2.坚持依法管理,保障管理流程合法。管理的要旨在于规范,规范的前提是依法。确保在实施精细化管理过程中依法办事是精细化方法得以延续的制度支撑。流程合法的涵义包括管理流程设计合法合理,管理过程严格按流程执行。必须做到“所有岗位都有工作标准,所有环节都有程序规范,所有事项都能考核到人,所有结果都能实行责任倒查”。
(二)坚持专业化道路
监狱监管改造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除了通常的行政管理以外,需要有法律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业科学技术,走专业化道路是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必然选择。
1.建设专业化的队伍。监狱管理,尤其是监管改造工作以人为对象,作用于人的思维意识,要求改变或部分改变人的已有意识和行为习惯,这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做精做细人的工作,需要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的专门工作,因而,需要大量拥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如心理咨询师、网络工程师、安全工程师、专业教育矫正师等等。
2.设置专业化的部门。针对不同的罪犯人群对象,监管改造工作必须建立不同的管理和教育矫治部门,采取不同的矫治对策。这是监狱刑罚执行分类管理、分别施教的基本要求,是监狱管理有粗放到精细,教育改造由宽泛到微观的具体化。其实质是监狱管理的精细化。监狱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没有专业化的部门,就无法推动监狱工作的高效运转。
3.强化专业化训练。海尔总裁张瑞敏总结说:把每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监狱管理是一个庞杂的系统,由无数个细节结合起来,忽视任何一个细节,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害。其中,监管改造事监狱管理的第一位任务,要求必须把每一件工作做好做到位。加强对监狱警察的训练,把简单的一招一式训练到极致,这不仅是提高监狱警察岗位素质的需要,更是提高监管改造工作绩效的需要。
4.实施专一化流程。监管改造工作千头万绪,由于资源特别是警力资源有限,不可能一下子把精细化的所有工作一下子铺开,齐头并进推开,这是辩证法则的要求。必须建立专业化流程,正确评估面对的工作和基础,集中一段时间,按照流程专业化要求,集中解决一两个问题,依次推进,逐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运用科学化手段
精细化来源于对监狱管理规律的深层观察、准确分析和细致施行,依赖于监狱管理者务实的态度、恰当的载体和科学的方法。
1.务实是科学的态度。要求始终立足于监管改造工作现有的条件和运行状态,坚持实事求是,不断调整和深化管理措施,使管理更加符合监管改造工作规律,更能达到监狱行刑目的。
2.恰当是载体的科学性。管理越是深化,越是精准,越是需要科学的载体。信息化、数字化的实施就是精细化管理恰当的综合表现,信息化系统建设促进了管理手段的便捷、时效的快速和状态的安全,提升了管理的综合效益。
3.科学方法是精细化管理的方法选择。科学的方法能使精细化在管理中运用的效果成倍增长。譬如,改造质量评估的科学实施,不仅加强了教育改造的针对性,而且大幅度提高了罪犯的个案矫治成效。
四、监狱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基本保障
除了警力、财力和制度等器物性保障之外,监狱管理精细化必须得到监狱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全力支持,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并且始终把重点放在基层基础上。
(一)精细化成败取决于决策者的决心
监狱是集司法与行政为一体的特殊司法行政组织,管理职能在监狱运行中起着独特的作用,能否真正实行精细化管理,关键看监狱决策者的重视程度。
1.理念决定行为的实现。要实现精细化管理,难点不在能不能实现,而在于有没有这个理念和意识。有了这个理念,就会自觉地去制定相关的制度。而有了制度的约束,管理技术上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管理目标就有实现的可能。
2.决策者也是普通管理者。这是推行精细化管理的基本前提。监狱的各级决策者必须身体力行,身先士卒,心甘情愿地把自己放到普通一兵的位置上,深入到每个细节中,用其示范性的成效影响和带动全体监狱警察转变思想,调整行为,自觉实施管理的精细化。
3.结果要靠过程来保证。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个执行的过程。布置任务仅仅是工作的起点而不是结束。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主要是重视了决策与部署,而忽视了事后的考核与事中的监督、检查。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予以精细化的管控和监督,使其整个过程都始终处于掌控之中。
(二)精细化的落脚点在基层基础
基层基础是监狱工作的起始点和落脚点,没有基层基础的管理精细化就没有监狱管理的精细化。
1.保障是精细化的基础。基层是具体的执行单位,既是管理的一线单位,又是保障无法自给的“困难”部位。要基层基础的精细管理,就一定要给予有力的保障。监狱决策,必须为基层着想,在布置任务的同时考虑好保障工作,在检查工作的同时落实好保障措施,在考核实绩时巩固好保障基础。
2.务实是精细化的根本。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工作状态,是一种实时性的过程。光说不做,或说得多,做得少,都不是实实在在的精细化管理。
3.创新是精细化的永恒动力。墨守成规、保守僵化是推行不了精细化管理的。要适应新形势,应对新局面,做出新成绩,就必须不断创新,锐意进取。否则,所谓的精细,只能是刻舟求剑似的的愚蠢或守株待兔似的迂腐。
(三)精细化绩效蕴藏于监狱警察的细心和耐心
监狱单位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每个监狱警察都同时具备双重身份:面对罪犯,是管理者;面对监狱,又属于被管理者。是负有管理职责、执法责任,并担任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对监狱制度的制订与执行占据主导地位。精细化是一种工作态度和责任状态。思想是否重视,认识是否到位,是决定精细化能否真正做到的关键所在。没有一种用心操作、刻意追求的意识,精细化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细心和耐力是推行精细化管理的长效保障。没有细心,精细化难以深化;没有耐心,精细化那一长远。生活中有一句话:“上山容易下山难。”因为认真,细心,上山容易;因为“大功告成”,心情放松,思想懈怠,下山难。其实,上山和下山走的都是同一条路,只是因为心情不同,态度不一样,所以就产生难易的差别。
(四)精细化关键在于把握好管理精细的“度”
精细化并非越精越细越好。精细化有一个适度、效能、恰当的科学标准,如果不恰当地夸张到了吹毛求疵的地步,就很容易流入庸俗化、琐碎化。最要紧的是要有一个成本观念。能用一元钱办成的事,决不多用一分钱。能够为基层和安全减负的,就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十全十美”,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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