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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yi116968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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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地孔方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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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在国际货运中的地位 为题 应该还行 补充一句: 自己写吧 上了几年的学 都是快要离开学校的人了 写个论文还要别人帮忙 不是我打击你 你太失败了吧 自己写 以后还有点东西回忆 还可以多学点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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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蓝的枫叶

报关与国际货运 [摘 要〕 本文针对传统的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课程体系的诸多弊端,通过对大量外向型经济企业和相关单位的广泛调研,对报关与国际货运工作岗位技能进行了分解,提出了按具体工作流程的先后顺序设计技能模块课程体系的新思路。 [关键词] 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 课程体系 技能模块 一、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传统的课程体系 传统的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课程体系多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职业技能课的三段式模式,课程之间就像若干个简单的拼盘,彼此割裂。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课程的开出顺序本末倒置;课程之间的内容重复现象时有发生,各科课程的定位缺少把握,很容易造成知识点的疏漏;部分课程的设置缺少科学性,极不利于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部分教材选用陈旧,甚至是本科教材的翻版;授课内容上重理论传授、轻实践操作训练。结果是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很差,离岗位技能的要求相差甚远,就业面临较大压力。 二、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技能模块课程体系的构建 为了真正了解外向型经济企业对报关与国际货运人才需求的标准,本课题组成员到多家企业和相关单位做了广泛的调研,并与相关单位行业专家及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通过对原有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分析,找出了与一线报关与国际货运业务操作所需技能的差距,并对报关与国际货运工作岗位技能进行了分解,提出了按具体工作流程的先后顺序设计技能模块课程体系的新思路。 1.技能模块课程体系设计的原则 (1)突出专业特色。首先,细化专业方向,把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定位为报关与国际货运代理方向;第二,专业课程的设置均为突出专业方向服务。比如将专业英语《报关英语》调整为《货代英语》,更加提高了课程的实用性。 (2)以能力为核心。即以培养学生具有报关与国际货运实际应用和操作能力为核心,构筑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全面素质教育的课程体系。理论课程以适应职业岗位能力形成所需的理论知识为依据,侧重针对性、实用性,并以够用为度;实践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为目的,加大实习、实训的比重,技能培养要贯穿教学的始终,增加职业综合能力的实训课程;增设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通过对原有课程的重组、归纳、整合和删除,实现课程的综合化、能力化、模块化。比如:《英语听力》和《英语口语》合并成《英语听说》课程后,大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英语听说能力。 (3)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岗位的针对性,突出行业的适应性,突出职业的地方性。在课程体系确立的过程中,从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与培养到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与实施,都要紧紧围绕学生将要从事的具体职业的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来进行设计和展开教学。从新生入学开始,就进行专业认识实习,增加学生对专业的感性认识,为学生后续专业学习打下基础和铺垫,逐步培养学生的专业和岗位意识。始终坚持重点培养学生的岗位操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职业生涯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4)双证书教育。将专业教育与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考试相结合,注重学历教育与岗位技能培训的统一。在技能模块课程体系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模块技能的培养与相关行业资格证书的吻合。一是课程的设置要与资格证书考试内容一致;二是课程开出的时间要早于或同步于考证的时间。这样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率,为将来的就业备好敲门砖。 (5)工学结合。积极与企业合作,同行业专家和企业生产一线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制订技能模块课程体系。建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广泛吸收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教学过程,以此扩大工学合作、产学合作的渠道。按照“校企融合”的思路,人才培养“学校与企业一体化”,实践教学“校内与校外一体化”。 2.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技能模块课程体系 改革后的技能模块课程体系具体构成如下: (1)公共基础课(略) (2)职业基础能力课。开设课程: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商品学、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法规、对外贸易英语、英语听说、商务英语写作、商务英语翻译、电子商务、海关法、国际金融、涉外礼仪、商务心理学 (3)专业核心能力课。 ①国际货运代理能力(租船订舱、缮制单证、函电及口语沟通)。开设课程: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货代英语、外贸函电与单证。考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主考部门: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国际商务单证员证书(主考部门:商务部) ②货物运输与保险能力。开设课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实务。 ③报检报验能力。开设课程: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考证:报检员资格证书(主考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④报关能力。开设课程:报关实务、商品归类、国际贸易时事政治。考证:报关员资格证书(主考部门:海关总署) (4)职业素质能力课。开设课程:专业综合能力实训(国际货运代理仿真实训)、职业教育(团队精神、企业文化、人际沟通)、就业指导 (5)职业创新能力课。开设课程:揽货管理、客户管理(客户满意管理)、企业管理、国际货物运输管理、市场调查与预测 (6)集中实践课程。认识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 (7)选修课。开设课程:国际贸易概论、经济法、国际商法、物流概论、国际贸易业务员综合业务知识、物流会计与统计、毕业设计指导 考证:国际商务跟单员资格证书、国际贸易业务员岗位资格证书(主考部门:商务部) 三、结论 技能模块课程体系的设计,将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养与职业认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使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率大大地提高。同时还能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能力和职业创新能力,为学生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能帮上忙!!!给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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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shu20061

