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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利希尔

违宪审查制度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或者方式,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处理的制度。违宪审查体制有,权力机关审查体制,即立法机关审查机制。普通法院审查机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违宪审查包括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两个最基本的环节,以违宪判定为基本出发点,以违宪裁决为最终归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本国的一项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已被庄严地载入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中国是由哪个机关承担合宪性审查职能中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共同行使合宪性审查职能。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1、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共同行使;2、由普通的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本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3、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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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山微风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是在以严格遵循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比较明显和完善,我做过这方面的结业小论文,就把论文复制给你看吧,我个人觉得已经论述的比较清晰,违宪审查的原因、建立过程、特点、内容简述、意义都有。 简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摘要: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对于维护美国宪法的权威、促进美国宪政国家的建设、完善分权制衡体制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考美国司法违宪审查制产生的理论基础、确立过程和历史作用,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启示。 关键字:违宪审查 美国 借鉴 分权制衡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效通过审查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 独立战争以来的二百多年时间里,美国法律经历了独特的发展过程,美国在接受普通法传统的同时,赋予古老的法律以惊人的活力,并以深刻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建立了符合美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在普通法法系中,美国法占有重要地 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而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违宪审查制,美国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司法审查制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政治、法律和经济生活,它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为基础,很好地维护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调整了联邦和州的法律冲突,有效地调整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促进三机关的有效运作。 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 首先,宪法的法律性决定了应该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果宪法不能由法院实施,它是没有价值的,而且是些空话。”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宪法虽然有较为浓厚的政治性,但是它的主要特性仍然是法律性,这就决定了宪法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司法机 关 的职责 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决定了只有司法机关才能把握法律(包括宪法)的真正涵义。正因如此,汉密尔顿认为:“……法院 的职责就是审查一切违背宪法原意的法案并宣布其无效。”在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 下,“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美国的一位大法官同样认为:“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 。” 其次,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是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的要求。