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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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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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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的,还是基于监督权、言论自由权,采取公告、发布、发表等手段来达到申明个人观点、发布公告公示、维护权利等目的,且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得到版权人的授权或相对人的明示,所实施的“网络恶搞”(如通过网络言论或网络图片等手段)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属违法行为。 (二)构成对版权人的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 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版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主或用户未经版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主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主和用户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版权被侵权的间接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主或用户实施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据此,恶搞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合法恶搞是指没有触犯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违法恶搞是指触犯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对合法恶搞行为,社会公众(包含被恶搞者本人)应予以肯定或宽容。违法恶搞行为自然不能为社会所接受和容忍,恶搞者对其轻率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一般人应当知道凡作品必有其著作权人,凡转载、摘编或利用他人作品,均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有正常注意能力者之应尽义务。而凡是尽到了正常注意能力义务的人,都能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之后,或者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 二、如何去追究恶搞者的侵权行为 “网络恶搞”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潜在可能性,也在事实上出现了这种损害。即使人民享有恶搞的权利和自由,但恶搞不是一种横无际涯的权利自由,恶搞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有些恶搞者抱着“法不责众”的原始理念,认为只要是网民爱看的,就“无所不能搞”。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最起码的要求,我们的社会决不能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殊人群,网络恶搞者也不能例外。那些无视他人的基本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的恶搞、那种无视国家的神圣标志(如国旗、国徽)的恶搞、那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胡搞等等,是不能允许的。一般可以把侵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民事侵权,当事人双方借助法律程序就可以解决,如抄袭别人的作品等;另一种则是在侵犯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干预,也就是需要版权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而且经营数额很大,违法行为就将演变为犯罪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在法律条例上,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恶搞者除了要承担《宪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具有概括性的宪法义务外,还应遵守基本法律中为落实宪法条文所作的各种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以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另外,如果恶搞片中对他人的隐私进行了披露,将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从恶搞的形式上,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都给恶搞划出了法律界限。 三、如何加强对“网络恶搞”的规范管理 在网络环境下,很多新事物或现象在法律上看,是一个法律问题集合体。这背后一方面要理顺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理顺各个监管机关的职责,甚至很多时候需要各个监管机关联合协同去监管某个问题。 从众多的恶搞作品来看,可能引起权益纠纷的主要集中在名誉权、肖像权和著作权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有些恶搞的确存在侵权行为。然而,界定“网络恶搞”是否侵权还是存在许多盲点的,网络维权也有一定的难度。首先,界定侵权主体有一定难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无明确被告则不予受理。恶搞侵权的第一个盲点就是难找恶搞者,对使用固定IP地址上网的恶搞者来说,其真正身份的界定并不难,但对许多有意规避而使用公用计算机的恶搞者来说,界定其真实身份就有一定难度。其次,界定侵权事实有一定难度。以著作权为例,如果作品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如果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网络恶搞”往往是部分地借用恶搞对象,它有自己的创意,其做法是否侵权往往界于两可之间,让人难以判断。此外,被恶搞者往往无法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有多大,如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样也很难证明。 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缺失也是一个软肋。“网络法”是专门规制网络法律行为的法律并在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类型的法学概念。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己开始“网络法”的制定和完善。如美国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大众媒体法《通讯严肃法》,有效规制了包括网络行为在内的通信行为。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为了正确认定侵权,也需要划分若干步骤。如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上诉法院在“阿尔泰”网络侵权案中,采取了新的“三步分析法”:第一步,将程序中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受保护部分分门别类;第二步,将不受保护部分过滤分离;第三步,将受保护部分与被控侵权的软件作比较。相比国外,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显然滞后。目前由网络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网络恶搞”侵权行为己屡见不鲜,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许多受 “网络恶搞”被侵害的权益的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另外,并不是受到损害当事人都会马上提起诉讼。