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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心派儿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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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增大到一定程度会对周围组织压迫、浸润造成疼痛,如果扩散到其它脏器、骨也会破坏、挤压其周围组织产生疼痛。早期癌症原发病灶不大、也没有扩散,一般疼痛就少多了,可见压迫、浸润是疼痛的主要原因,也就是癌症后期特别疼的原因。癌症早期病灶所造成的疼痛少、几乎没有,并不是说早期癌症患者不会遇到疼痛。按照癌痛定义,抗肿瘤治疗相关的疼痛以及(比如化疗对血管的刺激、骨髓功能影响的疼痛,放疗引起的水肿等等)非肿瘤原因引起的疼痛(比如骨退行性病变引起腰腿疼)也属于癌痛范畴。 癌症晚期发生癌痛的几率很大,大约有3/4的病人在晚期可能要遭遇不同程度的疼痛,也有少部分病人没有疼痛。疼痛与病灶部位关系比较大,病灶所在组织空间狭小疼痛就发生快、重,比如颅内肿瘤致头痛,若浸润神经疼痛可能就很重,比如胃癌、胰腺癌侵犯后腹膜神经,因此病人疼痛与疾病严重程度没有一定的相关性。疼痛忍忍就过去了、癌症病人疼痛很“正常”,这种想法是要不得的,患病也有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吧,包括“不疼”的权利。关于癌痛方面文章的评论区,“安乐死”是高频名词,为什么?病人疼得实实受不了,临床上许多病人疼痛缓解,脸上有了笑容,脾气也不暴躁了,求生欲望重新燃起! 也许是病人担心疼痛是疾病进展的征像而不愿诉说,也许怕其他人说自己“事多”,也许是其他人对癌痛“习以为常”,认为癌症必然疼痛,疼痛也是“正常”的,换个角度想问题试试? 还有一些病人、家人怕止痛药物成瘾,对吗?病人处于疾病后期,无痛、体面的生活才是首要考虑的,而不是成瘾。记忆深的有个肝癌病人,最后在哭天喊地、声声竭嘶中离开,就是家人怕药物成瘾!癌痛止痛多用些阿片类药物,也就是以前人说的“鸦片”,我们国人是深恶痛绝的,但是对于癌症病人遵循癌痛规范化治疗,成瘾的几率很小,资料数据不一,最高的也是万分之四的可能。总之,目前癌痛控制总体效果不好,认识错误也是主要原因!晚期癌症疼痛很多,多了解一些相关知识病人的尊严也就多一些。我是@刘永毅医生 ,感谢您的阅读! 在谈癌色变得时代,全国每天仍然有数以万计甚至几十万几百万的病人被诊断,有的人可能是早期,有的人可能是晚期,有的经过治疗后可以治愈,有的却一天不如一天,刚好我科近日收治了一名“多发性骨髓瘤”的患者,由于肿瘤已经侵犯骨膜,现在查房每天说的就是:医生,我头还是痛的厉害,你给我把药整猛一点,实在是受不了了,下班后刚好看到这个问题,所以也来说说我的看法。 癌症在很多人眼中是什么样的概念?这里我不想用什么专业的医学语言来进行过多的解释,在老百姓的观念里,很多癌症看不好的,痛苦不说,钱花了,命也没了,到达晚期人瘦的不成样子,那就任其发展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对于癌症/肿瘤的治疗手段(手术、化疗、放疗等)也越来越多,很多的肿瘤通过靶向药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控制,但这条道路上仍然是任重道远,相信不久的将来,更多的癌症可以被医学攻破,让癌痛得到更好的缓解,让更多患病人群收益。 癌症晚期真的有这么痛吗? 癌症是一个笼统的概括,如果按照它所发生、侵犯的部位,又可以细分出很多种,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很多的癌症到达晚期确实是非常痛的,有急性疼痛、慢性疼痛、突发性疼痛。疼痛原因(1) 癌/肿瘤细胞蔓延神经系统,根源就在于癌细胞在不断的分化,从肿瘤的中心点扩散,癌症很狡猾,有的癌细胞渗透到神经,而有些癌细胞它还会分泌出刺激神经的物质让患者感到疼痛难忍。 疼痛原因(2) 癌症周围浮肿而引起疼痛,细分来说,病灶在不断的长大,并以炎症、水肿、缺血、坏死等方式,开始压迫到旁边的组织,也就是开始侵犯它的邻居了,一般严重程度和肿瘤的组织学、生长频率有很大关系。 疼痛原因(3) 治疗上引起的疼痛,就像我开篇提到的,目前癌症可通过手术、化疗、放疗等手段进行治疗,但同时也可因为失去器官从而导致疼痛综合征或者化疗后的疼痛综合征自己化疗后导致的多发性神经病。疼痛原因(4) 癌症病人的心理因素,因为病人在患病以及治疗过程中需要承受着身体、精神两方面的刺激,感到精疲力尽,失去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出现情绪波动,对于癌痛的认识,对死亡的恐惧种种都会影响病人的痛觉反应程度。晚期的癌痛有什么办法? 阶梯阵痛治疗方是关键。1、 轻度的癌痛, 一般还是以药物治疗为主,如非甾体类药物应用非常广泛,效果也不错,但有一点,这类止痛药物如果增加到一定剂量后,当疼痛还是不能控制时,这时即使再加大剂量也不会提升止痛效果,反而还会增加不良反应。