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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仔在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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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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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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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人杰西卡

相信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作文吧,特别是议论文,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直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主张的常用文体。那么你有了解过议论文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议论文800字(通用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俗话说得好,没规矩不成方圆。日常生活随处必须标准。大家遵守纪律,日常生活才会出现纪律,不然便会乱成一锅粥。标准是时刻提示大家留意自身的一言一行。

世界杯赛便是从一开始的粗暴错乱到现在的遵循纪律,和睦,公平公正,必须得益于标准,要是没有标准,便会导致错乱,有可能会摆脱世界各国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的和睦关联,制订有关标准,还提升球类运动的观赏价值也推动了赛事的公平合理,促使赛事顺利开展。

有的人很有可能会感觉遵守纪律要一直墨守陈规地感觉好烦,很不自由,换一个层面去想,如果不遵守纪律了,社会发展便会很错乱,打架斗殴行凶会经常会出现。社会发展还会继续像如今那麼稳定吗?自然是不容易的。世界杯赛也是这般,没有标准就难以开展下来的,再再加各国语言不一样,沟通交流中存有着阻碍,如果没了标准,那么就真乱了套了。标准尽管限定着大家,可是换一个层面去思索,实际上它在大家日常生活只充分发挥了非常大的功效。

日常生活之中实际上有很多事例,不单是只在球类运动里能反映出去。就如平常大家都是做的排长队买饭了,如果我们不遵守纪律,随意排队,便会造成他人的损害,朋友之间的友情。反过来,如果我们遵循了标准,好好地排长队,就不容易导致错乱。另外,也会防止许多多余的不便,这也就跟世界杯赛足球比赛相近了,大家都遵循世界杯赛的标准,才能够使赛事顺利开展下来。

世界杯赛足球比赛的标准持续去健全,持续去又话升级足球运动员们就持续去遵循新标准,融入新标准标准人非常好的管束住自身,这就是在其中一个拼搏精神——标准精神实质,遵守纪律是每一位选手来源于是全球的老百姓都必须的,搞好的一件事,那就是以便社会发展的和睦稳定。以便各种各样事的顺利开展,没了标准,大家按自身意向办事。相互之间中间打打闹闹,你退我嚷,到处都是争执的响声。那样的全球,我敢确信也不会喜爱的,那就是一副令人厌烦的丑恶嘴脸,想起来就恐怖。

无规定不成方圆,不但是体育文化行业在各行各业上都是一样的标准,针对我们都是很重要的。

战国邹孟轲《孟子离娄上》:“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题记

尝有人不解《周易》何意而问易玄。易玄概而括之曰:“周者,圆周也,无规矩不成方圆也,乃规律之要义;易者,变易也,变化也,上日下月,日月交替,阴阳之道也。周易周易,斯乃规律变化之谓也。

规矩者,方圆之器也,矩以制方,规以制圆,依规矩而方圆乃成。譬犹巧锤之为规矩准绳以遗后工也”,这是古人的一句名言,意思是说比如就象巧锤自己制作画圆和方形的工具留给后人才使后来的工匠们知道圆应该怎么画,方形该怎么做。古人也把它叫做规矩绳墨,国不可一日无法,家不可一日无规,校不可一日无纪。

青少年时期,有大家都追求个性的发展,追求自由,的同学认为:“多了约束便没了个性,一味地遵规守纪,一味地听老师的话,就像条条可怜虫一样作茧自缚,最终只会抑郁而死。我们需要展现自我的风采,展现自我的才华,展现自我的见解。我们不是蒸笼里的包子,更加不是饭碗里的米粒,我们形如空气中漂浮着的微小颗粒,在有限的空间里追求无限的发展。

我们现在身为一名高中生,就算再叛逆,再另类,再想打破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也不过只是一种幻想,因为没有人能给予我们改变的权利。

我们接受知识的过程中,要学会创新,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倘若一个人安于平庸,甘于落后,画地为牢而不自知,那么他将失去向上的动力,失去开创美好明天的创造力,等待他的结果只有淘汰。如果一味循规蹈矩而不敢创新,怎么会有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打破牛顿的经典力学。