因为网络对言论自由的促进作用很大,网络上能很快聚集维护言论自由的力量,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阻滞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使得其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产生的矛盾冲突也很大。必须从制度上确立作品关系人的民事权利和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厘清“网络恶搞”的合法性边界,从而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促进网络世界的和谐发展。论文网赞赏风险管理 银行 竞争力 中小企业 内部控制 状况 调查报告 融资 管理 中间业务 实习报告 金融 监管 制度 农村 养老保险 合作医疗 外贸 理财 规划 网上银行 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 人民币 升值 相关论文电信行业政府规制的法律完善简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互联网发展对法律行业的影响上一篇: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 下一篇: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风险管理 银行 竞争力 中小企业 内部控制 状况 调查报告 融资 管理 中间业务 实习报告 金融 监管 制度 农村 养老保险 合作医疗 外贸 理财 规划 网上银行 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 人民币 升值PLC 变频调速 供水 系统 应用 控制 交流 变频 电梯 设计 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单片机 烟雾 检测 篮球 比赛 计时器 自动售货机 控制系统 电热水器 温度 异步电动机 MATLAB 10kV 配电 线路 控制器 智能交通 机床 机械手 变电站 变压器 自动化 售货机 花样喷泉 立体车库 洗衣机 西门子PLC 组态控制 抢答器 数控车床 自行车 里程 车速 超声波 液位 传感器 密码锁 机构 数控激光 切割机设计 后托架 加工工艺 夹具设计 CA6140 传动轴 注塑 模具设计 液压Tags:站在 法律 角度 网络 【收藏】 【返回顶部】人力资源论文金融论文会计论文财务论文法律论文物流论文工商管理论文其他论文营销论文格式范文财务管理论文格式物流论文格式范文财务会计论文格式数学教育论文格式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人力资源论文格式现代教育技术论文小学教育毕业论文心理学毕业论文学前教育毕业论文中文系文学论文教育管理毕业论文计算机毕业论文汉语言文学论文电子商务毕业论文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工商管理毕业论文最新文章关于证据法中诚信原则的思考-开题报告国家赔偿制度之违法扣押案例研究关于证据法中诚信原则的思考关于民事诉讼法如何起诉热门文章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完善..刑事证据的审查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论刑诉法中的不起诉制度计算机论文推荐文章法治政府视角下行政问责制问题研究浅谈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重要性法律家长主义的相关概念辨析浅析法律手段在电费回收工作中的应用PLC 变频调速 供水 系统 应用 控制 交流 变频 电梯 设计 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单片机 烟雾 检测 篮球 比赛 计时器 自动售货机 控制系统 电热水器 温度 异步电动机 MATLAB 10kV 配电 线路 控制器 智能交通 机床 机械手 变电站 变压器 自动化 售货机 花样喷泉 立体车库 洗衣机 西门子PLC 组态控制 抢答器 数控车床 自行车 里程 车速 超声波 液位 传感器 密码锁 机构 数控激光 切割机设计 后托架 加工工艺 夹具设计 CA6140 传动轴 注塑 模具设计 液压风险管理 银行 竞争力 中小企业 内部控制 状况 调查报告 融资 管理 中间业务 实习报告 金融 监管 制度 农村 养老保险 合作医疗 外贸 理财 规划 网上银行 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 人民币 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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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如影随形

4.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2期;5.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变革》,载《月旦法学》第14期(1996年6月版);7.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8. 《国外规范律师辩护行为的立法与实践》,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9. 《起诉制度的重大变革》,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10. 《集中审理与延期审理之研究》,载《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9月版;11.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诉讼问题研究》,载《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文版)》,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12. 《更新律师执业观念,完善律师执业制度》,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14. 《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举措——试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中国法律》1998年第2期;15. 《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16. 《公诉审查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17. 《西方六国刑事诉讼制度》,载《法制日报》1998年4月25日;18. 《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9. 《关于建立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20. 《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6月版;21. 《沉默的权利》,载《南方周末》1999年7月30日、8月6日; 22.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24.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25. 《美最高法院重申“米兰达警告”》,载《检察日报》2000年7月13日第8版;26. 《如实陈述与抗拒从严》,载《广州日报》2000年8月;27. 《诉讼证明概念辨析》,载《检察日报》2000年8月31日第3版;28. 《提起公诉实施问题研究》,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9.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1期;30. 《从起诉效力看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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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理念》,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66. 《刑事证明主体新论——基于证明责任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67.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与制度定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68. 《应审慎推进沉默权》,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7日第3版;69. 《证据法学三人谈(二)》,载《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版;70. 