美国宪法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三权分立理论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宪法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分别赋予国会、总统和法院,并使三权之间互有重叠和交错以达到权力互相制约监督,从而防范各部门滥用权力,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但是分权制衡的宪政格局中,司法部门处于弱势,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 的一个部门。正如汉密尔顿指出:“司法部门既无军权 ,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会招致其他两方面的侵犯、威胁与影响;而且,立法机关的性质 决定了立法机关有侵权的可能性,“因为立法部门单独有机会接近人民的钱袋,对于其他部门任职者的金钱报酬有全部决定权,这在所有宪法中有极大影响,于是在其他部门造成一种依赖性,这就为立法部门对它们的侵犯提供了更大便利。”因此为了与强大的立法权、行政权相抗衡,保持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制衡的宪政格局,司法部门必须要有抗衡的权力作为武器,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便是这种强有力的武器。汉密尔顿等人认为:“如谓立法机关本身即为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人,其自行制定之法其他部门无权过问,即对此当作如下答复:此种设想实属牵强附会,不能在宪法中找到任何根据。不能设想宪法的原意在于使人民代表以其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远较以上设想更为合理的看法应该是:宪法除其他原因外,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 者只能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事。”立法机关的潜在威胁客观上需要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来抑制立法的专横。 著名的180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先例,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高法院是一个连续开会的制宪会议。”(伍德罗·威尔逊),独立的法官拥有司法审查权而成为重要的宪法解释者。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是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的首次实践,它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立法”的先例。从此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 中,有权宣布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权力 。 二、违宪审查制的特点 美国首创的违宪审查制真正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它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精神的统治之下,一切法律权利最终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利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可依据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分别对联邦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 第二,联邦最高法院所审查的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命令,而非国会提交的议案; 第三,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联邦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某项法律或法令,而是仅就宪法权利受侵犯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进行审查,即审查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侵害后果的法律或法令; 第四,联邦最高法院经审查只能作出“合宪”或“违宪”的判决,而不能撤消某项法律或法令; 第五,宣告某项法律或法令违宪,须经联邦最高法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法官同意; 第六,经宣告违宪的法律或法令并未完全丧失效力,一旦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后的判例中改变意见,仍可管用该项法律或法令; 第七,联邦最高法院在行驶司法审查权时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的行驶仅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 这些特点反映出联邦最高法院作为联邦宪法的最后解释者,拥有保障宪法正确实施的特殊权力——违宪审查权。 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自从司法违宪审查制确立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所作的判例遍布美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各个领域,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影响社会发展、捍卫宪政精神乃至推动美国的宪政建设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一,从法律作用看,司法违宪审查制对保障美国宪法200多年的顺利实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宪法是刚性成文宪法,原文仅7条,修正案也不过20几条,如此简短,竞沿用200余年至今,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违宪审查制。