从学校角度来讲,纪律是为了维护学校利益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学生遵守的规章、条文。早上去学校,如果迟到了,进教室前要喊:报告。征得老师同意后才进去。上课期间,口渴了想喝水,最好等到下课。课间休息十分钟,这样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让学生舒活舒活筋骨,清醒清醒头脑这些合理的行为规范,学生有遵守的必要。有的同学穿奇装异服,留怪异发型,乱丢垃圾,,自习课说话,迟到、旷课、遛出校外上网吧、校外群殴,未经允许,擅自出入校园。这些违规乱纪的现象轻则会使同学们成绩下降,重则会使人误入歧途。如果学校没有校规,时间长了,学生会形成自由散漫的怀习惯,自己肩负的责任感也会逐渐减弱。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纪律能够创造集体的美。”只有按照规定来做,才拥有和谐的集体。

“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军有军规,处世做人也同样有规矩、原则,要把握原则里的分寸,一个度,一个底线和上线。

做人,中国传统思想都以儒家学说的“君子”为理想标准,直到今天还是这样。

做“君子”,就要首先成为一个内心完善的善良的人。君子的力量始自于人格与内心。内心完满富足,先修缮了自我修养,而后才表现出来一种从容不迫的风度,所谓“不忧不惧”,所谓愧疚。我们应该把有限的时间,精力用来苛责内心,而不是外在世界。一个人内心对自己要求严格一点,对别人就会厚道一点。我们常说做人要厚道,厚道并不是窝囊,而是他可以包容和悲悯别人很多的过错,可以设身处地的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想问题。做君子就是要成为最好的自己,按自己的社会定位,从身边做起,从今天做起,让自己成为心内完善的人。只有你内心真正有了一种从容淡定,才能不被人生的起伏得失左右。

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每天牵挂的是自己的道德修缮,他心中始终有一份规矩,法度,不得超越。君子从来是注重礼节,尊重道德法制的。被尊为圣人的孔子尊礼,守礼,行礼。做官的人,穿丧父的人,还有盲人,路过他面前,不管这个人多么年轻,他也一定要站起来。如果他要从这些人面前经过,他就小步快跑,以示尊敬。这都是最小最小的礼节。正如我们每个人走过街天桥,走人行横道,等待红灯,这些看起来都会给我们生活多多少少带来一点限制,但是当这点限制成为彼此尊重,社会默契的时候,都保障了自己的安全。

做一个君子还要正直,“矝而不争,群而不党”。一个君子,他内心是庄重不可侵犯的,却不为自己争辩,他合群却从不拉帮结派,牟取私利。比如说许多人在一起,大家的观点肯定不会完全一样,当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时,真君子是会认真倾听的,他能理解和尊重每一个人观点的合理性,同时,又能坚持自己的观点。而小人只会在领导没说完的时候就跳出来说“对对对”,说的真好,什么“高屋建瓴”,什么“深谋远虑”之类的溢美之词说了一大箩筐,可能转脸就对别人说哎,这个领导说的太差劲了,我一点都不赞成!此外,君子还“周而不地”。一个真君子以道义为准则与人交往,所以会有很多志 同道 合的朋友,他会像空气中的氧气一样,让所有朋友们觉得很欢欣。君子不会说去结成一个小圈子,结党营私。所谓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

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我们很容易迷失自我,把握做人的原则,向君子的方向努力,社会就会凑出和谐的音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说大了,是自然界的生存法则;说小了,不过是个人的行为选择。一旦你遵守了规矩,那么大事小事你都可以从容面对。

春秋时期,鲁国规定鲁国人看到本国人在他国沦为奴隶,可以将之赎回,费用由国家补偿。子贡是个大富翁,赎回了奴隶也不向国家领取补偿。世人皆夸子贡仁德,但孔子却责备他破坏了规矩。结果帮鲁国奴隶赎身的人越来越少了。规章也被废弃了,那些奴隶也失去了被拯救的机会。倘若子贡按规则而行,领取了补偿,令规则得以通行,让行善之人无后顾之忧。善行善举才能在社会中顺应人性,大行其道。可见,遵守规则,重视契约精神,才能以充分的社会公平,推进社会良性发展。

遵守规则不仅促进社会和谐,也是保护自己的方式,近几年,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层出不穷,大都是人们不守规矩发生了悲剧,老虎伤人事件是不幸的,它同时也警示我们,敬畏规则,遵守规则,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发自内心的自觉意识。也许这样的人缺乏所谓的“灵活性”,不能沾“便宜”,但是如果无视规则,就可能会“沾小便宜吃大亏”,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没有规则不成方圆。没有规则的社会,就像没有了公平正义的准绳,随之而来的一定是一盘散沙难以调控的混乱,规则是不分年龄与身份的。否则社会公平又何从谈起呢?不能因为自己未成年,就可以随便抢别人的东西;不可以仗着自己年纪大,就硬让别人让座;不是你有钱就可以撞死人不用坐牢的。面对规则,人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因为只有规则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

