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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实验社会心理学的诞生,标志着科学社会心理学的建立。此后,社会心理学的发展经历了确立期、发展期、和自我批判期,研究社会心理学是一大重要课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社会心理学2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基于从社会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舆论引导》
[ 关键词] 网络舆论;典型报道;深度报道;网络新闻评论;意见领袖
[内容提要]网络舆论引导的实质就是舆论引导主体使网民“态度改变”的过程。社会心理学申的态度改变理论为研究网络舆论引导问题提供了理论借鉴。典型报道、深度报道、网络新闻评论、意见领袖等网络舆论引导方式都是对劝说宣传、暗示和模仿以及团体影响等态度改变 方法 的具体应用。
作为炙手可热的新兴媒介,网络媒体的影响力已经渗入到社会政治、经济和 文化 生活等诸方面。近年来,几乎每当国内外出现焦点事件,都会引起网民的强烈反响和激烈的 辩论 。其中很多具有建设性的看法和观点,有些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产生了积极影响,互联网正逐渐成为一个“意见自由市场”。但是,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其自由性、匿名性、即时性、交互性等传播特性使得一些不良或非法内容信息恣意传播。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地引导,就成为网络新闻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网络舆论引导的目的是改变不正确或非理性的舆论,将其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因此,网络舆论引导的实质就是舆论引导主体使网民“态度改变”的过程。实践证明,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也需要“攻心为上”,而了解和把握网民的心理变化特征则有助于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网络舆论引导与态度改变理论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关于社会态度改变的研究成了社会心理学的重要课题之一。社会心理学中的态度改变,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影响下,一个已经形成的态度在接受某一信息或意见的影响后,所引起的相应的变化,其本质是个人的继续社会化。关于社会态度改变的研究主要包括学习理论、信息理论、社会判断理论、认知理论、功能理论和态度改变三阶段理论。态度改变理论为我们研究网络舆论引导问题提供了理论借鉴。
网络舆论引导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根据社会心理学对态度改变的研究,具体的引导方式基本上都是以态度改变方法为依据:一是劝说宣传法,或者称说服法。这是一种借助各种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影响人们,使之态度发生改变的方法,是一种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方法。二是暗示方法,就是用含蓄、间接的手段、方式和方法对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这种心理影响方法表现为使人按一定的方式行动,或接受某种意见或信念。与暗示相联系的一种心理现象是模仿。模仿是指在没有外界控制的条件下,个体受他人影响而仿效其言行的过程,是社会中人际影响的重要形式之一。模仿、暗示的结果,会使多数人行为趋向一致,成为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有利于社会群体思想和行为的统一,推动社会的变化发展。三是团体影响法。团体的影响来自于团体的规范和准则,这种规范和准则对团体成员具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促使团体中的每个人的言行与团体的规范准则保持一致。例如,在网络社区或者BBS 中,都会对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说明该板块的具体规范准则,往往还会指出违反者将受到的处罚。在团体压力下,其成员的态度往往会发生改变。
网络舆论引导的典型方式
网络舆论引导的方式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
典型报道方式。典型报道是一种逻辑劝服,其公式是“标准——衡量论证”,即通过寻求典型,塑造典型,树立一种标准供大家对照和模仿。康德在《崇高的分析》一文中揭示了典型化的含义,他认为典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暗示性,是“最充分的形象显现”。人类只能通过个别认识一般,通过个性感悟共性,通过了解个别事例的性质与特征对同一类事物形成大体一致的意见,这正是媒体通过典型报道引导民意的奥秘所在。通过这种劝服和暗示,就会形成模仿。班杜拉提出的模仿论,即人可以不依赖自己直接的实际操作,而通过对他人的 言行举止 的模仿而学得一定行为。他很重视榜样的力量,认为榜样特别是受到人们尊敬的榜样。具有替代强化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观察、模仿榜样而产生自我强化的作用。以上理论在网络舆论引导方面则体现为对典型事件和人物的报道。