2、 中度疼痛 ,也就是由轻度疼痛过渡过来,这时候止痛一般采取联合用药,如非甾体药物联合阿片类药物,但也维持不了太长时间,将向下一个阶梯进展。 3、 重度疼痛 ,这一般也是由前面一个阶段过渡过来的,这时候需要强阿片类的药物来治疗,例如羟考酮、吗啡、芬太尼贴等。疼痛治疗的总体原则 :癌症病人在晚期癌痛过程中对癌痛的规范化管理非常重要,选择合适的药物,精细化的治疗来控制疼痛。总结 确实,有些晚期癌症疼痛严重,严重影响了患者生存质量,需要用强大的镇痛药来缓解患者的痛苦。 一般来讲,导致疼痛最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发病本身 某些肿瘤呈膨胀性生长,或侵犯临近的组织和器官,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以引起严重疼痛,比如肝癌,因肿瘤持续增长,肝被膜受到牵拉,患者可以出现严重腹痛;而肺癌患者可以因为胸膜受到侵犯,引起相应部位的不适,甚至出现严重疼痛。而肺尖部位的肿瘤可以因为臂丛神经受到侵犯,导致严重的肩部上肢疼痛。 而结肠部位的肿瘤,可以因为肿瘤持续增长,阻塞肠道,因急性肠梗阻引起严重的腹痛。 二、转移瘤引起的疼痛 骨转移是最常见的肿瘤转移,也是引起疼痛最严重的情况,有些长骨的转移,比如肋骨转移、股骨转移等,可以因骨质破坏出现自发性骨折,疼痛严重,而椎体的转移除了引起疼痛以外,甚至可以因肿瘤进展出现截瘫。 三、颅脑肿瘤 大脑因为有颅骨包围,颅脑部位的肿瘤可以因肿瘤生长及脑水肿引起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有些出现严重头痛,并甚至是直接危及患者生命。 不管是哪种疼痛 ,除了针对肿瘤原发病以外,镇痛治疗就是晚期癌症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大多数患者需要应用阿片类镇痛药物,减轻痛苦,提高生存质量。癌症晚期发生癌痛的几率很大,同时,疼痛是机体对有害刺激的一种主观感觉,如果没有有效止痛药,好多人都觉得痛不欲生。 癌症疼痛作为癌症的一个主要伴随症状,其所占整个癌症患者比例约为30%-50%,晚期癌症患者约为60%-90%。 临床上导致癌症疼痛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 常为肿瘤扩散导致全身的多发转移。 这是晚期肿瘤的一大特征,肿瘤细胞具有无限的增殖能力并且可以通过淋巴管道和血液进行转移。转移到其它部位的肿瘤可以引起一系列继发症状,如局部压迫,侵袭周围组织和疼痛等。 具体原因可以表现为: 1、机械性疼痛:由于肿瘤快速生长,压迫周围神经,导致疼痛。 2、瘤内压力高:肿瘤细胞增殖可以在瘤内产生高压力,引起张力性疼痛。 3、生物性疼痛:肿瘤细胞释放出细胞因子及化学介质,刺激周围组织及神经末梢而出现疼痛。 另外,患者骨转移时破骨细胞激活因子刺激破骨细胞对骨质的吸收,导致进行性骨溶解破坏,引起局部病灶的微骨折,出现疼痛。 疼痛与病灶部位关系较大,如果病灶所在组织空间狭小,疼痛就发生快且重,比如颅内肿瘤导致头痛。 如果是浸润神经的疼痛可能就很重,比如胰腺癌侵犯后腹膜的神经。 #青云计划# #湖南医聊超能团# # 健康 科普大赛# @南方 健康 @湖南医聊癌症是目前威胁人类 健康 生命安全的“头号杀手”,而对于癌症患者来说,最难忍受的莫过于癌性疼痛。八成中晚期癌症患者会出现疼痛并以中重度疼痛为主。 那么,为什么癌症晚期的病人会很痛?癌痛是由于恶性肿瘤破坏患者机体组织,刺激神经末梢引起的疼痛。疼痛不仅影响了患者日常生活和生活质量,还会延误治疗,造成住院时间延长和反复住院。长期处于慢性疼痛状态的患者,其精神、睡眠、饮食都会受到影响,免疫功能也会因此减弱。因此,忽略疼痛的治疗百害而无一害。然而,在接受治疗时,不少癌症患者会陷入这样一个误区:不痛的时候不用吃止痛药。事实 上却是,就如同控制血压、血糖那样,虽然癌痛不是持续存在的,但随时都会发生,按时吃药才能让患者体内的药物浓度稳定,从而很好的控制疼痛。 我们肿瘤科医师管理住院的癌症患者时,会评估患者的疼痛分级,制定止痛方案,并发放患者一个专门用来放止痛药的小药盒,叮嘱他们按时按量吃药,不可自作主张。大部分病人接受规范的止痛治疗后,生活质量和免疫功能都有一定的提升。 总的来说,癌症晚期的病人大多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疼痛,要接纳它的存在,和医生一起战胜它。一起让癌痛君滚蛋吧!根据疼痛的生理机制可分为躯体性痛、内脏性痛和神经性痛。躯体和内脏性痛属于伤害感受性疼痛,是由于皮肤、肌肉、结缔组织及内脏结构的损伤并最终激活伤害感受器而引起。躯体性疼痛能准确定位 ,通常为刀割样、搏动性和压迫样疼痛,可发生于手术或肿瘤骨转移的患者。内脏性疼痛范围较为弥散 ,通常表现为钝痛、酸痛和痉挛性痛,常发生于胸腹部内脏器官受到挤压、侵犯或牵拉后。神经性疼痛是由于外周或中枢神经遭受伤害所导致的 ,此种类型的疼痛可表现为烧灼样痛和电击样痛。神经性疼痛的范例包括椎管狭窄或糖尿病神经病变引起的疼痛,或作为化疗(如长春新碱)或放疗的不良反应。