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中动用司法解释权,对宪法中有关弹性条款作出符合宪法精神的解释,深化了其含义,有效地补充和发展了联邦宪法的内容,并通过灵活的遵循先例原则将古老的宪法原则与新时代的法律需求联系起来,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不断发展的“活”的法律。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大约4000件关系到宪法解释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宣告了由美国议会制定的80余件法律为违宪,至于州法律被宣告为违宪的就更多,从而有效维护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可以说,美国宪法沿袭200余年不变,与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密不可分。) 第二,从社会作用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所作的判例,对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它们不仅如实记载了美国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而且也生动地反映了各个时期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实际变化。例如:早期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来加强联邦权力并促进了自由竞争的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以后又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来干预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迎合了垄断时期美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从政治作用看,司法违宪审查制在相当程度上完善了美国宪法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模式,强化了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力,有助于协调美国政权组织内部的关系。从历史上看,当总统软弱无能,而且与国会的多数派关系不协调时(如2O世纪20年代哈代与柯芝执政时期),联邦最高法院便奉行司法能动主义,积极通过违宪审查权干预立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反之(如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罗斯福执政时期),法院便奉行克制主义,对维持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四,从世界范围看,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影响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进程。首先,从直接影响来说,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据统计,在全世界目前142部成文宪法中,明文规定实行司法审查的就有40个,暗含规定的有24个。这就是说,在全世界现有64个国家实行这种违宪审查方式。其次,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对其他没有建立这种审查制度的国家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及欧洲大陆的其他许多国家,原来都没有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影响下,这些国家也先后建立了各自的违宪审查体制。当然,由于各国的信念及国情不同,它们没有对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进行简单地移植。 总之,具有实效性质的违宪审查制是维护宪法权威、建设宪政国家的必要制度。原文仅7条的美国宪法沿用200余年至今却只有很小的变动,除了制宪会议政治家的深谋远虑,更重要的是违宪审查制度对于这部宪法的解释和维护。美国违宪审查所采用的平衡原则也值得我国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实际案件时,通过判例发展起来而逐步得到广泛承认的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目的与手段间的考量,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求衡平的正义。因此,平衡原则在宪法领域的运用及作为我国违宪审查的参考标准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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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a是天枰座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偶然,换句话说,宪法解释权的出现和司法的“篡夺”这个权力乃是必然性的产物。前者的出现是美国宪政传统模糊性的必然要求,后者的结果则应归结于三个原因:一是权力制衡的要求,二是传统的惯性,三是法院在精英与平民间所起的平衡作用。一 缘起选这个题目来写也并非兴之所至,实因读到冯象先生在《读书》2000年第9期的一篇文章《它没宪法》,有点感想“郁于中”,也就想找个机会“发之于外”。 冯先生提到中国缺少一个司法审查制度,因而宪法不免“养在深闺人未识”,被人忽略了它还存在,我对于这一点是“心有戚戚焉”。