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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子座的小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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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评析内容提要:纳税申报是现代税收征管流程的中心环节,也是我国现代化征管目标模式的基础和重点。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200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本文对我国现行纳税申报制度进行评析,并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熟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 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 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 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 申报代理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代理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代理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代理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代理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代理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代理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 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 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 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代理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代理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代理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代理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代理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代理法规,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代理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代理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代理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代理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代理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梳清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六)采用申报激励措施,促进依法自行申报 纳税人税款申报过低或申报过高均属未依法申报,申报的正确与否能极大地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我国对未申报以及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如实申报者却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这一点,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 (blue return) 制度。凡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经纳税所在地的税务署长批准,即可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者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年可享受10万日元的扣除额。相比较而言,那些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者,只能使用“白色”申报表进行申报。白色申报者不仅得不到蓝色申报者享受的种种优惠待遇,而且还要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监管。日本蓝色申报制度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处罚与激励巧妙配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不妨对财务制度健全、正确置备账簿、依法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仿效实行蓝色申报待遇,给予一系列申报程序以及税收上的优惠,这对于申报意识不高的现状也许有较大的改进功效。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杨 萍、靳万军、窦清红著《财政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日」田中治主编,姜 莉、刘曙野译《各国(地区)的税务代理制度》,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 (4)「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5)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 (6)司马军、桑洪义主编《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7)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写《中国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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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健康康。

税务会计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税务会计理论的成熟和发展对实际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税务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提到未来十年最急需的是税务人才,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都需要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兼备的复合应用型人才。目前,高校在学生税务实践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从笔者多年教学经验出发,依托唐山学院教研基金项目,对税务会计教学困境形成原因进行剖析,从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组织方法的斟酌、教学环境的改善、教师队伍实践能力的培育、校外实训资源的利用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

关键词: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优化

税务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并且近年来税制改革频繁,税法更新变化很快,如何在税法政策变化如此之快的背景下,培养出具有较高税务实践能力的学生,以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是目前高校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税务会计课程的特点

1.交叉学科性

税务会计是一门交叉学科,一门融合税收法规制度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特殊的专业会计,可以说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该课程主要研究企业税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其中税款的计算和缴纳要遵循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要遵循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所涉及会计制度、税法政策更新变化快

基于税务会计交叉学科的特点,该课程既依赖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又以税法政策为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税法政策更新变化快,直接导致了税务会计课程必须不断更新的特点。自1992年国家第一次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到2006年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再到2015年增加三项具体准则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的相继出台,国家会计制度在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经历了数次修订,较之最初的会计制度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基本框架和内容主要形成于1994年,近20多年来,又作了多次调整,各税种几乎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甚至有些税种变化非常大。尤其是21世纪以来,税制改革步伐加快,2009年1月1日,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从2012年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国家会计制度的变化和税法政策的不断改革,对税务会计课程内容也提出了不断更新的要求。

3.实践操作性强

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在会计制度和税制不断变化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都急需熟悉最新会计制度和税法政策,并能够尽快适应企业纳税业务的税务人才。从供给的角度来看,税务会计课程的培养目标是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税款计算能力、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能力、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能力以及纳税筹划能力。因此,税务会计课程应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提高,优化实践教学,以满足用人单位对税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二、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程的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学生实际,致使实训教学的组织可操作性不强

税务会计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应用型课程,但目前税务会计的实训教学却成为教学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际操作的时间少。按照教学计划,税务会计只有56课时,所涵盖的内容包括税收基本法规、税款计算、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纳税申报以及税务筹划等内容。由于学生前期没有学过税法课程,导致教师用大量的时间讲授基本法规和计算,学生实际操作的时间被挤压。二是专门供学生进行税务会计实训操作的实训教材质量不高。由于税法政策变化、更新很快,正式出版的实训教材的更新跟不上政策法规的变化,导致学生在学习时由于新旧政策的不同而盲目、随意使用。三是税务会计的实训软件少。由于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与传统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相比,在课时以及已有的基础设备条件上相对落后,缺少电子报税、税务管理等实训软件,教学与课内实践还未能有机融为一体,导致学生税法理论掌握不扎实、动手操作能力差、实践训练不够全面,无法适应工作要求。

2.实践教学还仅停留在校内,未能实现与企业零接触

校内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校外实践更是难以保证。目前各大高校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请有实践经验的会计人员来学校讲座,与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等。但是由于企业涉税信息的保密性,学生更多的是参观企业的生产车间以及简单的生产流程,校外专家讲座内容也仅是某一方面的介绍,根本接触不到企业的涉税业务,更谈不上纳税申报工作了。

