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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新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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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菲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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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书,优点:图书的内容比较系统、全面、成熟、可靠缺点:传统印刷业图书的出版周期较长,传递信息速度慢。但电子图书的出版发行可弥补这一缺陷。2期刊,内容新颖、信息量大、出版周期短、传递信息快、传播面广、时效性强,能及时反映国内外各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据统计,科技人员所获取信息的65%以上来源于期刊,它是十分重要和主要的信息源和检索对象。3科学报告,内容新颖、详细、专业性强、出版及时、传递信息快,每份报告自成一册,有专门的编号(即报告号,通常由报告单位缩写代码+流水号+年代号构成),发行范围控制严格,不易获取原文。因科技报告反映新的研究成果,故它是一种重要的信息源.4会议文献,其特点是内容新颖、专业性和针对性强,传递信息迅速,能及时反映科学技术中的新发现、新成果、新成就以及学科发展趋向,是了解有关学科发展动向的重要信息源。5专利文献,是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在接受申请和审批发明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出版物的总称。6标准文献,对标准化对象描述详细、完整、内容可靠、实用,有法律约束力,其时效性强,适用范围明确,是从事生产、设计、管理、产品检验、商品流通、科学研究的共同依据,也是执行技术政策所必需的工具。7学位论文,其研究水平差异较大,博士论文论述详细、系统、专深,研究水平较高,参考价值大。8政府出版物,政府出版物对了解各国的方针政策、经济状况及科技水平,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一般不公开出售。9产品资料,其内容主要是对产品的规格、性能、特点、构造、用途、使用方法等的介绍和说明,所介绍的产品多是已投产和正在行销的产品,反映的技术比较成熟,数据也较为可靠,内容具体、通俗易懂,常附较多的外观照片和结构简图,形象、直观。10科技档案。其内容真实、详尽、具体、准确可靠,保密性强,保存期长久,是科研和生产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很大参考价值,它通常保存在各类档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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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妙奔奔112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作为体系的一部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二五纲要》正式提出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相关构建也在学术界的研究中兴起。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的相同和区别是研究中的关键点。本文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和判例法概念的比较,简析两大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提出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经顺利落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由立法领域为重点转向了司法领域。但是我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是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在运行中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一方面有悖于法治形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客观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比较普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无疑也说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报告中指出,“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及时制定。中国作为传统的成文法国家,虽然案例一直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但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概念却是最近几年才正式被提出并逐步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二、 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所谓案例指导制度,指的是在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完毕的案件中以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然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由其公布为指导性案例,将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后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的一种制度。通过选择典型案例判决并以此作为案例,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有所借鉴,在以后遇到类似案件的审理时,可作为将其作为参照进行判决,以尽可能的使相同的案情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理结果,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三、 判例法的概念判例法(Case Laws)的定义:“司法判例中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一般用语,是根据以往法院和法庭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作的概括。在英美法中,判例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一个基本的因素,而且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它是法律原则的主要渊源。