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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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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英 文 名] analysis on the aim of modernization of china ’s constitution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保障与**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 ** 价值 形式主义 引言:“不一样”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保障与**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①]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②]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③]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④]“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⑤]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⑥]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⑦]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⑧]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⑨]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⑩]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11]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12]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13]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1、对**保障作为宪法价值的一般考察 (1)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其经典表述是: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自近代以来,宪法在西方世界一直是一个极具价值意义的概念。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为我们建立起一套关于以**保障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学说。同时,为实现**保障价值,他们还绞尽脑汁设计出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特征的政制方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使这套价值体系及以此为基础的政制方案在北美洲率先实证化。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14]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5]**价值成为宪法存在的前提,法国革命者们情绪化地高喊:“无宪法,毋宁死!”[16]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都将《**宣言》置于篇首作为宪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17]1946年、1958年两部宪法序言虽未将《**宣言》置于篇首,但都确认了1789年《**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至此,“**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18]美、法两国宪法极具示范效应,以**价值迅速获得了普遍认同。到上个世纪,亨金宣称:“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19]**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170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20] (2)近代以来中国接受宪法的直接动机是富国强兵,**保障未成为宪法的核心诉求。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对宪法的接受不是基于价值认同,而是别有原因。面对1840年以来西方国家的强烈挑战,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21]先是在器物上感到不足,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于是举办洋务。及至中日甲午一战,洋务运动破产,人们才痛切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不止于器物,更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22]“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23]于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但能够这样,万事都有办法了”,[24]立宪强国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共识。1904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信念:“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庞大专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25]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26]毛泽东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也说:“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27]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清末以来的各种政治力量之所以“接受”宪法,其实都是将宪法当作某种政治工具来看待的,[28]保障**未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哈耶克曾追问:“难道宪法的作用仅仅在于使政府顺利且有效地运转,而不管它们的目的是什么吗?”[29]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难道宪法仅仅在于富国强兵或者国家稳定,而不问国家的目的? 不过,1949年后的几部宪法在形式上似乎更关心**,但其理论基础并不是前面提到的**保障的价值哲学。几部宪法在价值上都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始终没有将**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的主要目标仍然不是保障**,每一次修宪都发生在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发生变化之后,每一次对宪法的修正都不过是为新的政策、方针提供“合法性”。第二,即使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更为显著的位置,或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得特别完善、全面,但由于未规定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制度,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常常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落到实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规定并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显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不过是一种政治姿态。第三,强调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如发展权、生存权等,忽视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公民个体权利。一般认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但在笔者看来,**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体,集体或团体仅仅是作为个体的延续、或者被视为一定程度上具有个体人格时,它才享有部分的权利。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有针对公民个体才具有实在的意义。过分强调国家目的或集体权利,其代价必然是牺牲公民个体权利。 2、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彻底贯彻,仍然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意味着:(1)要确立**保障价值相对于秩序、效率等其他价值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保障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终极性,在**价值与其他价值冲突时优先保障**,不能在秩序、效率等的名义下损害乃至牺牲**价值。(2)要将这一价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保障**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精神。这就是说,不仅是宪法,而且其他法律规范体系也都要以**保障为其价值目标。(3)价值是制度和规范的灵魂,但价值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即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保障制度)并通过制度与规范的执行来实现。这要求**保障制度如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4)为避免绝对化的理解,我们还必须明确:强调**保障价值对于宪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价值是绝对的。相反,“权利观念承认对权利的一定限制是允许的,但限制本身应受到严格限制。”[30]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以下两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一是平等的要求。