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玫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省周易研究会(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The Book of Changes of HeBei 缩写 RIBCHB)。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省易学研究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以科学和实事求是观点深入开展易学研究,为繁荣科学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振兴河北经济服务。本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及河北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挂靠在河北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办公地点为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88号盛世海湾酒店100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本着事实求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对古老的周易文化的研究,深入探讨易经哲学的基础及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学科的应用原理。(二)挖掘古老易学文化中的宝贵精神财富,研究应用于当代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管理科学、医学科学等各个领域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探讨应用规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加强同中国周易学会和兄弟省市周易研究团体的学术交流活动,广泛搜集全国各地易学研究成果和有关书籍资料。(四)广泛联系全省各地易学组织和易学研究者,定期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易学研究成果和信息,评选优秀成果,挖掘易学优秀人才,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提高我省易学文化水平。(五)向广大易学爱好者和人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解答在学习应用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定期举办易学各学科研讨班,培养易学人才,提高易学文化素质和理论水平。(六)编印学术资料,及时交流信息,增强本会会员之间的关系。(七)加强与世界各国易学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促进东方西方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吸收热心于易学研究,并取得相当学术成果的专业或业余研究者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三)送交学术研究成果,有一位理事或两位会员介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学术研究成果和入会申请书;(二)本会资格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意见;(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的各种学术活动;(三)享有本会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四)参加本会通知的会议;(五)按时缴纳会费;(六)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七)决定特邀理事、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研究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00元。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小小亦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法定名称为中华周易研究会(CHINA ZHOUYI SEMINAR CO., LIMITED)。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周易研究、教学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具备一定周易学术研究水平的各界人事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宏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易学研究事业的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二) 搜集、整理有关周易研究的书刊和文献资料,及时了解、收存国内外易学学术信息和研究成果。(三) 组织易学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等学术活动,开展与国内外易学界的学术交流;(四) 组织举办周易学术讲习班,普及易学知识,引导广大易学爱好者正确进行易学研究;(五) 编辑出版易学研究成果论文集和相关书刊;(六) 利用易学哲理、管理与决策理念,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有两名理事推荐;(三) 有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议设立办事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收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周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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