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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在天w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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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的小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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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 不正当竞争 必要性 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一、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方式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紧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这些人员与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高校法律教师与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往往曾在原司法机关担任要职等),他们所具有的双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较其它律师有更多的案源以及“胜诉”的机会,另外,兼职、特邀律师与专职律师相比具有较大的松散性和随意性,较难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市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局面。从国外律师业来看,西方国家的从业律师大多为专业律师,不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 笔者对此表示认同;(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在较大的范围存在但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局面。(3)外部相关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如在税费制度上,对律师事务所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实行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在税费标准上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一些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即先在实行较低税率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高税率的地区设立分所营业,以逃避税收;(4)社会的整体导向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将追求胜诉作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社会整体导向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当事人也正是基于此种价值取向来选择委托律师。为了胜诉,一些律师及律所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当前的社会风气也有较大关系。从目前来看,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在这些地方,由于律师及律所比较集中,众多的律师及律所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必然会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2)不正当竞争手段多样化且具有隐蔽性。1995年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由于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导致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纳入不正当竞争之列,现实中不正当竞争手段呈多样化的特点。如《规定》中对律师及律所的广告宣传问题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律师界利用各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虚假及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则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二、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一) 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的需要律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和效益原则,否则各行其是必然导致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和促进平等、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不正当竞争作为正当竞争必然伴侣,在客观上将引起资源配置背离价值规律,造成资源流向的不合理,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从律师行业来说,律师及律所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行为是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依据其价值进行等价交换。一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也属于欺性交易行为, 其结果将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使当事人无法选择正确的选择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指导将得不到及时、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一些高素质的律师由于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排挤,无法获得充分的案源,无法施展才能,为了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生存,最终或许也将走上不正当竞争之路,其结果将导致律师业务素质的下降,使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受损,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证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师的整体业务素质的需要。(二) 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就律师行业而言,虽然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职能的执行者,但其仍承担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根本任务。