以对任长霞 事迹 的报道为例,网络媒体之间协同合作,形成了强大的报道声势。由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中国网、中青网记者共同撰写的《长风彩霞逝者如诗——记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同日在各大网站共同推出。揭开了报道的序幕。同时,各大网站还在相关网页上互相设立链接,为受众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典型事迹,学习典型精神开辟了一条网上“绿色通道”。2004年6月3日,人民网开设“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大型专题,并开展讨论,网友踊跃留言。至6月7日0时留言6113条。新华网也设立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专题,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等多项内容。多媒体视频新闻《忆长霞》囊括了各大电视媒体的34个节目。还有中央领导关于宣传任长霞事迹的指示,任长霞家人、同事、同学追忆任长霞事迹的报道,滚动播出网友悼念评论的文字和纪念学习任长霞的后续新闻,汇集了各大媒体对任长霞事迹的 相关报道 ,形成了互联网上的任长霞典型报道平台。
网络媒体典型报道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体现了报道形式和传播手段的多样化,也实现了网民的实时互动,吸引了广大网民积极参与,这是网络典型报道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网民的留言和评价中我们了解到,人们需要榜样的激励,需要精神的力量,这是网络典型报道取得成功的社会心理因素。
深度报道方式。深度报道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为读者梳理出对于事实的认识,也属于一种逻辑说服。深度报道往往具有“言之有物,鞭辟入里”的高度说服力,从而达到从更深的层次将舆论引导到正确方向上来的目的。
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在从事深度报道方面体现出优越性。在传统媒体的深度报道中,或以文字为主、辅以图片报道,或以声音为载体报道,或以综合文字、音像等多种符号的报道,都有其形态上某方面的缺陷。而网络新闻深度报道则凭借多媒体手段,对重大社会事件进行有背景介绍、有分析解释、有归纳预测的报道与点评,报道方式也多种多样。而且报道是超文本结构的,即文本的构成,不仅有文字文本,而且有声音文本、图画文本、影视文本。在超文本结构中,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关键人名、地名、时间,甚至一个词语、一个 句子 都可以联结另一个声音文本、图画文本、动画文本或影视文本。这样,网络媒体使深度报道更为生动、丰满、深刻。人民网的“人民视点”、新华网的“焦点网谈”、红网的“红外线”都在网络深度报道方面表现得比较出色。
目前,中国网络媒体的深度报道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首先,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调查型深度报道将有更大的发展。在我国抗击非典的新闻报道中,“信息透明度”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一批全方位透视非典的调查性深度报道起到了安定民心的社会“稳压器”、动员社会各界的“协调器”与促进社会进步与加强城市管理的“推进器”的作用。其次,评论型深度报道不再局限于曝光式的批评性报道,更多的眼光投向富有建设性的议题。很多深度报道更注意捕捉“社情民意”,报道百姓真正关心的话题,例如再就业工程、房改政策出台、医疗制度改革、帮困扶贫工作、全民健身、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社区文化建设等等。‘这些新趋势表明,反映公众舆情已经成为深度报道的一个重要组成元素,深度报道在引导网络舆论和稳定民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网络新闻评论方式。社会心理学认为,任何信息的报道,对某些事实的描述,如果不加专门的阐释和评论,对人们的思维定势是几乎不产生任何影响力的。网络新闻评论是传统媒体的新闻评论在网络平台上的延伸与创新。当前我国网络新闻评论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网络媒体的评论,这是传统新闻评论的翻版或延续,往往是网络媒体的编辑就新近发生的新闻或变动的事实,在新闻网页上所设的言论专栏里发表或发布的署名评论,例如人民网的“人民时评”、“网友说话”等栏目。另一种是网民评论,目前网民评论最集中的场所还是BBS,例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新华网的“发展论坛”等。网民评论是反映公众舆情、传达社情民意的窗口,人们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观点、言论以原创或跟贴的形式发表出去,网友还可以针对新闻事件进行讨论,这是一种自发式的、群言式的解读新闻的方式。
