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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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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得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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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富龙飞.社会保障权研究文献述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10).

[2]黄小云.美国与德国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模式分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0(4).

[3]刘婧婧.社会保障权之基本权利属性探析――基于学理和宪政实践的双重考察.行政与法.2011(1).

[4]李运华.论社会保障权之宪法保障――以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完善为中心.江苏社会科学.2011(6).

[5]付龙飞.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经济经纬.2011(3).

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亿,超过总人口,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和。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亿,参合率为,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老年社会保障——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J]. 理论与研究,2013(1)32.

[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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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moon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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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honey

2013年11月,放开“单独二孩”政策。然而我们该如何写有关单独二孩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希望大家喜欢!

《对“单独两孩”政策的思考》

摘 要:政策是为了解决社会特定的矛盾或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提出来的,任何一个政策在解决就问题的同时,都会引出新的问题。也就是说任何事都具有利与弊,政策也是如此。本文是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单独两孩”政策进行思考,分析提出的原因,在实施过程中,即将可能带来哪些挑战和新问题。

关键词:单独两孩;政策;人口结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也在不断改善。所以一直以来,我国的生育政策都在调整。20世纪70年代,倡导“晚、稀、少”,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1980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2013年11月,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一政策一经提出,就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一、提出“单独两孩”政策的背景分析

任何政策的提出,都具有它提出的意义。政策是根据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矛盾提出来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和解决现有的问题。因此每个政策都具有它提出的背景和原因。

1.人口增长惯性趋弱,增加劳动力供给

近几年来,计划生育思想的影响下,很多家庭出现了独生子女,包括农村也在内。原来养育小孩为了养老的传统思想也随着社保的加强而慢慢减弱。甚至在大城市生活的人们,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工作问题等原因,出现了丁克家庭,双方忙于工作,不愿要小孩。导致了我国生育水平稳中有降,人口增长惯性趋弱。1970年我国出生人口2739万人,净增2321万人;2012年出生人口1635万人,净增仅669万人。

另外,劳动年龄人口供给逐渐减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国是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2013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2亿以上。预计到2050年左右,老年人口将达到亿左右的峰值,进入超级老龄社会。所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改善日益突出的人口结构问题。

2.妇女总和生育率下降

我国人口总量峰值应控制在15亿人左右,妇女总和生育率在左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目前,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在至之间。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急剧影响着人们的身体状况。环境污染对于身处其中的我们来说,其影响不言而喻。但是不仅于此。如果女性受到装修及家俱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和厨房油烟污染等污染的伤害,很可能会影响到其生育健康,并影响胎儿的发育。所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实施“单独两孩”,为保持生育水平总体稳定,力在必行。

3.调整出生人口性别比

由于受到“男孩才是自己的,女孩是在为别人养”传统观念的影响,女孩严重受到鄙视与遗弃,造成男女比例失调。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也发生了变化。2009年以来,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下降,但仍严重偏离正常范围,目前已多生出2200万至3400万男孩。

对此,按照概率计算,在没有性别选择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家庭只想生1个孩子,且要满足95%的家庭生育的是男孩,平均需要生育次至次;如果一个家庭想生2个孩子,且要满足95%的家庭能够得到1个男孩,平均需要生育次。在自然生育状态下,多生是达到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唯一手段。“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未必能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恢复正常,但一定能使其下降。

4.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我国家庭规模不断缩减,从1982年的人降至2010年的人,独居老人家庭比例有所升高。我国现有独生子女家庭亿多户,出现一些“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家庭的婚姻、生育、养老等传统功能有所弱化,抵御风险的能力下降。

‘单独两孩’从政策上终止了‘4-2-1’的家庭结构,避免出现‘独二代’家庭,即父母、子女两代人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缓解家庭的代际结构,有利于家庭经济社会功能的发挥,有利于提高家庭的抗风险能力。

二、“单独两孩”将带来的挑战

众所周知,每件事都具有两面性,任何事再给我们带来利益的同时,同时也会伴随着弊端。“单独两孩”政策亦如此。我们在解决旧的问题时,它又给我们带来了新的问题,给我们的公共事业、家庭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1.为公共事业带来了挑战

“单独两孩”政策使得总人口在2030年达到峰值亿,峰值时间推迟4年,但峰值人口增加1500万人。总人口数量的增加,无疑加剧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资源环境分配的竞争性。