即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为保证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利而产生的限制是可以容忍。二是紧急状态的要求。国家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瘟疫及严重的社会动乱如战争等紧急状态下,为防止因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可依法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一定范围、一定限度的限制乃至剥夺。但这种限制或剥夺,其范围和程度必须事先严格限定,而且还应当有一个确定的底线。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公民权利是不得克减:人的生命权,不得施用酷刑,不得使用奴隶,不得仅仅因无力履行约定而被监禁,不得把追究溯及既往的行为定为犯罪,人格权受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可侵犯,等。当然,还必须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31]在这一底线之下,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廓清宪法的**价值,实现政治的**化与**的法律化。 1、代议制成为实现**的根本形式。 在十八世纪的英美世界,**是“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即“它不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32]这种理解在当时被称为简单**或纯粹**制,也即后来所谓直接**。美国制宪时代的思想家们并不看好甚至反对**,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将**理解为直接**。[33]根据卢梭的教导,由于规模等难题,直接**是不可行的。[34]同时,当时的思想家们还存在另外一个担忧:多数决定原则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35]古希腊时期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法国大革命时期以“**”的名义对**的践踏与忽视,都是“多数的暴政”的显例。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美国宪法中通篇找不到“**”的字眼。但是,美国的宪法确实是对**的确认!不过,这种**即美国早期称为“共和”的代议制度,而非直接**。代议制度被认为是“用少数来取代多数”,最早来源于英国。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相信,在下院他们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自由建立起制度的保障。他们将“**制”(即代议制)一词与君主制和贵族制合在一起使用,都作为其混合政府或者平衡政体的一个核心部分。[36] 2、宪法对**的确认。 现代宪法理论认为,**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对**的确认和保障,是**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7]各国宪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了**: (1)对“人**权”原则的确认。“人**权”原则是**的精髓,[38]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的通则。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原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的社会合作的联邦国家”,“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39]我国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1982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规定代议**的制度构成和程序。**在本质上是一套程序。程序对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宪法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代表或议员不会偏离选举人的意志行使权力,使他们能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是一种多数决策的过程,在决策前并不存在预设的实体结果,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结果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先接受了形成这个决策的程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程序决定了实体。在这方面,我国的宪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宪法规范的内容重实体而轻程序。宪法对**的程序规定篇幅很少,残缺不全。[40]二、宪法中未确定正当程序原则。一般认为,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41] (3)规定对代议**的制约和补救。从各国宪法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创制、复决权。这实际上是承认一定条件下公民享有直接立法权,以克服或纠正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的现象。二是规定全民公决。这是通过由全体公民投票来决定某一重大问题的制度,它通过公民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行使的决断权。三是规定对代表或议员的监督与罢免。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享有创制、复决权,也未规定全民公决制度。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的规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代西方学者对**制度极为推崇。美国弗朗西斯·福山甚至认为,自由**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42]因为,自由**制度不存在根本性的内在矛盾,“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于是“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43]笔者对所谓“历史终结”抱有谨慎的疑虑,但仍然非常赞同福山的初步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找不出比自由**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44] **原本具有手段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但人们逐渐发现,**早已超越了其手段或技术的意义,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对**的程序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保障更为根本,**的实体保障最终通过程序保障来实现。**本身也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 从**的价值出发,我国宪法现代化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化。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付诸实施的活动。[45]权力是政治的基本要素,政治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用。因此,政治**化意味着,所有公共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有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 (2)**政治法律化。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行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或者都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这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获得与运行要作出完备的规定。**可分为人治**即以人治方法实行的**和法治**即以法治方法实行的**。法治**的基本特征包括,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并按照“服从法律的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的精神与要求来制定法律;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46]法治**所蕴涵的正是**政治的法律化。 (3)建立以权力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就我国目前而言,最关键、最紧迫的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二、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一)形式合理性优先:宪政的法律之维 理性在启蒙运动以来被用以为价值之源和对现存事物批判的标准。启蒙运动的开展及其对宗教的猛烈批判,整个社会表现为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即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过程,这实质上就是一个世界走向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是韦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他对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的分析工具。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从根本上不具有可精确计算的属性,因为用以判断实质合理与否的价值是无限多的,不仅仅有来自于政治上、伦理上和习俗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的理论、观念和原则,就是在那些信奉同一种政治和伦理学说的人们中间,也不大可能有两个人的价值标准在一切方面都完全一致。[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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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than7704

