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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ling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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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ess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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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大学生诚信的相关文献供参考:1、何树华,大学生诚信状况剖析及诚信教育对策,[期刊论文] 《高教探索》 -2005年4期 2、何霭,大学生诚信状况与诚信教育研究,[期刊论文] 《思想教育研究》-2006年1期3、王毅 ,道德视阈的诚信教育研究——从大学生诚信状况出发,[期刊论文]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0年4期4、韩尚峰马杰孙净宇,大学生诚信就业的调查和思考,[期刊论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z1期5、罗洪铁温静,改革开放30年大学生诚信制度建设的回顾与展望,[期刊论文]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6期6、郭敬张学娟,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研究,[期刊论文] 《征信》-2010年6期7、曾秀兰,当前大学生诚信状况的三大隐忧,[期刊论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6年6期8、李洪伟宋平王炳成,大学生诚信的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期刊论文]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11年3期9、钟志凌张国镛,试析大学生诚信制度体系的建立,[期刊论文]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高教版)》 -2008年5期10、李洪伟宋平王炳成,大学生诚信的影响因素分析,[期刊论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5期11、王淑芹杜凡,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期刊论文] 《思想教育研究》-2008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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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若水

言不信者,行不果 ————墨子民无信不立 ————孔子没有诚实哪来尊严 ————西塞罗真话说一半常是弥天大谎 ————富兰克林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孟子失信就是失败 ————左拉真诚是一种心灵的开放 ————拉罗什富科欺人只能一时,而诚信才是长久之策 ————约翰·雷诚信是一枚凝重的砝码,放上它生命不再摇摆不定,天平立即稳稳地倾向一端。诚信是一轮朗耀的明月,惟有与高处的皎洁对视,才能沉淀出对待生命的真正态度。诚信是一道山巅的流水,能够洗尽浮华,洗尽躁动,洗尽虚假,留下启悟心灵的妙谛。当信用消失的时候,肉体就没有生命 ————大仲马如果要别人诚信,首先要自己诚信 ————莎士比亚隐瞒真实,就是自己。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坦诚是最明智的策略。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言而有信。金口玉言。君子说话,一言为定。我要求别人诚实,我自己就得诚实。两心不可以得一人,一心可得百人。 ————《淮南子·缪称训》真诚才是人生最高的美德 ————乔叟实话可能令人伤心,但胜过谎言 ————瓦·阿扎耶夫在一切道德品质中,善良的本性是世界上最需要的 ————罗素金钱比起一分纯洁的良心来,有算得了什么呢? ————哈代老老实实最能打动人心 ————莎士比亚真诚与朴实是天才的宝贵品质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法治长城始于一砖一石,诚信文明凝聚一点一滴。今天付出诚意,明天收获信誉。出局才懂诚信重,进‘宫'方恨知法晚。播种诚信,你收获的就不仅仅是朋友的信任,还有可以信任的朋友。诚信是在衡量自我得失时失去的。诚信缺失乃人性之莫大悲哀,共铸诚信不妨从小事做起;法治健全是国家的坚实基础,推进法治务必要领导带头。诚信是社会的支撑点,法治是社会的生命灯。诚信是你的存款,信用是你的抵押,名誉是你的帐号,承诺是你的支票,假如失去了诚信 ,你将是一无所有。立身须以诚为本, 治国必以法为基。诚信以心为上, 法治以公为魂。诚取天地正气问人间暖凉,法引规矩方圆律世间万象。诚信在心,法治在行。不讲诚信者必被社会所弃, 以身试法者必受国法严惩。诚信凝聚力量,法治诞生希望。诚信法治两手抓,共铸辉煌齐万家。诚信是立身之本,法治乃安国之源。诚信,人生最珍贵的无形资产; 法治,人类社会进步的阶梯。扬诚信风帆同度文明人生,树法制大旗共展和谐社会。赏罚分明, 市场经济讲诚信假一罚十; 宽严适度,法制社会护稳定惩教结合 。诚信是社会的通行证,法治是国家的座右铭。诚信是现代文明的晴雨表。诚信与高尚同行;法治与正义相伴。诚信有法治保障才有号召力,法治有诚信支持才有生命力。树诚信风尚,铸法治长城。谎言浇不开诚信之花,虚伪结不出幸福之果。行必诚,言必信;法必依,治必严。无信则人危,无法则国乱。你诚信我诚信人人有威信 ,讲法治护法治个个能自治。诚信要靠法律维系,法律要靠诚信遵守。社会是由诚信与法律组成的双轮车。送东送西送出良心与理智,诚实诚信成就道德与文明。信是为人之道, 法是强国之本。心连心共筑诚信长城 ,手牵手齐建法制社会。守法律己时时尽心报国,诚信待人处处竭力为民。以诚待人,人人敬;以信办事,事事成。诚信处世世界大,奸诈为人人格低。没有诚信的坚强基石,法制便犹如是建在沙土上的高层建筑。诚实是智慧之书的第一章。个个互信,人人守法。诚信走遍天下,法治和谐人间。经常用诚信的尺子丈量自己,坚持以诚信的言行对待别人。诚存人自乐,法正民自安。法治与安定同在,诚信与文明共存。手牵手,与法治同行;心连心,将诚信同铸。倡导法治, 法治执根于社会;谋求诚信,诚信融汇于民心。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和安全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长霞精神耀神州,与时俱进诚信俱佳玉儒形象映中华。做人要诚信,做事要守法。用诚信美化心灵,用法治规范社会。法纪为天平,岂容人情充筹码;诚信作准绳,不许利欲乱曲直。经营有法有道,交往以信以诚 。生命因诚信而美丽,生活因守法而精彩。诚信不能只挂在嘴上,法律不能只写在纸上。铸诚信,万事兴;严法治,国必强。人人参与,共铸诚信;个个努力,推进法治。以诚取信心灵美,依法循规事业兴。做诚信之人, 铸法治之国。虚假呈一时之得,诚信享一世之裕。做人以诚信为本, 治市以法律为基。诚信提升城市品位,法治推动文明进步。欺诈只能得逞一时,诚信才能受益一生。信达于诚,方能勤政。法精于治,方能谐民。诚信缔造和谐社会,法治铸就平安生活。人生百年以诚为贵,国家兴旺依法则灵。诚信三冬暖,失信三伏寒 。诚信展现人格魅力,法治推进社会文明。诚信与责任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手拉手共铸诚信,心连心推进法制。吹响诚信号角,高举法治大旗。诚信是面镜子,时刻照射着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做人讲诚则灵,治国依法则兴。诚信交得天下友,法治换得万家安。法治造就和谐社会,诚信成就积极人生。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崇尚诚信,华夏春风暖;推行法治,神州正气扬。诚信不可无,贪念不可有;做人莫忘法,做事莫违法。守信万里还嫌近,无信一寸步难行。诚信塑人,法治兴邦。切勿丢掉诚信,当你回过头再去捡它的时候,它已失去了原有的色彩!谁如果失去了金钱,他只是失去了他能再次得到的东西,要是谁失去了诚信,他就会失去了他再也不会得到的东西。一、诚信教育的现实意义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一种伦理道德观和价值观,又是一种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所谓“诚信教育”,就是以诚为本的教育,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对自身、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对科学、学问等所有教育的主客体均实事求是、讲求信誉和信用的教育。对大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是大学生个人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社会、国家、发展的需要。1.诚信是立人之本中国索有以诚待人、以诚为本的优良传统。