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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今后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目标将出现四大变化:一是利用外资的重点从引进国外资金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专门人才转变;二是利用外资的领域将从加工工业为主向服务领域大力推进;三是利用外资的方式在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的同时向多方式引资拓展;四是政府对利用外资的管理将从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转变。应当说,“四个转变”是新的对外开放条件下我国吸收外资政策调整的总体方向。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从配合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出发,有必要重新认识吸收外资对产业结构的提升效应,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保持必要的政策调控手段。 一、引导外商投资于资本密集型和资本产出效率比较高的行业,提高工业部门整体的技术装备水平 工业部门劳动力的技术装备程度是反映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和结构优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分析表明,长期以来,外商投资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结构性因素对产业结构的提升作用反而产生了负向影响。因此,如果能够引导外商更多向资本装备程度比较高的行业投资,外商投资的资本密集优势与这种结构性因素的乘数效果结合在一起,对整体技术装备水平的提升效果将会明显上升。另一方面,作为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资本是各种生产要素中最为稀缺的要素,因此,提高资本的产出效率应当是整体经济结构升级的主要标志之一。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黑色金属冶炼、非金属矿物制品、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医药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设备制造业等产业的人均资产水平、单位资产的产出效率明显高于工业部门平均水平,如果鼓励外商投资于这些行业领域、各相关产业以及工业部门整体的技术装备程度和资本产出效率将会显著提高。此外,这些产业投资的增长将产生对装备和生产技术手段的大量需求,能够为国内装备工业生产提供更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中国投入产出表分析结果表明,在最终需求中,固定资产投资对总需求增长的诱发效果高于其他最终需求项目。因此,如果上述产业发展带动了国内装备工业的需求增长,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总需求的增长水平。 根据行业分析的结果,在一些国家应当鼓励投资的资本密集型产业领域,综合税负高于工业平均税负水平,而且长期以来成为影响外商面向这些行业投资决策的负面因素。另一方面,资本密集型行业投资中设备和技术投资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在国内缺乏足够替代能力和设备进口关税水平仍然比较高的条件下,对投资设备进口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将明显提高投资成本,严重制约资本密集型行业吸收外资的增长和结构调整。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应适当调整行业税收结构,减轻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税负水平;另一方面,对列为鼓励性行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备进口继续实施减免税优惠政策,以保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 二、通过吸引外商投资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部门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 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纺织、普通机械、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传统产业作为基础材料和投资材料在我国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在整体工业中仍然占有较大比重。这些行业是国家工业化的基础,也是比较优势的所在。这些领域的结构调整政府已经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投入,应当大力吸引包括外商投资在内的资金参与这些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由于这些行业的产品多数已经在市场上供过于求,而且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比重较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进展相对滞后。因此,应当尽量减少增加新的项目,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增加新技术新品种,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提升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应当结合这些传统产业国有经济基础雄厚的特点,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和购并环境,鼓励外资以技术和设备等方式参股、购并和进行资产重组。为传统产业尽快实现技术升级创造条件。 三、允许外商风险资金参与创业型企业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奠定经济长期增长的基础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应当区别不同领域技术发展的现状采用不同的利用外资方式。对于经过努力可以自主开发并形成优势的高新技术,要通过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尖端技术,增强自主开发研究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对于具备一定实力而且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产业,应当与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寻求共同发展。对于投资巨大,技术不容易引进,依靠自身能力难以取得较快发展的产业,要放开股权、规模等方面的限制,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在中国获得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在完善高科技风险企业投资环境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其中发挥资本市场创业板块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作用是改善风险投资环境的重要环节。中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有限、机制不够灵活,证券市场的创业板块迟迟未能推出,尤其在外资参与风险投资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尚未形成。