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设计
法律上,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 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对《刑法学》的认识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写论文把我给你贴的选择些自己喜欢的,然后弄到U盘里打印出来就行了祝你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记采纳
小聪聪爱妈妈
先探讨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认定。盗窃罪对象的四个基本特征,即具有可占有性、正被他人占有、具有经济价值和不被法律排除。 然后对违禁品、网上虚拟财产、电信服务以及不动产等特殊物品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进行分析。 再对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数额与次数等要件进行研究。 传统理论中的“秘密窃取”是个争议的问题,可以探讨一下。 还可探讨盗窃罪中共同盗窃数额与重复盗窃数额的认定、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关系等问题。 这么大的题目,还是很好写的。 我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写刑法论文,作为一个本科生,只要去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搜索关键词,认真看5——10篇论文,然后把那些作者的意见做一个综述,用自己的语言表达一遍就可以了。
静水居士
盗窃犯罪的社会成因分析(一)、经济的发展刺激了盗窃犯罪的产生和增加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丰富起来,同时两极分化也在不断加剧。由于在社会转型初期,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致使一小部分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牟取暴利而成为暴富群体。此外,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利息、房地产、股票红利等财产性收入增长很快。一些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和白领的收入相当丰厚。而与上述群体构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农村还有3000多万贫困人口,城镇下岗、失业工人14000万人中有一半左右的人被停发、减发工资,同时还有2000多万需要社会救济的孤老病残等贫困者。8这部分人构成我国社会转型初期的贫困群体。贫富悬殊的加剧,贫困人口基数的庞大,导致了相对贫困现象的普遍。“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在富裕国家的相对剥夺的人们中间比在贫困的真正被剥夺的人们中间更有可能因贫困而不满。”9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曾经使用一个定义为“相对剥夺感”的概念用以解释相对贫困更容易导致包括诸如盗窃等财产犯罪在内的犯罪问题。斯托夫认为,人们具有将自己的收入与地位、空间接近的人进行比较的倾向,当自己的收入不入别人的时候,便会产生相对贫困的判断,进而产生被剥夺的感受,这种“相对剥夺感”成为一些人实施盗窃犯罪的心理动因。“,当正当合法的劳动所得无法满足膨胀的消费需求时,就会有人挺而走险甚至以身轼法,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中某些消极因素,强烈冲击着我国过去的伦理价值准则,传统价值准则被动摇,如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极端主义等消极思想在思想领域占有很大的一席之地。有的人利欲熏心,不择手段地拼命捞钱,认为钱是万能的,大大增加了盗窃犯罪的可能性。(二)、失业和无业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近几年来,由于产业结构转变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国内经济情况的影响,我国失业和无业情况变得突出和严峻起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相当多的城镇失业、下岗人员的生活费用并无保障。虽然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是由于我国失业保险金缺乏长期的历史积累,各级财政没有拨付足够的专款来填补失业基金缺口的能力,失业保险金没有财力为全部应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我国农村的就业形势也不容乐观。我国农村现有亿劳动力,其中亿从事农业生产,加上一部分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工作,部分进入城镇务工,尚有1亿多剩余劳动力。’‘我国乡镇企业吸收农村劳动能力的能力有限,加之城镇失业下岗问题突出,就业市场不景气,外出务工,剩余劳动力的队伍进一步扩大,这些成为我国无业人员的主体。对于失业者和无业者而言,他们没有找到合法的生活方式以前,在没有获得生活救济的时候,其就丧失了正当的物质生活来源。此时对物质生活资源的需求成为绝对优先的需要,而且这种需要非常强烈。当有时空条件通过使用违法手段,犯罪手段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时候,行为人极有可能愿意采取这种方式去获得物质资源,并且这种可能性随着行为人对物质生活资源需求的强烈程度上升而上升。物质财富的增减和经济活动的频繁为盗窃犯罪提供了更多的目标和机遇。加上社会管理的疏漏和公民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不强,使犯罪者容易得逞。犯罪机会普遍存在,必然降低了犯罪成本,犯罪成本的降低激起了更多的犯罪欲望,我国目前盗窃犯罪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日趋严重。