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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bianlai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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尛嘴亂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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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写论文违法吗1、代写论文违法。找人代写论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论文代写这种非法交易行为,学生购买方与论文代写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旦双方出现纠纷,法律将不予保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二、代写论文怎么处罚1、学位申请人员如果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2、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3、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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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宝宝2006

硕士论文答辩常见问题

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你知道硕士论文答辩的时候一般会问什么样的问题吗?下面为大家带来了硕士论文答辩常见问题,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1、学院的答辩活动是每月都有吗?

答:基本上是,通常学院在每个学期的开学初期,把整个学期的答辩时间安排在网站上发个通知,然后每次组织答辩活动时也会在当月初发通知。

2、我想参加本月的答辩活动,但是论文还没有最终定稿,能不能先交个草稿报个名,答辩时再把终稿交上来?

答:不允许,因为在同学交了电子版材料后,学院要把学生提交论文送到评阅专家处进行评阅,如果论文不是终稿是无法完成这一步工作的,所以必须是论文完成并经过导师修改后的终稿才能报名,另外其他材料以及涉及到导师签字的纸质材料都必须按照通知上的时间点,准时提交,才能完成最后的答辩工作,缺一不可。

3、格式问题:

答:论文格式要严格按照网站上公布的模板书写,以下是常常被同学忽略的方面:

⑴上下页边距为,左右页边距。

⑵行间距为固定值20磅,段落首字缩进,正文为宋体小四,标题按分级有所不同。

⑶参考文献要求不少于30篇且在正文中要有引用。

⑷图序和图题居中排于图的下方;表序和表题居中排于表的上方。

⑸封面上导师的姓名、单位和职称必须准确且写全称,例如“高工”应写“高级工程师”。

⑹每章最后应有“小结”一节,简单归纳总结。

⑺注意排版,不要出现页眉与章名不一致、错别字和语句不通顺等小问题。

具体可参考《论文格式检查单》。

4、论文答辩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学生讲解10分钟,专家提问10分钟。学生答辩PPT请按照以下思路准备答辩:

1、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部分讲解3分钟,不要平铺直叙的介绍有关原理,而必须能够为说明下文自己提出的成果做铺垫,讲解时候要注意这一点。

2、自己成果部分讲解6分钟,应围绕着论文的核心成果进行,要突出重点,阐述清楚每一核心成果的实际工程价值和意义,而不是细节讲解。

3、总结与展望1分钟。

务必提前预演,按规定的时间讲解完毕。

5、是不是答辩通过了,就可以拿到学位了?

答:不是,答辩通过只是第一步,还要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初审和终审会,所以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对于导师、答辩专家和评阅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一定要认真修改,否则是不一定能拿到学位的'。

1.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秘书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本校工作人员或在册研究生。

2.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背景。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秘书可以是本院系具备专业背景的教职工、博士研究生或高年级硕士研究生。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表格必须从网上下载吗?请问具体下载路径?

答:是。2019年7月毕业研究生论文答辩的相关表格必须从网上下载(表格上带有二维码标识)。具体下载路径如下:登陆本人校内门户à在导航栏中选择“学生业务”à“学位信息”à填写、打印表格。研究生本人登陆个人门户提交论文信息后即可获得“论文信息号”,请务必记录该信息号并告知答辩秘书。答辩秘书登录本人的校内门户后通过“论文信息号”可以通过管理系统录入、打印与答辩相关的表格。

3.“答辩记录”应记录那些内容?

答:应重点记录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以及答辩人回答的内容;此外还要填写答辩时间、地点、到会人数等。以上内容均由答辩秘书记录、整理并亲笔签名,要求完整、详实、简练。

4.论文送同行专家评阅前,是否一定要导师评阅通过?

答:是的。学位论文完成后,首先提交给指导教师评阅,导师评阅通过后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再送同行专家评阅。

5.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同行专家且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

6.硕士学位论文需要几位评阅人?

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

7.论文评阅有一人持否定意见,是否还可以另外增加评阅人?

答:若送审的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否定的,不能举行论文答辩;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的评审意见是否定的,可再增加一位评阅人,若新增评阅人的评审意见是否定的,不能举行论文答辩。如果持否定意见的是校外专家,则新增的评阅人仍然需要是校外专家。

8.答辩委员会需要多少人,导师可以是答辩委员会成员吗?

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至少4人组成。

9.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分别需要什么条件?导师可以担任主席吗?

答: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任主席。

10.如何确定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教研室商定,学位分委会负责人审批。

1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什么?

答: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名单、主持各项议程

导师介绍该生的学习、科研情况

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答辩委员会评议、投票表决(答辩人回避)

形成答辩决议书

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各成员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名

12.导师或论文评阅人在国外,暂时不能亲笔签名,可否使用电子签名?