判例法的根本之处不在于对以前判例的汇编,不在于法官和其他裁判人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前的判例中得到帮助或指导,而是在于把先前的判例看作一种规范,并且期望从中得到根据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原则和规则,而且作出判决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高级法院在这样做时存有下列认识,即他们正在确定规则的判决将会并且有时必须为此后的法院在今后遵守 。”四、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英美判例法的区别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我国要建立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普通法系判例法的运用过程中,法官是判例法的主人。法官不仅能司法,而且能在判例法的运用中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方法运用创制法律。基于判例约束力原理,判例法本身总是和无数个具体的个案相连,从个案中发展来的判例法的运作,明显显示出从具体案例到一般法律原则的归纳,然后又将一般法律原则再运用到相似具体案件的过程。在英美法系国家,先前案例对后案有着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判例就是判决的案例或案件,判例法指的并不是作为判例的整个判决,而是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判例法的核心是遵循先例原则。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并不具有这种法律渊源的地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案例和判例法的案例有根本的区别,其不具有示范意义而是起指导作用,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选出最合适的适用法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而非法律上的。其作用在于正确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是事实上的约束力。”成为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一种特色。正因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上具有判例的属性,那么以此作为成文法的有益的补充,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起到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律权威、节省司法资源等作用,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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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勒B海盗

文献的出版类型一般分为十大类。它们的定义、作用及在参考文献和检索刊物中的著录特征分别为: 1)图书:论述或介绍某一领域知识的出版物。图书又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教科书、科普读物和一般生产技术图书,属阅读性的图书;一类是词典、手册和百科全书等,属工具性的图书;另一类是含有独创性内容的专著,它属原始文献。 2)期刊:期刊一般是指名称固定、开本一致的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物。期刊论文内容新颖,报道速度快,信息含量大,是传递科技情报、交流学术思想最基本的文献形式。据估计,期刊情报约占整个情报源的60-70%,因此,受到科技工作者的高度重视。3)会议文献:这是指在国际或国内重要的学术或专业性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会议文献学术性强,往往代表着某一领域内的最新成就,反映了国内外科技发展水平和趋势,是获得最新情报的一个重要来源。会议文献可分为会前文献,如会议日程预报和会议论文预印本,以及会后文献,如各种会议录。会后文献是主要的会议文献。4)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或科研生产单位关于某项研究成果的总结报告, 或是研究过程中的阶段进展报告。报告的出版特点是各篇单独成册,统一编号,由主管机构连续出版。在内容方面,报告比期刊论文等专深、详尽、可靠,是一种不可多得的情报源。科技报告可分成技术报告(Technical reports)、技术备忘录(Technical memorandums)、札记(Notes)、通报(Bulletins)和其他(如译文、专利等)几种类型。有些报告因涉及尖端技术或国防问题等,所以又分绝密、秘密、内部限制发行和公开发行几个等级。目前国际上较著名的科技报告是美国政府的四大报告,即PB(Publishing Board)报告、AD(ASTIA Documents)报告、 NASA(National Aerona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报告和DOE(Department of Energy)报告。 5)专利文献:专利文献主要由专利说明书构成。所谓专利说明书是指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递交的有关发明目的、构成和效果的技术文件。它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全世界出版发行。专利说明书的内容比较具体,有的还有附图,通过它可以了解该项专利的主要技术内容。由于只有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所以专利说明书对于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产品工艺设计人员来说,是一种切合实际、启迪思维的重要情报源。 6)标准文献:指标准化工作的文件。其中主要为工业产品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等的技术规定文件。作为一种规章性文献,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一个国家的标准文献反映着该国的生产工艺水平和技术经济政策,而国际现行标准则代表了当前世界水平。国际标准和工业先进国家的标准常是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和情报来源。国际上最重要的两个标准化组织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7)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指为申请硕士、博士等学位而提交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质量参差不齐,但都是就某一专题进行研究而作的总结,多数有一定的独创性。学位论文是非卖品,除极少数以科技报告、期刊论文的形式发表外,一般不出版,属难得文献。8)产品技术资料:指产品目录、产品样本和产品说明书一类的厂商产品宣传和使用资料。产品样本通常对定型产品的性能、构造、用途、用法和操作规程等作具体说明,内容成熟,数据可靠,有的有外观照片和结构图,可直接用于产品的设计制造中参考。9)技术档案:指科研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有具体事物的技术文件、图纸、图表、照片和原始记录等。详细内容包括任务书、协议书、技术指标、审批文件、研究计划、方案大纲、技术措施、调查材料、设计资料、试验和工艺记录等。这些材料是科研射干难产工作中用以积累经验、吸取教训的重要文献。技术档案一般为内部使用,不公开出版发行,有些有密级限制,因此在参考文献和检索工具中极少引用。10)政府出版物:指各国政府部门及其设立的专门机构发表的文献。政府出版物的内容十分广泛,既有科学技术方面的,也有社会经济方面的。就文献的性质而言,政府出版物可分为行政性文件(如国会记录、政府法令、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调查统计资料等)和科学技术文献两部分。我国政府发表的“科学技术白皮书”就是一种科技类政府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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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果儿颖颖

