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晨yuchen
近期,又出现了一些非保险机构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领取“保单分红”名义,诱导欺消费者办理退保并购买其他投资产品的情况。 上述行为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此,保险监管单位特意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对此类行为提高警惕,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警惕常见手法 由于保险行业的代理制,会出现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保单分红”、“保单升级”、“赠送礼品”、“售后服务”等名义联系保险消费者。 取得信任后,贬低消费者已购买的保险产品价值,诱导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转投其推荐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此行为很可能涉嫌或非法集资,严重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在遭遇此类情况时,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市场上,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可能出现一定的价格差异,但对消费者来说,保险的总体权益相差不会过于巨大。若有经营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产品,监管单位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 要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 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谨慎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 不受所谓的“高额回报”蒙蔽,不与所谓的“代理人”签订任何私下协议,不轻易将所持保单、个人身份证件等出示或委托他人,以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退保”或“被理财”。 保险是以合同为准的金融产品。任何人的承诺都不可能拥有保险合同一般的法律效力。 因此,保险消费者若有对保险合同变更的意愿,务必亲自办理,避免不法分子冒用消费者名义改变合同权益。 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遭遇类似自称保险公司人员的“分红”邀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网站、统一客服电话等正式渠道查验真实情况和相关人员资质,了解保单分红具体情况,核实保险机构办公场所等。 根据保险监管单位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热线,并建立官方网站作为信息披露平台。 消费者如需咨询,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官方热线电话进行,如需查询保险公司相关信息,可登录保险公司官网的“信息披露”板块查阅。 晓保提醒 与其他行业一样,消费者上当大多源于一个“贪”字。 保险合同是一份长期合同,也是一个双方权利义务已定的契约,在合同成立起,除了正常的保险责任给付,任何退款行为都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木鱼199210
4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官方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刊发了来自该委员会办公厅的文《关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风险提示》。
该文强调: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3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掌握理性投保的五个注意要点。分别是:
一、选择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
文中特意指出:以“xx互助”“xx联盟”“xx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如有互助计划、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以互助保险名义或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误导公众,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确实,近几年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类似的互助组织,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两者的区别。所以银保监提请消费者认清保险机构合规性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合法性:既然分不清,就找合法人员和机构买!
二、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文中提示:在投保过程中,无论是线下购买或是在互联网平台购买,消费者均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确实,在现实中很多投保人没有明确保险合同的保障责任。就有这样的例子:想买看病住院能报销的医疗险结果买了身故才能理赔的寿险,然后无法获得理赔就说保险是人的。还有的投保人认为既然自己买了保险,只要发生风险,无论是意外还是生病,无论是住院还是残疾,都应该获得赔付,殊不知保险合同是有保障范围的。
三、积极配合可回溯、“双录”、回访等环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在已经逐步建立并普及了销售行为可回溯,销售环节双录以及新单回访等制度。这些制度既是对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的监督,更是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应该积极配合并充分利用这些制度保护好自己。目前双录还没有普及到所有地区,北京地区只是要求对60岁以上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进行双录。同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急是投保人获得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被“高收益”误导
这一项也非常有现实意义。很多投保人并不能深刻认清分红险,年金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有投资属性的保险产品的特点,只听到或看到了投资收益的一面,却忽略了保险产品长期稳健投资的属性。很多投保人短暂持有保单后就要求赎回,此时往往有一定现金价值的损失,如果不能理解就会产生投保纠纷。
文中提示:消费者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行为。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将退还全部保费。
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在,保险行业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不排除个别从业人员片面追求个人业绩,通过违规甚至违法手段,误导甚至欺消费者签署保单。
文中提示,如果发现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有误导甚至欺行为,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应依法向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金融市场繁荣和人们风险意识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不得不说,为了保障保险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也是操碎了心。以上五条虽然是已经反复强调了多年的提示,但在最近金融市场持续动荡的大背景下再次发文,可见银保监的良苦用心呀!
世界前八强吃货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某些保险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与实际不符或让人误解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存在套路营销、诱导消费、强制搭售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保险销售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欺、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销售误导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表现一:隐瞒、混淆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故意隐瞒保险产品属性,将具有相近保险责任的产品进行混淆,或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容易引发理赔争议或退保纠纷。 表现二:暗藏搭售误导消费者。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以折扣优惠、公司规定、核保政策为由,变相误导消费者盲目投保高保额产品。也有部分网页、APP操作页面,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等,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表现三:夸大保险责任或承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在保险产品营销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介绍保险责任时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弱化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比如向投保人口头承诺“什么都能赔”,故意曲解保障范围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理赔埋下隐患;或在销售分红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行为。 针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同时,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盲目跟风、不随意委托、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谨防销售误导风险。 一、不盲目跟风,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后再投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建议消费者根据自身保险需求,认真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保费、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件等,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保险产品。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模糊、夸大保险责任等风险。此外,在投保时,无论是线下投保或是线上投保,缴费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投保险种,在了解合同重要条款后再投保。 二、不随意委托,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要随意委托他人办理投保,不要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线上、线下投保务必做到本人确认,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协议内容。 三、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选择合法合理途径维权 如您对保险产品或服务有异议,或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存在纠纷等,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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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建设不断完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 保险 业蓬勃增长,保险行业的价值和作用日益被人们重视,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保险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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