癌症后期,病情进展,肿瘤无法控制,出现疼痛,根据癌痛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直接由癌症引起的疼痛,如肿瘤浸润、神经系统及脏器受累等。 (2)与癌症相关的疼痛,如作为癌症非特异性表现的骨关节的疼痛等。 (3)与癌症治疗有关的疼痛,如术后和化疗后所致的各种疼痛综合征及放疗后溃疡或纤维化引起的疼痛等。 肿瘤晚期是毛细血管不断受到堵塞,破坏了血液正常的流畅性,血液在多处滞留产生压力。疼痛是压力压迫神经所致。治愈癌症是解决血液的畅通问题,止癌症疼痛,同样是解决血液的输通问题。昆虫蛋白质可以使细胞产生积极的蠕动,蠕动产生间隙使血液可以渗透前进,从而减轻肿瘤内部的压力,压力减轻自然疼痛消失。本人已经有多例成功的个案,可是民间医生不可以出手相助:吃过你的药终,就可以告你,你就要进监狱还要赔钱。非法行医罪不单是对付民间医生的,也是剥夺了老百姓自由选择治疗的权利。 医学发展到今天癌症治愈不了,但疼痛能否治愈好了?如果能把病人疼痛治愈好减轻晚期病人的痛苦,让患者有尊严的离去比治愈癌症意义更大!调查显示,初诊的癌症患者中,疼痛发生率为25%,晚期的癌症患者中疼痛发生率则升至60%~80%,其中1/3为重度疼痛患者。 在我国,约有一半的癌症患者疼痛未得到有效控制,30%的患者临终前的严重疼痛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慢性疼痛让癌症患者身心俱损、元气大伤,不少人因为疼痛失眠,变得精神萎靡,进而发展到抑郁直至崩溃的边缘。 不少癌症患者都有一个误区,认为癌痛是症状,只要癌症好转,疼痛就会自动消失,因此对癌痛的治疗并不是治疗中的优先选项,能忍则忍,能扛则扛,到扛不住了就直接使用吗啡等强阿片类药物,而在那个阶段往往已经是临终前的严重疼痛阶段。 我想对大众说的是,癌痛其实是一种疾病,抗癌与抗痛同样重要,不能把它仅看作一种症状,期待着把癌治好了就不痛了,这样的错误理念只会导致患者处在无休止的剧痛煎熬中。良好的抗癌技术与抗痛技术相结合,不仅可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并且可明显改善预后。 医学界有一个很权威的实验也证实了“止痛能让癌症患者走得更远,走得更好”的观点。2010年《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的美国麻省总医院肿瘤中心所做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将新诊断的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随机分为两组:一组接受抗肿瘤治疗联合以镇痛为目的的早期姑息治疗,另一组只接受单纯抗肿瘤治疗。观察两组患者治疗后12周的生存期及生活质量等指标。结果表明,镇痛组的患者,不仅生活质量明显高于单纯抗肿瘤组,患者中出现抑郁的比例明显降低,而且平均生存时间明显延长。可见,在治疗肿瘤的同时积极镇痛,能增进抗癌疗效。 因此,癌痛的治疗应该与标准化抗肿瘤治疗同步展开,一般第一阶段采用非侵入式治疗,如止痛药物、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第二阶段采用非破坏性侵入治疗,如神经阻滞、鞘内药物输注等。 癌症患者发生肿瘤转移后,全身很多地方都有病灶,疼痛的性质、强度等各有不同,且长期口服药物有副作用,此时就可用靶向药物输注,俗称“植入式镇痛泵”。对于一些顽固性疼痛,镇痛泵是最人性化的武器,患者只要说出疼痛的程度和规律,医生就能为他们量体裁衣地设计一套程序,以最小的剂量达到最大程度的止痛效果。在同等疗效下,这种疗法所使用的药量只需口服药量的1/300,极大地降低了止痛药物的副作用。首先我们要了解癌症疼痛的来源。 引起癌痛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1、肿瘤或肿瘤转移直接造成内脏组织或神经系统损害产生疼痛 有资料显示三分之二以上的患者的疼痛就是这个原因导致的,疼痛是随着肿瘤进展而逐渐加重的,和转移灶数目,部位,大小都有一定的关系。是疼痛的主要来源。 2、针对肿瘤的诊断和治疗也会引起疼痛 比如创伤性的检查,我前面讲过的一个穿刺活检就会疼痛,手术也会疼痛,放化疗也会引起疼痛,这些治疗都可以引起疼痛,这些疼痛随着操作的结束会慢慢恢复。 3、肿瘤并发感染和慢性疼痛性疾病以及癌症引起代谢紊乱综合征所导致的疼痛。 比如肺癌合并肺部感染等疾病也是疼痛的来源之一。癌症也是一个很大的消耗性疾病,到了晚期癌症患者基本都有严重营养不良,局部或者全身水肿等代谢紊乱表现,褥疮等并发症,这些也会引起全身的疼痛。 所以,有学者在国际会议上曾提出“消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人权”。 有的医院为了重视疼痛的治疗专门成立了疼痛科。疼痛的治疗已经越来越受到医生和人民的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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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胖卷的肥蛋卷

