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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亲家庭对儿童心理行为的影响研究
论文摘要: 在任何社会组织中,家庭对儿童的社会化进程最具影响力。家庭的结构,家庭的功能,家庭的历史传承,家庭的种族民族背景,家庭的宗教信仰,家庭的时代地域环境,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的文化含量,家庭的人际关系,家长的综合素质及其教养态度、教育能力、教育方式等对儿童的心理行为的形成乃至人格的塑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可以说,正是上述诸因素的混同效应在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在社会组织中大量存在的单亲家庭,由于家庭结构残缺或家庭教育功能发生障碍,从而成为诸多儿童个性心理不健全以至发生畸变的根源。探讨这类家庭在亲子互动过程中子女心理行为的形成特点及规律,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一个课题。 论文关键词:单亲家庭 心理行为 儿童 社会化进程 社会组织 历史传承 宗教信仰 地域环境 一、单亲家庭的结构模式与功能特征 在现实社会中至少存在着四种家庭结构类型: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以及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大都是由核心家庭(即由丈夫、妻子和他们的亲生或领养的孩子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发生变故演变而来。离婚、丧偶、一方被劳教、未婚先育后被一方遗弃都会制造出一系列单亲家庭。近年来,特别由于离婚率、非正常死亡率、犯罪的增加,致使单亲家庭在家庭结构类型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单亲家庭可能是所有家庭结构中较多的一种模式。本文只讨论“因离异而造成的”单亲家庭这一模式。 社会学研究表明,家庭主要为孩子承担两大职责:一要为孩子提供安全、健康成长的环境,保护孩子免受不良影响;二要为孩子进入社会之后有正当的行为并接受特定的社会文化做准备。这也是家庭的两大实质性功能。一般地说,核心家庭这两大功能的发挥较少存在什么障碍,且有“家庭自豪感、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支持,有凝聚力、适应性强、乐于交流、能融入社区社会并为之作贡献、有核心且目标一致的价值观,欢乐的家庭氛围等”这些表象呈现。而单亲家庭可以说大都功能不健全,他们难以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和支持性的相互依赖的成长环境,他们或许可能或许不能满足孩子的基本物质需求,但是他们肯定不能满足孩子思想健康成长的要求与充分的精神慰藉。托尔斯泰有句名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从现象上看,属于“典型的家庭”的核心家庭是完整的、幸福的,属于“特殊的家庭”的单亲家庭是残缺的、不幸的,其实,单亲家庭一切不幸的总根源却是家庭功能的受损与障碍。这类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很难一一举出,但下列一些特征却是共同的:“不信任、不自信、缺少欢乐、自卑感强”,按照弗洛伊德“人格的发展主要是幼年生活经验的产物”的理论。我们可以推断:儿童生活过的那个曾让他伤感的家庭中接受的信息将对他起到消极的阻碍作用。 二、单亲家庭儿童心理行为的一般特征 1. 离婚前后短期影响 一些单亲家庭形成前首先经历了冲突家庭阶段。父母长期的分歧、敌对、争吵不休,制造了冷漠的家庭氛围,特别是父母的不良情绪投射到孩子身上,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了不安全感和负性情绪体验,在以后的生活中容易出现心理病理症状。社会心理学家时蓉华认为,“由于父母经常的感情冲突,会使孩子产生强烈的情绪波动,且极易出现情绪混乱,降低其社会适应能力,增大孩子患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父母间对事物难以调和的态度和看法,很有可能内化成孩子的不良认知模式,从而形成神经质个性与闭锁内倾心理,让其内心感到痛苦并变得敏感、焦虑、抑郁,很难建立信任感。