先圣孔子就把言而有信看作人们立身行世的基点和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他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意即人无信用,不知该怎样立足于社会。他还说“信则人任焉.”意思是说诚实守信者,才能使人对其所作所为有信心,而敢于对其委以重任。当今时代,诚信也是一种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道德品质,现代人际交往的所有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都要以诚实守信的精神素养为基础和前提。诚信作为一个人思想道德素质最核心的外在表现,是社会度量一个人的“无形资产”,这笔资产如果丰厚,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信赖,还会使人内心充实。拥有最健康的人际关系,从而帮助人们获得人生的幸福。当代学子强调实现自我和完善自我,然而,不论高等学府给了他多么高超的学识和ji能,倘若他在现在和将来不能以诚信塑造自我。就无法在人群中竖立起值得信任的人格形象.也就会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这种情形下,就算事业取得暂时的成功,也根本谈不上真正地实现和完善自我。2.诚信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国于2002年1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有非歧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它们的伦理道德基础正是诚实守信。如果一个社会缺乏诚信,欺诈行为令人防不胜防,那么这些美好的原则就难以在现实中得以实施。所以入世前,经济界就提出:迎接wT0,不仅应当创建“法制经济”,而且更应当创建“诚信经济”。健康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制,也离不开诚信:诚信是法制的伦理和精神基础,缺失了诚信,法律就失去了精神支柱。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发育相当成熟、法制相当健全的国家,但是,“安然”公司的欺诈事件所造成的信用危机对美国经济的打击却是根本性的。诚信缺失不仅葬送了一个巨型跨国公司,也给一个超级强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难以挽回的危害。这正说明,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良好运行的最基本道德准则。诚信缺失是市场规则得以建立的最大障碍。加入WT0,标志着我国开始融入世界经济。如果社会上普遍诚信缺失,我国的国际声誉必将严重受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影响,那么以往为入世所付出的努力都将事倍功半。所以,中国必须创建起诚信经济的良性运作.而要实现诚信经济,就必须而且能立足于做好诚信教育尤其是高等学府的诚信教育。3.诚信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吕氏春秋·贵信>篇中说:“君臣不信,则百姓毁谤。社稷不守;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缺少了“信”则人人自危,使社会陷入无序的状态。诚信做人,诚信地对待工作、家人和社会公众,才可以在人群中普遍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敬业乐业的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惟其如此,社会生活才可能健康和有序,道德社会才能真正建立,人类文明才可能得到快速发展。二、大学校园凸现诚信缺失高等学府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诚实守信本应是一个大学生必备的基本道德素质。然而,曾几何时,大学生诚信缺失已经成为令人痛心的事实,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用虚假手段获得不属于自己的成绩和成果。中国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曾讲过他的经历:有一次他给学生作报告,学生给他递了一张条子:“朱校长,如果告诉你我们大部分学生都在考试中作过弊,你相信吗?”朱校长当即回答:“我不相信!我只相信少数人作过弊,因为作弊对个人的学业是没有好处的。”结果引来学生的哄堂大笑。朱校长说:“当时,我心里觉得很难过。这样下去还怎么搞科学?我们五六十年代大学生不敢想也绝对不会做的事情,怎么对现在的大学生来说都无所谓了?”其实,朱校长面对的事实不是个案例,相当一部分学校都有屡禁不止的作弊现象,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先进的通讯工具越来越多地被用于作弊,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枪手”事件也越来越多地被曝光。除此之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也是某些学子心照不宣的常用伎俩,为完成课程作业、毕业论文,在网上搜索一番,下载些资料,东拼西凑随随便便就“创造”了一篇大作,全无做学问的慎重与辛劳,对一部分的大学生来说。这也是早已司空见惯而无所谓了。另外。个人材料造假也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入党、评优、竞选学生干部时,搞一些假证书、假鉴定、假证明以打败别人,求职时更是随意夸大自己。有一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收到某学校同一班级多名学生的自荐材料。结果发现许多证书或获奖证明都是经过“克隆”的。同一个班上,竟有4位班长。6位校学生会主席。目前高校还出现了一些假特困生脱交学费现象。有些学生家庭并不困难,开学之初父母也给了报到的学费。但有些学生就是不交,少数学生借助国家对贫困大学生学费的特惠政策,想方设法开假证明来欺学校,有些学生拿着学费到外边租房子、买手机、买电脑、还有做生意搞传销等等。上述诚信缺失的现象有着相当的普遍性,这就越发提醒我们,对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们进行以诚为本的教育必须和学业的教诲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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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怪兽的小胖兽

会计专业诚信课题论文参考文献 [1] 葛家 澍 .中级财务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工业出版社,1999.[2] 李玉敏.中级财务管理[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1]孟凡利.会计基础知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李勇.大力推进行业职业道德建设[J].中国农业会计,2003,(1):8-9. [3]阎达五,支晓强.论会计管制[J].中国农业会计,2003,(1):10-13. [4][美]丹尼尔·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余晖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8 2.李爽,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成因与对策研究: 会计粉饰问题研究[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6 3.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2002,3:6-12 4.赵家保,会计信息失真的博弈分析及治理[J],会计研究,2002,4:185-186 5.李志芳,会计信息失真的'博弈剖析[J],财会月刊(会计),2002,2:39 6.罗正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会计研究,2002,8: 33-36 7.吴联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三分法”:理论框架与证据[J],会计研究,2003,1: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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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代双椒