答: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导师或论文评阅人在国外,暂时不能亲笔签名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事后尽可能补签名。

13.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到场,更换成员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更换答辩委员会成员的,由导师和教研室商定后,报学位分委会负责人重新审批,并修改管理系统中的数据,重新打印《答辩审批表》。

14.学位审批材料A、学位审批材料B,在归档时分别存往何处?

答:学位审批材料A(A档)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存学校档案馆;学位审批材料B(B档)含学籍表、成绩单、导师对论文的评语、答辩报告书、学位审批表等内容,属于人事档案材料,将寄往毕业生就业的人事部门。

15.学位审批材料中哪些表格需要亲笔签名,可否盖签名章或由他人代签?

答:学位审批材料中选题报告、导师评语、专家评议书、答辩报告书、答辩记录表等均需要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可打印姓名、盖签名章或由他人代签。学籍表、成绩单、答辩审批表由教务老师处理。

16.整理学位审批材料时,如何排列顺序?

答:必须严格按照A/B封面上的目录顺序排序。

17.论文答辩不通过,是否还有机会重新申请学位?

答: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对修改后的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

18.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如何?

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位办提出申请,通过学位办“重新申请答辩资格审查”后,到院系教务老师处办理有关事宜,按正常答辩流程进行,相关表格亦从网上下载。

19.答辩委员会5人,有3票同意,2票不同意,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答:此情形下,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以上情形中,投票同意人数为五分之三,不到三分之二。

20.答辩表决票上研究生姓名能否不填或投票后再补填?

答:不能。必须在“表决票”上写上研究生姓名之后,再交给答辩委员会投票,避免错投或漏投。

21.涉密论文如何确定,答辩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涉密论文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确定涉密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提出,填写《涉密论文申请表》,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论文在印刷、评阅、传递、答辩、提交、保存等方面均要按照校保密办和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情参见《研究生手册》中相关内容。

22.在答辩或学位分委员会讨论之后,修改了“论文题目”,如何在成绩单中体现出来?

答:通过本院系教务老师修改管理系统中的论文题目,重新打印成绩单。

23.发现成绩单中学分、成绩或课程名称有错,如何修正?

答:通过本院系教务老师修改管理系统中学分、课程、成绩等相关数据,重新打印成绩单。

24.归入A档和B档案的成绩单如何区分?

答:归入A档的成绩单上有“学校留存”字样,归入B档案的成绩单没有该字样。

25.“科研统计”表格从系统中打印后,还需要导师签字、盖院系公章吗?

答:需要。“科研统计”表格从系统中打印后,经导师确认签字、加盖院系公章后,存入A档。

26.答辩秘书的职责有哪些?

答辩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⑴.协助论文评阅送审

⑵.登陆系统,填写答辩表格,检查核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信息

⑶.做好详细的答辩记录(重点记录委员提问与学生回答的内容),并整理、录入、打印

⑷.收发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

⑸.协助完成《答辩报告书》,请每位委员签名(一式两份),

⑹.整理答辩材料:按照A、B档案封面上的目录顺序整理

⑺.处理与论文答辩相关的其他事宜。

27.毕业、结业、肄业各需要什么条件?

答:毕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论文答辩通过。

结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提交毕业论文,但在导师评阅、同行专家评阅或论文答辩中未获通过。

肄业: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完成了一定量的学分。没有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者未提交毕业论文者均按肄业处理。

28.结业的学生,是否还有机会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答:“结业”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所提交的论文因导师评阅未通过或同行专家评阅未通过,这种情况应即时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其二是论文答辩未通过,这种情况应即时提请答辩委员会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表决情况需要做好记录,及时报学位办。

29.已经结业的学生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获得硕士学位后,是否可以将以前的“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

答:从2019年开始,研究生结业后重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30.已经“毕业获学位”的毕业生,离校之后被查出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等违规行为的,已获得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否取消?

答:是的。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已获得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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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火贝木