为了鼓励外资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这些方面的问题应当尽快予以解决。 四、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和升级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形成了大量的垄断行业,大大提高了社会成本,对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形成制约。随着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垄断部门的市场化改革成为今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应当逐步减少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金融、保险、证券、旅游、能源生产与供应、交通设施建设、环保等领域。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国外资金发展基础产业和社会基础设施,提高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配套和服务能力。在一些基础设施和领域可以更多通过BOT等项目融资方式或者其他一些金融创新手段筹集资金,在提高社会基础设施供给能力的同时,确保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取得最大均衡。 五、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于第三产业和资本装备程度比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社会就业基础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解决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为中国的劳动力提供了大量与资本要素结合的机会,在农村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在今后相当长时期,这种方式仍然是中国吸收过剩劳动力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此,继续鼓励外商向服装、纺织、家具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皮革毛皮制品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投资,显然会对扩大就业需求产生良好效果。但是从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等结构调整的长期目标来看,还是应当选择一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同时劳动力吸纳效果明显的行业吸引外商投资,这样既有利于增加劳动力就业机会,缓解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带来的失业压力,同时有助于产业技术和结构升级。 例如,电子通讯设备产业是工业部门中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行业,目前,这一行业的“三资”企业就业人数占全部“三资”企业就业人数的%,就吸收就业规模而言仅次于服装行业的%居第二位。电气机械、交通运输设备、金属制品也具有类似的特点。由于这些行业不论是资产装备还是吸收就业的规模都超过了其他工业部门,劳动力需求每增长1%带来的新增就业人数大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因此,鼓励外商增加在这些行业的投资,有利于扩大就业总量规模,同时有利于提高工业部门整体的技术装备水平。此外,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看,复杂或者深加工产品,由于其生产链条长、需要较多配套生产等特点,每增加单位需求对劳动力需求的综合(直接和间接)诱发效果可能会高于工业平均水平。例如根据投入产出分析结果(赵晋平:“中国劳动力投入的产业关联结构——与日本的比较”《亚洲经济》(日本亚洲经济研究所),1994年第7期),社会总需求增加带来的就业需求诱发效果最大的行业,除了纺织品制造业、建筑材料等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之外,还包括了一般机械、金属制品、化工、电气机械等资金密集型产业。主要原因:一是这些行业本身就业规模在全部工业中的比重比较高;二是由于最终诱发效果中包括了对其他上游配套工业的间接诱发部分。因此,鼓励外商投资于以上述产品为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手段和出口商品来源的行业部门,将会增加对这些产品的市场需求,并产生明显的劳动力吸纳效果。 在中国的“十五”计划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战略目标。目前,服务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基础最为薄弱、最缺乏国际竞争力的领域之一。因此,通过鼓励外商向服务业投资,不仅仅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兑现入世承诺的需要,实际上也是中国实现结构调整目标、改善服务质量和环境,提高经济整体实力的必要举措。另一方面,多数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扩大这些行业规模,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就业机会。同样根据投入产出分析的结果,在服务业中,单位总需求产生的劳动力诱发需求都比较高。商业、饮食业高居第一位,其次是教育科研医疗部门、运输、社会服务等,从这些主要服务业的相对劳动力吸纳效果来看,普遍高于工业部门中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即这些行业投资每增长一个单位带来的劳动力需求增长率超过工业部门的平均水平。如果能够通过吸收外商投资于第三产业,对于解决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移将发挥十分有效的作用。 六、鼓励外商向需求诱发效果明显的产业投资,有效利用跨国公司的全球网络和市场资源,扩大对外贸易出口 不同产业需求增长对社会总需求的拉动效果存在明显差别,有些产业由于生产所需要的较长零部件、原材料供应链条,单位产品需求增长对各产业需求的波及效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在投入产出分析中一般把反映某种产品需求增长对各部门需求增长影响程度的指标称为影响力系数,把影响力系数大于1的产业称作前关联产业。刺激这些产品需求增长往往是总需求政策的重点。根据中国1997年投入产出表的计算结果,自行车制造业、日用电子器具、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气机械、文化办公用机械、电子计算机制造业、农林机械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产业的影响力系数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具有明显的前关联产业特点。因此,通过鼓励跨国公司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并利用其营销网络和国际化优势扩大产品出口,带动相关产业和社会总需求增长的效果明显超过其他行业部门。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应当注重培养前关联产业的零部件配套能力,通过中间产品的进口替代,延长国内产业链条。� 此外,从单位销售收入的出口比重来看,皮革毛皮制品、家具制造业、机械、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纺织、食品、服装等行业的出口含量最高,表明这些产品的外向型程度超过其他产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比较强。