政治学论文:政治学跨国比较研究述论

在国际学术交流久已有之而于今愈加频密的情况下,对于政治学学科在各国的发展状况做出一个跨国性的比较研究无疑具有特殊的意义。20世纪60至 80年代,政治科学作为一门学科,无论在从业人员的规模、研究工具的创新和知识成果的积累上,都发生了一场非同寻常的、不断扩展的革命。但同时也存在一个薄弱环节,即很少系统地总结这门学科整体的历史发展,很少注意这门学科在每个国家、特别是美国以外的国家中发展的特点。实际上,就笔者观察,在政治学学科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零散混乱、沟通超载、方法论上过于标新立异、学派之间汲汲于对抗和冲突、研究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交叉和重复等等。因此,回顾这一学科的知识发展过程,特别是采取一种跨国比较的视角,综合而全面地认识现存的主要问题,进而思考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显得极其必要了[1]。

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D·伊斯顿和J·G ·冈内尔这两位知名学者的推动下,来自许多国家的政治学家开始了一次经由比较研究的视角对政治学学科发展展开回顾和反思的学术尝试。1991年,由他们主编的《政治科学的发展:比较研究》一书问世,集中记录和展示了学者们集体努力的结果。全书的主体部分是由分布各洲的10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撰写的,分别概述政治科学在本国、本地区发展情况的论文,其中又特别突出地考察了70至80年代这段时期的发展情况。

一般说来,所谓跨国的比较研究往往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相对统一的研究框架支配下,多个个案的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和把握不同国家在不同条件下存在的共同问题或发展趋势;而因其问题或趋势在不同国家出现的非同时性,又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乃至采取能够避免重蹈覆辙的措施。另一方面,这样的比较研究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认知在宽泛界定的共同问题或发展趋势之下仍然存在着的变异现象和特殊问题,进而启发我们进一步去探究其背后更加深刻的原因。

对此,《政治科学的发展:比较研究》一书的主编者伊斯顿和冈内尔在“导言”中作了一个精彩的分析。他们从宏观角度着重讨论了在各国政治学学科发展中存在的两个相互联系着的问题。

第一是政治学学科发展与其外在社会环境的关系。他们指出,政治科学的发展,受到一定环境的影响。这又包括两个彼此区别又相互关联的层次。一是政治科学同其它研究领域的关联,即学术生态环境;二是政治科学、各门社会科学学科同政治体制、政治文化、政治现实的关联。由此产生了两个主要的疑问:其一,由于政治科学反映政治环境,又由于知识标准对于学科的历史发展来说是相对的,那么人们在怎样的程度上能够得到普遍的政治知识?其二,政治随时都要提供一个话语系统,而政治科学借助自己的语言和方法,试图在某些方面超越前者;那么在何种程度上政治科学可能超越它的母体文化?在何种程度上政治科学可能接近理论与研究方法上的普遍性?两位学者指出,所谓的外在环境可以小到研究所、大学或是具体的社会政治事件,大到特定的政治文化和政治系统,最宽泛时可以包括整个社会,即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这样,像知识社会学等研究途径,无论从理论或是实践上讲,都难以确定和说明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关系。再者,说明上述相互关系的术语也难以界定,像影响、作用、反映、认识、归因于、原因、教育、互动、反馈等等。[2]在笔者看来, 伊斯顿与冈内尔实际上在这里提出了科学的普遍性同各国社会政治环境及其文化限制之间的矛盾问题。

第二是政治学科在不同国家的平行发展与相互渗透的问题。从历史起源和概念应用上讲,当代政治科学是一个美国特色浓厚的社会科学门类。这门学科在不同国家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输入、调整、适用美国政治学界首先创立和运用的各种假说、方法、理论知识和学术成果。这样就构成了一种美国政治科学的“帝国主义”与各国政治研究按照传统自行生存的现象。各国政治学界在引入这种外来的政治学科知识时,往往会在内容上和应用中对其方方面面作大幅度的改造;这在美国人看来是一种歪曲,而在接受国看来这是本土条件所必需的文化适用。与此同时,学术交流并非单向的,不仅仅是由学科中心向边缘的流动,而是一种复杂的互动。例如,美国的政治研究从一开始实质上就受到欧洲学术界的影响。此后,整个政治科学的教育系统情况还表明,一方面有美国学术界的影响,另一方面有最初思想输出所引发的后续波的作用。在存在主义、现象学、解释学、新国家主义、新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以及其它对当代社会科学发展影响甚大的研究领域中,都可以看到美国与欧洲之间这种学科共存共生、潮来潮往的现象[3]。在笔者看来, 伊斯顿与冈内尔的这一论述提醒着我们:政治科学知识在由其相对早期创生和发展的国家向不同国家、向异族文化输导时,接受者在领会与解释时应该警觉其中必然引发的诸多理论问题和技术性问题,同时也要保持冷静的学术心态,即一定要认识到学术交流是双向,甚至是多向的。