2005年3月,日本右翼势力修改历史教科书,篡改历史,美化对外侵略。4月,台独分子祭拜靖国神社,日本允许__访日。这一系列事件,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反日情绪,在北京、广州、上海发生了涉日游行,还发生了打砸日本商店、损坏日本货品等行为。互联网上的反日舆情十分高涨,甚至有人别有用心地企图利用互联网策划、鼓动长假期间进行非法游行示威。人民网的观点频道从4月16日开始,在“人民时评”和“网友说话”两个栏目中登录了一些评论员、网友、学者的评论 文章 ,着重对游行事件发表看法,如丁刚在文章《我们怎样表达爱国热情》中认为,爱国是可以肯定的,但是要智慧地表达,不要给国家和人民带来负面影响。人民网还在“网友说话”栏目中,登载了一些学者分析日本和中日关系问题的文章,解析了从二战结束后中日关系的变化和日本政府对待历史的言行。这类高屋建瓴的解析文章让人们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克服盲目从众心理, 反思 自己的行为,纠正一些不当的做法,做到真正的爱国。人民网的这组评论性文章,得到了许多网民的支持和赞同,显示了网络新闻评论在引导舆论方面产生的积极作用。
“意见领袖”方式。信息传播者自身具备的特点对劝说宣传有着极大的影响,例如专家身份、社会地位、职业背景等等。这让人们很自然地联想到传播学中的“意见领袖”。意见领袖能够影响受众“怎么想”,从而使受众发生态度、行为的变化。
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受众无所适从时,他们对于权威意见的依赖会更强烈,更需要意见领袖为自己解惑。网络中的意见领袖主要是BBS的版主和强势话语者或活跃者,他们已成为网络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的一支生力军。中青在线青年话题论坛的版主李方几年来以“版主 日记 ”的形式发表了几百篇评论,在网友中影响很大,他自己也曾当选“中文论坛最勤奋版主”。目前,涌现出来的意见领袖大多具有良好的写作功底,同时具有鲜明的网络特色、地方特色和生活特色。例如,网友“小黄”常常通过一些日常生活的小 故事 来讲述生活中的大道理,让人看了深受启发。
此外,网络媒体特邀专家或网络评论员撰写评论性文章,以及采用“专家在线访谈”形式来引导舆论,都是对“意见领袖”方式的运用,也更能体现出信息传播者自身特点具有的劝服优势。例如,人民网的“网友热评”中,在引导对日舆情时,邀请到了新华社的高级编辑、国际部编委、东京分社前社长、国际问题专家王大军,他曾在日本工作过14年。他不仅发表了《到底怎么看待中日关系》的文章来分析中日关系,还作客新华网发展论坛,就中日关系同网友在线交流。王大军在文章中和回答网友的提问过程中,深入分析了中日关系间的种种问题,并且以他在日本的生活经历和亲身感受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介绍日本国内的现实状况。他深刻而详细地阐述能够使网友了解中日关系的历史脉络,理解我国对日的政策,端正自己的爱国观点。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以上多种引导方式共同使用、互相补充,以达到引导网络舆论的最佳效果。
网络舆论管理需“疏”、“堵”并重
“由于因特网确实开阔了新闻和言论的自由空间,政治、经济的权利组织针对因特网实行的控制方式,正在从硬性控制转向以软性的对话关系、对策关系为主,如同我们说话中有语法的无形控制,但大多没有感觉到一样。”如果从社会控制理论来看,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是一种“软控制”,但是强调舆论引导并不意味着对“硬控制”的漠视。“硬控制”主要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并辅以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内容上的管理,突出表现为“堵”。“堵”作为一种强力手段,对网络信息散乱、负面倾向等不健康状况的及时清理、规范会有明显效果,如:对一些恶意散布西化言论、攻击我政治体制、蓄意蛊惑人心的所谓“自由民主”、“思想启蒙”等具有颠覆性、破坏性的网站进行封杀;对一些恐怖、黄色、反动、人身攻击等有害言论予以删除或取消访问资格。这些“硬控制”为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占领新阵地、掌控网络话语权,起到了保驾护航的扶持性作用。但从网络媒体的长远发展来看,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不同特点,应逐步调整“堵”与“疏”的比例,因势利导、顺势而为,采取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的网络舆论引导与管理手段,不失为一种理性、科学的选择。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浅析财富和幸福感不成正比》
【摘 要】文章通过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幸福感排名分析金钱与幸福感的关系,结果表明,金钱财富和幸福并非正比例关系,并探讨其原因。
【关键词】金钱;幸福;适应;社会比较
金钱可以买来幸福吗?俗话说,金钱买不到幸福。但是如果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你的收入高一点,更富有一点,会不会觉得比现在更幸福更快乐?这个问题的答案,大概多数人都会给出肯定的答案,比如,根据《小康》杂志和清华大学媒介调查研究室2012年11月2日联合发布的“2011~2012中国幸福小康指数”的调查结果显示,影响公众幸福感的最重要因素被认为是收入(“涨工资”),健康和婚姻尚位居其次。我们默认为,财富和幸福至少是正比例关系,更富有的人理应更加幸福,收入的提高可以让个人更幸福。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财富与幸福感的关系
