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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应对措施论文
摘要 :基于对我囯畜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应对策略的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主要对策,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 :畜牧养殖;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应对措施
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自然环境遭到了巨大的破坏,而此时为使我国环境得到行之有效的改善,在畜牧养殖方面,相关人员需要响应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号召,发展畜牧生态经济。畜牧生态经济通俗来讲,就是在进行畜牧养殖的过程中,通过先进理论的指导并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在使畜牧尽可能消耗最少自然资源的同时,将畜牧生产各方面的效益达到最高。畜牧生态经济也是新时代与新形势下畜牧业健康稳步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有关人员必须要明确我国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的现状,并积极探索推进这一进程的有效措施,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为我国的整体发展作出-T-.牐4-[>贝歃。
1我国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畜牧生态经济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还有很多问题存在。①一部分相关人员并未真正了解畜牧生态的意义,在盲目发展畜牧生态经济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畜牧资源的浪费。②由于畜牧业本身具备的特殊性,发展过程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现象,安全问题的发生率也较其他产业高出很多。③一部分畜牧企业并不具备完善的生产加工体系,大部分的精力都放在盈利上,未能充分认识到畜牧生态经济的重要性,国内畜牧业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管理质量,与发达国家都有很大的差距[1]。因此,为使我国畜牧行业能够得到更好地发展,解决以上问题势在必行。
2促进畜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2.1提升对畜牧生态经济的重视程度
(1)借鉴发达国家在发展畜牧生态经济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明确认识到,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培养大众可持续发展观,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监督下,有关人员就会更加重视畜牧生态经济的发展。基于此,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有效手段,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最适合自身的宣传途径,比如将宣传渠道拓宽,通过各类媒介的有效应用,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宣传系统。通过有关人员的不懈努力,使自身在对畜牧生态经济了解更加深刻的基础之上,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全方面的普及,营造社会各界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对畜牧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推动作用。(2)相关人员还需要尽可能地开展生态生产与生态消费,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能够形成一个正确的生态消费观念。生态消费是新时代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完全符合国家政策与社会的`需要,与我国生产发展能力相符,又能有效地促进畜牧生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使人们消费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另一方面又改善了生态环境,是适应我国现阶段发展的重要举措。
2.2及时引进先进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了实现畜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重视先进理论与技术的及时引进,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畜牧进行培育养殖、加工饲料的过程中,优质的培育方法能够在保证生态经济的前提下,进一步将畜牧所带来的利益最大化。通过科学先进的良种繁育技术,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增强畜牧新品种的培育水平,合理淘汰劣质种源,就能够使畜牧生产水平与质量得到有效提升,降低维持消耗。此外,有关人员还需要将饲料配方不断改良,选取与畜牧实际情况相符合的饲料,尽可能保证饲料具备达标的消化率与安全性,进一步推动畜牧生态经济的稳步发展[2]。
3结语
畜牧生态经济是我国最重要的产业之一,现如今我国的畜牧生态经济发展与国外相比较,依旧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为了全面增强国内畜牧业的综合实力,以应对逐渐涌人的外来竞争,就必须要积极转变自身思想,及时学习先进科学理论与技术,并有效地应用在实际养殖过程中,在具备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不断促进我国畜牧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晓红.我囯畜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7(6)牐海福梗牐90.