社会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就需要每个人遵守。考试有规则,比赛有规则,出行有规则,做事有规则,做人有规则,生活中处处有规则,只有遵守规则,才能更好的享受生活,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果没有规矩的约束,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定会杂乱无章,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一定要好好遵循规矩。

妈妈一直承担着家中的一切家务,什么洗衣做饭,拖地扫地等等,总之非常劳累。但终有一天她爆发了,不知什么时候妈妈大声说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从今天起,家里事物人人有责。我和老爸不以为然,以为说说就过去了。却不知,老妈说着在一张洁白的纸上写上家里事物,人人有责贴在了家里最醒目的位置窗台上。

啦啦啦!啦啦啦!是谁呢?原来是我哼着小调背着书包走在放学的路上。我一进门就见老妈笑脸相迎,顿时我感觉仿佛危机四伏。一看窗台呀,那八个字就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里,要知道我可是最讨厌做家务了呀。上次就洗了几件衣服,拧衣服拧的手还疼呢!于是一个完美的主意在我的脑海里出现了,我趁妈妈不注意拿上笔在人人有责的第一个人字上面加了一横改为大人有责,就悄悄溜回房间,若无其事地做起了作业。

啪!老爸回来了,老爸一进门,就看到那八个字。他知道定是老妈使的诡计,便又心生一计,添油加醋地在那大人有责的大字上又加了一横成为了夫人有责。

就什么事儿也没了一样就去休息了。

老妈看了这父女俩的杰作,简直是气炸了。但是她没有暴跳如雷,怒火冲天,而是玩起了罢工,直接在床上睡起了懒觉。到了饭点儿,咦,我和老爸左瞧右瞧怎么都不见老妈的半点影子?原来是在床上呼呼大睡,怎么叫也叫不醒。于是,接连三顿我和老爸的肚子唱了一段又一段空城计。

房子里已经是脏乱不堪了,终于我和老爸整装待发干起了家务,我和老爸洗了所有的衣服,扫了地拖了地倒了垃圾,又和老爸做起了饭,狼吞虎咽地吃了起来。老妈这才笑着走出房间,说道:嗯!这才是家有家规嘛!以后就得给你们父女俩下点儿狠料!

哎,干家务活太累了,谁让老妈立了这么一个规矩,果然没有规距不成方圆啊!

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以前觉得这是一句再平常不过的话了,可是有一件事,真正让我懂了这句话的含义,也让我对这句话有了本质的认识。

有一次,我在学校走廊里和同学打打闹闹说话,被学校的副校长抓住了,她把我和另一个同学领进了办公室,问我们是哪个班的,我们说了后,校长说我们的打扮不像是七年级的,像九年级的那些不学习的学生,而且校长发现我带了照相机,她把我的班主任找来了,说让写1000字的检讨,而且如果再有一次这类事情就开除我。校长说的话我完全不理解,就这么芝麻绿豆大点事就开除我,这是闲的。

后来老师找我谈:“你可能不理解学校这么做的用意,你可能不懂,风华学校是一个非常严格的学校,也许这件事也在别的学校不算什么,但咱们学校校风好,就算你学习再好,如果你很爱打扮的话学校也不会要你,学校有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你听过吧!如果学校没有规矩,怎么会是好学校,又怎么会出好学生呢!孩子,规矩很重要,我说了这么多了,你自己回去好好想想吧!”

傍晚,回到了家。皎洁的月光射进我的屋子里,凄凉又悲惨,月光仿佛就是我的心情。想了想老师对我说的话,是啊,“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交通上不按秩序,不按规矩过道的话,那么就可能会失去生命,多么危险啊。还有,就像《西游记》有个故事,孙悟空去找吃的,临走前怕师弟们和师父被妖怪抓走,在地上画了个圈,可是他们不听话,走出去后就被妖怪抓去,险些送了命,多少个不守规矩险些丧命的实例,在时刻教育我们,告诉我们规矩很重要,要从小培养。

想到了这儿,我突然恍然大悟:天啊!以前让我觉得再平常不过的八个字会如此重要,我幸亏及时发现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规矩,很重要!