扩大这些领域的外商投资规模,有利于促进整体工业出口比例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工业产品扩大在国际市场中的份额。为了实现促进出口长期持续增长的政策目标,应当进一步完善贸易管理体制,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尽快实行全面的外贸登记制,并恢复出口“零税率”的正常退税制度,这将有利于加工贸易出口的零部件进口替代,带动国内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 七、完善外商中小企业投资的政策环境,提高主导产业的配套能力 按照企业分工的一般性特点,大型跨国公司的生产加工需要大量中小企业为之配套。因此,当地的配套能力如何也是跨国公司投资目的地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目前,许多主导产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产业,大量的零部件和材料依赖于从国外进口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国内现有中小企业缺乏符合要求的配套能力。因此,逐步形成跨国公司大型生产加工基地所需要的配套能力,不但有利于降低生产加工成本、提高主导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可以为国内众多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进入国际市场的途径,延长产业链条,带动相关上游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由此可见,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今后中国产业政策的重要课题之一。为了形成主导产业的配套能力,一方面可以发挥当地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作用,通过市场导向和政策扶持培育配套能力。近年来,国外许多投资者对民营企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如果进一步放开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允许国外资金通过参股和购并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形成资产或战略同盟关系,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吸引外国中小企业投资是尽快形成主导产业配套能力的有效捷径。据调查,目前许多中小企业来华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具有供货关系的大型跨国公司继续从事配套生产和服务。但是客观上看,中小企业投资在融资、税收、跨国经营、雇佣当地劳动力和技术、管理人员等方面面临的困难远远超过大型企业,而且国内目前也缺乏必要的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因此,为外商中小企业投资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鼓励并扶持这些企业为跨国公司发展境内加工基地提供配套,扩大“产业聚积效应”(产业聚积效应是指在中国一些地区的特定产业群体形成过程。譬如,就某一个地区而言,最初阶段首先仅仅是由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该地区,设立加工组装企业;由于这些企业的零部件需求吸引一些国外相关零部件生产商也进入该地区投资设立零部件生产企业;由于当地开始具备零部件配套能力,进一步吸引新的加工组装企业进入该地区,周而复始,在该地区形成某一产品的完整生产体系,并聚集了大批企业,形成既包括本地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的巨大生产基地。参见(日本)黑田笃郎《中国制造》,东洋经济新报社,2001年5月),应当成为利用外资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 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为了解决外资中小企业在资金筹措方面的困难,帮助这些企业回避投资风险。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领域,特别是有利于延长产业链条的配套产业和高科技创业型外商中小企业按照投资额、投入流动资金的一定比例提供在中国国内的信贷担保支持。 八、发挥产业组织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跨国公司与本地企业之间的联系 企业在一定生产链条中的角色分工反映了不同企业资源的组织和配置要求。目前的国际投资活动中,跨国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热衷于建立与当地供货厂家的联系,而东道国政府在促进联系中同样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以通过促进本地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联系,为本地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并通过与跨国公司的联系从中汲取、掌握新技术、新工艺。促进联系的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信息、牵线搭桥、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旨在提升国内厂家技术能力的解决方案,与外资企业合作制定国内供货厂家的培训计划,以及便于国内供货厂家获取资金的各项方案等。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已经建立起促进联系的综合方案,有选择地针对一些行业或者企业采取不同的配套政策方案,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常常有针对性的介入有益于联系的增加,从而有利于知识从跨国公司向东道国富有活力的企业部门的传授。促进联系方案越是能与中小企业(SME)发展和有针对性外资政策紧密配合,成果的可能性越大。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关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种种限制,企业购并、产权交易方面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传统体制造成的地区分割、行业分割等弊端都是影响这种联系的主要负面因素。有必要参考新加坡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将促进联系作为产业组织政策的重要一环、作为新的市场条件下政府服务功能的具体体现,采取更多的积极措施。其中,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与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定期对话、协商机制,沟通当地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就是促进联系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这样的机制可以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政府产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意见与看法,宣传政府的产业政策,向跨国公司推荐当地供货企业和服务商,为中小企业创造能够接受大型跨国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和经营能力培训,并成为这些大型公司供货企业的机会。此外,还有通过建立中介机构等方式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等。 