论文: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要: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文章结合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重点剖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作用。 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基本原则 正文: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是道德对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具有诚信的光荣传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体现了儒家文化对诚信的重视。中国人的诚信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其价值追求是人伦关系的和谐和奉行道德规则的意志坚定性,把诚信的约束力置于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西方人重视诚信,既有道德意义,更有商品交换意义,他们着重强调诚信对人们商品交换活动的制约,要求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不欺不诈,在履行合同时不折不扣,西方把诚信的约束力放到了商品交易规则上。中国古代的诚信文化总体上没有转化为一种制度,而西方的诚信文化逐步上升为一种制度,以至于达到现今西方的整个诚信体制的健全。以德治国要求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如果没有信用、没有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发展。作为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仍然在潜移默化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要求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并举,充分发挥人们道德中固有的诚信美德,逐步建立起我国的诚信社会体系。 二、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 1、法律的诚实信用。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法律效力的层次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作为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位法的制定必须依赖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若上位法因形势发展进行了修改或废止,下位法应尽快作出反应,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国家法律的一致,以此来彰显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权力、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律的诚实信用还要求执法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而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对违法者要无一例外地追究其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认为可以作为国家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成为国家信用制度的第一环。 2、政府的诚实信用。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是勤政廉政的重要环节,政府信用是否缺失是衡量公共道德水准的重要尺度,政府带头讲信用对于打造信用社会举足轻重。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行政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政府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过后背信弃义,似乎政府享有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特权。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审议通过对打造信用政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自罗马法以后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信原则只是在实体法上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明确地规定了这一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4部法律。这些法律都在总则中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把诚信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律,渗透于字里行间。除了对诚实信用作出原则规定之外,部分法律还明确了违反这一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它对于打击制假、售假,维护诚信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又进一步进行了肯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违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商品房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进行了制约,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也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惩罚性规定。该办法第20条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进行了肯定和采纳。 现行法律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惩罚性规定,只是局限于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表现在打击制假售假、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几个方面,反应相对滞后,缺乏前瞻性。我个人的意见,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如,合同成立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证卷、保险、信托业活动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等,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 2、程序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0世纪30年代,因《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诉案件事实。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诚信原则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作虚假的自认,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证人作假证,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则作了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发挥着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起着指导作用,当事人是否抱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而行为,可以成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个依据;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真空的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禁反言规则):“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5条(妨碍举证的推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些规定都是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都认识到诚信缺失的危害,高度重视维护各自行业的诚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诚信体制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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