国际物流管理论文范文篇二 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 [摘 要]国际物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的物流活动。它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国际物流的发展程度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的因素。同时,国际物流的发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并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制造了诸多有利条件,如今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是与国际物流的日渐增长密不可分的。国际贸易的成长需要国际物流的支持,如果国际物流的发展滞后,则国际贸易的发展程度会受到严重影响。本文对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讨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 国际物流 关系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国际物流产生的基础 我们这里讲的国际物流是跨越国界的,是两个或更多家之间的一种物质流动,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国内物流的延伸和扩展。既然国际物流是多个国家之间的活动,那么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国际物流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贸易来看待,并在经营过程中服务于国际贸易,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活动。因此,不难看出,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国际物流得以产生并发展。没有国际贸易,也就没有国际物流。 1.国际贸易的产生促进了国际物流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贸易活动是国际物流存在的前提条件,同时国际物流的存在也是国际贸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假象若没有国际物流,则不同国家之间则不能进行商品交换活动,进而国际贸易则不复存在。因此要想进行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就会必然产生。从这个角度理解,国际贸易的产生推动了国际物流的发展。如今,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日趋频繁并日趋复杂,在这样的环境下,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国际物流要实现专业化、一体化等更高的技术标准。众所周知,国际物流以前仅把货物从一国物理性转移到另一国,如今的国际物流已发展成集采购、运输、搬运及配送等为一身的综合性服务系统。因此我们可以说,国际贸易的产生促进了国际物流的产生,并刺激其向更高的服务体统前进与发展。 2.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高效促进了国际物流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从专业角度讲,物流技术指的是两个或多个对象间进行物流活动时所采用或涉及到的方法及理论,以及活动中应用的设备、装置等的总称。如今,国际贸易活动飞速发展,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难度越来越大,这要求物流技术要与时俱进,因此国际贸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物流管理以及预测等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要求极大地促进了物流技术的改革与创新,成为物流技术进步的内在重要原因。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以及各个地区之间在市场上展开了激烈的市场竞争。无容置疑,产品的质量在消费者眼中永远占据第一重要的位置,但是,价格的影响却不容忽视。价格的优势会极大提升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从而使得企业获得巨大利润。因此国际贸易中,要求活动从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这包括产品原料价格、运输价格以及库存费用等。这些所有的环节都要求物流技术的高度发展与协调。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活动日渐发达的推动下,国际物流的技术有了巨大发展和进步。 3.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对国际物流技术提高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对于物质层次的要求有明显提高,这个一方面使得国际贸易活动日趋频繁,并取得了长远的发展:首先,全球各国之间的贸易交往迅速增长;其次,贸易产品的种类飞速增长。另一方面,人类对于物质要求的日渐激烈使得国际贸易的结构有了本质上的变化。原来,国际贸易的主体以初级产品和初级原料为主,现在正在过渡到以附加值以及精密加工产品等为主。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物流的技术、效率以及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4.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物流的发展趋势有明显的影响 现在,国际贸易已经发展为买方,市场上众多的贸易商采取了少量而多样的贸易方式,这是为了迎合消费者日趋个性的产品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一种特殊的配送方式,那就是高额度但小批量的配 送方式。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这种特殊的配送 物流方式已经渐具雏形,并形成规模,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此种模式的物流方式有很大的前景。随着消费者趋向的改变,国际贸易商的买卖趋向已经发生明显改变,其对物流经营的方式已逐渐向集约化、电子化、系统化以及绿色化方向 发展。由此,国际贸易活动的长足进步必将推动国际物流在各个方面的突破与发展。如今, 世界各国之间的来往越来越密切,这必将会掀起国际物流行业的另一个高潮,也必将会给国际物流行业以更大的推动力。 二、完善的国际物流系统是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保障 国际物流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而产生的。然而从产生后,它便开始了独立的发展,且发展越来越壮大,并且国际物流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非常深远的促进作用。 在跨国贸易中,货物的转移会带来国际物流量的上升,从而极大的促进了国际物流的发展。而在这其中,就要求国际物流为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信息传输等各个环节过程中提供方便,以更好的方式来进行贸易。