门诊护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一段忙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要即将结束,大家马上就要开始最难熬的毕业设计阶段,在做毕业设计前指导老师都会要求先写开题报告,那么问题来了,开题报告应该怎么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门诊护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 :舒适护理模式在门诊手术中的应用研究

1、选题意义和背景

1 研究目的。

探讨舒适护理模式对门诊手术患者术前焦虑情况、围手术期血压和心率情况、术后晕厥发生情况及术后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为进一步开展门诊手术患者舒适护理提供科学依据。

2 研究的意义。

与整体护理的目的相一致。

舒适护理模式与整体护理模式相比较,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患者不愉快的程度,保持最愉快的身心状态,从而使患者尽快恢复健康。整体护理模式更加强调理论化,而舒适护理模式更实际、更直观、可操作性更强、更加个性化,如果将舒适护理模式与整体护理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整体护理内容将更加丰富地拓展,护理专业的发展方向将更明确,患者将更加受益。

舒适护理改变了护理理念。

传统的护理理念对患者的舒适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已经无法满足患者在舒适方面的需求。舒适护理模式要求护理人员考虑细致周到,全面的为患者提供舒适的护理服务,以患者满意为工作重点,它要求护理人员从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的制定到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实施,都要以患者舒适为首要的操作原则。有研究显示,将舒适护理的理念进一步应用于临床,运用舒适护理模式在围手术期患者身上进行护理干预,保证了围手术期舒适护理的顺利实施,为患者术后康复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与满意度。

舒适护理能多角度满足患者的需求。

舒适护理模式要求护理人员从细微之处着眼,及时寻求舒适问题的方法,并加以解决,以满足患者的舒适需求。门诊手术室护理中运用舒适护理模式,能够使患者获得生理和心理上的满足感和安全感,保证手术的顺利进行,促进术后康复;将术后患者处于平卧位、实施放松疗法等舒适护理干预措施,可以有效地改善患者恶心呕吐和疼痛感。

3、论文综述/研究基础

1 国外研究进展。

南丁格尔曾强调病房的环境应清洁适宜,她的此种观点成为早期舒适护理萌芽;有关舒适护理的报道出现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 Kolcaba在 1995 年提出舒适护理的定义,认为舒适护理是对护理艺术追求的体现,护理人员要将患者的舒适感受与基础护理及其研究充分地结合。舒适护理模式的应运而生,使护理领域开始有目的地将此模式进行应用和推广。