1.财富多寡国家地区排名及幸福指数排名情况分析。联合国近日在不丹举行幸福指数讨论大会,并发布了首份《全球幸福指数 报告 》。根据这份报告,丹麦、芬兰、挪威和荷兰这四国人均收入排进全球前15位的国家包揽了幸福榜的前四位,但是,财富的多寡也并非是国民幸福感的决定性因素,比如美国仅排在第11名。最不幸福的国家主要是那些战火纷飞的地区,尤其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比如多哥、贝宁、中非共和国和塞拉利昂。“CCTV经济生活大调查(2011~2012)”显示,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前三名并非北上广,而是拉萨太原合肥;“2011年广东群众幸福感测评调查报告”显示,群众幸福感的总体评价得分上,经济更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低于经济欠发达的粤东西北。
2.经济发展情况及幸福指数增长相关情况。我国的GDP1990年增长率为,1991至2009年期间每年的增长率都在以上(具体数据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0”计算)。然而根据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曾对中国国民的幸福感进行的3次调查,中国人1990年国民幸福指数为(1~10标度),1995年上升到,到2001年却下降到。到了2009年12月,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研究所公布的幸福调查显示,中国人的幸福感仍在下降,现在的中国人没有10年前快乐了。中国人的幸福感在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的确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但是经济进一步发展之后,人们的幸福感反而下降了。
事实显示,民众的幸福感指数并非和经济发达的程度呈现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些相对而言更有钱的人,并没有像预期那样幸福感更高。幸福感和经济发展轨迹之间的非同步性,国民幸福感的提升与经济发展速度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二、原因分析
1.适应水平现象。人们的成功与失败,满意与不满的情感都是相对于先前的状态而言的。如果我们目前的成就降到我们先前所达到的水平之下,我们就会产生不满和挫败感;如果成绩超过了先前的水平,我们就会体验到成功和满意感。如果我们不断取得成功,那么我们将很快适应成功。达到我们所渴望的目标所体验到的狂喜的消散速度比我们想象的要快得多。从前可以使我们感觉良好的事件现在变成了中性事件,而从前我们感受到的中性事件现在很可能让我们体验到一种失落感。这就是人类的适应能力。以手机为例,1987年,中国大陆才有了第一个大哥大用户,仅仅25年后,中国人使用手机的普及率达到,大家开始把手机、钥匙和钱包称作“随身三件宝”,并且超过半数的人承认自己离不开手机。在手机刚刚开始兴起的时候,人们可以体验到使用手机随时联系到远方的亲人、重要的商业伙伴、朋友的幸福感,但随着手机日益普及,随时联系到他人成为了很平常的事情,人们已经适应了使用手机,这时就不能再体验到幸福的感觉;而一旦某日手机没电,一时联系不到他人反而感受到一种不满和失落感。其他一些让我们生活更舒适的东西,如空调、宽带、汽车等,也都是如此。适应水平现象导致物质条件的提高不能给我们带来持续的幸福感。
2.社会比较倾向。我们大部分的生活是以社会比较为中心的,我们感觉好或者不好依赖于我们和谁相比较。如同学业成绩好的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后,突然发现自己不再是最优秀的,这并非是因为其本人在智力或学习能力上下降了,而是因为比较对象发生了变化。当一个 篮球 明星以年薪3000万签约时,他年薪2500万的队友有可能会感觉不满。当我们为家里购置了新的房子、车子,却发现邻居换了更大的房子,更贵的车子,这时我们感受到的往往不是快乐和幸福,而是不满。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中所谓的向上社会比较,这种比较带来的不满在社会心理学中称为相对剥夺。中国人的幸福感在1990~2009年间会先升后降,其主要原因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初期,物质发展成效明显地呈现出来,那时社会分化程度还不大,社会成员在心理上更多是作纵向比较,与前几年的生活水平相比,较容易产生满足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日益适应物质条件较好的生活(社会适应),需求能被满足的标准相对提高了;而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加速,贫富差距凸显;我们在收入增加后,可以享受更好的物质条件,但占据我们意识的是别人所拥有而自己没有的东西(相对剥夺),我们的物质欲望不断上升而自己却越来越不满意,因此没有幸福的感觉。
三、结论
金钱财富与幸福感有相关关系,但是并非一直呈现正比例关系。由于人具有适应能力以及社会比较倾向,金钱财富的增加和物质条件的改善不一定带来幸福感的相应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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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东首度发布群众幸福感测评调查报告总体“比较幸福”[N/OL].