“一二三四向前走,大家一起向前走……”伴着悦耳的课间铃,“红领巾”们雄赳赳,气昂昂,迈着整齐的步伐向操场走去。到了自己班级的区域,他们立刻自觉地分散开来,隔一臂距离。然后用眼角的余光与周围的同学冲齐,一切都是那样井然有序。

这便是我们潍坊日向友好学校大课间活动时发生的一幕,同学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样整齐有素,都是因为学校设定的大课间规章制度。

学校规定,大课间一定要遵守纪律,不要交头接耳。要目视前方,甩动手臂,大踏步向前走。如果做得好,还能为班级加分,增添荣耀。于是同学们也受学校的熏陶,严格遵守校规,时刻注意自身行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记得有这样一个故事:某国一位女士到一所中国小学,找了五位小朋友,要求他们配合做一件事情。她拿出一只瓶子,里面有五个小球,每一个小球都被线拴着。这位女士的要求是:在七秒钟之内把所有小球从瓶中拽出,否则就会被水淹死。

然而,瓶口之容一只小球进出。计时开始,年龄最小的小朋友先将球拽出,依次是二、三、四只小球,年龄最大的小朋友最后拽出,刚好在七秒钟之内完成要求。

那么,如果五个小朋友都争着往外拽会怎么样呢?结果只有五只小球挤在瓶口,全部被水淹没。可见,我们的生活需要秩序,人集合成了社会,社会活动是人的活动。人们往往做事的目的不同,如果没有一定的规矩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就会混乱不堪,陷入彼此的冲突之中。正像是马路的十字路口,尽管人多车杂,但只要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道路总会畅通无阻。可是如果失去了交通秩序,人们各不相让,争抢阻挡,车辆、行人挤成一团,谁都不可能再顺利通过。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断线的风筝只会一头栽地,失去钢轨的列车难免灾难。“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中的规矩就是纪律。课堂上,学生回答问题要举手,下课走出教室要有顺序。教室内不能大吵大嚷,嬉戏打闹……这些都是学校的秩序,没了它们,课就上不成,学生们也无法学习。学校给我们一个有规有矩的环境,正是为了让我们规矩做人,使自己的人生井井有条。

所以,遵规循矩,创造美好人生!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认为这里的规矩就是纪律、法律等规定。她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小到一个人、一个家,大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这些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将会变得处处有危险、时时有陷井的混乱局面,更不用说什么和谐社会了。

就拿一个家庭来说吧,如果她的每个成员都我行我素,各行其事的话,那这个家就不可能是一个温暖的家。同样的道理,作为一个小学生,如果不能遵守校纪校规,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就不能很好的学到文化知识,从而不具备分辨是非、判断对错的能力,最终走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歪门邪道。长大后到了社会也很容易干犯法的事,最后自毁前程,悔恨终生。

我听说了这么一个故事,从前有个囚犯,他小时候因为父亲去逝了,母亲就非常娇惯他,给他吃好的、穿好的,对他百依百顺。后来,他在学校偷了同学的'写字板,他母亲不但没有批评他,而且还把他夸奖了一番。他很高兴,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于是他便继续偷别人的东西。长大后成了一个名偷。终于有一天,他在偷东西时被人当场抓住,判刑入狱。母亲为他送行时,他要和母亲说几句告别的话。就在母亲凑近他时,他一口咬下了母亲的一只耳朵,说:“我第一次偷别人写字板的时候,你要是及时教育我的话,我一定不会落到今天的下场”。这个故事让我们得到一个教训,如果从小不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走上了歪门邪道,久而久之,就会酿成大的罪行。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象这样的事情太多太多了。据有关统计,自2002年开始,青少年罪犯在罪犯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存在着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20岁以下罪犯已达到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多。分析表明这些人文化水平都很低,80%以上都只有初中和小学文化水平或者是文肓;而且他们的性格也有问题,不但任性刁蛮,自私自利,而且好逸务劳。他们不懂法律,轻视法律,更别说尊重法律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应该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少年,和法律结为伙伴,让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绳。不要因为自己的不懂法不守法而走上的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已美好一生。

“规者,正圆之器;矩者,正方之器。”无规不成圆,无矩不成方。这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告诫人们立身处世乃至安邦治国,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和法度!