临终舒适研究。

某些医疗机构十分重视舒适护理,他们向癌症、临终患者提供舒适护理服务,并设置舒适护理病房(Comfort care uint),目的是对他们进行临终舒适关怀,如使用麻醉剂和镇痛药物以减轻患者的疼痛和呼吸困难,使临终患者处于较高的生活质量,不再痛苦而终;据夏威夷法律规定,患者有权选择临终时是否被复苏,患者可以在舒适的环境中安详的离世;大量患者和医生认为,患者在最后的日子里接受侵入性治疗,肯定会产生痛苦、恐惧心理,患者对临终舒适应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医生也应协助授权。研究显示,现如今护理人员角色服务范围进一步得到拓展,不光要为临终患者做好舒适护理,还需帮助他们抉择临终方式。

舒适调整护理研究。

舒适护理的对象是所有有护理需求的患者。舒适护理模式的实施可提高患者在接受护理时的依从性,使患者主动参与到医疗护理活动中来。Kirchhoff指出舒适护理重点应该为能否够对患者提供恰到好处且合适的照护,希望将安慰疗法和治疗护理充分的融合,并调整至最佳状态,使患者处于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教育和支持都非常重要;Janice研究显示,对住院患者而言,为其创造舒适的环境是重要的护理工作,将患者置于明暗度、气味、声音、温湿度等适宜的感觉刺激的环境中,有利于患者恢复健康,而缺乏适当的刺激却容易引起患者厌倦及压抑,如向婴幼儿提供喜欢的玩具、活动的音乐盒等都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有帮助。

有研究指出,舒适护理可以提升患者的舒适水平,又可以使患者主动参与其中,而一旦减少舒适护理容易引起患者身心失调。无论疾病治愈与否,护理人员均应积极向患者提供恰当的舒适护理措施,以缓解其焦虑、疼痛等不适症状。

2 国内研究进展。

以研究具体的舒适护理措施为主。

目前,虽然有关各种疾病的舒适护理报道较多,但是舒适护理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护理模式,将其确立下来尚有待商榷,国内尚无关于住院患者舒适护理系统性研究的报道,关于舒适护理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处于初级阶段。罗珊、马凤婵针对患者的特点,将舒适护理模式运用于肾移植术后的患者中,将患者的主观意愿确立为护理人员为其实施护理工作的中心环节,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给予患者连续细致的护理,减轻了患者的不适及心理压力,增强了患者的舒适感,将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提高至 ,使患者能够在身心、社会及精神等方面都感到满意,提高了护理服务质量;李琳进行的关于呕吐患者的舒适护理研究,对其实施松弛疗法,让患者平卧,并调高病室内的温度至 17℃~18℃,略低于普通病室温度,综合应用各种舒适护理措施,可有效减轻患者因呕吐带来的痛苦感受。

3. 建立舒适护理病房。

目前,某些疗养性质的医疗机构也非常关注舒适性服务的建设,对舒适性护理服务理念进行界定,对舒适性护理服务文化进行营造,对舒适性护理服务具体措施进行规范,建立了特需病房的基础上的舒适护理病房,以便向患者提供更好的舒适护理服务,满足患者的各项舒适需求。疗养性质的舒适护理服务与现在的医学模式转变相适应,充分展现了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创造出了和谐融洽的护患关系氛围,赢得了广大疗养人员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国内外大量研究显示,舒适护理已经有效地应用于广大的临床护理工作,而且呈现出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但多数研究和应用均集中在对问题的质性描述方面,多集中于陈述关于通过舒适护理在各领域的具体实践,使患者处于最佳的舒适状态,意义显着,而设计缜密的量性研究研究很少,主观判断较多,过于形式化,无法为广大医务人员提供具有临床实践意义的循证医学依据;另外,目前对舒适护理的研究对象的选择多局限于患者身上,而护理人员作为与患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医疗护理服务的提供者,她们的舒适程度也将直接影响到医院舒适护理的开展,现阶段对护理人员自身进行的舒适研究的相关报道较少。总之,关于舒适护理服务还存在较多的空白,需要后续研究加以完善。

4、论文提纲

第 1 章 绪论

护理模式的定义及发展

舒适护理模式概述

护理与舒适

舒适护理的概念

舒适护理的内涵

舒适护理的分类

舒适护理模式的特点

舒适护理模式的可行性

影响实施舒适护理的各种因素

舒适护理模式的研究进展

国外研究进展

国内研究进展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研究的意义

第 2 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

患者来源

纳入标准

研究对象的排除标准

分组方式

研究工具与评价指标

干预措施

手术前舒适护理干预

手术中舒适护理干预

手术后舒适护理干预

第 3 章 结果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的手术方式情况比较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手术前焦虑状况比较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围手术期血压水平状况比较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围手术期血压与基础血压差值情况比较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围手术期心率状况比较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围手术期心率与基础心率差值情况比较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比较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手术后晕厥的发生情况比较