同书收录的E·伯恩森所撰专文, 集中讨论比较视角下的.政治学学科建设与方法论问题;其他国家的学者在分章叙述本国政治科学的发展状况时,也时时提到类似的现象。而据笔者所涉并不广泛的阅读而论,上述问题其实早已得到许多敏感学者的高度重视和热烈讨论。而综合这些意见,可以引发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在笔者看来,政治科学在各国的制度化进程及其影响的问题是首先值得重视的问题。从学者的讨论来看,制度化有两层含义。就其大的方面而论,政治科学的发展同各国的政治现代化过程是分不开的。从小的方面看,政治科学有赖于自身的学科整体建设。伯恩森指出,许多学者都将政治科学称为特殊的美国式学科门类,但S·亨廷顿则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亨廷顿早在1988年就讲过,无所谓美国的政治科学,实际上应当是民主的政治科学;它无非是在美国最先、也最充分地发展起来了,这是因为美国有着当代世界产生最早、历史最悠久的民主制度。伯恩森进一步具体地论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政治科学19世纪末在美国成为独立学科,自有其历史的原因。首先,是政治科学适应了这个新世界的需要;与民主的扩大相伴生的,是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它们成了政治科学产生的前提。其次,是美国灵活的大学体制。在近代欧洲,社会科学未能充分分化,社会学常常被看作囊括文化、经济与政治问题在内的一般社会科学。而在此时的美国,由于民主制以及科学界组织方面的可能性,政治科学得以制度化,其标志就是1880年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科学学院的创立。即使在今天,较之于政治科学这门行业在世界其它地方的状况而言,美国的政治科学群体规模也更为庞大。再次,是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全球霸主地位,使得美国的政治科学影响了世界各地的政治科学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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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火虫696969

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政治学是一门研究社会政治现象的学科,它涉及到政治组织、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方面,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政治现象,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参与政治活动,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本文旨在探讨政治学的发展历程,以及政治学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首先,本文将介绍政治学的发展历史,从古代到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古代政治学、中世纪政治学和现代政治学。其次,本文将讨论政治学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政治学不仅有助于我们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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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ana1992

撰写论文和调研报告的方法和要求

篇一:如何撰写论文和调研报告

如何撰写论文

论文一般格式分三个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基本要求是:题目大小适宜;结构合理;格式规范;内容充实;文字通顺。

如何撰写调研报告

调查分析报告一般由标题、概要、正文、结尾、附件等几部分构成。

一、标题

1、标题的要求。标题就是调查报告的题目,由报告内容来决定,标题是画龙点睛之笔。(1)它必须准确揭示调查报告的主题思想,做到题文相符。(2)高度概括,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2、标题的写法。标题的写法灵活多样,一般有两种:单标题与双标题。

单标题就是调查报告只有一行的标题,一般是通过标题把被调查单位和调查内容明确而具体的表现出来。

双标题就是调查报告有两行标题,采用正、副标题形式,一般正标题表达调查主题,副标题用于补充说明调查对象和主要内容。由于这种标题形式优点很多,正标题突出主题,副标题交代形势、背景,有时还可以烘托气氛,二者互相补充,因此成为调查分析报告中最常用的形式之一。