在家里,爷爷最爱看的电视节目是——《今日说法》。从小,他就告诉我:“一个人只有学习了足够的法制知识,才能真正迈出人生的第一步。”再大一些,爷爷又教导我:“我们每个人的人生道路都很漫长,在这漫长的人生道路中法制知识起着关键的作用。“我问爷爷:“什么是法制?”,爷爷告诉我:“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的结合。对于你们中学生来说,你们是21世纪主人青少年,是未来祖国的主人,你们对所谓的法律知识一定要略知一二,因为法制会影响你们的生活,引导着你们不断向前进步。对于学习阶段的你们来说,你们不但要学习书本知识,还要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制知识!”是啊,法制教育不仅影响着我们的学生时代,更影响着我们的终生。

在学校,法制就是校规校纪,学校的规章制度帮助我们学会做人。要成功,先成人。不随手乱丢垃圾就是规矩;无特殊原因不迟到、不旷课就是规矩;未经允许,不擅自出入校园就是规矩;诚信考试,不作弊,就是规矩。也许有同学会觉得有了这么多的约束,自己很不自由,可是如果没了这些约束,我们将会更不自由。设想一下,如果谁都不遵守任何规则,我们的校园将是一种怎样的无序和繁乱?所以,制定校规校纪并遵守校规校纪,就是尊重校园尊重我们自己!

放眼过去;古老的汉漠拉比法典开始了人类文明之光;秦王用法家严律治世,打下秦朝江山;高祖入关与民约法三章,奠定汉朝开国基石。再看今天的中国更是一个法治的中国,对外开放依靠法制,长治久安依靠法制。法制法规无处不在。它就如我们身旁的骑士,时刻给我们保护,作为新世纪的中学生,我们要合理运用我们手中的法制法规知识,学会保障自己以及身边的人权,让我们都加入学法、守法、用法的行列吧,让我们的祖国在法制法规的保护下,变得更加繁荣富强。

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律宣传日,因为有规矩家庭更有温情了,因为有规矩学校更有温度了,法制法规就这样润物无声地来到我们身边。

近日,沈阳的潘先生由于女儿突发疾病,入院过程中因没有车位,情急之下便将车停在医院外,并留下纸条说明理由,交警看后没有开罚单,并留言祝其早日康复。很多网友对此纷纷表示赞扬,但在我看来,温情的执法,容易造成法律的盲区,所谓没有规矩,自然不成方圆。

正如之前所发生的交警与救驾男母亲街头“对跪”,酒驾男子被交警拦下,其母亲生怕儿子受罚便跪地求交警放过酒驾儿子,交警与其对跪为其讲解守法的重要性方才解决事端。我们可以改变处理问题的方式,而不能随意改变处理事情的原则。因此,规则是绝对存在的,我们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去改变它。

规则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石。潘先生这样的做法在本质上是可以被理解的,但他也的确违反了交通规则,这固然要受到惩罚,而交警看了纸条后放过了他也是因为法不外乎人情,毕竟是特别情况。但这样的做法改变了规则,托马斯曾说过:“法律是维护一切正常秩序的根本。”而规则也是如此,我们不能因为个人理由而去改变它。试问,如果人人都因各式各样的理由而去改变规则,那么社会还会有正常的秩序可言吗?因此,我们应该要学会去遵守规则,这样才能建立更加有秩序的社会。

遵守规则,可以使生活变得更加秩序井然。近日,网上热议着大学生“掏鸟获刑十年”,不少网友认为这样的处罚过于严重。但这样的惩罚是有依有据的,是根据法律而做出的判决。我们不能因为“少不更事”,不懂法律而网开一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能因为权贵而高看一眼。法律一方面维护这社会秩序,一方面又对违反法律的人进行惩罚,这样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我们应该要加强法制学习,遵守法律和规则,这样才能使生活变得更加秩序井然。

曾几何时,地沟油、毒奶粉等在市场上横行,而如今却很少耳闻,正是因为有规则制度的存在,才抑制了此类事件的持续滋生。因此,我们应该明白只有规则的存在,才能使社会秩序变得更加稳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莱蒙特曾说:“世界上的一切都必须按照一定的规矩秩序各就各位。”是的,规则是人类社会秩序存在的根本,只有规则的存在才能避免我们陷入犯罪的泥潭,才能使秩序变得更加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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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飞的小马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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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18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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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门邪道的拼音】:

wāi mén xié dào

【歪门邪道的'意思】:

不正当或不正派的途径。

【歪门邪道的近义词】:

旁门左道

歪门邪道造句

1、这座城市里有很多干歪门邪道的人。

2、当前在经济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歪门邪道。

3、别以为我喜欢这些歪门邪道。

4、有时广告也走歪门邪道。

5、一些行政人员通过一些歪门邪道秘密攫取了上百万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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