读冯先生的文章就好像苏东坡读《庄子》,“昔有意而不能言”的粗笨嘴巴一下子变得顺滑快溜,“言能尽意”了,这种获得新知因而欢心雀跃的心情有时就让需要严谨的文字流于腴滑,必得缜密的论证不免零碎,在这里先对读者们脱个帽子鞠个躬,说声对不起。谈论中国的违宪审查其实就是在说制度设计,这个问题在时下中国表现得颇为时髦。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情况并非说明中国从前没有制度设计;而是说,从前的那一套已经老态龙钟,再打扮也是妖精作怪,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只有彻底的改头换面才能追上潮流。于是制度的创新又面临一个方法与途径的问题。两大派吵得热火朝天。一个派叫本土化,另一个叫现代化。一个要立足本土,另一个要取经西方。一个指责对方崇洋媚外,另一个则批判对方食古不化。但我的愚见,在山脚下争论哪条路上山最近是没有意义的,唯一的方法是都试试看,“实践出真知”。我的这篇文章就是走后一条路的一个不成熟的尝试,力图扫清障隘,便利后人。现在说说这个题目要说明什么。一个制度之所以能够建立我认为至少要有两个必要条件:要有一个中心权力;要有一个执行这个权力的机构。因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一是要有宪法解释权这个中心权力,二是要有最高法院这个执行机构,而归根到底问题的核心无非是说宪法解释权何以归于司法。一般的意见是认为因为党派斗争的缘故。钟情禄位的马伯里为不能当上“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愤然将新走马上任的国务卿麦迪逊告上法庭,要求维护失去的权力。老谋深算的马歇尔费尽心机,做出经典裁决,从而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也就是奠定了永恒宪法制约临时立法机构的基础(伯纳德•施瓦茨)。因为联邦党人与民主-共和党人的斗争是这一裁决的直接诱因,有人就认为党派斗争是制度创立的根本原因。这种说法未免儿戏,依照这种观念历史很可能堕落为奇闻逸事的记录并面临支离破碎的危险。马歇尔裁决中司法审查权的思想绝非仓促间的灵感挥发,在汉密尔顿那里就已明确表述,而在西塞罗那里肇始其端。学着恩格斯评价拿破仑的口吻,我们也可以说,思想的流变已然怀胎十月,只是到了1803年借着党派斗争这个契机呱瓜落地;如果没有党派斗争的纠葛,也会出现一个其它的矛盾来扮演这个角色的 。我的这篇文章就试图在司法审查权产生的必然性王国里探幽钩玄。而诸如制度产生的偶然性、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必然性之类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提醒阅者注意。三 宪法解释权对美国社会的重要性前面我已经论证了宪法解释权产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现在要来说明它的重要性。凸显这一点并非小事,因为在现实中国,党的政策的解释权才最为重要。读者要将两者对比方能体验中美两个民族之间的深刻差异。无可置疑的是,宪法解释权的重要源于宪法的重要。解释权力的本身乃是一种话语权力,只有话语背后的“说话人”具有相当实力,话语才会具有权力的特质。而只有话语成为一种权力,成为一种政治资源,才会引起各方政治势力的争夺。在一个将宪法束之高阁的国家里讨论宪法解释权的重要性大不了算作饭后的谈资、象牙塔里的玄想,于国于民是无半点裨益的。不能深刻理解这一点,就无从深刻理解最高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原因和意义。要知道这一结果来得并不轻而易举,18世纪末乃至整个19世纪都是立法之上论甚嚣尘上的世纪。在这样背景下取得这样伟大的成功本身就耐人寻味,引人思考。关于宪法何以在生效后不久就获得如此崇高之地位之原因,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有两种观点值得注意。爱德华•S•考文在他的名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中指出宪法受到推崇的原因在于“人们深信有一种法高于人间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高级法。他缜密的论证了高级法一直存在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当中,而美国则仅仅继承了这一传统。一些人针锋相对,指出美国人遵从宪法乃是厌恶了独裁而渴望自由,美国宪法并非英国传统一以贯之的产物,恰恰相反,它是对于英国传统的一种背叛。这种看似瞠目相对、要拼个你死我活的对立其实好比从山阴和山阳两面分别上山,彼此瞧不见,目标却都是山顶。也许美国宪法恰恰是一个扬弃了传统又有所创新的东西。无论如何,它利用了旧权威,营造了新形象,从而使得自己的存在成为多元信念的共识,因此也就赢得支持、获得赞誉。潘恩下面的话通常被认为是后一种意见的代表,其实未尝不与前一种意见共存共荣:让我们庄严地确定公布宪章的日子;让产生的宪法以神法,即圣经为依据;让我们为宪章加冕,由此世人就会知道,如果我们赞成君主政体的话,那么在北美,法律就是国王。宪法一出生就得到精心呵护还应归结于它生得恰逢其时。战争结束后不久,美国经济百业萧条,贸易一落千丈;政府因为战争负债累累,财政几临崩溃。国际环境又不好,英国与印地安人合谋,屡屡骚扰边境,西班牙又虎视眈眈,随时觊觎美国的领土;国内爆发谢斯骚乱,举国震惊。美国谚语有谓上帝关闭一扇窗子,就会打开另一扇。《联邦宪法》既在波诡云谲的环境中诞生,成长好歹应该和风细雨,至少开始要是。不知真是命运还是巧合,总之美国经济在蹒跚跋涉几年后突然峰回路转,来了个恢复性增长,农业又是大丰收。这样美国的人们就把满心的喜悦献给了乳臭未干的黄毛小子――宪法。看到到处安和静谧的丰收景象,理查德•布兰德•李赞美道:“美国宪法想要的不就是这样的效果吗?它成功了。”这位激情澎湃的先生不幸犯了逻辑上的所谓“后此谬误”:B事件发生在A事件之后,并不一定说明A是B的原因。麦克莱似乎懂得这一点,他嘲笑说好像宪法没通过之前,美洲就是草木不生、河水不流的样子。事实上,是经济的原因,而不是宪法的原因给予人们以安定和富庶,但是当人们将宪法看做保护神一类的东西时,真正的原因已经无关紧要了。而两年后浪漫不实际的法国人为了一部类似的宪法杀得让世界惊心动魄时,消消停停的美国人除了庆幸和满足以及为半神般的国父们再唱一首赞歌还能干什么呢?这样我们看到,无论是宪法本身的原因还是本身以外的原因,它作为经典文本、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的地位在一开始就被确立起来了;对比中国的情况,宪法还远未得到足够的尊崇,而在这种环境下谈宪法解释权无异是向瞎子抛媚眼,抛错了地方。