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中的欢心
摘要: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已经形成一种有效防止在保护领域和保护程度上的倒退棘齿机制。它形成的基础是多边和双边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其运作有赖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谈判场所在W IPO 和W TO 之间的迁徙。在棘齿机制下产生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体制的灵活性,并努力扩大知识公域,以在技术上尽快赶超发达国家。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最低保护标准; TR IPS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齿机制的形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发端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此之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无任何国际标准,地域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各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为外国国民提供了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国一地的疆界为限的法律保护,提高了保护水平。 1970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IPO )正式成立。W IPO 所管理的国际条约, 构成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但W IPO在执法能力上的缺陷使发达国家不满,由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贸易冲突也时有发生。于是,发达国家希望借助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实行更加有效的保护。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便成功地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第一次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有关知识产权获得、维持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作了具体的新规定。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 IPS) 。 TR IPS本身便是一个全球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它为所有成员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也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极大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至此,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层层叠叠,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防止倒转的棘齿机制已经形成: 首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形成的基础是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以TR IPS 协议为例,其第1条第1款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域内法中实施比本协议的要求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议。”这可以被认为是“最低标准”的典型表述。事实上,从巴黎公约开始,每一个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都包含了一个类似的条款。 因而,条约的缔约方可以在不背离条约的前提下提供更广泛和更优惠的保护,而随后制定的条约自然会确立更高的保护标准。 其次,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的运作依赖于谈判场所的迁徙。回顾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场所在W TO 与W IPO之间迁徙。TR IPS 之后, 它们的目标是在全世界都实现最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日大力倡导的“全球专利制度”。W IPO 于2000年6月签订了《专利法条约》( PLT) 。2001年5月, 对《实体专利法条约( SPLT) 草案》进行了第一次讨论。2001年8月, W IPO 总干事宣布了命名为“W IPO 专利议程”的提案。此后, W IPO 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多次探讨修订SPLT。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坛重返W IPO,W IPO 正在抓紧创建一个国际专利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发达国家首先利用W IPO和W TO 二者的不同优势, 把谈判场所确立在障碍较小、容易取得成功的论坛。在谈判取得成功后, 可以依据TR IPS协议第71条的规定,使W TO 成员接受在多边协定中达成的共识和标准。[1]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的作用日趋明显。以专利领域为例,W IPO不仅开始着手PCT改革,而且通过了PLT 以协调、统一专利申请以及国家和地区专利的形式程序;并反复讨论修订SPLT草案,力图统一各国专利授权和效力问题的一些法律原则,如对现有技术、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定义,充分公开的特性以及权利要求的结构和解释等等,其目标是最终设立一部统一的国际专利法。可见,在专利法领域国际保护的棘齿已经从形式标准推向实质标准,保护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高,各国在涉及专利方面的利益将进行一次大调整或重新分配。 然而,棘齿作用使保护标准一再提高, 在棘齿机制下产生的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一般来讲,专利保护程度越高,由技术创新带来的系统利益就越大, 由技术使用(扩散)带来的系统利益就越小, 反之亦然。因而专利保护的程度并非都是越高越好,而是根据每个国家的情况存在一个最佳保护程度或最佳点,在这一点上其系统利益达到最大。这个最佳点的确定取决于该系统具体的技术创新和技术使用的对比情况。 积极提倡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美、日和欧盟, 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高,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资多, 专利保护的需求强烈,因而其最佳保护程度较高。比较之下, 发展中国家最佳保护程度较低。二者的利益冲突是明显的。很多发展中国家依据本国传统、宗教、伦理或考虑公众利益,对特殊客体如动植物品种及人体基因不给予专利保护;而美国主张,太阳底下的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被申请专利的。美国推行的世界农业体制,实际上使农民成为承租人, 为受专利保护的种子、植物品种、化肥和杀虫剂支付大量费用。TR IPS 协议生效后,成员方使用反向工程和其他模仿创新产品的方法受到了限制,这给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赶超发达国家设置了障碍。可以预见,如果全球专利法得以签署, 发展中国家就会受制于比W TO更严厉的但是对美、日、欧专利人有利的规则。 三、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早期, 没有受专利保护的影响,它们通过复制模仿等方式, 逐步建立起了强大的科技竞争力。现在, 它们试图以本国标准代替国际标准,呼吁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利制度, 这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公。棘齿机制的进一步推进,就会卡住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喉咙。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 第一,认真分析、充分利用现有体制所允许的灵活性,争取弹性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棘齿已经不允许发生任何在保护程度、保护范围上的任何倒退。但目前体制仍给予了成员方较大的灵活空间, 例如, TR IPS 被公认为是一个覆盖面广、高标准、严要求的协议, 尽管如此,它仍允许对包括基因序列、转基因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等采用不同于专利的弱保护; TR IPS 协议第13条、第17条、第26条和第30条所列举的关于版权、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限制或例外的规定,第8条和第27条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都是重要的弹性条款,赋予了成员国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权利, 是维持私权与国内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 第二,积极倡导、努力扩大“知识公域”。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主要是智力产品的财产权。然而,思想这块领域,用经济学家的话说,并不像有形物领域那样存在对抗。“它的特别之处. 在于没有人因为其他人拥有而拥有的更少。”[2]一方面,现有体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我们应给予产权人足够的控制, 以激发他们进行创造;另一方面,他们所创造的东西最终会落入公有领域。所以,我们更应该允许和鼓励直接投入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开放源码,或自由软件, 就是在公有领域中安家的代码。随开放源码软件一起传播的公众许可合同( public license) ,使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取用其资源, 不需任何人的许可,比如L inux 这样的开放系统和在L inux 之上的创新; 此外,还有以“创意共享”方式宣告著作权的作品。[3]国家应该展现知识公域的价值, 使科技工作者也意识到:“只有我们———大学里的人———抵制诱惑,拒绝从专利那里收取大笔使用费, .才可以抵制封闭。”[4]扩大的知识公域将扩大由技术扩散带来的系统利益。 第三,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缔结框架性条约,在重要问题上表明发展中国家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努力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者从中获得利益的不均衡。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本国的条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控制专利法协调的国际议程,尤其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应当坚决拒绝。巴西、阿根廷等国家提出的“W IPO发展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3年9月进行的全球贸易会谈宣告失败,也证明发展中国家说“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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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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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下述资料,希望对你论文开题有所帮助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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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你写哪方面的文章。知识产权总体说明,还是著作权、商标或专利方面的文章。
你可以到书店买一本《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此书是国家商标局国际处“文学”在博士毕业论文基础修改而来的,法律出版社出版。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
你就是一个SHABA,CAOCAOCAO 一篇论文你也来这里来。3000左右?3000左右字还是3000元钱啊?你真不要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