3.教师实践经验不足,很难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作为一门实务性和学科交叉性都很强的课程,税务会计课程不仅要求教师应具有扎实的税收会计、经济、管理等知识功底,更要求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但是,目前从事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的很多青年教师,大都是研究生或博士毕业后直接到高校任教。经历的是“从学生到老师,从学校到学校”这一单纯的成长历程,不能完全满足教师社会实践的要求。

4.实践教学考核机制不完善

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目前,税务会计课程考试一般采用闭卷考试形式,根据学生笔答情况,教师给出卷面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70%;平时的作业、出勤情况占学期总成绩的30%,最后由教师综合给出学期总成绩。传统的考核方式基本停留在“一考定终身”的层面,并没有对实践教学的考核。即使增加对实践的考核,也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没有真正将实践教学比例与最后成绩比例合理分配。

三、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优化措施

1.开发适用且有可操作性的课内实训教学讲义

由于实训教材的出版与学生的使用必然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而税法政策变化很快,导致学生使用的教材部分内容可能与实际不符,影响教学效果。因此,考虑讲义更新灵活的特点,在本校税务会计课程组的努力下,编写了适用于本校学生的课内实训教学讲义。在编写上尽量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内容的选择上,紧跟国家政策的步伐,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会计制度、法律法规等进行编写。在投入使用前,根据现行政策进行及时更新,保证学生使用的是最新的实训教材。

2.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在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校企双赢的前提下,与校外咨询服务公司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通过校企共建实验室项目使学生真正介入企业会计工作,在实践中真切感知会计工作,真正实现学生的理论学习与会计实践工作的零距离对接。企业主要负责提供会计工作任务(中小企业的代理记账业务)和财务核算软件等;学校提供办公场所,配备主要办公设备,学生手工记账耗材等。企业负责实验室的业务经营管理,对工作质量进行稽核、把关;学校负责向实验室输送实训员工,并配备指导教师参与对实训员工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由于校企共建实验室容纳学生有限,在日常的税务会计课程实践教学中,学校购置了河北省交大龙山、河北航天金穗等报税和发票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软件升级,以保证教学需要。

3.网上实践教学栏目的开设

财税政策更新很快,由于税务会计课程只在某一学期开设,在开设课程中,任课教师可以帮助学生学习最新政策的变化,但是课程结束后,大部分学生很难主动、随时关注到税法的变化,导致学生毕业后实践中所应用的税法政策和课堂教学时有出入,从而不能更好的适应税务工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方便学生结课后仍然可以系统的学习税法政策,税务会计课程组全体老师利用互联网开设了网上税法实践教学栏目。

4.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为了加强税务会计任课教师的实践经验,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通过教师“走出去”的“双师型”措施提高专业教师的综合专业素质,鼓励教师到企业或者税务部门进行学习和实习。第二,通过把企业、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法专家“引进来”的方式,指导涉税业务处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第三,组织教师参加软件公司及各大出版社组织的专业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第四,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在校企双赢的前提下,代理真实企业记账工作,使教师能够真正参与到企业涉税业务处理、报表编制、纳税申报等实践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

5.优化税务会计考核方式,采取合作性学习的方式,加大税务会计实践考核比例

为了改变传统考核方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特申请了学校考核方式改革,增加了实践课程的考核比重,改革后,仅税务会计实践课程就占到了总成绩的30%。考核内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税款计算、涉税业务处理、纳税申报等工作。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团队合作能力,采取小组分工、共同完成涉税工作的合作性学习方式,通过团队不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提高了学生的实践水平。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深入的财税制度改革,促使企业更加需要具有较高税务实践能力的学生。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和企业的需要,税务会计实践教学要不断优化,建立合理有效的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模式,使培养的学生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为高素质的税务人才。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不同。税务会计是根据国家税法核算企业的成本,收入,利润以及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税收,调节经济与公平税负,为企业管理者与国家税收部门提供有效信息;财务会计则是根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成果进行核算,并为企业各个利益相关的人或单位提供实有效的信息,便于企业的投资决策。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差异。税务会计监督与核算的对象是与计税相关的经济事项,而财务会计核算是针对企业以货币计量交易的所有经济事项,包含了资金的循环、投入、周转以及退出等所有过程。