一看你这样提问题,就知道你相当不专业.宪法案例:例一: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 刘燕文系北京大学的博士研究生,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试;导师认为其博士毕业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并予以推荐;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其论文也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可以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经过答辩认为其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建议授予其博士学位;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经过表决认为其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也建议授予其博士学位;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表决认为其论文没有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决定不批准授予其博士学位。在此基础上,北京大学根据这一决定,作出了不发给毕业证书的决定,而发给结业证书。由此引发讼案。 本案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但在诉讼中原被告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北京大学是一个综合性院校,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由多学科的专家组成的机构,而这些专家中只有一人属刘燕文所读学科,即只有这一人能够读懂刘燕文所写论文。换言之,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是由一批“门外汉”作出的。198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确定的学位授予体制是,由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无疑,北京大学的做法是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的。而刘燕文及其代理人认为,《学位条例》所规定的这一学位授予体制是不合理的,侵害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那么,判断《学位条例》的规定是否合理的依据是什么呢?当然只能是在地位上和效力上高于它的宪法。因我国的法院无权依据宪法审查法律是否合宪,即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故虽然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法院最终不予以认定。 问题:在根据宪法制定了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中认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而法院无权依据宪法审查法律,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呢? 例二:王春立等诉北京市西城区选举委员会案 王春立等42人为北京民族饭店下岗人员,在下岗期间正逢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选举。民族饭店选区将王春立等42人列入了选民名单并张榜公布,但未发给选民证,也未通知参加选举,致使王春立等42人未能参加选举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王春立等42人据此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法,同时并要求经济赔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予以驳回。(注:我国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对选举纠纷只规定了一类案件,即选民名单案件。在选民名单公布以后,某人认为选民名单存在问题,或者认为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没有列入,或者认为不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列入时,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作出决定,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选民名单案件,人民法院在选举结束前作出判决,一审终审。我国所有的法律对除此以外的其他选举纠纷案件的诉讼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没有法律具体化的情况下,公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无法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救济,(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从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监督权的规定看,人民法院不具有宪法监督权,即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宪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判断。)其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呢?如果既不能通过普通的法律诉讼获得救济,又没有相应的宪法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水中月。 此类案件或者事件还有一些,如男女同学读书期间同居怀孕,所在大学依据本校的规定予以开除处分,学校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或者精神?夫妻在家中观看黄碟, 公安派出所依据现行相关的规定,进入住宅将夫妻两人带走,现行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宪 法的原则或者精神?等等。 笔者预计,在未来的几年中,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或者事件还会大量出现。原因在于:(1)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权力优位于私权利,私权利之于 公权力处于服从的地位,甚至是绝对服从的地位。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人们的观念和意识发生了巨大变化,私权利绝对地服从于公权力的观念逐渐遭破弃。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界限由宪法和法律在具体问题上的利益衡量而确定,同时,公权力存在和作用的基本目的也是围绕着私权利的更大、更好实现。(2)由公权力优位的观念所决定,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并不遵循“有限政府”的原则,而是本着“便于管理”的原则,这样,就与现代公权力行使的一般要求相冲突。最突出的表现是,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有一些任意性的要求或者说有一些武断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缺乏正当性和公正性。(3)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一些要求和规定,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而并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或者说,与市场经济体制是相抵触和矛盾的。(注:例如,政府在作出一些规定和提出要求时,并不考虑其必要性或者正当性,而是从有利于行政管理出发。由是,一些企业也纷纷进行效仿,在进行招聘时,无端地规定限制性条件,诸如年龄条件、学历条件、身高条件、户籍条件、性别条件等等;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在设计表格时,从来不考虑为什么要当事人填写这些内容,是否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填写这些内容。)民法案例:王某在某地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王某情急之下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在救人过程中,王某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该女子头部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王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自己包扎伤口用去20元。当晚,王某住宿医院招待所时,已经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声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王某表示了感谢。 问:(1)王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3)王某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其偿付?为什么? (4)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王某能否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报酬?为什么? (6)王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第一个问题: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因为该男子对轻生女并没有法律上和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二,三个问题:王某的照相机及治疗费由轻生女赔偿,王某给轻生女垫付的治疗费,由轻生女返还.如她是未成年人由家长承担. 第四个问题:由王某偿还给服务员,然后由轻生女或其家长返还给王某. 第五个问题:针对你所说的案例,是不可以,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前约定.当然轻生女或其家长,自愿给付,那是另一回事. 第六个问题:王某不应赔偿轻生女的衣服损失.理由是:王某的行为是为了轻生女的利益.王某对轻生女衣服的损坏,既不是故意,也没有过失.刑法案例:案情如下: 案情: 一.某日,某市畜产品公司职工胡某在擦地板时见财务室的柜子没锁,会计已去水房打水,周围也没有别人,于是从柜子里取出空白支票一张并加盖了印鉴。次日,胡某填好支票,到银行以支取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李某的名字,支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 试问: 1.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2.如果胡某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支取现金,则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胡某窃取了本单位的盖了印鉴的空白支票后,但自己不敢去取。找到其好友王某,对王说:捡到一张转帐支票,请王到银行帮忙取出来。王便到银行冒充某市畜产品公司采购员李某的名义,支取了现金2万元。问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甲在担任某机械厂(集体性质)副厂长期间,利用自己掌握的进原材料的决定权,多次从进原材料的的单位收受回扣,共计40余万元,用于自己购房。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案例一:1、胡某构成盗窃罪。因为胡某采用秘密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已经可以构成盗窃罪。因财物非系胡某利用职务之便取得,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价证券、空白票证等,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可以构成盗窃罪。 2、胡某冒用他人支票的行为构成票据罪。 3、王某的行为构成票据罪,因为他在明知此票据为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支取,且数额较大。 案例二:甲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刑法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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