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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森林北辰星
首页 > 学术论文 > 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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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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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一种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所有债券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由中外《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破产法》实施的首要目的。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企业破产申请很少由债权人提出,而大部分是由债务人提出,可见破产并未给债权人带来好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除债权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外,《破产法》中的有些法律条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 1、关于债权人难以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方面。我国《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安置企业职工以保持社会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先提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方案,否则不予受理。由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故仅这一个规定就足以使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困难重重。 2、没有界定企业破产的时间。《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依据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它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扩大。一般的债权人很难通过一般的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即使了解,也可能是企业不真实的报表,故债权人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而言,破产企业一般负债累累,其资产甚至不能安置企业职工,更不用说偿还其债务。很多企业明知自己已丧失偿债能力,却故意对外隐瞒,直到财源枯竭、无油可榨,成为乱摊子,再用《破产法》来甩包袱、逃债,以至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破产逃债的不良状况。 3、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若一些地处偏僻或出差在外的债权人不能及时看到公告而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其债权就永远消失,这一规定对有些债权人而言是不利的。 4、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的规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算、处理和分配等。这种清算组阵容似乎很大,但这些政府的官员能否完全脱离原来的工作而全身心的投入到破产案件中去呢?即使能这样做,他们能否胜任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呢?若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话,在处理企业财产时很难说清算组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破产费用也没有支付标准又没有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出现破产费用高标准支付,必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说湖北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占破产时账面资产的。 5、关于破产清偿顺序地规定。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意志和要求,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为主,依法转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职工安置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清算方案。若不足的,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取。土地出让金以外的企业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若用来安置职工,实际等于让债权人替政府承担安置职工的责任。这样的清偿顺序,支付高的破产费用和安置职工费用后,企业债权人能分的财产几乎没有,这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6、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债权人的3个职权形同虚设,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等权利。其次,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它没有设立监督常设机构以代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因此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管辖权的规定,《破产法》的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当企业债权人为外地人时,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往往会做出不利于外地债权人的决定,使外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几点措施 债权人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破产法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自己的积极努力是很重要的,如债权人应该有选择地形成债务,不应该追求一时的利益,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申请撤销权等。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 第一、应该建立破产预警机制。一个企业为什么不在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资产保全,而非要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破产呢?任何企业一旦资不抵债、处于负债经营状况应该主动向其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破产保护。在破产保护期内,有关部门对其经济行为应进行严格监控,避免企业盲目决策或做出对企业债权人不利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停止支付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及时告诉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避免债权人因不知情况而造成无谓的损失。若企业故意隐瞒自身的情况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扩大,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地处不同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宽限期应该不一样。同时,采用通知的方式要灵活,最好采取直接和快速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此外,公告应选择比较大众化的全国性报刊(这要依据债权人的地理分布来定)上刊登,以引起债权人的注意,从而能及时申报债权。 第三、建立管理人、监督人制度。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管理人应该中立、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来担任,说不定管理人还能挽救企业,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大的实现。如美国的联邦受托人就挽救过很多的企业。监督人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来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尽快制定减持国有股和城市土地私有化,以获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而不损害债权人地利益。即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应将企业部分土地私有化以获取安置费,而不是采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如处置企业的非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来支付。 第五、扩大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者,故应该是诸多主要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法院应赋予他们以请求权或建议法院行动的职能,如更换管理人的请求权、更换监督人的权利以及不通过企业重整计划的权利等等。 第六、建立破产资格限制制度。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在企业破产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这对那些“穷庙里的富和尚”的行为恐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利用企业破产逃债的事发生。当然,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性的实现,阻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增设破产罪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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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才宝贝

论文写作一般不写这种的,这种题目的也很难通过。

此题目犯了两个错误,第一题目太大,一般情况下会让您减小选题范围。第二题目选题方向为破产,很多企业破产后数据很难查到,那么你论文的数据如何的来的。

论文选题如下

1、财务会计的信任功能

2、财务会计定义的经济学解读

3、国外环境财务会计发展评述

4、浅析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

5、财务会计的本质、特点及其边界

6、当代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

7、实质重于形式 欲速则不达——分两步走制定中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8、新形势下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

9、基于电子商务网络财务会计发展研究

10、实验研究下的行为财务会计综述

11、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基于会计价值评价的视角

12、关于财务会计案例教学的调查分析

13、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

14、财务会计上控制的理论框架研究

15、论现代财务会计的基本程序

16、财务会计理论:演进、继承与可能的研究问题

17、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研究

18、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适度分离与协调:一种适合我国的改革路径

19、关于财务会计中确认与披露概念问题

20、财务会计:由理想到现实──兼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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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嵊红木