律师的根本任务有两层含义:(1)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律师有责任敦促执法机关和当事人严格依法办事。 律师根本任务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若实施诸如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律师的根本任务,而且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另外,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或与现任行政、司法部门领导有特殊关系的)在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严重干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是由律师的根本任务决定的,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对于司法机关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有重要意义。从根本上来说,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三) 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市场国际化,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实现全球范围内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从法律服务市场来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限制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但自1986年我国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为了在“复关”问题上取得有利及主动地位,我国于1991年7月对世界做出了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旅游在内的6个专业服务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 在申请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我国已提交了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单,根据承诺,中国一旦加入WTO,作为专业服务贸易领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对外国律师业务的限制将逐步消除,国内外律师业的竞争将加剧,就两者的实力而言,国内律所无论是在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还是在办公的软硬环境方面都无法与国外律所相比,在此种情况下,本国律师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不注重改善软硬服务环境,仍把精力放在诸如拉关系、走后门、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其结果必然会失去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所淘汰。二、 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可行性探讨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可行性问题关键是如何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或规定在实践中付诸施行的问题。应该说我国法律理论及实务界在较早以前就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给予了关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界定,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机构和方式,然而该《规定》在实践中绩效不佳,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蔓延之势,时至今日,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再度成为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之焦点,其核心问题仍是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我国律协的功能与国外律协有较大差别,如美国律协(简称ABA)有立法权,美国的律师立法是由律协而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机构来进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各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后具有普遍的强制性。 而我国律协是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它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规则也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仅具有行业内的一般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我国仅依靠自律或由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行业规范来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只能是一种权宜之策,从长远来看,只有将其调整的层次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才能实现令行禁止;因为法律规范在道义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明确性、稳定性,在效力上对全社会的普适性、权威性,都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的。 (2)在禁止性规范中应准确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外延,尽量以明确的列举式方式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1995年司法部的《规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列举行为的外延过宽所致。如关于律师行业的广告宣传问题,其规定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为不正当竞争,但到底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事实上一些即使符合实际的宣传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某律师与法官有亲戚关系或其它特殊的关系,某律师曾担任过法院院长或其它领导职务,这些事实都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是现实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途径或方法,然而《规定》将其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显然不妥。