《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图景——兼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普遍性》,载《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71. 《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载《法学家眼中的中国法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0月版;72. 《人民才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22日第3版; 73. 《证据法学三人谈(三)》,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74.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载《“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4月版;75. 《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76.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司法鉴定管理的影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3期;77. 《“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78. 《检察官:司法品性和职业素养同等重要》,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9日第1版;79. 《执正义权杖 护法制尊严》,载《检察日报》2004年11月7日第1版; 80. 《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的优化——以制度的功能分析为中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81.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之立法势在必行》,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4期;82.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3期;83. 《再论诉讼模式转型与证明观念更新》,载《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84. 《建构诉讼证明标准是“乌托邦”吗》,载《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9日第3版; 85. 《See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trial structure from China’s criminal courtroom arrangements (tribunal design)》,载《Frontier of Law in China》2006?Volume1?Number2?April;86. 《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问题》,载《山西检察》2006年第2期;87. 《论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立法》,载《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4期;88. 《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职权的改革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89. 《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90. 《检察机关没有理由不介入死刑程序》,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6日第3版;91. 《公诉案件终有证据标准可资参考》,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1日第3版;92. 《保持特色不断创新》,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93.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5期;94. 《重构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载《检察日报》2006年10月16日第3版; 95.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载《中国法律》2007年10月号;96. 《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构成论要》,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春季卷;97.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98. 《论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期;99. 《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100. 《鉴定机构性质辨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2期;101. 《刑事诉讼中“诉”之辨析》,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102. 《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路径》,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103.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和热点难点问题》,载《人民检察(湖北版)》2007年第12期;104. 《点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载《检察日报》2007年9月28日第1版;105. 《人物专访: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权力和谐化》,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1日第3版;106.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4日第2版;107. 《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建立程序制裁机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108. 《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109. 《刑事程序中“诉”的功能思考》,载《刑事法前沿》(第4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110. 《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111. 《行进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关键词展开——2007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112. 《优化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2日第3版;113. 《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契机 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载《诉讼法学研究》2008年6月第13卷;114.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4期;115.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权的配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116.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117. 《陈光中: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军人》,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5期;118.