九、保持吸引外资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改善投资环境 “十五”时期,政府的吸收外资政策将面临几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按照WTO多边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清除或修改与这些规则、承诺相抵触的贸易与投资制度和政策,如取消对外资企业在出口比例、外汇平衡和国内采购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二是建立和完善与国内市场开放以及贸易投资活动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如强化利率、汇率和税率等经济调控手段、逐步改革与减少外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等。三是充分利用多边框架下能够享有的制度与政策自主安排空间,在市场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历史时期,有必要保持利用外资政策的连续性,提高对国外跨国公司的吸引力。这些调整明显有利于降低外资进入的交易与制度性成本,改善投资环境,对利用外资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从长期来看,如果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制度性成本因素逐步消除,综合实力真正成为企业竞争的决定性因素,自然具备了由政策引导向市场引导转变的条件,并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一种过渡,在许多符合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目标、确有必要给予特殊优惠和扶持的领域,应当逐步实施不限企业身份的鼓励性政策,如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环保技术应用与推广、落后地区开发等领域都应当实行普遍优惠的产业政策。 应当看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数年度流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速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在吸收外资方式、产业结构、地区分布以及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面对各国之间日趋激烈的引资竞争,为了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长期目标,必须始终坚持积极吸引外资的基本方针。调查表明,尽管我国已经在完善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但是诸如政策制定缺乏透明度、变动频繁,政策执行不尽统一、具有随意性,政府工作效率低、缺乏服务意识。市场监管不力、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乱收费严重等等外商关于“软”环境方面的批评依然强烈。许多守法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所面对的并不是一个国际接轨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政府应当继续将改善投资环境作为吸收外资工作的重中之重。 十、完善市场监督机制,通过竞争政策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产业部门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出总量、固定资产和吸收就业规模在全行业中的比重有了大幅度提高,有些领域甚至成为事关整体行业发展方向的主导性力量。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我国通过有效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目标的客观需要,也是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日趋加快、国际分工与竞争关系不断调整的一种正常反映。但是,由于产业部门的利益主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同主体之间在民族意识、文化传统、商业习惯、价值观念、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自然会经常发生,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和维护正常市场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难度也会相应加大。因此,在新的市场开放条件下,我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应当逐步由市场准入管理转向鼓励竞争、完善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用法律手段规范外资企业的市场和社会行为。首先,为了防止大型跨国公司利用本身所拥有的技术和品牌、生产规模等优势形成行业垄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多元化市场的充分竞争,应当尽快颁布《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约束企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在我国的资本帐户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应当对外资企业利用经常帐户进行资本跨境调拨进行必要的监管;另外,我国现阶段实行严格的外债管理,但是目前外资企业对外举债并未纳入外债管理的范围内,应要求外资企业提高资产与负债情况的透明性,便于政府进行债务风险监督与管理。再次,有效利用联合年检方式,依照法律和公共标准,对外资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工的劳动条件、消费者权益、地方社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目前,国际上出现了一种新的潮流,各种非政府组织(NGO)和民间团体开始积极参与关于跨国公司投资议题的讨论,并制定了各种形式的“行为标准”,对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有利于企业与当地民众、东道国利益的最大均衡。虽然这种标准并不具有强制作用,但也经常成为政府政策制定的参考意见。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加强今后对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企业监督具有借鉴意义。
麦兜林涛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 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 其它 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 报告 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 出国 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 文化 ,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3.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4.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 5.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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