父母离异前的情感冲突阶段对子女的心理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离婚后进入单亲阶段给孩子留下的创伤性影响。美国精神病医生德斯帕特也说:不是离婚给孩子们造成种种影响,而是离婚之前的夫妻不和状况已给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离婚不过是这种不和状态的结果而已。有人还发现,有严重的家庭冲突但没有离婚的家庭,对孩子总的不良影响比单亲家庭更为严重,孩子表现出更大的攻击性,出现的问题更多。“父母离婚不可避免地会使子女遭到不幸,但如果生活在一个婚姻非常不美满的家庭里,儿童在感情上受到的伤害更大。” 国外的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对儿童的消极影响一般要弥留18个月,过后孩子的情绪便渐归平静。但在这段时间内,儿童是极度痛苦悲哀的,要经历一个“拒绝、生气、失望、容忍、顺从”这样一个过程。父母离婚后这段时间儿童普遍会感到内疚(他们为父母的离婚有自己的责任而感到内疚)、自卑、敏感、孤独感强、与人不融洽,有丧失感、被遗弃感、焦虑和不安全的消极心理,这种消极的心理会影响到儿童将来处理感情和工作的关系;在性格上将表现得孤僻内向、固执、少语、倔强、情绪不稳定;语言认识能力有限,社会适应能力差等;在行为上多数表现出学业成绩差、多动、说谎、偷窃、逃学、攻击、反社会、喝酒、离家出走,青少年犯罪和自杀行为也明显高于完整的家庭的同龄人。离婚后虽说子女靠单亲抚养,但往往夫妻双方有时还保持某种藕断丝连的来往,如果一些离异夫妻之间的敌意仍然存在,争斗、辱骂、讥讽不但会引起子女焦虑与愤怒,也可能成为子女效仿的榜样。 2. 离婚后长期影响(主要是养育方式所施加的) 进入稳定的单亲家庭阶段以后,对儿童的教育方式在儿童的心理行为发展过程中将逐渐发挥日益明显的作用。单亲家庭有可能承续家庭破裂前的教养方式,也有可能中断原来的`教养方式而有所转变。但无论如何,均不出劳拉·E·贝克所分析的四种类型:权威型、专制型、放任自流型和漠不关心型。一般而言,采取“权威型”教养方式的单亲家庭向孩子提出合理的要求与限制,并要求他们遵守,对孩子更加表现出热忱和热心并尽力抚慰其心灵创伤,很少粗鲁蛮横地对待孩子;亲子之间交流与沟通的密度加大,一旦孩子出现行为偏差便严加管教。这样,孩子容易从灰暗的情绪中逐步恢复到活泼、愉快的状态,自卑感减弱,自尊感增强,自我控制能力也得到发展。采取“专制型”教养方式的单亲家庭对孩子也提出相应的要求,但他们非常看重孩子对他们的遵从,当孩子有抵制性情绪时,他们并不是耐心地听取其意见,制造出一种民主的气氛让孩子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是希望他们毫无保留地接受大人们的管教,否则便强迫孩子去做或施加惩罚,完全压抑了孩子的自我表达和独立意识。孩子继续处于由离异前的冲突所造成的焦虑、孤僻、郁闷的情绪状态,容易变得有强烈的攻击性,毫无责任感,学习成绩走低,性格上或许变得冲动、顽劣,很难让父(母)亲对其进行严格、合理、连贯的教育。以“放任自流型”教养方式为主的单亲“将孩子视为花朵”,不对孩子提出行为的标准与要求和进行管教,允许他们自己做出许多决定,而不在乎他们有没有能力决策,孩子行为随便随意,基本不受约束;当家庭面临较严重的经济生活压力时,父(母)亲觉得自己不能为子女提供比较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与支持性学习环境时便有一种内疚感,这种内疚使得父(母) 亲在感情上不愿意对子女施以刺激,家庭内便不怎么严格要求管教他们,对外采取“过度保护”的策略,以求得亲子关系的平稳与融洽。这样教养的结果是子女变得非常不成熟,当遇到与他们期望相冲突的事件时,他们很难控制住自己的冲动,抗拒、任性、不听取别人的意见,表现出反叛行为。他们可能向父(母)提出过分的要求,或过分地依赖父(母),做事缺乏坚持性。“漠不关心型”的教养方式在一些单亲家庭比较常见:父(母)亲总体上不关心子女的成长,甚至对之在态度上是拒绝否认的,只在满足了他们最低的衣食要求外,就不再尽心尽责;大人通常在生活中面临着沉重的负担,以致他们很少有时间和精力与孩子呆在一起,忽视对孩子的精神心理需要,孩子失去了完整的父爱或母爱又无法得到单亲正常的关爱,所以容易发展出更强烈的依恋行为;由于单亲对教育孩子没有兴趣,平时对孩子提供的刺激较少(如言辞交流量低),易造成孩子认知、游戏以及情感和社会交往能力的缺陷,也许使智力的发展滞后、受挫;又由于孩子的行为较少受到约束与修正,孩子便容易出现行为越轨,对他人攻击性强,逃学,离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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