[7]联合国公布幸福指数报告 丹麦民众全球最幸福[N/OL].
[8]我国手机普及率超全球水平 质量反降需强化监管[N/OL].
[9]中国城市幸福大排名:拉萨居首 年入10万是门槛[N/OL].
[10]中国统计年鉴2010[EB/OL].2013-03-02.
辣椒与泡菜~
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一样,经济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注1)作为法律家族的一个新成员,经济法诞生于现代社会,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必然性,对此不少学者已做过各具特色的论证,本文不再赘述。(注2)而关于此一点我们的表述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阶段,生产力不断提高,令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市场机制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求国家机器结合价值规律作出职能调整,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参与和协调。正是这种市场“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互动,推动了传统法律体系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出现内部的分化和重组;同时法哲学和经济学理论等相关思想文化的发展,也为经济法律观念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准备,最终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导致经济法作为一个崭新部门法的产生。(注3)(一)西方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世界,正式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注4)当时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实力在资本主义工业国家中名列前茅,一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的美国虽然属于英美法系,没有划分部门法的传统,却在之前制定了反垄断性质的《谢尔曼法》,并在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同期对此类法律进行增补,促使它们得以真正施行,开创了从总体上由国家对经济进行消极干预的先河;(注5)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一开始走的则是经济统制法的路子,且在相关的法律中正式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词,并由以思维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学家对这种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形式进行研究,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创立了经济法学。(注6)虽然初期的经济立法在不同国家形态内容各异,因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有着各自鲜明的特色,各国对经济法的认知程度和范围界定也有差别,但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通的问题,亟需政府放弃“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更多强有力的手段(特别是社会化的法律调控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同时也引起了(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学家的关注和重视,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为了比较一致的现象。(注7)经济法真正转入相对成熟期,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员或者说是“后现代法”的起点,则应当是资本主义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实践,发现不但存在“市场失灵”,而且也存在“政府失灵”问题,遂开始放弃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主流地位,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学理论为指导来协调市场自律和政府干预的矛盾,并尝试从法律上共同纠正来自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力量的缺陷。(注8)尽管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调整经济的侧重点都不尽相同,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也并非完全一样,但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属性(或曰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却在现代社会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和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历程中开始明晰起来,(注9)昭示了一种立足于现代社会之上的、与传统截然不同的“时代精神”。(注10)(二)东方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可谓一波三折,经历了辛亥革命所引发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新中国成立所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和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注11)在当代中国社会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经济法,遂成为由“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和“建设现代民主政治”汇合而成的改革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的积极回响。(注12)社会主义中国是东方经济法的代表国家,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发端于党和政府的理论家胡乔木同志根据其1978年7 月在国务院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成的长篇论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注13)其后一系列政府文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要求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言论中频繁使用的“经济法”字眼,使得相关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始启动。由于当时中国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之前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未来发展方向还不大明朗,学术研究中姓“社”还是姓“资”的敏感问题也令学者们不敢放开手脚,所以在蓬勃发展的各种经济法理论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多半跟政治、经济制度基本相同的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原样照搬,如出一辙”。(注14)当然,这也算是一种学术上“省时省力”的权宜之计。随着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及权力机关一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的出现,(注15)日益壮大的民商法获得了其应有的地位,而经济法的地位虽然也得到了正式承认,但其界限却被人为划定了大致的圈子,使得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各种学说观点发生改变。学者们因之在一件事情上基本达成了共识: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是有区别的。到了90年代初,随着东欧剧变和前苏联解体,以及我国决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多经济法的理论结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调节机制再次随势而动,出现明显的调整。但经济法理论界对内于一些基本问题分歧仍然比较严重,对外则与行政法的研究领域发生了较大的摩擦。