文本的解释权与文本之间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当有政治势力来抢夺前者的时候,这种关系得以凸现。四 最高法院与权力制衡在美国之前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把司法放在与行政和立法同样高的位置上,比如英国的法律系统就是建立在王室、教会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最高法院的重要性在托克维尔那里有一个恰如其分的表述:“没有一个国家创制过象美国那样的强大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七位联邦法官的才智” 。从这个历史标准来看,美国最高法院的建立无疑是一个制度创新。而它的思想渊源只能往孟德斯鸠那里找。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在北美深入人心。他认为司法应与行政、立法成三足鼎立之势,因为“如司法与立法行政不分离,就无自由可言”。而司法天生弱智,深受孟氏影响的汉密尔顿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因为弱,所以“必然导致其它两方的侵犯、威胁与影响”。解决的办法就是“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 ,以期加强制度的稳定性。但这被证明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司法始终处在一个被动的和负面的位置上,要想独立自主,与立法行政平分秋色,就势必抓住一切机会,扩大自己的主动的和正面的影响。为什么司法有这样强烈的能动精神呢?考克斯(A•COX)教授正确的指出:“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里,法院从来不能太远或太久脱离人民支配的长期愿望……如果没有法院无法触及的政府官员与公民的自愿服从,宪政主义对自由的保障将被证明是无效的”,不但如此,“新的状态可能将使旧的法律概念、规则、甚至原理丧失先前的意义,因此内在的理念要求新的应用。对基本的理想的真实意义的更深认识可能要求新的发展。完全静止的法律是不能运作的,因为它迟早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对法律的整体而言,连续性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连续性必须是创造性的” 。一个蜗居在国会大厦地下室十年才能审一个案子的最高法院的痛苦难熬,相信大家也能够理解。然而寻找哪个方面作为展现自己的突破口呢?汉密尔顿早就若明若暗的表示“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的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而这是“限权宪法”的必然要求。因此可以下结论说:由于权力制衡的需要和司法内在的独立自由的要求,它必须拥有某种蓄势待发的权力来保证生存、彰显自己。违宪审查权给了它一个自强的机会。它通过阻止以宪法或法律的名义来损害个人权力的做法,彰显了自身的存在价值。事实上,我们还可以推论说:任何机构一旦被授予了某种权力,不论这个权力是否合理,它都有充分利用这个权力并攫取更多权力的自然倾向,以凸现自身的存在价值。这个趋势理论上说是无限的,直到遇上遏制的力量为止。在这里,行政和立法扮演了后一个角色。当然行政与立法也有能动性,而且毫不夸张的说,它们的能动性完全可以用积极的方式表现出来。这就好像弱者要强,强者要更强;而且明显的是,强者很容易越强。最高法院究竟有什么潜在的优势使它最终能拔得头筹呢?五 法院与法律传统尽管最高法院是人为创意,但它也不是横空出世而是其来有自的。这得从英国法律传统谈起。亨利二世在12世纪中叶以后的二十五年间确立了一套有一个中央上诉法院的巡回法院制度,这被认为是普通法传统创立的开端。正是由于这个制度,使得地方性习惯在审判过程中逐步成为全国性的法律,也就是普通法(common law)。与欧洲大陆法统的最大区别在于,在后者那里,布莱克斯通的“高级法”并没有吸纳本土习惯;爱德华•S•考文并补充说“相反它是本土习惯的一种诉求”,而原因在于“欧洲大陆的本土习惯直到法国大革命为止仍然是地方性的” 。如果非要对是什么因素造成了两者间这样巨大的差异刨根问底的话,法官在其间所起的作用就是不可不提的了。在英国,由于法官,地方性习惯得以提升为高级法;也正是法官有权力决断哪些习惯有全国性的效力,哪些习惯则没有。法院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举足轻重,事实上成为立法机关。议会民主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它的地位,但由于普通法根深蒂固的传统,法院至今尚起着辅助立法机构的作用。法院和法官在制定与解释法律的问题上能说得上话的传统,随着美国对普通法的引进也被美国的同行们所吸收,并成为它制衡立法机关权力的历史依据。那么法官凭什么标准来决定习惯与普通法的区别?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什么这个标准会被民众接受?对这两个问题的解释有助于说明上述传统存在与延续内在的合理性。我不但要说明事情的样子,还得解释它何以是这个样子。从法哲学的观点来看,法官们据以裁判的标准就是是否合乎理性。一个中国的读者可能很难理解理性一词对于西方人的意义。它是洎希腊自然哲学家以来一直为聪明才学之士所苦苦追问且倍加推崇的东西。至尊理性的人们深信存在着赫拉克里特声称的自然正义。而这一自然正义在人间社会中的表现就是法律(在赫氏那儿正义与法律尚未明确区分)。这里的法律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低级层次的意义在内涵上完全不同。它的基本特点就是具有超越神并为神所遵循的优越性,存在于意志之外但与理性相互浸透融通,而且永恒不变。尽管理性,从而自然正义,从而法律深深的扎根于西方人的心中,我们还是注意到空泛的信念难以保证实践的顺利这一事实,我们需要把它转变为可操作的东西,这样就得寻找一个“宣布法律的人”,那就是法官。因为长期钻研法律,法官已不但具有西塞罗所说的全人类的理性,而且具有了专家的理性,从而有可能阐述法律精神的实质,丰富法律精神的内容。西塞罗富有洞见的正确描述了二者的关系:“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当17世纪初詹姆斯一世试图乾纲独断,干预司法的时候,柯克雄辩的证明了西塞罗的理论:法官而且只有法官有能力捍卫法律,因而这两者一定意义上是一回事情。