(三)、相应社会管理职能缺失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相对应的是,社会管理职能的缺失,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没能的到很好处理,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民现阶段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还是比较低的,社会保障系统也十分不完善,对绝大多数贫困人群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的保障机制,如就业问题、子女入学问题、医疗问题、养老问题等等,都是关系到老百姓亲身生活的问题,这些社会问题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这些方方面面不处理好,就无法遏制犯罪,特别是侵犯财产犯罪的增长势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必然增大,但是往往流动人口是盗窃犯罪的主力,对流动人口采取科学的政策,优化对这一群体的控制和管理,是遏制当前财产犯罪态势的必要手段。然而,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是流动人口政策还是具体控制和管理都不容乐观。人口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对人口流动不能任凭其自发,盲目进行,应当采取科学政策对其进行合理引导。我国目前人口流动规模大,流入地与流出地的管理部门缺乏沟通和联系,流动人口呈现盲目、集中现象:集中从乡村流向城镇,集中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大规模、盲目、集中化的人口流动,使少数大中城市超负荷承载,无法实现流动人口的充分就业,于是为了追求物质满足而流动的这个群体中有些人因为不能就业或者不能获得稳定的工作而产生紧张感和挫折感。’2面对繁华富裕的城市生活和自己生活境遇的极大反差,在急于致富的思想支配下,极容易为了获得财富而实施财产犯罪。 参考资料: 论盗窃犯罪的预防
美多多lady
论 盗窃罪的疑难问题与研究盗窃罪是一类较为常见的犯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犯罪案件中,对于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论不是很大,最重要的并且争论较大的证明对象为犯罪的客观方面。一、盗窃案件的证明对象应围绕其构成要件来确定是否构成,因此盗窃罪需要证实如下内容:1、客观方面,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的存在,主要包括:各类财物失窃;被盗丢失财物达到了法定的数额;财物是以秘密的方式被他人窃取而不是遗失或丢失。二是需要证明犯罪事实确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是盗窃犯罪案件最重要也是最难证明的取证内容。2、主体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求。3、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不是暂时使用他人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盗窃的犯罪事实。4、客体方面,主要证明犯罪对象,即证明被害人对所盗财物拥有合法权利及该物价值、购买时间,证明被盗财物特征等。二、盗窃案件的常见证据的主要特点1、需要有赃物可查。犯罪分子盗窃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某种财物,供其挥霍,一旦偷盗得手,犯罪分子就会对赃物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处理,都会暴露一些可疑迹象,为人们所知晓。2、需要对盗窃的财物应进行评估,这是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前提条件,对盗窃的财物品应聘请或者指派专门的机关或者人员进行评估。估价鉴定书是盗窃案件的最为常见的证据之一。3、窝赃人、购脏人对赃物处置情况的供述、证言在盗窃案件的证明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它对于侦破盗窃案件,甚至确人盗窃的犯罪分子有着重要的意义。4、犯罪人作案后一般都会在现场遗留各种痕迹和物证。5、由于盗窃犯罪常常秘密进行,除非被他人当场发现,抓获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盗窃案件往往缺乏直接证据,收集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若全部据间接证据定案,应必须遵守相关的证据规则,如所有的证据应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环环相扣的锁链,并排除其他的可能性等等。
随着青少年需求的泛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出现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二、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一)个人主观原因一是青少年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犯罪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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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学生犯罪心理复杂多样,其突出表现在:犯罪动机、价值观念、人格障碍、个体心理偏差等方面。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犯罪心理的 教育 与预防,同时,大学生也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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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论文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不发达、农村不繁荣、农民不富裕的问题,习惯上统称为“三农”问题。“三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