(注16)在实践中,我国到目前为止虽然在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方面颁布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初步形成了一个经济法律群落,却仍然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立法层级不高并且体系不完善,而且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单独的《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以及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宣告了合同制度对经济法体系的排斥,也发出了一个初步的信号: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了脱节的迹象。(注17)而在法院进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更是把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撤销改为民事审判庭,表明了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的一种极端不合理的狭隘的“小民事”倾向,(注18)一切似乎都在朝着不利于经济法的方向行进,令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暂时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顿境地。我们必须承认,自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后,与在中国相对平稳发展的民商法理论和实践相比,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用“峰回路转”这个词来形容。这也从某种角度上说明了其本身的不成熟和不稳定以及发展的迅速性和曲折性。这些年形形色色经济法理论的层出不穷和大多数理论的“短命”状态,已经说明学者们在中国研究经济法现象这个新生事物是多么复杂和不易的事情。但是,作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者,我们要对未来充满信心,因为“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注19)我们不奢望这篇文章可以建立起一种研究经济法的新体例,但却希望能够借以抛砖引玉,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从陈旧的传统思维和浮躁的学术风气中唤醒,则幸莫大焉。一、经济法的缺位问题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缺位,主要指自经济法于现代社会产生后在各个方面上地位(位置)的缺失,使得经济法应该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在经济生活中无法得到充分实现,有些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则在我国表现得更加突出。由此在社会主义中国造成的某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经济法学者的注意,(注20)但大多数问题我们还重视不够或者没有进行系统研究,这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以下将主要从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社会本源、理论研究、法律实践和价值体系五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的缺位问题,但在展开论述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一个重要的关于如何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小问题:(一)写在缺位之前 - 一个逻辑前提的“缺位”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角度看,经济法横空出世的实质是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互动的产物,即“经济发展最终决定着法律发展,法律发展又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经济与法律是互动发展的辩证统一体”。(注21)进一步从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产生、兴盛和发展,就是要回应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抑制现实经济生活中愈演愈烈的经济个体权利自由有害扩张和政府权力意志无限膨胀,平衡和协调国民经济的运行。经济法的功能就是法律对经济关系能动性反作用的突出表现,是经济与法律和谐统一的需要,这可以成为我们理解时下颇有人气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市民社会-政治国家”)认知模式和“政府干预-干预政府”调整模式局限性的一种重要途径。笔者认为,这些认知和调整模式都是建立在传统的“市场(社会)-政府(国家)”二元理论框架下的,其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两方面的力量、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当市场出现缺陷时,需要政府权力适当介入和干预;而当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失灵时,又需要对其行为加以限阻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和引导;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又需要法律的禁止和纠正。唯因市场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志,只是一种经济规律的体现,而致政府身兼“规律认识主体”和“意志执行主体”双重角色,由此简单逻辑可以或明或暗地推导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规范政府干预之法”而不可能是其它。(注22)时下流行的国家(政府)xx论、经济行政法论皆与该理论逻辑相联系,只是在这个逻辑构造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不同的国外经济学理论预设模式而已,叙述的角度和侧重点自然就有较大差异了。(注23)当然,此种理论分析框架本身并无大错,它是经由总结西方各国经济学和经济法发展历史得来的经验产物,(注24)有其特殊的存在合理性(尤其是方便于对历史上和当代的西方经济法作定性定量分析)甚至具有局部真理性。但要在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继续套用这个“万能公式”研究经济法,我们恐怕就该费一番思量了。该理论框架或者说逻辑构造强调了一个重要前提:市场(社会)与政府(国家)必须永远处于一种制衡状态,它们是两种独立对抗之“力”;却忽略了另一个重要前提:市场(社会)与政府(国家)良性互动的现实性及相互协调的可能性,因此这个理论框架是有潜在逻辑缺陷的,而它偏偏又是在总结西方经济和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基础上得来的。进一步说,所保留的市场和政府“对抗制衡”前提是与西方讲求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制度及文化传统相联系的,所以该逻辑前提无形中在西方倍受重视,也符合西方的思维习惯;而所忽略的市场和政府“互动协调”前提,则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质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局限,西方学者相对认识不足,直至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沉疴积重难返,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世界的提出才得以好转。再从世界两大法系来看:大陆法系“公私分野”的传统,突出了大陆法系经济法律调整框架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虽然“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淡化了“公”、“私”的界限;英美法系“民行不分”的做法,使得经济法律调整框架中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转为隐性,却也同时缓和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这或许可以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富有经济法的理论却致经济法实践不彰,而英美法系国家盛行经济法的实践却不给经济法正名的“难解之谜”。(注25)我们认为,市场和政府“互动协调”这个逻辑前提的“缺位”,恰恰正是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制度构造缺位的集中表现,也可以成为我们理解为什么在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真正经济法的一条重要门径。经济法的五大缺位问题,从根源上讲都是从这个逻辑前提“缺位”而来。(二)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缺位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开始,生产方式的改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商品经济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生产社会化与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石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并拓展到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始导致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垄断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广大民众的经济环境和生活状况恶化,阶级矛盾进一步升级。