3、标题的形式。

(1)"直叙式"的标题,即反映调查意向或调查项目、或是地点的标题。这种标题简明、客观,一般调查报告多采用这种标题。

(2)"表明观点式"的标题。直接阐明作者的观点、看法,或对事物进行判断,评价。

(3)"提出问题式",即以设问、反问等形式,突出问题的焦点和尖锐性,吸引读者,促使读者思考。例如,《公务员报名录取比例37:1说明了什么》等。

二、概要

概要即调查报告的内容摘要,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说明调查的原因;第二,简要介绍调查的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并说明选用该方法的原因。

三、正文

正文是调查报告的主要部分。正文部分必须准确阐明全部有关论据,包括问题的提出,引出结论,论证的全部过程,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等。

1、 引言

(1)引言的写作形式。引言即调查报告的开头,"万事开头难" ,好的开头,既可使分析报告顺利展开,又能吸引读者。开头的形式有这样几种:

A开门见山,揭示主题。文章开始先交代调查的目的或动机,揭示主题。例如,2002年3月我们对2001级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进行有关心理障碍调查研究,目的是要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矫正疏导各种不良心理,使学生健康成长。

B结论先行,逐步论证。即将调查结论写出来,然后再逐步论证,这种开头形式,观点明确,使人一目了然。例如,2002年3月,我们对我校高一400名学生心理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不少学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心理方面的障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C交待情况,逐层分析。文章开头可先介绍背景,然后逐层分析,得出结论。也可交待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等情况,然后分析。这样可使读者有一个感性认识,然后再深入分析研究。例如,《放眼未来之路--1011名专家人士眼里的中国数据通讯网络》的

开头,"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与北京新华信息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于今年4、5月间在北京、上海、广东、广州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抽样调查,力图考查我国通讯网络的现状,并展望未来之路。"在这次调查中,除了涉及到特定专业问题外,还围绕着网络化的大趋势设计了许多问题,包括用户目前的网络使用情况、意见、需求等,调查对象是各种单位中通讯网络或计算机方面的技术人员……。

D提出问题,引入正题。用这种方式提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引导读者进入正题。

(2)引言部分写作应把握的原则。开头部分的写作方式很多,可根据情况适当选择,但不管怎样,开头部分应围绕这样几个问题:1)为什么进行调查;2)怎样进行调查;调查的结论如何。

2、 论述

(1)论述部分的重点。论述部分是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它决定着整个调查报告质量的高低和作用的大小。论述部分的重点:1)通过调查了解到的事实,分析说明被调查对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2)调查的结果及存在的问题;3)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2)论述部分的写法。由于论述一般涉及的内容很多,文字较长,有时也可以用概括性或提示性的小标题,突出文章的中心思想。

(3)论述部分的主要内容。不管你用多少个标题,论述部分大致可分为基本情况部分和分析部分两部分内容。

A基本情况部分要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对调查资料有背景资料作客观的介绍说明;或者是提出问题,其目的是要分析问题。

B分析部分。这是调查报告的主要部分,在这一阶段,要对资料进行质和量的分析,通过分析,了解情况,说明问题和解决问题。分析一般有三类情况:第一类成因分析;第二类利弊分析;第三类发展规律或趋势分析。

四、结尾

结尾部分是调查报告的结束语。结束语一般有三种形式:

(1)概括全文。综合说明调查报告的主要观点,深化文章的主题。

(2)形成结论。在对真实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报告结论。

(3)提出看法和建议。通过分析,形成对事物的看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或可行性方案。

五、附件

附件是对正文报告的补充或更详尽的说明,包括数据汇总表及原始资料、背景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技术报告。例如,在咱们写的调查报告里,我们可以把相应的问卷选一部分作为我们调查报告的附件。

篇二: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格式要求

一、文章标题

文章标题应简明、贴切,能概括文章的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

二、作者署名

作者署名按论文贡献大小进行排序,另起一行著名班级号,如不是同班应在名字右上间标号,并在班级号前对应该标号。

三、摘要

摘要应客观地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篇幅不超过200个字。

四、关键词

关键词为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具有检索价值。一般为3-6个。

五、正文

正文为调研报告的主体部分(不少于5000字)。根据调研基本情况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调研报告内容分为调研基本情况介绍、调研分析、思考建议和案例四部分。