1、先解释法律效力的内涵与外延关于什么是法律效力,还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是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规范性文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普遍的约束作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书、公证书等都不具有这种普遍约束力,只具有具体的或特定的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尽管这种解说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明法律效力问题,但明显地是一种关于法律效力的发散式说明,缺乏逻辑上的严整性。并且该狭义的法律效力概念事实上所讲的是法律效力的范围,而不是法律效力这个概念本身。2、法律效力是内含于法律规范中的对法律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其一,法律效力内含于法律规范之中。其二、法律效力乃是法律规范对法律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法律规范由内部向外部(法律调整对象)的辐射力(包括规范力、调整力和强制力等等)。法律制定的目的,不在于法律本身,在于实现社会交往主体之间有序、自由与和谐的生活。这一目的的实现,只有法律发生效力时才可取得。因此,法律效力是法律从静态的规则走向动态的实践,从明晰的文本走向复杂的社会之力量源泉所在。第一,法律的内部效力。它是指在国家体系内部不同板块和不同层级之间法律的效力关系问题。一国的法律体系,既有横向的板块构造,其中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以及内国法和国际法等之间事实上只能是板块的构造。那么,它们之间是否有效力关系?一国的法律,不论有多少板块构成,其效力在总体上应是互补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法律之间,发挥着构织法律秩序的整合效力。这就决定了在不同板块的法律之间,具有明显的制约、交涉和整合效力。显然,它们之间的效力是通过横向的、相互作用的机理而形成的。可见,在不同板块之间的法律间所要解决的效力问题,乃是其间的效力合作问题。至于在不同层级的法律之间,照样存在着效力关系问题。这就是所谓法律的效力层级问题。在上、下不同的层级之间,低层级的法律要服从高层级的法律。但在同一级别的法律中,为了维护一个国家的整体秩序、安定和完整,必须在同一级别的法律之间保持效力合作。否则法律就不再是国家统一秩序的建构者,反倒是破坏者。这更需要高层级法律对低层级法律的有效制约。我国尽管是单一制国家,在大陆完全按照单一制国家的法律层级效力准则在立法。但随着一国两制原则的施行,对于特别行政区我们实行了类似联邦制国家之不同层级间法律效力的模式。这使得我国不同层级之间的法律效力关系体现出明显的立体型和多样性的特征。第二,法律的外部效力。它是指法律对其调整对象的作用能力。外部效力强调的是其实践意义的效力。法律被公认为是有别于纯粹理性的实践理性,因此,法律制定的意义不在于仅仅追求逻辑形式上的圆满(当然,这很重要),而在于法律制定后能否以规则来对社会实践或者主体交往行为发挥实际效力。首先,法律的空间效力。它所指的是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的问题。可以将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其次,法律的时间效力。它是指法律能够对其调整对象产生效力的期间范围。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有:法律的生效问题、法律的失效问题和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前者,一般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法律颁布即生效;其二是在该法律或其他法律中专门规定某一法律的生效日期。究竟选择何种模式?乃由立法者所决定。关于中者,大致存在三种情况:其一是法律明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其二是因相关的新法律制定而使与新法律冲突的原先的旧法律自然失效;其三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关于后者,即新生效的法律对既往所发生的社会事件和主体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如有,则为有溯及力;如无,则为无溯及力。大体说来,各国法例中不外乎如下几种规定。即从旧原则,按此,则新法律无追溯力;从新原则,按此,则新法律完全有追溯力;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此,则新法律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部分溯及力。3、、法律的合法性效力--实质合理性追求法律效力的逻辑前提是什么?或者说法律为什么对人们有效力?有人说,那是因为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无疑,某种强制力量的存在是法律能够发挥效力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完全归诸于某种权力强制力量,显然,只能使法律被动地发生效力。虽然我们知道,不间断的强制也会形成某种自觉和“文化”,然而,这种以牺牲主体自治和自由为前提的“文化”,不去生产它也不值得遗憾。详细论述自己来……4、法律的逻辑技术效力--形式合理性追求法律既然是一种规范表达方式,就在客观上存在着如何表达这样一个技术问题。法律规范要合乎形式逻辑之规定。法律规范要符合语法之规定。法律规范要符合修辞之规定。当然,要使得法律具备更大的效力,就需要程序自身必须正当。当然,法律效力的逻辑技术因素还包括了其外在的保障机制-即法律的强制性。5、法律效力与司法尽管法律效力是预先存在于法律规范中的,一般说来,司法活动只是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所进行的一种法律适用活动。法律效力与司法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第一,司法是法律效力的实现机制。也是人们纠纷的最后救济机制。第二,司法是法律效力的创生机制。英美判例法模式中第三,司法是法律效力的补救机制。法律的解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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