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要》,载《法学》2008年第6期;119.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120. 《对话:侦押分离,打开律师会见之门》,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9日第3版;121.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回顾与展望》,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17日第3版;122.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东方财经》2008年11月;123. 《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124. 《诉讼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责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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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心观海一

你别浪费分了,自己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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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制约的因素及对策 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特点 近20年来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呈高速增长态势。然而,进入2001年以后,由于新经济泡沫在美国的破灭,美国经济出现持续的衰退,并影响到西欧和日本,尤其是在“9·11”事件后,美国经济不仅复兴无望,反而雪上加霜,全球性经济衰退也进一步加剧,外国直接投资也由此出现了大幅下降的局面。根据联合国2001年9月18日发表的《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预计全年投资将下跌到7600亿美元,跌幅近1/3. 在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出现的最大特点就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不仅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出的主角,也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主角。自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伊始,发达国家和地区就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角。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发展中国家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中地位一度有所提高,1993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流出占全球的比重在达到了,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占全球的比重在1994年达到了.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一趋势却又急转直下,发达国家重新占据主导地位。 统计数字表明,1995 - 2000年,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流出自3058亿美元增加到10463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由2034亿美元增加到10052亿美元,分别增加了和,都超过了同期外国直接投资增长的速度。结果,发达国家占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就明显提高了,其中,对外直接投资流出由提高到了,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由提高到了.相比之下,同期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就明显下降了,其中对外直接投资流出由下降到了 (1998年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曾下降为),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由下降到了 (1996年曾回升为)。 外国直接投资发展的另一个特点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非常活跃。1995 - 1999年,美国和西欧的相互投资由840亿美元增加到2863亿美元,增加了.其中,美国对欧盟的投资由488亿美元增加到582亿美元,欧盟对美国的投资由351亿美元增加到2281亿美元,分别增加了和.由于美国和欧盟间相互投资的迅速增加,其相互投资占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按对内直接投资额计),就由1995年的提高到了1999年的.另外,欧盟各国间的相互投资也非常活跃,1999年达到了3180亿欧元, 2000年又达到了4360亿欧元,约相当于1995年630亿欧元的倍,占欧盟对内直接投资的60%以上。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对策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起步于1979年,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大中型生产企业、中央和地方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综合经营类企业、甚至民营企业也加入对外投资的行列。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1年9月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包括贸易与非贸易企业累计为6513家,协议投资额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额亿美元。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因应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新变化,采取各种措施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1、我们应该明确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这一观念 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就是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通过在国际市场范围内有效地配置资源,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企业“走出去”不仅仅要获取微观经济利益,还必须兼顾宏观经济利益。一方面,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投资利润,还要着眼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安全,抓住机遇,更多地投资海外,开发和利用国外资源,尤其是要注意石油、铜矿、铁矿、森林、橡胶等中国十分缺乏但却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物资的储备;另一方面,“走出去”要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需要。中国有一些行业,近几年通过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形成了大量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生产能力,但由于国内生产能力总量大大超过需求。 2、我们应该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从而培育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微观经济主体 跨国企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微观经济主休。