他对国王说: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和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与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上面的事实与分析足以证明,法官和法院在普通法传统中从来就是扮演着阐释法律的角色,而且就该传统内在的逻辑体系 来说,还没有什么其它机构应当与它分享这一法律解释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而不是国会最终获得宪法解释权其实有它深刻的历史渊源在。六 最高法院与精英政治我们已经注意到最高法院在三权分立架构中的地位,我也指出了它的传承因果和前世夙缘;但是要证明最高法院在共和体制下存在的合理性,上面说的还嫌不够。如果作为一个精英机构的法院在旧世界里还能耀武扬威、藐视民众的话,它在新大陆的举止就不能再那样嚣张跋扈、横行无忌了。充满自由平等精神、普遍懂一点法律知识 的美国人才不管你过去是怎样的位高权重,总之眼睛里是容不下半颗不民主的沙子的。但是有趣的是,美国的法院所担负的责任和所拥有的权力并没有比英国少多少。诚实渊博的法官一经任命即可终身任职,他的道德学识、工作薪水都是那样的让人称羡,即令洒上满身尘土,头戴庄重典雅装束的他们也掩饰不住天生的雍容气度。不能不承认,美国的法官们是帕雷多定义下精英的完美例证 。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他可以逍遥方外,不理会政治压力,很少受党派利益、集团利益和短期利益的蛊惑,比起要不停小心衡量政治势力的此消彼长和紧跟人心所向的亦步亦趋的政客们,身份地位简直若天地悬隔。他们不但是名副其实的精英阶层,而且可以毫无愧色的说是个稳定的精英阶层。这似乎与美国精神相违背:“脱离群众”的大法官们竟然有权解释人民意志的最集中体现――宪法。看上去似乎矛盾的事实往往有它内在的合理性,弗雷泽更进一步发挥说我们不能理解的一切社会现象的存在往往因为它担负了一种不为人知的社会功用 。汉密尔顿在反驳立法至上主义者认定的司法不应具有宪法解释权时说法官代表的不是他自身,而是人民经过慎重考虑而制定的宪法,而立法的议员虽然是人民选举而来,他们却因任期的影响可能受到种种利益的干扰,当他们一时为一种风气或利益所动,法院就必须担起拨乱反正的责任。我们在上一章中看到,这种说法原本基于一种人们深信不疑的假设,也就是理性、自然正义、人间法律、法官其实乃是一种实质多个层面的不同表述而已。而在共和制的国家中,人民意志也就与上述几个概念互相融通;这种情况正象在封建独裁的国家里,国王意志与上述概念融通一样。但历史告诉我们坚信的未必是正确的:也有恶法,也有恶的法官。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差别埃斯库罗斯早就指出来了,看来法院的权威之所以能活着而未被打倒的原因也并不该全被归于一种信仰(如果信仰与实际总是违背,它自身总有一天也要破产),尤其是在一个充满怀疑精神的自由国度里;有一部分的缘故应该是法院有意无意的扮演了一个角色、承担了一项社会功能,也就是起到了精英与平民两大阶层之间的平衡作用。老实不客气的说,从古至今的政治从来就是精英的政治;而且一切的好政治,多半是稳定的精英政治,为什么渴望真正意义上的“结果平等”的平民就不能统治国家?为什么理想化的平民政治就是在最激荡人心的法国大革命中也没能实现?萨托利一语中的:“(理想化的平民政治)会把人民主权从尚能使其保持判断力和理智的地方赶到使它的失去这种能力的地方”。刘军宁做了一个大胆但精彩的诠释:“一千万人的无知相加起来不是更加有知,而是更加无知。”他甚至说平民政治从来就是理想,而精英政治才是万古不变的现实 。无知当然只是平民政治的一个弱点,然而却是致命的弱点;正亏着这个弱点,精英政治凭着有知而登上历史舞台。但请万万不要以为两个阶层是简单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平民往往无知而有力,马克思曾经反话正说点出人民一经掌握革命理论就会变成巨大的力量,而这个理论就是作为精英的马克思的理论。正是因为一方有力而无知,另一方有知而无力,精英与平民一直处在一个微妙的关系之中。要使社会两大阶层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两个阶级之间就必须合作和进行互动。互动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一部分精英下降为平民,而一部分平民上升为精英,这在美国是由自由竞争、以财产为社会地位的划分标准的资本主义制度实现了的。二是两个阶层进行优势互补,而互补的连通点是法院。具体点说,平民阶层保证法院的权威,而法院则通过阐释宪法――平民的意志来保障他们的权力平等和社会制度的顺利运行。翻翻《联邦党人文集》,从第78篇开始的论述司法的几篇文章中清楚的谈到了这一点的后半部分,隐讳谈到了这一点的前半部分;美国的开国领袖们,至少是汉密尔顿看来对这个问题是有一定认识的。当“当家作主人”的人民群众肯定法院和法官的权威时,它就注定是合理的了(让我们再重温一遍福柯的话语权力)。七 结论关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因由,我已经说了非常多的东西。本节准备概述全文的主要观点,做个总结式的说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关键我认为乃是宪法解释权的产生和权威地位的确立以及最高法院最终拥有这个权力(第一节)。前者是政治资源,而后者则是攫取它的政治势力。生动鲜明点说本文就是叙述又一次在非洲挖掘钻石的历史,但这里钻石王朝的皇帝却是最高法院。那么“钻石”( 宪法解释权)是怎样产生的呢?这源于一个重要的外部条件,即美国宪政传统的模糊性。而这个政治传统之所以能在美洲形成的重要原因乃在于其地理因素延闼了历史进程,功利主义及实用主义在北美落户生根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第二节)。至少一样重要的是它的权威地位的确立,而这是众多必然和偶然因素纠缠不清的结果(第三节)。“钻石”会引来众人窥伺,这里就牵扯到权力相争的问题,而采用什么样的斗争形式则取决于什么样的政治构架(第四节)。“皇帝”究竟怎样反败为胜?凭他的优势,这就与其地位的法律传统有关(第五节)。而很好的利用这一封建传统,与新社会结合在一起,还因为它的新角色和新任务(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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