第 4 章 讨论

舒适护理模式对患者手术前焦虑水平状况的影响

舒适护理模式对患者围手术期血压与心率的影响

舒适护理模式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

舒适护理模式对患者术后晕厥的影响

影响舒适护理模式的因素

促进舒适护理模式开展的有效手段

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

5、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将 2012 年 6 月~2013 年 12 月在解放军第 208 医院接受门诊手术的 100 例患者按就诊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单号为干预组,双号为对照组,每组各 50 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术式具有可比性(P>)。对干预组患者实施舒适护理模式,对照组实施普通护理模式。

术前用 Beck 焦虑量表对患者进行术前焦虑测验和评估;使用多功能监护仪测量患者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的'血压和心率;观察患者术后发生晕厥的情况并记录;手术后护理人员向患者发放问卷调查表,以获得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评价。采用 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定量资料采用 t 检验或秩和检验,定性资料两组间的比较采用 χ2检验,以P< 为有统计学意义。

6、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舒适护理模式的应用和推广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方面,舒适护理强调护理人员要加强相关内容的研究,并将所得成果回馈给患者,使患者受益,但现行的护理管理体制、护理人力资源、护理人员受教育程度、先进的护理产品准入等问题,均制约着护理人员做相关方面的研究;另一方面,舒适护理计划的实施,要求患者、家庭成员与护理人员一起共同努力,以便满足患者及其整个家庭的身心、社会、精神等多方面的需求。总之,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开展舒适护理模式,要求医院从方方面面,从硬件到软件,从医疗设施的投入到使用的护理措施等均能够使患者的舒适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7、预期的结果

1. 干预组运用舒适护理模式干预前,与对照组在血压、心率及焦虑得分无显着性差异(P>),具有可比性。

2. 干预组运用舒适护理模式干预后,患者术前焦虑得分低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

3. 干预组运用舒适护理模式干预后,与对照组患者术中血压和心率差异具有显着性,血压值均低于对照组(P<);干预组患者术中心率低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4. 干预组运用舒适护理模式干预后,与对照组患者术后收缩压、舒张压、心率经统计分析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5. 干预组运用舒适护理模式,术后与对照组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率存在差异(P<)。

6. 干预组与对照组患者术后晕厥发生率无统计学意义( P>)。

8、论文写作进度安排(略)

9、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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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康华之。疗养舒适护理管理初探[J].护理管理杂志,2003,9(3):40-42.

摘要 :[目的]观察顾问式全程护理服务在眼科门诊护理中应用的效果。[方法]将200例眼科门诊病人按就诊时间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100例,对照组行常规护理,观察组实施顾问式全程护理,比较两组病人对护理的满意度评价及护理效果。[结果]观察组病人对护士护理技术、健康指导、心理护理、热情服务、形象感觉、服务态度护理工作满意度显著提高,与对照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观察组护理意外事件、信息核查不到位、护理投诉、护患纠纷差错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P<)。[结论]顾问式全程护理服务能有效提高眼科门诊病人护理质量,减少门诊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提高病人满意度。

关键词 :眼科门诊;护理质量;顾问式全程护理服务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 文章编号:1674-4748(2016)14-1485-02

眼科门诊病人由于发病突然,大多数病人可出现全身性病理症状,病人容易出现焦虑、抑郁情绪,加之病人及其家属对疾病治疗期望值过高,因此容易导致护患关系紧张[1]。研究表明,对眼科门诊病人应用科学、有效的护理措施可提高护理质量,降低眼科门诊护理风险[2]。顾问式护理服务是以顾客的形式帮助病人解决相关咨询问题的一种护理服务模式。通过对病人实施顾问式全程护理服务能有效提高病人与护士间的沟通能力,确保病人能获得最佳的护理方法,提高病人对护理质量的满意度,减少护理风险事件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3]。本研究将探讨顾问式全程护理服务在眼科门诊护理中的应用,旨在为眼科门诊临床护理提供指导。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2011年6月—2013年6月选取我院眼科门诊病人200例,其中男110例,女90例;年龄岁±岁;疾病种类:干眼症28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48例,沙眼52例,青光眼72例。将2011年6月—2012年5月治疗的100例病人设为对照组,将2012年6月—2013年6月治疗的100例病人设为观察组,两组病人均为同一组医生、护士负责治疗与护理。两组病人性别、年龄、文化、疾病类型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具有可比性。