现代国际物流中的科技手段越来越多,这些科技手段能够使得物流活动中的信息迅速且准确的进行反馈,从而能够使得企业第一时间按照消费者的意愿生产出产品,并迅速的将产品传递到消费者手中,这样的环节极大地提高了服务水平,并刺激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通过在供应链以及各个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这样产品的流通周期会大大缩短,使得物流配送速度得以加快。另外,通过集成物流渠道、物流功能、物流环节以及制造环节,从而使扩大物流的服务,使之系列化,并且现在物流的规范作业,这样物流在贸易过程中出现的送货不及时、延迟交货以及货物损坏等不可控制的风险等都会大大降低,便利了各国企业间的贸易。然而,效率低下的的物流体系会日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从事国际贸易需要巨大的流通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抵消其所带来的利益。 一般说来,物流系统由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等组成,各个要素通过各自功能的发挥,有机而合理的实现物流系统的正常运作。物流在货物的国际运输转移过程中相对于国内的运输要复杂的多,此时对系统内部各个功能的要求也会更高。例如在运输中,同国内物流运输相比,国际运输要涉及更为广泛的环节,且这些环节要要复杂的多,线长面广,风险也大,总之,情况更为复杂。国际运输的主要途径包括:海运、空运、陆运、管道以及多式联运等。在国际运输过程中我们要对其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确定最优方式以及最优路线,最后对所选方式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分配与 管理。在整个过程中,物流企业会用到多种不同的运送工具,并采取不同的运送方式,中间还有可能要进行多次的装卸和搬运,这样的话,就会与世界各国的 保险公司、货主、海关、银行和各种中间代理人有着不可或缺的 联系。而由于各国的 政治、金融货币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就会增加可变的因素,因此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其整个物流的效率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现在全球化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贸易中的多数产品都开始了由买房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过渡与转变。贸易商关注的重点成为如何更快、更好的满足消费者个性的需求。针对这个方针,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向着更多样化和定制化的方向发展。国际贸易中,生产商往往把零件进行标准化,并进行一定规模的 经济管理,当贸易商得知消费者的需求后,可通过对物流中零件的加工,实现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如今越来越高效的物流技术及物流服务系统为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它使得世界各国参与贸易获得的利益大为提高,并使得越来越多的非贸易品向着贸易品的方向转变着。同时,很多企业为了实现成本最低化,他们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购低成本的零部件和原料,在此基础进行组装和重组,最后把成品销往世界各地。据了解,跨国企业之间的销售和采购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巨大比重,且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完善的国际物流系统是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保障,由上面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物流技术及服务系统已经逐渐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重大因素。国际物流技术的发展可明显改善国际贸易的 环境,并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诸多便利条件。因此,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是与国际物流技术及服务系统的完善密不可分的。 总结: 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相铺相成,本文中的讨论表明了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国际物流产生的基础,同时国际物流的完善又是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保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国际物流的发展互为因果,并互相产生着反馈作用,不过,由资料可知,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的促进作用相对于国际物流对国际贸易的支撑作用要稍大。当今,北美、欧洲以及日本是世界贸易活动最为频繁的几个区域,其繁荣的贸易活动促进了世界物流 组织的发展,我国应以他们为榜样,充分发展物流技术,为我国的贸易活动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1]杨长春.[J].国际商务,2007,(10) [2]段虹宇.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08) [3]孔原.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M]. 沈阳工大学报,2010,(10) [4]李永生.国际物流成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国际经济观察,2006,(05) 看了“国际物流管理论文范文”的人还看: 1. 国际物流论文范文 2. 物流管理期末论文范文 3. 浅谈物流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4. 3000字物流管理论文范文 5. 物流论文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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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凄微凉

【内容提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信用证、海上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合同、保险合同等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几个环节,对应的各种法律关系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这些关联性对几类典型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分析。关键词: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关联性、涉外海事案件审理典型的国际贸易流程:信用证议付或托收等银行╱ ╲国际贸易合同卖 方←―――――――――――――→买 方∣╲代理╱∣∣╲ (货运代理人) ╱∣∣ ∣ ∣∣承 运 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保 险 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典型的国际贸易流程由贸易合同的订立开始,通过信用证或托收等方式结算货款、订立货运代理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现货物运输和交付、采用保险合同方式分散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双方可能分别与银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保险人等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的合同关系。这些合同的内容与贸易合同约定之间通常存在着特定的意思联络;同时,国际贸易中流转的提单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发挥着议付单证、提货凭证、运输合同证明、保险利益依据等不同功能。