这主体健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水平。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多数仍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一方面,“定指标”、“下计划”式的发展思路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许多企业的机制已经发生转变,但“预算软约束”问题然存在,争投资、争项目、轻效益、轻风险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对于那些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松懈、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缺乏内在发展动力的企业来说,进行境外投资,很有可能成为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新渠道。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微观因素即企业自身的特点是决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转机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才会有长期不懈的“走出去”的内在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支重要力量。 3、根据经济利益目标确立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及产业流向 截止到2001年9月底,中国海外投资最多的是港澳地区,占;其次是北美,占;第三是亚洲,占11%;第四是非洲,占;第五是拉美,占;第六是大洋洲,占;最少的是欧洲,只占6%.一般地说,北美、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有着非常发达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市场广阔,政治稳定,法制健全;亚、非、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是,市场和法制建设较为滞后,政治相对较不稳定。目前中国的海外投资涉及的领域已从过去的以贸易和餐饮为主逐步拓宽到矿产、森林、渔业、能源等资源开发,家用电器、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境外加工贸易,农业及农产品开发、餐饮、旅游、商业零售、咨询服务等行业在内的全方位的经营活动。尽管贸易型企业(占)仍旧占据了中国海外投资的半壁江山,但从近年来的发展看,境外加工贸易(占)和资源开发()增长比较快。我们应该根据微观经济利益目标和宏观经济利益目标确定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和行业结构,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摘要]文章阐述了网络银行的基本概念,论述了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因素及其安全防范策略。 [关键词]网络银行 网络安全 防范策略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已由原先的矩阵传播逐步转变为网络式、分布式传播,人类社会进入了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化革命时代,金融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深刻影响,由此形成了全新的经营模式——网上金融oj。网上金融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中最为普遍的、最急迫需要解决的就是与网络银行有关的安全问题oj。2iqmdvy3 一、网络银行简介 网络银行又被称为网上银行、在线银行,其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以因特网为背景的传统银行电子化业务(Internet Banking)oj。它是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银行业务的发展oj。它利用计算机技术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点,以替代原来需在柜台操作的多种业务oj。二是在传统银行以外兴起的以Internet技术为依托的另一种类型的银行(Internet Bank)oj。它是一种金融分化,是一种设在因特网上的虚拟机制oj。它不拥有存在于网络之外的独立的金融信息处理系统,因此是对传统银行地位的挑战oj。Internet Banking是目前多数网络银行的形态,但Internet Bank却是未来网络银行发展的趋势oj。 1995年,美国三家银行联合在因特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简称SFNB)oj。在SFNB的刺激下,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考察因特网所提供的契机,争先恐后地把传统的金融业务开到网上oj。我国金融界在这股金融电子化的浪潮中也开始有所动作oj。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网络银行交易获得成功,从而拉开了我国网络银行业的序幕oj。目前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余家oj。据网上调查和估计,这些网络银行的个人客户已超过2万户,公司客户超过1000万户。 二、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因素 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火如荼,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迫切的就是安全问题oj。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1.网络自身的系统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1)网络系统方面的因素。首先是我们的网络系统存在很多安全方面的漏洞,而网络银行是建立在这些系统和网络上的。Internet早期是一个开放的为研究人员服务的网际网,是完全非赢利性的信息共享载体,所以,几乎所有的Internet协议都没有考虑安全机制. (2)难以抗拒的灾害。如地震、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和火灾、停电等意外事故等,都可能造成网络问题、主机工作的不稳定和毁坏,造成数据错误或丢失,从而严重影响网络银行的安全。 (3)人为的因素oj。如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误造成网络系统的异常,造成网络银行系统安全性问题。 (4)因特网的开放性,使得各种病毒在网络上流传oj。它是威胁网络银行正常运作的主要威胁之一,特别是银行网络的逐步开放,为病毒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性。 2.各种主动攻击手段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主要是下列三方面的因素。 (1)黑客攻击。Internet不安全的另一个因素是因为人们很容易从Internet上获得相关的核心技术资料,特别是有关Internet自身的技术资料(比如RFC,FAQ文档)的各类应用程序原代码(如TCP/IP,Sendmail,FTP等),还有各类安全工具的原代码也是公开免费的,像颇有争议的SATAN、Crack等oj。这些资料拿出来共享的想法是好的,但也难免产生事与愿违的效果oj。因为黑客会利用这些资料通过Internet非法入侵网络银行系统,从而使系统和数据遭到破坏。 (2)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银行进行经济犯罪,即所谓的高智商犯罪oj。网络银行是进行金钱支付和结算的系统,因此容易吸引经济犯罪分子的注意,他们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在几秒钟内使银行蒙受巨额损失。 (3)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oj。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造成安全威胁oj。 三、网络银行安全防范策略 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各因素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且为因果关系的,所以网络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基础工作 首先,在建设网络银行时要综合考虑软硬件需求,利用操作系统(尽量采用高等级安全操作系统) 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多种安全机制来增强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在运行过程中要不断地检测各种网络入侵、审核安全记录,检查是否有对网络银行构成安全威胁的漏洞,及时发现并作相应处理oj。