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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动物世界,独苗都是存在的,但往往是个别随机现象。无论是猫狗、鸡鸭、鱼鳖、虾虫,它们中的绝大部分个体都是有兄弟姐妹的,人类也不例外。唯独中国的80、90后的这一代人,他们成规模的没有兄弟姐妹,成为了这个星球上的全新“物种”。

一、“种群”形成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到底给中国带来了多少独生子女?

这个问题就和中国到底有多少人有本科学历一样,国家统计局悄悄地给过我们答案。

2005年,中国进行了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这次调查公布了一个非常难得的数据:全国分年龄(0-30岁)独生子女数。这个数据在之后的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都没有再公布。

表中的人数数据是按照的比例抽样得到的,因此并不是全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的数量,但我们可以按比例放大得到独生子女的绝对数量。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同次调查中的全国分年龄人口统计,得到0-30岁中各个年龄独生人口的比例,如图1所示。

图1. 2005年全国0-30岁独生子女比例及规模(根据翟振武等,2014发表的文章,重新寻找数据源制作)

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粗略算出, 2005年0-30岁独生子女的数量为亿。 这部分人活到2018年,也就是13-43岁。

198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有了正式的专门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而这也是80后出生的第一年(注:80年出生的不算80后)。同样根据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算出,1981年到2000年(80后和90后), 20年间,独生子女的总人口数为亿, 这1亿人,到今天也恰好到了要考虑结婚生子(生殖)的年龄了。

80后和90后的总体人口大约为亿,独生子女的比例为。如果单独考虑90后,则比例高达。 当然,这个比例是有所高估的。因为数据是05年的截面数据,生育了独生子女的家庭很可能会在05年之后再次生育,但由于没有相关数据支持,在此不作讨论。不过,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的政策都是在2014年之后才出台的,因此80后、90后独生子女的数量约1亿人,比例在20%左右,这一结论是比较可信的。

在整个动物世界,独苗都是存在的,但往往是个别随机现象。无论是猫狗、鸡鸭、鱼鳖、虾虫,它们中的绝大部分个体都是有兄弟姐妹的,人类也不例外。唯独中国的80,90后的这一代人,他们成规模的没有兄弟姐妹,他们成为了这个星球上的全新“物种”。

二、“生殖隔离”

或者的比例看起来并不是一个很高的比例,但事实上却是一个足以形成“孤立种群”的比例。

就如同前两天对拼多多的讨论一样, 拥有本科学历的所谓“新中产”阶级,已经和他们口中的“底层”、“无法想象有多穷”的人,完全割裂开来。 他们的信息获取几乎完全依赖智能手机,自动屏蔽了已经在央视刷屏3年的拼多多广告,直到他们关注的公众号报道了“拼多多”上市的信息,他们才意识到这个庞然大物的存在。而在之后的讨论中,他们仍然沉浸在“回声室”中,高高在上的评论着底层的人们。他们的惊讶并不是装的,而是他们真的不知道月薪5000以下的人要怎么生活。

以往对于独生子女的讨论大多集中在成长环境、性格等方面。 但从“物种形成”的角度考虑,独生子女这一“物种”形成的最重要因素则是他们的婚姻倾向。

这并不是一个政治正确的问题,也不是一个体面的问题,但却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通常这种问题是由严肃的学者来回答的。北京大学的郭志刚教授和南京大学的许琪助理研究员,2014年在《中国人口科学》上发表了一篇论文,他们使用201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对独生子女婚姻匹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结论很直观:

独生子女更可能和独生子女结婚,并且非独生子女也更可能和非独生子女结婚。

研究指出, 每100个独生子中有个人和独生女结婚,而每100个非独生子中,只有个人能娶到一个独生女;每100个独生女中,有40个人和独生子结婚,而每100个非独生女中,只有9个人能嫁给独生子。