国际贸易、运输及保险之间特殊的关联性不可避免地对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等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对海上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关系认定的影响国际贸易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对货物的运输方式及风险划分、由谁负责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及向承运人订舱运输等作出约定。虽然这种买卖双方之间的约定对运输及货代合同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一般来说,国际贸易的买方或卖方将按照贸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运输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他们在买卖和运输这两种互相关联的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及法律地位之间通常存在着特定联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理中,书面的委托协议、订舱协议或提单等是审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很多当事人在实务操作中只是通过口头、传真甚至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委托,没有留下书面协议。从诉讼证据角度分析,传真或口头约定的内容在发生争议时很难固定,裁判者往往需要综合参考提单的表面记载、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术语等与运输相关的条款,据此对运输和货代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权利义务作出合理判断。例如,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卖方向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联系货物交接事宜并换取甲船公司提单,据此托收货款。卖方遂将货物及出口清关文件交给该货代公司,取得甲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货代公司代卖方办理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又以买方名义委托乙船公司运输货物并交给买方,由买方支付运费。之后,卖方以甲船公司提单委托银行向买方托收,遭退单。经查,甲船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已下落不明。卖方遂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货代公司,理由是:货代公司接受卖方委托订舱出运货物,具有为委托人谨慎选择适格承运人的代理职责。货代公司将不具备承运人资质的甲船公司提单交给卖方,致使卖方无法向承运人追偿,应当承担代理不当的过错责任。货代公司则辩称其是接受买方传真委托,代买方接收货物、转交甲船公司提单、委托乙船公司实际完成货物运输并交给买方。本案中,卖方与货代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卖方对货代公司提供的买方传真委托文件真实性也不予认可;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卖方与货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订舱关系。笔者认为,货代公司与卖方之间仅存在出口清关的特定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委托订舱关系;货代公司是接受买方的委托向乙船公司委托订舱。首先,货代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代办货物清关手续、交接货物、向承运人订舱等。这些事项可由当事人在货运代理合同中选择若干作为委托内容。因此,不能根据货代公司为卖方代办出口清关就推断出双方之间必然存在包括订舱在内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案可以参考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通过F组术语体现的意思表示:正常情况下,卖方仅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在起运港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货物运输环节由买方负责,由其委托订舱运输。笔者认为,卖方接受甲船公司提单完全基于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的约定,与货代公司的意思表示无关。卖方持有的甲船公司提单体现了双方之间“虚拟”的运输合同关系,其真正功能仅为托收货款的货物收据,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乙船公司提单则证明了买方与真正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相对独立,甲、乙船公司也不属于《海商法》第60条规定的与同一托运人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从本案的情况分析,卖方的损失是其接受FOB价格条件和买方提供的“影子”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与货代公司和乙船公司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二.国际贸易合同关于货款及其履行方式的约定对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赔偿金额认定的影响无单放货 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在涉外海事审判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其中无单提货人主要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而最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往往是托运人――卖方,本文仅就这种情况进行讨论。国际贸易通常采用货物权利凭证与货款对价互易的结算方式,由于现代海上运输速度明显加快,货物到达卸货港的时间经常早于提单流转至买方手中。为了尽早提货,买方往往通过保函形式要求承运人先行无单放货,待其取得正本提单后,再向承运人补交提单以换回保函。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时间差”造成了运输合同中无单放货的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为了加快运输的周转速度及减少疏港费用,承运人也有尽快交货的主观愿望。只要贸易合同顺利履行,买卖双方仍然可以实现货、款两讫。但如果买方提货后未实现付款赎单,卖方既可以贸易纠纷为由起诉买方,也可依据银行退回的提单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损害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具体责任承担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情况下可以适用《海商法》第50条第4款的规定,推定为货物灭失,因而套用《海商法》第55条的规定,一律以货物的实际价值,即“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 加保险费加运费”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金额。但是,《海商法》第50条第4款规定的“视为灭失”是针对对迟延交付货物的特殊情况的特别规范 ;而且,承运人向买方无单放货与贸易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其性质属于不当交付,不同于货物灭失。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赔偿金额的确定不能一律套用《海商法》第55条的规定,而是取决于卖方的损失及其与无单放货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卖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遭受的损失应为货物的对价,其金额依据一般就是贸易合同约定的货款 。