此外还应考虑到网络银行的安全除受到系统软件影响外,也会受到应用软件安全性能的影响,因此在当前积极开发有我国特色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银行安全系统与应用软件也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网络银行的安全更要考虑到人为的因素影响。人为的因素主要包括银行网站内部管理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准,以及使用网络银行的客户的安全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建立内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员工的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素质,狠抓内部职工的道德品质。 2.计算机病毒技术。计算机病毒实际上就是一种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能够实现传染和侵害计算机系统的功能程序。计算机病毒,特别是通过网络传输的计算机病毒具有极大危害性,是影响网络银行正常运作的主要威胁之一。 网络银行对病毒的防范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网络银行的用户端要配备安全有效的病毒防范系统,并定期检查和扫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而网络银行端则更为重要,防治病毒要从全面着手,管理员通过网络管理主机进行扫描、检查病毒情况,设置在线报警系统,一旦发现病毒要立刻报警,从而在管理中心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采用多级防范系统。新的防毒手段应将病毒检测、多层数据保护和集中式管理功能集成起来,形成多层防御体系。另外,物理的和政策的手段也会对病毒的防范起到很大的作用。 3.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一个或一组在网络之间执行访问控制策略的系统oj。实现防火墙的实际方式各不相同,但是在原则上可以被认为是这样一对机制:一种机制是拦阻传输流通行,另一种是允许传输流通过oj。而防火墙技术是通过对网络作拓扑结构和服务类型上的隔离来加强网络安全的一种手段。由于防火墙所保护的对象是网络中有明确闭合边界的一个网块,而所防范的对象是来自被保护网块外部的安全威胁,所以防火墙技术最适合于在企业专网中使用,特别是在企业专网与公共网络互连时使用。网络银行系统正好符合这一模型,可以利用防火墙技术来保证网络银行的网络安全oj。目前防火墙产品中采用的技术有如下几种:(1)数据包过滤技术是在网络层(IP层)中对数据包实施有选择的通过,依据系统内事先设定的过滤逻辑检查数据流中每个数据包后,再根据数据包的源地址、目的地址所用的TCP/UDP端口与TCP链路状态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允许数据包通过。 (2)应用网关技术是建立在应用层上的协议过滤,它针对特别的网络应用服务协议——数据过滤协议,能够对数据包分析并形成相关报告,对某些易于登录和控制所有输出输入的通迅环境给予严格的控制,以防止有价值的程序和数据被窃取。 (3)代理服务技术作用在应用层上,是由一个高层的应用网关作为代理服务器来接受外来的应用连接请求,在进行安全检查后再与被保护的网络应用服务器连接,使得外部服务用户可以在受控制的前提下使用内部网络的服务oj。同样,内部网络到外部的服务连接也可以受到监控oj。应用网关的代理服务实体将对所有通过它的连接作出日志记录,以便对安全漏洞进行检查并收集相关的信息oj。使用应用网关的高层代理服务实体有以下优点:日志记录,便于网络管理;隐蔽信息,内部受保护的主机名等信息不为外部所知;可以由应用网关代理有关RPC服务,进行安全控制。 4.数据加密技术和鉴别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是保障信息安全最基本、最核心的技术措施和理论基础,用于保障网络银行数据的私有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常用的加密技术有对称密钥加密、公开密钥加密和混合密钥加密。其中混合密钥加密既保证了数据安全,又提高了加密和解密的速度,这种加密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得到广泛使用。 鉴别技术主要是在信息交换过程中防止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和假冒的一种技术。如果黑客进入了网络银行系统,发布虚假信息或更改真实的信息,通过鉴别技术即可作出判断。鉴别技术主要有:(1)报文鉴别。指在两个通信者之间建立通信联系之后,每个通信者对收到的信息进行检证,以保证所收到的信息是真实的过程oj。(2)身份鉴别。主要指在网络系统对用户身份真实性的鉴别。(3)数字签名oj。是指信息接收和发送双方在收到和发出信息时的身份验证技术,可使信息发收双方不能根据各自利益而互相修改签名后的文档和推卸责任,在发生争执时可由第三方仲裁。 5.安全协议支持 安全协议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互操作性而产生的数据交流标准,因为因特网的通信协议TCP/IP本身几乎没有考虑安全因素,而目前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便是IP欺与窃听获取合法用户的登录信息,因此安全协议在网络银行中也同样重要。目前,在用户端和网络银行之间主要的安全协议为SSL(安全套接字协议)和SET(安全电子交易)。 网络银行的交易服务器实际上是一个Web服务器,客户端所使用的是浏览器,但它与信息发布类Web服务器相比,又具有更高的安全要求。使用证书是实现浏览器与Web服务器之间双向身份认证的标准方法,主要由协议实现。目前大多数的浏览器和Web服务器均支持,该协议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实现基于公钥技术的验证交换,完成浏览器与Web服务器之间的双向身份认证;密码算法协商,利用公钥技术实现浏览器与Web服务器之间的密钥交换;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操作。 SET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协议,由VISA和MASTCARD所开发,是为了在Internet上进行在线交易时保证用卡支付的安全而设立的一个开放的规范oj。由于得到了IBM、HP、Microsoft、NetScape、VeriFone、GTE、VeriSign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现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工业标准,并已获得IETF标准的认可。它定义了消费者、商家和银行之间网上交易的安全规范,要求在网络银行的支付网关安装支持SET的服务器软件。 6.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银行的出现,给我国乃至全世界法学领域引出了许多空白点。为了使网络银行的发展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及其对金融业和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数字签名法、加密法、电子证据法等。要明确定义电子交易各方(消费者、商家、银行、CA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网络银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iqmdvy3 网络银行作为新经济的产物,是传统银行的发展和延伸,也是未来银行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一个重要筹码。网络银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它的业务点和网上服务问题仍在不断探索中。作为以信誉为生命的银行业,在建设网络银行时一定要对网络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周全考虑,要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同时整个系统还应具备系统风险评估、安全策略实施、系统运行控制、灾难恢复功能、事后监督机制等等条件,为网络银行提供全方位、立体的防御体系。只有这样,网络银行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够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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