[2]阿力牙奴.阿布都别克.我囯畜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J].农家参谋,2017(6)牐海玻玻
闪耀的尾戒
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2.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3.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4.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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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如何发展论文
摘要 :农业循环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方式,是建立在原有的畜牧业基础上,通过种养结合的方式实现畜牧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最终实现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基于此,阐述了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的意义,进而从标准化机制、专业人员培养和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的强化措施,旨在为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关键词 :种养结合;农业经济;农业循环经济
农业循环经济是农业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共同发展的可行性方式。麒麟区畜牧业以农户分散养殖和规模养殖为主,这两种模式会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因此,转变畜牧业发展模式、实现畜牧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成为畜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养殖区域划定和人畜分居政策的实施正是种养结合模式发展的契机。基于此,根据种养结合的方式探讨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1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的意义
推动现代畜牧业发展
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不仅能够提升畜牧业的出栏量,增加畜牧业的总产值,而且能够减少畜牧业的污染,提升农业的生产效率。而通过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产出的肉类也更为优质,受到了国内外消费者的认可和欢迎。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为畜牧业创造了较为规范化的生产标准,推动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节约了农业生产成本。
创新农业经济,为农民创收
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农业与畜牧业的共同发展,畜牧业可以为农业提供绿色肥料,减少了农业化肥农药的使用,大大降低了化肥农药的污染,有效地节约农业生产成本,而农业种植可以为畜牧业提供饲料,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业和畜牧业的经济效益。
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效益
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常常需要排放大量的污水,严重影响生态环境,而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能够大大减少污水的排放量,通过种养结合能够实现畜牧业零排放,改善生态环境状况,通过农业与畜牧业的循环实现农业循环经济,防止农业种植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的土壤板结现象,改善农业种植环境,为有机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发展条件,为农业生态化奠定了基础。
2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中存在的问题
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标准化机制的缺失
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虽然推动了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化经济的转变和发展,但现阶段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缺乏标准化机制,规范化机制的缺失影响农业循环经济的作用的发展。当前,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在机制方面较西方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具体管理过程中缺乏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流程设置、全面细致准确的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严格操作等。
专业化人员培养发展力度小
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专业人员知识、经验和技术等多方面的投入,但从总体而言,对专业化人员培养发展的力度较小,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缺乏专业政策培训机制。多数人员并非专业人士,而多为经验丰富者,在操作方面往往存在不规范性,缺乏专业培训。2)专业化队伍构建力度小。我国畜牧养殖多以家庭为单位,对专业化人才构建的意识较差,导致专业水平无法得到提高,进而限制了农业生态经济效益的提升。
企业带动性不足,产品品质质量不高
现阶段,我国畜牧养殖的规模化仍未形成,现有企业的带动性不强,仅有的几家龙头企业,自身产品规模化和产业发展仍规范度不高,无法在标准化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导致产品品质质量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现状,畜牧业服务质量普遍偏低,不利于农村产业发展。
3强化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的措施
建立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的标准化机制
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化管理,建立养殖档案,如实登记疫苗、兽药等生产资料投入的时间、次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实现安全生产,提升畜禽产品的质量与品质。建立畜禽产品的备案制度以及管理机制。
教育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实现生态化发展
建立专业化政策培训机制,实现相关专业人士的再教育与培训,通过专业部门评价养殖场卫生和防疫工作,建立完善的激励体系,实现卫生主体工程与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化发展有机融合机制,通过沼气池的.发酵减轻禽畜粪便对农作物的损害,直接杀灭病原微生物以及寄生虫的虫卵,将禽畜粪便处理为符合有机肥料使用标准的绿色农家肥,通过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搭建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机制,发展生态化农业经济,保障农业生态经济效益。
发展龙头企业,提升产品品质质量
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实现畜禽养殖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借助龙头企业的专业化高标准畜禽养殖队伍实现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推动区域范围内畜牧业的整体提升。基于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发展可持续性农业经济,提升农业、畜牧业的有机发展水平,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实现多渠道共赢式发展,通过完善的现代畜牧业服务体系建立促进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4结语
种植业与畜牧业是农村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式,目前农业可持续发展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开始重视畜牧业的污染问题,通过种养结合的方式缓解畜牧业的污染问题,基于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主要方式的总结归纳,提出应该通过建立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的标准化机制、教育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实现生态化发展、发展龙头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等方法强化种养结合式农业循环经济。
参考文献:
[1]秦永平.以种养结合农业循环经济转变畜牧业的发展方式[J].北京农业,2015(15):341.
[2]王建军.围绕生猪产业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农业循环经济[A].畜禽养殖生态园建设及其他(论文集)[C].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固体废物处理专委会,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2008:4.
[3]中共四川双流县委.双流县发展种养结合农业循环经济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J].四川畜牧兽医,2008(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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