这种显著的差异表明隔离的“种群”正在形成。

一方面,独生子女属性和城乡户籍、出生地、年龄和教育程度有关,而这些都是已经被反复证明的影响婚姻匹配的因素。 但在作者控制了这些因素之后,仍然通过回归模型得到“独生子女显著的更愿意选择独生子女”结婚的结论,这就说明,独生子女这一属性本身,已经成为了某种择偶标准。 如图2所示,模型五在控制了户籍、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后,“妻子是否是独生子女”依然显著影响丈夫的独生子女属性。

图2. 对丈夫是否是独生子女的回归分析

从统计意义上看,婚姻是经济问题。

经济,无外乎两方面,存量和流量。在婚姻选择中,经济存量通常指的是原生家庭的经济条件,即婚姻对象的父母能够给予新家庭的支持。这其实用一个简单的问题就可以说清楚: 如果你有两个潜在的结婚对象,各方面条件都差不多,但是一个人是独生子女,另一个不是,你会选择哪个?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可能又要讨论一些不体面的事情了。

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批争夺家产的事件爆发在40后、50后的身上: 他们往往生育多个子女,也因为房地产开发、土地征迁等因素积累了不少财富。 而到了耄耋之年,他们的60后、70后子女,却为了财产“反目成仇”,小儿子骂大姐,嫂子打妹夫的事情集中爆发,全国各大卫视均有新鲜素材。

60后、70后没有选择的权力,但目睹了家里这一切荒唐的80后、90后,他们却还没结婚。他们的选择自然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而对于流量而言, 从统计的角度上看,独生子女的收入也往往是大于非独生子女的。 社科院的田丰博士和刘雨龙博士,2014年在《人口与经济》发表了《高等教育对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差异的影响分析》。文章利用第三次“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发现:

独生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是非独生子女的倍,即使是控制了年龄、性别、父母教育年限、户籍等因素后,独生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依然是非独生子女的倍。

而收入方面,独生子女的收入也显著高于非独生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显著效应是通过“高等教育”而间接影响的,即在模型中加入“是否接受过高等教育”这一变量后,独生子女的收入和非独生子女没有显著差异。不过,统计上的中介效应在实际生活中是没什么意义的,差异显著的存在,人们并不在意路径是什么。

在我为数众多的给别人推荐对象的经历中,是否是独生子女也成为了继身高、外貌、教育工作背景、家庭背景后的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三、“基因”延续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面二孩”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8年8月6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评论员文章《生孩子是家事也是国事》以鼓励人们响应全面二孩政策,积极生育,以缓解人口红利消失和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然而,因为政策而下降的生育意愿已经很难提高。

中央财经大学的侯佳伟博士和其合作者,201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科学顶级期刊)上发表了一篇综合227项调查的元分析,全面考察了从1980年到2011年,中国人的生育意愿。文章结果并不乐观。

1980-1989年, 被调查者的理想子女数(理想子女数是指用经济、伦理、习俗等作为权衡标准,使家庭或夫妻认为可接收的最佳的子女数量)均值为人;到了1990-1999年,该指标下降到人;而到了2000-2011年,该指标又下降到人。

2016年,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检测协同创新中心开展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家庭教育的影响”调查。范围包括北京、辽宁等10省(区、市)的0到15岁儿童的父母。 调查结果显示,有生育二孩意愿的为,不想生育二孩的比例为,即一半以上的一孩家庭没有生育二孩的意愿,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有很多人认为,独生子女夫妇可能会因为自己童年缺少兄弟姐妹的陪伴,而更愿意多生育孩子。但从已有的文献来看,这一猜测是不成立的。

从城市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多项调查中可以看到: 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与非独生子女没有显著差别;城市独生子 女并非都认为有两个孩子最理想,认为理想子女数为一个的比例接近一半或更高;独生子女青年的实际生育数量和生育计划低于生育意愿。 (风笑天,2004,2010;马小红、侯亚非,2008;宋健、陈芳,2010;等)。

甚至有研究发现, 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要显著低于非独生子女:尹勤等(2006)在常州进行的调查发现,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为个,非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为个。

而实际生育率往往比调查中的理想子女数、生育意愿还要低很多。

2018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最新的人口数据, 2017年中国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人,比2016年减少了63万,人口出生率也从降为。而在30年前的1987年,这一数据为2500万。

不愿多生孩子,甚至不愿生孩子,如同基因一般在这一代的青年人群众扩散。“基因”的密码里不仅仅写着“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更多的则是学区房、月嫂费、课外班、赞助费、出国游学、清华附小课外活动论文......