方法

干预方法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包括对病人行视力、眼压、血糖、血压等常规性检查,对病人行眼部护理、预防感染、用药指导、病情观察等。观察组实施顾问式全程护理,具体内容如下。

建立护理顾问团队顾问团成员主要由眼科门诊资深护士、眼科门诊护士长、眼科住院部专科护士组成,护士学历均为大专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在3年以上,具备眼科专科操作技能,如裂隙灯的应用、眼压的观察及测量,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及奉献精神。

门诊服务病人首次就诊时由眼科中心护士热情接待,向病人介绍医院相关专家优势及擅长内容,根据病人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专家就诊。当病人在候诊区时由专科护士与病人进行交流,了解病人心理需求,向病人介绍疾病、健康饮食等相关情况。对病人不良生活方式进行干预,向病人提供眼科疾病宣传资料,指导病人进行早期疾病筛查。病人就诊后对其进行相关检查、用药知识、入院流程等方面指导。心理护理初诊病人对自身疾病缺乏了解,在候诊过程中容易出现焦虑、抑郁的情绪,容易引起医患矛盾。因此护理人员应针对病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耐心细致的回答。护士应帮助病人参与诊疗,对就诊病人进行心理疏导,减轻病人心理不适感。输液护理穿刺时护理顾问在旁应采取安慰性语言消除病人对穿刺的恐惧感。输液过程中对病人加强巡视,密切留意病人输液过程中是否出现不适感,对出现不良反应的病人应立刻停止输液。

输液后护理由护理顾问向病人询问护理需求,尽可能满足病人个人需求,同时嘱病人输液结束后留在门诊观察20min后方能离开。

评价指标:

①护理满意度:由病人采用护理满意度调查表对门诊护士应用顾问式全程护理前后门诊护理技术、健康指导、心理护理、热情服务、形象感觉、服务态度6个项目进行调查,每个项目满分10分,分数越高表示满意度越高。

②对两组护理意外事件、信息核查不到位、护理投诉、护患纠纷等情况进行比较。统计学方法采用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采用t检验、χ2检验,以P<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讨论

眼睛作为人体视力器官,当病人视力受损或出现障碍时,对病人身心容易造成较大的打击,病人容易产生负性情绪,从而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容易引起护患纠纷[4]。传统的护理模式只能解除疾病对病人造成的影响,并不能改善心理、精神等方面对病人造成的心理影响,使病人对护士的需求与实际需求产生心理差距,从而引发护患纠纷[5-6]。顾问式全程护理服务贯穿在病人整个康复及医疗护理过程中,其核心是尊重病人生命价值,并为病人营造高层次的人文关怀及服务理念,充分体现优质护理服务的内涵[7-8]。同时顾问式全程护理服务作为新型的护理服务模式,获得眼科门诊病人及其家属的支持及配合,提高了眼科门诊护理服务质量及病人满意度,从而提高了医院及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专科护士的培养及发展[9]。本院为了验证顾问式全程护理的效果,以眼科门诊作为试点,经过1年多的实践表明,顾问式全程护理能有效提高护理质量,使门诊护理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及严谨化。本研究中观察组病人对护士主动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解决问题能力、与医生配合度、与病人沟通能力等方面评价均高于对照组,表明顾问式全程护理能提高护士工作责任心及工作技能,将被动的护理工作变得主动,从而提高护理服务质量[10]。与对照组相比,观察组眼科门诊护理意外事件、信息核查不到位、护理投诉、护患纠纷差错发生率显著下降,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表明顾问式全程护理能有效提高护理质量,减少工作差错发生,从而促进门诊护理工作的开展。此外,为提高顾问式全程护理工作质量,在实施前应对护士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护士对顾问式全程护理理念的了解,使顾问式全程护理能更好地开展及实施,提高护理效果。综上所述,顾问式全程护理服务能有效提高眼科门诊病人护理质量,有利于降低门诊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提高病人满意度。尽管顾问式全程护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眼科门诊的护理质量,但由于实践时间尚短,工作中仍呈现一定的不足,对于如何更好地提高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在日后护理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及规范。

参考文献:

[1]王菊珍,谢秋菊.眼科门诊优质护理服务措施的实施[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21):91-92.

[2]林丽萍,黄玩英,吴素虹,等.眼科门诊治疗室精细化管理的成效[J].现代医院,2012,12(9):81-83.

[3]孙伍花,胡玉龙.顾问式全程护理服务在青光眼病人中的应用[J].全科护理,2012,10(28):2644-2645.

[4]林丽萍,黄思建,吴素虹,等.眼科门诊优质护理模式探讨[J].现代医院,2013,13(1):107-109.

[5]杨君.人性化护理服务模式在眼科门诊护理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蚌埠医学院学报,2014,17(6):826-828.