六、注释

篇名和作者注释置于首页地脚处。文内对特定内容的注释置于当页下(脚注),按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1,2,3……每页单独排序。

七、参考文献

置于正文末,主要参考文献著录格式如下:

著作:标注顺序:责任者/文献题名/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示例:赵景深:《文坛忆旧》,北新书局,1948年,第43页。

期刊:标注顺序:责任者/文献题名/期刊名/年期(或卷期,出版年月)。

示例:何龄修:《读顾诚〈南明史〉》,《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

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标注顺序:责任者/文献标题/论文性质/地点或学校/文献形成时间/页码。

示例:方明东:《罗隆基政治思想研究(1913-1949)》,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2000年,第67页。

八、字体与字号

题目:宋体 三号 居中

作者名字:宋体 四号 居中

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宋体 四号 加粗

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内容:宋体 四号

作者简介、注释:宋体 五号 加粗

作者简介、注释内容:宋体 五号

正文:宋体 四号

篇三:调研报告或者论文格式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份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标题 标题应简短、明确、有概括性。标题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分成主标题和副标题。

2、论文摘要或设计总说明书

摘要又称内容提要,它应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方法和观点,以及取得的.成果和结论,应能反映整个内容的精华。中外文摘要以300—500字为宜.

设计总说明主要介绍设计任务来源、设计标准、设计原则及主要技术资料,中文字数要在1500—2000字以内,外文字数以1000个左右实词为宜。

3、目录 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即:1.??、1.1??、1.1.1??)要求标题层次清晰。目录中标题应与正文中标题一致。

4、绪论 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研究范围及要求达到的技术参数;简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5、正文 正文是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它占全文的绝大部分,其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工作的基本前提、假设和条件;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模型的建立,实验方案的拟定;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设计计算的方法和内容;实验方法、内容及其分析;理论论证,理论在课题中的应用,课题得出的结果,以及结果的讨论等。学生要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性质,一般情况下,正文可能仅包含上述的一部分内容。

6、结论 结论包括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还应包括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本课题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

7、谢辞 谢辞应以简短的文字对课题研究与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直接给予帮助的人员(例如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及其他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治学者应有的思想作风。

8、参考文献与附录参考文献是毕业设计(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毕业设计(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一般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参考文献不宜过多,但应列入主要的中外文献。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书写格式

1、毕业设计(论文)一律采用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书写,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排版、A4复印纸打印(特殊要求例外)。

2、论文内容依次为

中文封面:包括题目、分院别、专业班级、学生姓名及指导教师姓名等。 毕业设计(论文):

(1)题目:为三号黑体字居中。

(2)摘要:为五号宋体字。

(3)关键词:为四号黑体字。

(4)正文:正文字数不少于0.3万字,含设计分析与计算、实验及数据处理、程序等。可分为几章,每章标题为三号黑体字居中,内容为五号字体,首行缩进二个字体。

(5)参考文献:按论文中参考文献出现的次序,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卷号或期刊号、出版时间,为五号宋体。

3、其它注意事项

(1)标点符号:毕业设计(论文)中标点号应按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2)量和单位: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3100一GB3102—93,它是以国际单位制(S工)为基础的。

(3)数字: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4)标题层次: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5)注释:毕业设计(论文)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可用页末注或篇末注,而不能用行中注。

(6)公式:公式应另起一行写在稿纸中央,一行写不完的长公式,最好在等号处换行。

(7)表格: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题和表序,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写在表题左方不加标点,全文的表格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编序,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表序必须连续。

(8)图:毕业设计(论文)的插图必须精心制作,线条要匀称,图面要整洁美观,插图应与正文呼应,不得与正文脱节。每幅插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全文插图可以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序,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图序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缺。

(三)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组成、填写与装订

毕业设计(论文)按统一标准装订:封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中外文摘要——毕业设计说明书——目录——正文——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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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延续泉泉

政治思想表现:热爱祖国,热爱中国xxx,一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能时刻做到以一个xxx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较强的党性。在这一年 里深入系统的学习了2. 课程学习:入学伊始,能很快进行角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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