(3)应完善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强化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95年《规定》颁发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势,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不完善,如律师惩戒组织机构不健全,律师惩戒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强化。律师实务界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目共睹,如关系案,人情案,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实践中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检举、举报情况甚少,导致有关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案源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也就无法落实,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无从体现。法律规范只有得到实施它才有实效, 因此,要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具体落实相应的规范或规定上。参考文献:刘瑞复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5页。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徐孟洲主编:《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②盛杰民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二个层次的任务,其具体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任务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周福民 洪晴:《中国律师如何面对WTO》,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奥)凯尔森著 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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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级的男子

一、填空题1、 任何逻辑形式都是由逻辑 常 项 和 变项 两个部分组成的,逻辑形式的不同是由 逻辑常项 的不同决定的。2、p∨q的逻辑常项是 或者,变项是 p、q 。 3、“所有S不是P。”这个命题形式的逻辑常项是 所有---不是 ---。逻辑变项是s、p。 4、“如果某甲犯了杀人罪,则某甲应受法律制裁。”这一命题逻辑形式是如果p那么q。其中,逻辑常项是 如果-----那么 ,逻辑变项是 p、q 。 5、任何词项都有两个逻辑特征,即 内涵和 外延 。 6、对词项进行限制和概括的逻辑根据是 词项内涵和外延间的反变关系 。 7、 单独 词项不能限制和划分。 8、在真包含关系中,外延大的那个词项叫做 属 词项,外延小的那个词项叫做 种 词项。 9、在“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这个定义中,被定义项是 刑法 ,种差是 规定犯罪和刑罚 ,邻近的属词项是 法律 。 10、任何—个直言命题都是由 主项、 谓项、 量项、 联项 四个部分组成的。 11、主项与谓项均周延的直言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SEP ,主项与谓项均不周延的直言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SIP 。 12、直言命题的主项S和谓项P在外延上可能有 同一、 包含于、包含、交叉、全异五种关系。 13、一个直言命题的谓项不周延,则这个命题的质是 肯定联项 ;一个直言命题的主项周延,则这个命题的量是 全称(单称) 。 14、根据有关推理规则, O 命题不能换位, I 命题不能换质位。 15、对SAP命题换质,其结论是 SE非P ;对SAP命题换位,其结论是 PIS 。16、将“有的律师不是共产党员”换质,其结论是有的律师是非共产党员;再将所得结论换位为有非共产党员是律师 。其推演的逻辑形式用公式表示为 SOP—SI非P-—非PIS。 17、将“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换质,其结论犯罪行为不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将其结论再进行换位,其结论是 有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18、如果SEP取值为真,则SIP取值为 假 、SOP取值为真 、SAP取值为假 。 19、根据直言命题对当关系,如果SEP假,则SAP 真假不定、SIP真 、 SAP 真假不定。 20、当SEP和SOP都假时,则S和P的外延之间具有 全同 和 真包含于关系。二、单项选择题 1、“历史上先后产生的国家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国家,无论何种类型的国家都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里对“国家”这个词项是从( 4 )来说明的。 (1)仅从内涵方面 (2)仅从外延方面 (3)先从内涵,再从外延方面 (4)先从外延,再从内涵方面 2、词项与语词的关系是( 3 )。 (1)所有的语词都是表达词项 (2)所有的语词都不表达词项 (3)所有的词项都要通过语词来表达 (4)有的词项不通过语词来表达 3、“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中,“民”这个词项属于( 1 ) (1)集合词项 (2)非集合词项 (3)普遍词项 (4)负词项 4、“有的犯罪不是故意的。”这一命题的主项是( 2 ) (1)单独词项 (2)普遍词项 (3)集合词项 (4)负词项5、在“知识分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大学教师是知识分子。”这两个命题中,“知识分子”这个词项( 3 )。 (1)都是集合词项 (2)都是非集合词项 (3)前者是集合词项,后者是非集合词项 (4)前者是非集合词项,后者是集合词项6、如果有的a是b;有的a不是b,并且有的b是a ,有的b不是a;那么,a与b这两个词项具有( 3 )关系。 (1)全异 (2)全同 (3)交叉 (4)真包含于7、当“所有S是P。”与“有的S是P。”均假时,则S与P在外延上的关系是( 2 )。 (1)全同关系 (2)全异关系 (3)交叉关系 (4)真包含关系 8、“物理学就是研究物理的科学。”作为定义,犯了( 3 )的逻辑错误。 (1)定义过宽 (2)定义过窄 (3)同语反复 (4)循环定义 9、“圆是平面上的点对一个中心保持相等距离运动所形成的封闭的曲线。”作为定义,属于( 2 )。 (1)语词定义 (2)发生定义 (3)功用定义 (4)关系定义 10、“犯罪不是合法行为。”作为定义,犯了( 3 )的逻辑错误。 (1)定义过宽 (2)定义过窄 (3)定义否定 (4)以比喻代定义 11、下列各组词项依据箭头所示的推演关系,属于正确的限制有 ( 1 )。 (1)思维形式→推理→演绎推理 (2)命题→简单命题→复合命题 (3)词项→集合词项→非集合词项 (4)三角形→锐角三角形→等角三角形 12、在直言命题中,决定命题形式的是 ( 4 ) (1)主项和谓项 (2)主项和量项 (3)谓项和联项 (4)量项和联项 13、在直言命题中,主项和谓项都不周延的是( 3 ) (1)全称肯定命题 (2)全称否定命题 (3)特称肯定命题 (4)特称否定命题 14、“凡犯罪行为都不是合法行为”这个直言命题的主项和谓项的周延情况是( 2 )。 (1)主项、谓项都不周延 (2)主项、谓项都周延 (3)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4)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15、“所有拾金不昧的人都是有道德的人,老张是有道德的人,所以.老张是拾金不昧的人。”这个三段论犯了( 4 )的逻辑错误、 (1)大项扩大 (2)小项扩大 (3)两否定得结论 (4)中项不周延1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犬法”这个命题的主、谓项的周延情况是( 3 )。 (1)主项、谓项都周延 (2)主项、谓项都不周延 (3)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4)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17、“大部分人是懂法的。”这个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3 ) (1)所有的S是P (2)所有的S不是P (3)有的S是P (4)有的S不是P18、“甲与乙是同案犯”这个命题是( 4 )命题。 (1)直言命题 (2)联言命题 (3)选言命题 (4)关系命题 19、根据同一素材直言命题之间的对当关系中的下反对关系,可进行推演的是( 2 )。(1)由真推假 (2)由假推真 (3)由真推真 (4)由假推假20、“某甲是有罪的。”与“某甲是无罪的。”这两个直言命题之间是( 2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三、多项选择题(包括双项选择题)1、词项和语词的关系可表达为( . )(1)语词是词项的语言表达形式 (2)词项是语词的思想内容(3)任何词项都要用语词来表达 (4)任何语词都表达词项(5)有的语词不表达词项2、在“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这一命题中,主项和谓项都是( )(1)单独词项(2)普遍词项(3)集合词项(4)正词项 (5)负词项3、在“有的不道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命题中,主项和谓项都是(. )(1)非集合词项 (2)普遍词项 (3)负词项 (4)集合词项(5)单独词项 4、在“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这个命题中,“中华民族”这个词项是()(1)单独词项 (2)普遍词项 (3)集合词项 (4)非集合词项 (5)正词项 5、“如果所有的a是b,那么a与b的外延关系可能是 ( )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关系 (3)真包含于关系 (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6、当SAP真而SOP假时。S与P的外延关系应是( )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关系 (3)真包含于关系 (4)交叉关系 (5)全异关系 7、违反“定义必须相应相称。”这个定义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有 ( ) (1)同语反复 (2)循环定义 (3)定义含混 (4)定义过宽 (5)定义过窄 8、“国家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的暴力工具,国家可分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国家。”这段话所包含的逻辑错误包括(. ) (1)定义过宽 (2)划分不全 (3)定义过窄 (4)多出子项 (5)论证过少 9、下列各组词项其内涵和外延有反变关系的是( ) (1)杀人罪、故意杀人罪. (2)成年人、未成年人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共产党员、审判员 (5)司法机关、法院 10、下列对词项限制错误的是 ( ) (1)命题限制为词项 (2)演绎推理限制为三段论 (3)论证限制为论题 (4)间接推理限制为类比推理 (5)复合命题限制为负命题11、下列推理中,根据对当关系中的反对关系而进行推理的有效式是( ) (1)SAP→并非SEP (2)并非SAP→SEP (3)SEP→并非SAP (4)并非SEP→SAP (5)SAP→并非SOP12、当命题( )取值为真时,命题“班上同学都是团员”取值为假。 (1)并非班上同学都不是团员 (2)班上有的同学不是团员 (3)班上同学并不都是团员。 (4)班上同学都不是团员 (5)并非班上有的同学是团员 四、分析题(一)下列语句作为定义或划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其违反什么规则,犯什么逻辑错误。1、 共同犯罪就是几个人的共同犯罪。答:不正确,违反“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规则,犯“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以下 违反规则略)2、 民法不是刑法。 (定义否定)3、 商品就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定义过窄)4、 资本家就是剥削人的人(定义过宽)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正确)6、 失败是成功之母。(以比喻代定义)7、 法律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划分不全)8、 邮件可分为快件、挂号件、航空件、国内件、国外件。(子项相容或混淆根据)9、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可分为思维的逻辑形式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定义过宽、以分解代划分)10三段论可分为第一格、第二格、第三格三种形式。(划分不全)《法律逻辑学》平时作业(二)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1、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括并且只包括三个不同的项,即 大项、中项、小项。 2、某有效三段论的大前提为MOP,小前提应为 MAS,结论应为 SOP 。 2、违反三段论“中项在两前提中至少周延 一次”的规则,会犯 中项不周延 的逻辑错误。 4、在三段论中,由两个 否定 或 特称 的前提不能必然地推出结论。 5、第一格三段论的中项分别是大前提的 主项 ,小前提的 谓项 。6、选言命题可分为 相容选言命题 和 不相容选言命题 两种。 7、联言推理有 分解式 和 组合式 两种有效式。 8、相容选言推理有 肯定否定式 一种有效式。 9、不相容选言推理有 肯定否定式 和 否定肯定式 两种有效式。 10、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只有当前件 真 而后件 假 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二、单项选择题1、“所有S是P。”与“没有S是P。”之间具有( 1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2、“所有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有的公民没有选举权。”两命题之间具有( 2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3、“主项和谓项相同而质和量不同的两个直言命题之间是( 3 )。 (1)反对关系 (2)下反对关系 (3)矛盾关系 (4)差等关系4、以SAP为前提进行换位法推理,推出的正确结论是( 2 )。 (1)SAP (2)PI S (3)非PIS (4)非PI非 S5、“没有一位有成就的科学家不是刻苦学习的”。这个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1 )。 (1)SAP (2)SEP (3)SIP (4)SOP6、“普通逻辑学是没有阶级性的,普通逻辑学是科学,所以,所有的科学都是没有阶级性。”这个三段论是( 4 ) (1)有效的推理形式 (2)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 (3)犯大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4)犯小项扩大的逻辑错误7、“大多数大学教师都会一门外语;她是大学教师,所以,她会一门外语。”这个三段论犯的逻辑错误是( 3 )。 (1)大项扩大 (2)小项扩大 (3)中项不周延 (4)两否定推结论8、以“所有P是M,有S不是M”为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推理正确的结论是 ( 3 )。 (1)有的S是P (2)所有的S都是P (3)有的S不是P (4)所有的S都不是P9、以“没有M不是P“和”有的S是M”为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推理正确的结论是( 3 )。 (1)没有S是P (2)没有S不是P (3)有的S是P (4)有的S不是P10、“凡贪污罪都是故意犯罪,这个行为是故意犯罪;所以,这个行为是贪污罪。”这一三段论所犯的逻辑错误是( 3 )。 (1)大项扩大 (2)小项扩大 (3)中项不周延 (4)两否定推结论11、“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是重要的。所以,加强物质文明建设是重要的。”这里运用的推理是( 4 ) (1)相容选言推理 (2)关系推理 (3)不相容选言推理 (4)联言推理12、“如果不以事实为根据,或者不以法律为准绳,则不能公正断案。”其推理的逻辑形式是( 3 )。 (1)p∧q (2)p∨q (3)(非p或非q )→r (4)(非p并且非q)→非r13、当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假时,它的子命题的真假情况是( 3 )。 (1)p真q假 (2)p真q真 (3)p假q真 (4)p假q假14、巳知“当且仅p才q,”“p∧q”,“p→q”均真, 则 ( 1 )。 (1)p真q真 (2)p假q假 (3)p真q假 (4)非p真非q假15、当P假q假时,下列命题形式为假的是( 1 )。 (1)P∧q (2)p←q (3)p→q (4)p←→q三、多项选择题1、一个有效的三段论的小项、中项、大项分别为S、M、P,如P在结论中周延,则其大前提不能是 ( ) (1)PAM (2)MOP (3)MAP (4)POM (5)PIM2、以“所有的P是M”,“所有的S不是M”为大、小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可必然推出( ) (1)所有的S不是P (2)所有的S是P (3)有的S不是P (4)有的S是P (5)没有S不是P3、“我们不靠天吃饭,而靠天吃饭是做自然界的奴隶,所以,我们不做自然界的奴隶。”这个三段论 ( ) (1)是三段论有效式 (2)犯小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3)犯大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4)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 (5)违反“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和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 4、以“联言命题是复合命题”为前提进行对当关系推理,推出的结论是( )。 (1)并非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 (2)并非有的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 (3)并非有的联言命题是复合命题 (4)并非没有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5)有的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5、当子命题“P”、“q“均假时,下列命题为真的是( )(1)p∧q (2)p→q (3)p←q (4)p要么q (5)p∨q6、当“p←→q”为真时,则其子命题的真假情况是( )(1)p真q真 (2)p假q假(3)p真q假 (4)p假q真(5)非p假非q真7、当p真q真时,下列复合命题为真的有( )(1)p∧q (2)p∨q (3)p要么q (4)p→q (5)p←q8、巳知“p∧q”为真,则( )为假。(1)p→q (2)p要么q (3)p←q (4)非p←q (5)并非p∨q9、以“必然P”为前提,可必然地推出( )(1)并非必然P (2)P (3)非P (4)可能P (5)不可能非P10、“p并且q”为假时,p、q或非p非q的真假情况可以是( )(1)p真q真 (2)p假q真(3)p真q假 (4)p假q假 (5)p真q真11、“p←→q”为真时,则其子命题的真假情况是( )(1)p真q假 (2)p假q假 (3)p真q假 (4)p假q真 (5)p假q真四、请指出下列命题的种类,并写出其逻辑形式。1、 学习要有股拼劲,但要注意身体。(联言命题:p并且q)2、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相容选言命题,p要么q)3、 只有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才能解决问题。(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只有p才q)4、 如果不努力进取,就会落在同伴的后面。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如果p就q)5、 没有一个人的成功不是经过一番奋斗的。(全称肯定命题:SAP)6、 大多数企业都进行了体制改革。(特称肯定命题:SIP)7、 小张和小李是同学。(关系命题:aRb)8、 要么好恶以已,要么好恶以道。(不相容选言命题,p要么q)《法律逻辑学》平时作业(三)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只有当前件 假 而后件 真 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2、“只有A型血的人, 才是该案的案犯。”这一命题的负命题是 并非只有A型血的人,才是该案的案犯 ,与该负命题等值的命题是 不是A型血的人,也是该案的案犯。 3、当“当且仅当P才q”为假时,“PVq”为 真 。 4、“并非如果你来,他就不来。”与该负命题等值的命题是 你来,他也来 。 5、“并非只有由外国人当经理,才能把企业搞好。”与该负命题等值的命题是 外国人不当经理,企业也能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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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帮小赵

孩子,自己写吧!你去中国知网就是CNKI找找灵感,看看别人怎么写的。这个别人是帮不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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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步幽森

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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