生物学将物种定义为无法和其他生物交配产生具生殖力后代的族群,因此物种的形成就是生物之间形成生殖隔离的演化过程。尽管很多人不愿意承认,但独生子女这一“物种”已经形成,并将延续他们的“基因”。

注释:

1. 因为没有公元0年。公元0年,实际上是公元前1年,自然不能算00后,因此,80年出生的不算80后,应当算70后。

参考文献:

Coyne, J. A. & Orr, H. A. (2004). Speciation. Sunderlands, Massachusetts: Sinauer Associates, Inc. ISBN 0-87893-089-2.

郭志刚, & 许琪. (2014). 独生属性与婚姻匹配研究——对 “随机婚配” 假定的检验. 中国人口科学, 6, 004.

田丰, & 刘雨龙. (2014). 高等教育对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差异的影响分析. 人口与经济, (5), 51-61.

翟振武, 张现苓, & 靳永爱. (2014). 立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人口学后果分析. 人口研究, 2(1).

全国妇联. (2016).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家庭教育的影响.

侯佳伟, 黄四林, 辛自强, 孙铃, 张红川, & 窦东徽. (2014). 中国人口生育意愿变迁: 1980—2011. 中国社会科学, 4, 80-99.

风笑天. (2004). 城市青年的生育意愿: 现状与比较分析. 江苏社会科学, (4), 175-181.

风笑天. (2010). 生育二胎:“双独夫妇” 的意愿及相关因素分析. 社会科学, 2010(5), 58-66.

马小红, & 侯亚非. (2008). 北京市独生子女及 “双独” 家庭生育意愿及变化. 人口与经济, (1), 15-18.

宋健, & 陈芳. (2010). 城市青年生育意愿与行为的背离及其影响因素―来自 4 个城市的调查. 中国人口科学, 2010(5), 103-110.

风笑天. (2009). 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 我们目前知道多少?.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38(6), 57-62.

尹勤, 温勇, 宗占红, 帅友良, & 徐培. (2006). 常州市育龄人群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2(2),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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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的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怎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二、哪些因素影响拆迁补偿?

《征补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房屋价值的影响因素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

1、房屋结构影响拆迁补偿

在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房屋结构的不同导致房屋拆迁补偿也不一样。房屋有木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类型。一般情况下,钢结构的价值>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价值>砖混结构的价值>木质结构的价值。

2、房屋成新程度影响拆迁补偿

房屋的成新程度也影响补偿。房屋使用时间的长短对房屋补偿价格影响也是明显的。一般而言,房龄越高,价值越低,但一些有悠久历史和特定意义的房屋,不能按照上面的房龄因素来评估,否则会低估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对于这种房屋,其价值往往要高于新房。

3、房屋用途影响拆迁补偿

在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房屋用途的不同补偿也不相同,有的房屋是自己居住,也有的房屋是做经营使用,还有的用作厂房,仓库使用。一般情况下价值的递进状态为商业性用房的价值>住宅用房的价值>工业用房的价值。

4、房屋区位不同影响拆迁补偿

在一个城市里,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确定的情况下,房屋的价值更多取决于房屋在这个城市的区位,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繁华程度,同样的房屋在好地段还是不在好地段,房屋的价值差距是十分大的。比如靠近学区房、离医院远近地段的价值就很高,还有北京二环附近的房屋和六环附近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三、拆迁补偿怎选?