提供一篇关于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论文,已供参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随时都会面临财务上的困难不能再继续经营下去,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进行普通清算。目前由于企业清算操作不规范,一方面清算企业对清算过程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使企业清算失去财务控制;另一方面,普通清算没有引起管理当局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而成为被遗忘的角落,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这直接影响到税法的严肃性、完整性和权威性。本文就企业普通清算有关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本文对企业普通清算的界定本文所说的企业,主要是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包含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文所说的普通清算:是指因企业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不包含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 二、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来规范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参考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及说明、地方政府出台的企业清算管理条例(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地来进行普通清算的操作和管理。 三、清算组(清算管理人)的确定企业清算的现实情况是企业多为私人有限公司,企业清算期间根本没有成立什么清算组,清算工作实际上也未具体实施。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清算组又称管理人,具体负责企业在清算期间的具体事务,是企业清算的具体实施者。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本人认为企业普通清算的管理人应由投资者组建,由会计师事物所、律师事物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税务部门应对清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四、清算期间的确定目前国家对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期间也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企业清算的实际情况是:企业虽停止生产经营却根本不急于清算,企业往往先注销了税务登记,之后的清算过程可能要长达几年甚至更长。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细则所说的“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显然是指停止生产、经营前的经营所得,而对清算所得的汇缴时间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本人认为,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内资企业的清算期间也确定为180天,对清算截止日尚未清算完毕的剩余资产和债务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评估重新确认,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帐面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应体现为清算损益。 五、清算期满未处理存货的增值税如果企业在清算期内将所有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存货所涉及的增值税在清算过程中自然要按变现价值计提和上缴。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在清算期间未进行彻底清算,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有大量存货留待以后继续处理,而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又没有对以后存货抵债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应交增值税进行征收,这样就使货物在以后转移时税务机关对其失去里控制,从而漏掉了本应该在清算期间交纳的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在注销时未进行处理的存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可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征收增值税。 六、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对申请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往往都忽视了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所得税的清算管理,人为不申报而被认定非正常户造成了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存在将企业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等同于清算所得,误认为,对其注销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就是对其经营期内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其实是混淆了汇缴与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本人认为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企业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企业要按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编制自年初至清算前一日的会计报表,并经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终止经营和清算的重要依据。清算结束日企业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既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适用照顾性税率,只能依照法定税率(33%)依法计缴入库。 七、对“清算所得”具体计算过程的理解 1.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企业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保费用-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其他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务损失+偿还负债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3.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资本金。从以上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清算所得在本质上就是企业的清算损益加清算所得调整额。清算损益体现为清算后的净资产(不含向投资者的分配)与清算前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也可以依据会计处理的“清算损益”科目进行审查;清算所得调整额体现为经营过程中法定财产估价增值和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在以前的会计处理上是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全额记入了资本公积。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是:1、纳税人进入清算程序后,全部资产或财产必须以现值来计算。清算截止日尚未进行清算的剩余资产和债务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评估重新确认,评估后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帐面净资产的差额应体现为清算损益。2、在清算期间,纳税人偿还各类负债时,已无法支付的债务应作为负债的减项加以扣除,记入企业的清算所得,但是因企业资不抵债(实际应进入破产程序)无清算财产偿付的债务不能计入清算所得。3、公式中“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为企业清算之前在经营过程中法定财产的评估增值,因为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在发生时未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此作为清算所得的调增项目。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对清算财产的重新评估增值不是公式的调整项目,操作中应在“清算损益”中体现。4、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对清算所得的调整。因以前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接受货币以外的实物资产时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待该项资产处置时再与生产经营所得一并缴纳,所以在企业清算时,对企业尚未处置的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清算所得的调整项目。现在的规定是企业在接受捐赠资产时将其价值就记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清算企业如果对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已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则在清算时该项就不应该作为清算所得的调整增加项目。 八、普通清算的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普通清算的会计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业的清算财产加以确认、计量和重估计价,以及进行处置变现,确认计量清算债权并据以分配清算财产,对全部清算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报有关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由于普通清算企业既不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会计制度,又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及说明”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国家更没有出台普通清算会计处理的单独规定,所以目前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在普通清算期间对相关的清算业务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致使清算活动在会计上失去了控制,给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督设置了障碍。本人认为,企业的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应参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并根据普通清算的特点对会计核算进行适当调整,达到既能反映企业清算过程的财务状况,又有利于管理部门对企业清算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在实务操作上,可以不另立帐簿,在企业原有帐簿中进行,一般需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1) “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 “清算损益”属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等;该帐户的借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其内容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清算期结束时,该账户余额不需结转,保留余额能清晰地反映企业的清算情况。(3)因企业资不抵债无清算财产偿付的债务应保留余额,无需转入清算损益科目。 会计处理示例某增值税企业清算期间为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6日,在此期间已发生的清算损益为4万元。清算截止日评估机构对尚未清算完毕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企业净资产增加5万元,其中存货评估增加5万元。 清算截止日资产负债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帐面值 评估值 评估增减值 帐面值 评估值 评估增减值货币资金 5 5 短期借款 20 20 应收帐款 220 220 应付帐款 350 350 存货 130 135 5 应付工资 4 4 待摊费用 10 0 -10 应交税金 1 1 固定资产 45 55 10 实收资本 50 50 资本公积 6 6 未分配利润 -25 -25 清算损益 4 4 评估增值 5 5资产合计 410 415 5 负债及所有权合计 410 415 5会计处理如下:(1)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负债的价值借:存货 5借:固定资产 10 贷:待摊费用 10贷:清算损益 5 (2)计提未处置存货应缴纳的流转税借:清算损益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5*)贷:其他应交款-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计算清算所得并计提所得税 清算所得额=清算期间损益4+接受捐赠资产价值6+剩余资产评估损益计提清算期间应交所得税=*33%=借:清算损益 贷: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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