一是加剧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竞争。单独两孩政策使得总人口在2030年达到峰值亿,峰值时间推迟4年,但峰值人口增加1500万人,2050年总人口为亿,比现行生育率至少增加5000万人。总人口数量的增加无疑加剧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资源环境分配的竞争性。

面对当今资源短缺,就业压力的增大。在原来人口基础上在增加人口资源,经济社会和资源的竞争力将会剧增。对于现在还未就业的,缺乏资源的人来说,给他们带来了新的生活压力和对未来美好生活追求的强大竞争。

二是基层计生服务管理能力面临考验。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恰逢卫生、计生机构调整,按进度,省级卫生和计生机构合并今年完成,乡镇、街道一级机构整合明年完成。此间,应尽量减少基层计生人员受机构调整影响情绪波动,放松和削弱计生工作。

俗话说,梦想是美好的,道路确是曲折的。这话一点都不假,“单独两孩”政策的提出,代表着一部分人的愿望,可是要实施此政策却需要一个艰难的过程。很多独身子女家庭,原先领了独身子女的奖金,然而“单独两孩”政策出来后,他们也希望生第二胎。可是对于已经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且领了独生子女奖金的家庭,又该如何处理。给卫生和计生机构带来了新的管理问题和挑战。

三是公共服务、管理和保障亟须跟上。新政实施后,三五年可见到效果,出生人口增长将对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公共资源造成一定压力。浙江湖州某妇幼保健院院长对在当地调研的乔晓春说:“单独两孩政策,对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但对我们而言,是个不利的讯息。大量高危人群集中生育,我们医院承受不了。此外,孕前免费优生检查的数量急剧上升,也给医院带来困难。”

原本我们公共服务还不到位的情况下,如今哪都还是人满为患的今天,医院排队挂号,车站购票排队,马路堵车等在原来有限的公共设施和保障的情况下,“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将会给现有的公共服务领域带来新的压力,将会给社会又带来了新的挑战。

2.对家庭带来的挑战

家庭是孩子接触到的第一个成长环境,家庭的环境好坏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教育直接影响孩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也可以说家庭是孩子塑造健康人格,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培养孩子的成本逐步提高。常听到大人说“现在的小孩,就是用钱垒起来的。”现在,在城市里养育一个小孩的成本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面对当今社会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竞争力,学历也成了面试的门槛。为了给孩子有不错的未来,很多家长从胎教就开始教育,不想让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所以从幼儿园、小学、高中、到大学,甚至硕士,博士,经济上就给家庭带来了压力。

如果再生第二胎,可想而知,负担至少将会增加一倍。对于两个原本就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上面有四位老人,再加上两个孩子,总共要赡养和照顾六个人。不言而喻,这样的家庭负担有多重,除了教育外,还有生活上,吃穿住行等。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对生活条件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又将会给多少家庭带来新的,承重负担。

二是给家庭教育带来了挑战。家庭教育对每个孩子都很重要,一个人的素养如何,与家教息息相关。原本就是独身子女的父母,他们小时候家里就他们一个人,习惯了对独身子女的教育。现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他们面对两个孩子的教育没有任何教育经验。原本他们就是独身子女,在父母的溺爱中成长,已经养成了自我中心的习惯。现在面对两个小孩,他们将如何教育。如果还是按照他们原来的经验来教育的话,他们将会成为两个孩子的孩奴。

‘单独两孩’政策试试的同时,面对‘4-2-2’的家庭,还应该开办家长学校,让所有家长都能到家长学校接受培训,并实行合格家长认证制度。通过培训,帮助家长掌握科学教育子女的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提高建设文明家庭,全面提高家庭素质,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

“单独二孩”政策的提出具有它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它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我国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的成果。如今“二孩”政策,体现了我国在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都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它将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优势,准备更为有利的人口条件,也保证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国际竞争力,对我国这一阶段的人口过渡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个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再给我们带来利的同时,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弊端,对于社会与国家而言,应该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应对措施。对于家庭而言,应该理性的对待,不要盲目地跟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要不要养育第二胎。作为自己的后代,我们都希望给他们创造最好的条件,让他们最好的教育,如果我们做不到,提供不了好的成长环境,那就选择放弃。这样不管对我们,还是对社会都是最好的交代。

参考文献:

[1]田茂勋.关于“单独二胎”政策实施问题的几点思考 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管理观察2014年

[2]何方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难现象应引起关注 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3.

[3]王伟.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人口与计划生育,20024.

[4]湛江中公教育网时事政治专栏.中央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作者简介:

殷慧1988~ ,女,傣族,云南德巨集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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