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差异。税务会计是根据国家税法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则是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强调遵守会计准则,根据会计制度来处理不同的经济业务,会计人员也因自身的情况与理解的特殊性,对一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做出的不同处理与表述方式,因而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也是会计现理事务的灵活性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具有一定弹性的表现。

4.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则差异。财务会计遵守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为使报表体现某一会计在职期间,企业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对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费用与收益进行合理的评估,然而税法则遵守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是税收收入的保障,同时便于保管,一般情况准企业评估收益与费用。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财税合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实施,计划经济弊病日益彰显。

1.会计核算根不上市场变化需求,企业的发展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会计核算也要与市场发展相结合,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在市场竞争中不具有灵活性,核算方法单一,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比如,通货膨胀与科技发展等不确定因素,因收入计量影响无法真实反映,导致会计核算与市场经济变化脱节。

2.财税合为一,导致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对收入存在原则上的差异,如果只追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制度合一,就会产生收入项的信息失误,最终造成决策性的失误。

3.稳定国家税收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税务会计独立。财税合一的制度下,不能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进行区分,使应税所得存在不确定性,使国家税收锐减,强制性税收体现不充分。纳税人为逃税或延期纳税一般都采用不开发票或延迟开票,这样一来,迫切需要税务会计独立,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与可靠性。税务会计的独立还会受到企业财务收支的影响。从不同国家的税收现状分析可以看出,其财务收支情况均未达到无需政府制定强制性税务会计要求。在我国同样需要政府从稳定税收的角度制定税务会计制度,实现税收目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因而,实行税务会计独立已势在必行。

4.税务会计独立是企业制度改革之需要。企业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是企业制度改革的结果,是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制度改革实现了会计主体假设要求。企业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生产经营效益,然而财税合一的模式,会计侧重于税务,财政,信贷等职能部门需求,对企业自身会计信息需要重视不够,违背了假设的会计主体。财税分离后,企业财务会计不受税法经约束,可以将会计管理职能在企业中得以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可做灵活的会计处理。同时税务会计也能更真实的反映执行税收制度,真实的反映企业税款形成,缴纳与计算情况,满足国家税收信息等需求。也不须完全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方面的业务处理,企业财会计可以全身心的投入企业财务管理,减少核算工作,同时制定符合企业发展,利益的财务策略。

5.财税分离是会计改革之需要。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并频繁变动,使会计研究、教育都得跟着制度转圈子,教材就是制度的说明书,对会计专用名词的研究、分析也是围绕财务与税制度进行,不能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具有学术意义的解释;如涉及会计程序或计算方法变革时也会出于国家财政的承受力而放弃或推迟变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理论教育、研究都带有政策色彩。会计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规范会计学科,建立会计体系,只有财税分离,才能使会计制度相对稳定。税务会计依据国家税收法等调整纳税范围,实现国家税收保障,使国家政法得到体现,从而也使得会计学科更加规范化,真正建立会计体系。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具有现实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与企业经营在市场竞争中的加剧,企业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财务会计规范化发展。财务会计是对外报告会计,需要为信息使用人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信息必须遵从会计准则,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因而,财务状况不会因经济形势变化也跟着变化的税法制约,不因税法的改变而变动,但也不能根据税法的要求计算与缴纳税款。要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就是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这样一来财务会计才不受税法的制约,减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也能真正做到根据公允,事实要求提供会计信息。

2.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与科学性。税法是企业与国家之间处理税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需要企业无条件执行与遵从,由于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客观性与灵活性,为了税收征管具有可操作性,这需要税法条文必须减少弹性规定。同时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有冲突,难以做到财务会计把跟税收相关的处理结果都严格遵从税法规定,从而影响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税法的严肃性得不到体现。税务会计独立之后,税务会计是专门研究纳税活动如何依照税法进行,处理好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使税法的严肃性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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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的双鱼宝宝

内容提要:纳税申报是现代税收征管流程的中心环节,也是我国现代化征管目标模式的基础和重点。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200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本文对我国现行纳税申报制度进行评析,并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熟经验,提出若干建议。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一)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二) 纳税申报控管不严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三) 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四) 申报代理业务发展滞后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代理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代理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代理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代理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代理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代理申报服务的需求。(五) 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一) 完善纳税申报立法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二) 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三)大力推行税务代理申报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代理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代理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代理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代理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代理法规,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代理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代理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代理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代理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代理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代...........网址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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