[6]凡荣欢,肖建华,郭琼玲,等.优质护理服务管理在眼科门诊中的应用[J].齐鲁护理杂志,2014,20(23):109-110.

[7]王岩,李俊莲.护理风险管理在眼科门诊就诊中的应用效果[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2,31(11):2089-2090.

[8]张静女.眼科门诊实施护理干预的临床效果观察[J].中外医疗,2012,31(16):156-157.

[9]曲峰.眼科门诊健康教育的临床护理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30):231-232.

[10]杨赛,李素云,习辉,等.创新病房设置顾问护士提供全程服务的实践[J].护理学杂志,2015,30(6):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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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哟哇啦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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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爽小无敌

提问者: 腜牕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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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亦忆

临终关怀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系统工程。临终关怀事业的开展体现出人们卫生服务观念和健康观的进步,是精神文明建设前进的表现,也是优化医疗卫生服务结构,提高卫生服务效率、完善医疗卫生保健系统的重要一环。在我国,大力发展临终关怀具有深远的影响。首先,发展这一事业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如今我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而且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为临终病人,生活不能自理,80%左右依靠家属照料,加上目前“少子化”家庭的增多,家属面临极大困难,众多垂危老人呼唤临终关怀,对于临终老年人来说,传统的、机构化的卫生保健形式可能并不是帮助他们和提供爱心的最有效的途径,临终关怀便是一个节省费用、解决濒危病人家庭照料困难的重要途径。其次,发展这一事业有利于彰显我国医疗机构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临终关怀不仅改变了无法救治的患者被拒之医院大门之外,或只在医院延长痛苦的生命而得不到真正的关心和照顾,以及医务人员忽视患者家属痛苦的现象,而且使临终患者在关爱、舒适的环境中尊严地、安详地离开人间,也使患者的家属得到了心灵的慰藉,这些不仅彰显了医学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一种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精神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延缓死亡成为可能。再次,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延缓死亡成为可能,不过这会增加临终病人的痛苦,加重患者家属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并且将浪费大量的卫生资源。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卫生资源严重不足的局面在短期内还很难改观。在这种背景下,卫生资源的分配应坚持合理、公正的原则,在尊重人的生命、人格和尊严的基础上,对生命个体的生命价值和生命质量进行判断,并据此决定卫生资源的投向。而临终关怀以提高病人临终前的生命质量为宗旨,对临终病人采取生活照顾、心理疏导、姑息治疗,目的在于缓解病人痛苦,消除病人及家属对死亡的焦虑和恐惧,这无疑有助于节约卫生资源,也使有限的卫生资源投入到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最需要、最迫切的领域,推动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不过,正是由于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刚刚起步,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执行上,这一项事业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在具体的实施和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传统观念缺失。临终关怀要与患者及其家属讨论死亡、如何对待死亡等问题,而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即使无任何意义和价值的人也不愿过早结束自己的生命,同时受传统孝道的影响,显然中国传统的死亡观并未为临终关怀提供相应的观念基础。第二,社会支持缺失。目前,临终关怀在我国还属于新兴事业,一方面政府对临终关怀的投入极其有限,另一方面整个社会的支持也不足,相应的保险计划和慈善捐助很少,临终关怀机构的资金严重匮乏,这就导致我国临终关怀机构数量少,从业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等问题的出现。第三,制度保障缺失。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对临终关怀事业的态度如何,决定这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如何建立临终关怀机构以及如何运行?临终关怀机构设立的条件如何?临终关怀机构的治疗规范和服务水准如何这些问题也将决定这临终关怀的实际效果。但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临终关怀缺乏制度保障,临终关怀更需要“制度关怀”。因此,要想使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开展死亡教育,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大众化死亡教育。如可以利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科学死亡观教育;也可利用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死亡观教育,同时也可利用新闻媒介对科学死亡观和科学的死亡文化进行大力宣传,广泛更新人们的观念,同时也必须加强对医学界和医务人员的死亡教育,以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关注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认真对待临终患者的需求。二是多元宣传,完善社会支持系统。临终关怀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针对目前社会各界疏于对临终关怀事业的了解,首先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此项事业的宣传,如政府宣传、媒体宣传等,以此来增加对临终关怀事业的资金投入,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的争取社会支持。三是建立临终关怀保障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临终关怀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投入主体,保证临终关怀事业的资金来源。其次,应制定专门的卫生法规(含具体的规章制度),对诸如临终关怀对象的界定,临终关怀医院或病房的设置标准,临终关怀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的资质、职责和伦理要求,临终关怀机构的设施、设备、药品以及资金的管理,收费标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真正需要临终关怀的患者得到切实的、全面的临终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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