理由是:首先,卖方贸易货款落空与承运人无单放货之间通常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贸易合同约定以银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由于银行没有凭单付款的信用保证,因此可以推定承运人无单放货与买方拒绝付款赎单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其次,即使贸易合同约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议付货款,此时虽然银行与卖方(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的保证议付关系,承运人无单放货并不构成银行止付的理由,与卖方货款落空之间似乎也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实际上使卖方丧失了通过继续行使货物处分权,追求货物价格最大化这一正常贸易目的的可能性。因此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仍可将贸易合同约定的货款作为对卖方货物对价损失的合理定位。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货款及其履行方式的约定对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赔偿金额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卖方根据贸易合同已收取了买方的保证金、预付款或定金等,相应部分应从承运人的赔偿金额中扣除;如果国际贸易的方式是来料加工,而定作物已交付给定作方(买方)的,则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金额应为承揽方(卖方)因此遭受的辅料及劳务报酬损失。因无单放货导致卖方收汇不成,由此产生不能退税的损失,也可作为无单放货的损失予以赔偿 。同时,还应注意区分卖方将其贸易违约导致的损失转嫁给承运人的情况。审判实践中就出现过银行因卖方提单所载的货物品名、数量等与贸易合同约定不符而退单止付的案例。此时,由于提单记载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应予赔偿的卖方货款损失也应当根据提单所载货物确定,而不能机械地适用贸易合同约定的货款。三.国际贸易过程中货物风险和所有权转移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件中保险利益认定的影响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存在着灭损等风险,买卖双方通常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此种风险在双方之间的承担和转移作出约定。买方或卖方可以据此与保险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求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责任期间通常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运承运人也因此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主要对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其效力与保险单的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密不可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持有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也取决于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贸易和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提单和保险单可能由不同主体持有而发生分离;货物风险和所有权也可能发生分离,前者通常于货交承运人时转移,后者一般随提单转让而转移。这些都可能对保险利益产生影响。例一: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取得保险单;保险单和提单通常一并转让用以托收或议付货款。这样,无论结汇成功与否及保险事故何时发生,保险单和物权凭证提单均不会发生分离,保险单持有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例二: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订立保险合同并取得保险单,而此时提单可能在卖方手中;在成功转让用以托收或议付货款之前,提单与保险单发生分离。这时会出现两种情况:1.如果结汇成功,持有保险单的买方最终也持有提单,买方承担的货物风险与货物所有权合一。因此,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保险赔偿。2.如果结汇最终失败,提单仍由卖方持有;买方承担的货物风险与货物所有权也无法最终合一。由于买方所承担的风险事实上已不可能转化为实际权利或损失,其对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也已丧失。而且,由于提单在卖方手中,买方也不可能保证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责任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买方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否则将违反保险“损失填补”与“防止赌博”的立法本意。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卖方虽然具有保险利益却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无法行使保险索赔权;但却可以依据持有的提单从承运人等事故责任人处获得赔偿,使损失得到平衡。由此可见,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件的审理中,为确定保险单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需要对贸易、运输过程中货物风险和所有权转移的事实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保险人理赔后,有权向海上运输承运人等责任人代为求偿,这一代位诉讼必然涉及保险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两种法律关系。从本质上看,这是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通过贸易、运输、保险合同等法律关系在各主体之间获得最终平衡的过程,必然受到国际贸易与运输关联性的影响。四.结结语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与货物进出口的数额和规模将有显著的提高与扩大,其中绝大多数必然通过海路完成货物运输,由此产生的涉外海事案件数量也将呈现上升趋势。虽然海事个案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与海上运输、保险等相关的特定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国际贸易的整个过程分析,特定的海上运输等法律关系绝非孤立、静止地存在着,买卖、货运代理、运输、保险、结算等各种法律关系之间互动关联,存在着特殊的因果联系。这种关联性必然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本文仅从海事审判这一角度对其中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掌握和运用这些关联性有助于更为准确、客观地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希望这种思路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具有某些实际参考价值。参考文献:1.<>。陈晶莹、邓旭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2.<>。傅旭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3.<>。司玉琢等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4.《CIF & FOB CONTRACTS》。David 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5.《国际贸易法新论》。沈达明、冯大同编著,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出版。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无单放货案件情况分析》。刊载于《上海审判实践》2001年第9期。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25日印发《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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