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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为论文造假事件不断地出现,而顶级医院的论文,往往也会备受大家的关注。有一方面,合理的质疑对于某方面而言是件好事,有可能是真的出现问题,才会被人质疑;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为了吸引更多人的关注,有一些媒体或者网站会以此来炒作。这就需要我们用理性的眼光去看待,才能找到事情的真相。下面我对于这件事有几点看法。
一,论文质疑
1,如果我们生病了,或者有什么事情到医院去,经常可以观察到,在医院里面,不管是医生还是护士,准备过去病人服务时,步伐总是匆匆忙忙,为了能够快速到病人的身边,及时得为病人服务。而且医院里,专科医生更忙,有时需要给病人看病,有时会有手术等着他去做,甚至看完病人要及时把病历记录登记在档案里。所以大部分医生忙完,已经非常疲倦,需要休息。所以医生也会被质疑平时没有多余的时间进行科研研究,其发布的论文遭到质疑,也不是不可能。
2,有些医生为了想升职,有时候医生会被规定需要发表的论文数量达标,会有可能被提拨。会有些急功近利的医生想要通过走捷径来达到目标,不过这样的医生毕竟占少数,但不代表没有。有人出来质疑,会有利于减少这样的现象的发生。医学方面的学术论文是必须要严谨的,有些医生也会很认真地对待它,平时会很专心地做学术研究,这样的医生才真正值得被提拔。要是有合理的证据去质疑造假,会有相关部门去调查,若是属实,也会对造假医生做出处置,这未曾不是好事。这样以后,就减少有人走捷径的现象。
3.理性的质疑有利于推动医学科研的发展,当前我国的医学还在发展中,顶级医院的医生发表的论文是有一定地参考价值的,若是论文有造假的可能,就会误导把该论文作为参考的人,这不利于学术的发展,也能减少这些乱象。
4.有媒体爆料,说中国顶级医院的医生发表的论文中,有存在一图多的问题,但是这个质疑只是猜测,因为并没有官方证实。毕竟之前也出现过有媒体为了吸引流量,而刻意炒作。
二,理性看待质疑
总体来说,我们还是要理性看待这件事,质疑可以,但是随便不能过于断定别人造假,因为这其中也不乏很多在这一领域兢兢业业做学术研究的医生。我觉得这件事情经过调查,最终会知道它的结果是怎么样的,不管是真的造假还是假的造假,通过这次的论文质疑造假,我们也要告诉自己,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进行论文造假,因为这样子对其他人来说不公平,对自己而言也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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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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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合理,因为教育部明文要求不得抄袭,所以是大家论文不能抄袭,要自己动手去写,不要冒险。
一旦发现在职研究生在论文答辩时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
学位论文作假会纳入诚信记录,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他未来的就业和申请贷款等等行为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有失信行为的学生很难在社会上立足,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类型: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