一方面,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和规范,在一定限度内改良经济基础,以期缓和经济和社会矛盾,稳定政治统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集中表现就是国家主动通过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由于大陆法系严格“公私”分野的传统,无法通过原有法律自身的修正突破私权至上的传统民商法难以维护正常竞争秩序和对经济宏观调控不力的局限,在这样的背景下资本主义经济法便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产生了。(注26)资本主义经济法在二战后逐渐走向理性和成熟,摆脱了为应付战争需要和经济危机的“随机、被动的实用主义性质”(注27),把立法的重点放在了宏观调控、社会福利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为了渡过难关,对市场和国家的关系认识更加趋于合理化,对运用法律等手段综合调控经济运行的技术和经验也更加丰富,完全值得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以大胆吸收和借鉴。但是,资本主义国家自经济法产生之初就侧重于把经济法当作一种执行经济政策的工具,(注28)由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本身的局限性,因此从理论上缺乏对经济的法律调整本质的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天平始终是向私有制倾斜的,(注29)不论法的社会化浪潮如何来势凶猛,也不论混合经济如何兴盛发展,这些表面现象背后的语言是:一旦国家为了私人资本的利益需要调整经济政策,以代表社会全体成员面目出现的公权力触角就会迅速转向,坚决让位于私权领域甚至帮助个别私权的扩张,与此种并非完全理性的经济政策联系紧密的经济法自然要受到冲击。(注30)例如日本是公认的经济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经济法师承于有着浓厚学术传统的德国而又根据本国经济的特色有所创新,对于二战后日本经济奇迹的创造居功至伟,但处于核心地位的竞争政策法的发展意向却是不稳定的,经历了支持垄断到反对垄断数次反复,最终才在广大民众的强烈声讨下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对其本国经济法理念的形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注31)而许多西方国家在“滞胀”后根据不断兴起又迅速衰落的各种新经济学说,经济政策的重心已经围绕着市场和政府做了多次调整,并且步伐不甚统一,这种面对时好时坏的经济状况“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和“各人自扫门前雪”的作风,在客观上也加剧了经济法统一理念形成的难度,使得经济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协调度和稳定性,很难同传统法律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注32)经济法这种定位飘忽的问题,是资本主义国家本身难以完全解决的,经济法虽然为社会本位法,却在私人所有权至上的资本主义社会受到“私权警戒线”的困扰和局限,难以真正客观稳定地居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基本点。(注33)或者说,虽然资本主义经济法仍然在发展,其中的非经济因素也在逐步减少,但它的“社会本位”中所掺入的异质并不能彻底清除,令其在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未能完全显现出来。另一方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改良主义思潮”,在资本主义统治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家,无产阶级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为指导,通过暴力革命推翻了原来的政治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注34)但是在初期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后,这种“以单一公有制和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为本质特征的”(注35)经济基础开始显露出“后劲不足”的毛病,成了相对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这也是前苏联各界领导人不停地搞经济体制改革以求振兴国民经济的根本原因(包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尝试中)。前苏联虽然曾于70年代拟定过《苏联经济法典》要点草案,但是由于国家根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注36)理论界出现的也不过是对经济关系几乎无处不包无所不容的“大民法”和“大经济法”之争,连社会主义民法都成了公法,反而没有了经济法的合适位置。只有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惟一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调整国民经济领导和社会经济组织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可以说是前苏联拉普捷夫纵横统一的经济法观点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实践。(注37)“有一种观点只承认西方国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干预而产生了经济法,而社会主义国家是在没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因为创设经济制度而产生了经济法。其实不然,创设经济制度的不一定是经济法(往往是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多地采用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经济活动,即使有个别经济法律规范,也只是经济法的萌芽,尚不能是真正意义上(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注38)这个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进一步说,由于没有客观地分析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僵化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职能,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深入到经济的微观领域甚至企业内部,成了企业的“管家婆”,同时对市场调节机制的性质认识不清,排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反而造成效率低下,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注39)而随后国家进行的改革又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调节相配合,呈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极端状况,最终导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不甚成功。随着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各国的经济改革也向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彻底转向,并让社会和人民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仅从非严格意义上看,虽然原捷克斯洛伐克和民主德国两国官方认可了经济法,(注40)但总体来看这个时期的社会主义经济法是缺位的,性质更类似于经济行政法,因为它所体现的这种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全面组织管理绝非通常意义所讲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国家干预,经济法没有真正独立的空间。(注41)我国历经了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后,党和国家痛定思痛,决定将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逐步将原来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变革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着对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入,最终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目标,提出了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的要求。