《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所以,当您面临征收时,您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四、先补偿后搬迁

《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同意拆迁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避免拆迁过后有所损失。如果遇到了选拆迁后补偿的情况,要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这种拆迁形式。

如遭遇“逼迁”,首先,切记不要与其发生正面冲突,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报警电话,保存相关证据,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会启动相应的程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是正确的途径。

五、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从上述立法用意来看,征迁不得降低被征迁人的生活水平。拆迁法律中并没有作出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主要需要三项补偿事项,分别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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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aobao1116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权利,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我国在不动产征收与补偿方面仍缺乏统一立法。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我国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规范;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我国主要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规范。此外,还有几部重要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做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在长期诉讼实践的基础上,笔者从上述几部法律、行政法规中归纳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五项基本权利,即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补偿权和救济权。知情权,即被征收人依法知悉征收与补偿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被征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贯穿于征收与补偿的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的征收、补偿活动,程序违法。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知悉征收的原因,有权知悉征收决定的内容,有权知悉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有权知悉其他被征收人获取补偿的情况,有权知悉征收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权知悉征收补偿资金的账户及数额。参与权,即被征收人依法参与征收、补偿有关活动的权利。参与权也是被征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决策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的参与权,既要保障被征收人参与征收前有关规划和计划制定的权利,又要保障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发表意见的权利;既要保障被征收人在参与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方面的权利,又要保障被征收人在选定或确定评估机构方面的参与权。选择权,即被征收人依法选择估价机构和补偿方式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规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选定或者确定估价机构。但征收人不具有选定、确定、指定估价机构的职权。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估价机构的权利,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弥补被征收人在评估知识和资源方面的不足。被征收人不仅可以依法选择估价机构,而且可以依法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始于征收决定作出之时,终于补偿决定作出之时或者补偿协议签订之时。征收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不得强迫被征收人选择或者放弃某种补偿方式。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保险安置等多种补偿方式。补偿权,即被征收人依法获取公平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房屋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仅享有要求征收人支付补偿的权利,而且享有要求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的权利。公平补偿是征收人在支付补偿时必须坚持的基本法律原则。这就要求:一、征收人在支付补偿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二、征收人支付的补偿不应低于市场价格。三、征收人在支付补偿前,不得强制被征收人搬迁。另外,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平补偿原则要求征收人支付的补偿必须确保不降低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要求征收人坚持公平补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直接将公平补偿原则列入法律条文,但实质上也遵守了公平补偿原则。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土地管理配套法规、规章、法规性文件,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救济权,即被征收人在征收活动中认为其权益受侵时通过法定方式获取救济的权利。在实践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经常发生。当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协调;对行政协调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进一步申请行政裁决。签订补偿协议后反悔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变更、撤销补偿协议,或者请求法院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补偿权和救济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的五项基本权利。北京凯诺律师提醒: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均享有这五项基本权利。在实践中,凡是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的征收项目,均是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五项基本权利的项目;凡是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五项基本权利的项目,也都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依法征收是依法治国在房屋征收领域的基本体现。保障被征收人的五项基本权利,既是依法征收的基本要求,又是依法征收的基本条件。只有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补偿权和救济权,才能确保征收与补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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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趕跑跳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一、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中享有什么权利?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即其他法律法规,被征收人享有如下十二项权利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您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是直接随着征收决定作出而转移,在您签订协议并获取补偿安置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直属于您自己。2、知情权政府实房屋征收中,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内容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对于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规划、计划、立项等文件、如果需要了解的,可以向相关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申请信息公开。4、确认权在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调查、房屋征收评估丈量结果应当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5、参与和发表意见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经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申请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权和提出异议的权利未经登记建筑即无证房,并不是一律不予补偿,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7、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被征收人认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相关部作出其他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8、投诉权对于相关部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行为如: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有权发证机关举报,由发证机关予以处理。9、获得补偿和选择补偿方式权利您的房屋被征收,你有权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事项获得补偿安置。同时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安置的方式,即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0、住房保障优先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11、评估机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12、复核鉴定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房屋评估机构收到复核申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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