(注42)而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又明确提出:“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后,正式开始了与世瞩目而又任重道远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下来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如何理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进而确立经济法在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是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还是原来社会主义国家所遗留“经济法”思维的一种延续?或者干脆为这种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合另辟蹊径?经过我们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实前两种经济法模式都存在缺位问题,这是造成我国经济法缺位的历史根源。(注43)由于真正的经济法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时间不长,我们要明确它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所面临的就是这样一种“骑虎难下”的困境。相比较而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功能在80年代后更具有完整性,从经验和技术上值得我们借鉴,但又不能盲目迷信、排斥创新,忽视我国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的制度传统和发展过程,以及政府在其中无以替代的导向作用。(注44)以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种性质的市场经济以及分别在各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将长期存在,互相取长补短,从形式上存在一种趋同的方向。(注45)但完整意义上的更能发挥其应有功能的经济法,应当出现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中国,这绝对不是口号,而是一种必胜的信念和理性的预期。(三)经济法的社会本源缺位学者们一般认为,经济法为社会本位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注46)对此少有异议。但一个新的问题也产生了,那就是任何利益都应该有明确的承载主体,社会(公共)利益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那么其承载主体或者说代表主体是谁呢?(注47)随着国家和社会向现代化的演进,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在实现个体利益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实现也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得益彰。但由于个体利益的偏狭性和经济个体的逐利性,它们不可能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真正维护者,(注48)于是国家藉着其超越社会的形象代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干预人们的生活。可惜国家毕竟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它也应当具体化为一些现实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人员,这就为资本主义国家的集团利益、政党利益对政府机构的渗透与干扰及我国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独霸一隅提供了条件,反而令国家能够切实公正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值得怀疑。(注49)事实上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必不可少,要不然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的经典论述。(注50)但政府毕竟不是万能的,也有干得不太出色的地方,甚至在某些方面政府可能表现得完全不能让人满意,同时还需要法律限定其职权的过度扩张。(注51)所以仅凭政府这柄“双刃剑”的一己之力,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行使各种管理职能的效率和可信度必将大打折扣。(注52)我们先把目光投向西方社会,西方在“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相向运动中,冲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藩篱,虽然产生了一个既不是纯粹私人的也不是真正公共的领域,(注53)但在社会层面上并未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利真空。其主要原因是在西方还有一个与政府和市场这两种力量相平衡的“包括各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宗教团体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之第三部门存在。这些组织具有组织性、志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注54)它们是协调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中坚力量。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在从事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中异军突起,发挥了政府和市场难以替代的巨大作用,填补了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上的一些空白,诸如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和落后地区的教育等。虽然很多工作政府也在做,但事实证明,非政府组织往往比政府做得更好,更有效率。”(注55)而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日益证明,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领域越来越凸显,它是与社会的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并生发出政府与市场都无法有效解决的新需求。这一空白点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去填补。”(注56)特别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正处于转变和调试之中,新兴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尚待进一步确认和伸张,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都存在“缺位”和“越位”并存的现象,发展新兴社会力量以填补需求空缺,抑制各方“非法越界”的问题便显得更加突出和迫切。“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20年中,国家通过缩小控制范围、改革控制方式、规范控制手段,逐步扩大了社会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企业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注57)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乐观地认为,中国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第三部门,经济法等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此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注58)因为“与西方第三部门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相比,中国第三部门生存发展空间具有很大的不同。”(注59)首先,从中国的传统观念来看,占统治地位的是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观,缺乏西方社会自基督教兴起以来所具有的教会集团生活特质和公益思想。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都与血缘关系密切,造就了中国人重人情,讲关系的“熟人社会”传统,一切养老恤幼等公共福利主要来自于家族内部,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很少。而本来具有较强公益性质,可以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宗教则一直处于政权的重压之下难以翻身,也没有西方宗教曾经有过的与王权平起平坐的辉煌经历,无法促成人们公益思想的形成。至于曾存在于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民间团体同样活动范围狭小、比较封闭,公益性不足,而且由于当权者视它们为异己力量,经常将这些团体置于非法状态,它们也难以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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