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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躁郁症,你可能知道的不多,但提到以下几位艺术家,就一定不会陌生,如贝多芬、伍尔夫、梵高、海明威、舒曼等等,这个名单很长,许多名人都是躁郁症患者,因此,躁郁症还被称作“天才病”。躁郁症,又称双向情感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患者的情绪会在狂喜和绝望之间交替转换,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很大困扰,需要到精神病院医治。在20世纪初期,医学界对躁郁症的了解有限,曾经采用了一些残酷的治疗方法,给病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在《自由的囚徒——哈佛医学天才的躁郁世界》书中,一位躁郁症患者记录了当时精神病院的治疗方法。 《自由的囚徒——哈佛医学天才的躁郁世界》出版之时,手稿的原作者早已离世,这些手稿经由他的女儿咪咪·贝尔德收集和整理,才得以问世。手稿的原作者是佩里·贝尔德博士,他曾用三年时间完成了四年的课程,并以最高荣誉从德克萨斯大学毕业,接着考取了哈佛医学院,并取得了有史以来颁给毕业生的最高学术荣誉。遗憾的是,正当他在学术界取得傲人成果之时,患了躁郁症,他的人生从此急转直下,经历了非人的折磨。佩里·贝尔德博士在患病期间,坚持写作,记录躁郁症患者的思想、感受,以及经历的治疗方法。其中拘束疗法、冰敷包等物理治疗方法给他带来了极大痛苦,可以说,如果是正常人接受这样的物理治疗都会被逼疯。当然,这是过去针对躁郁症的治疗方法,随着医学水平的进步,现在已经有了改变。下面让我们跟随佩里·贝尔德博士(后文简称佩里)的记录,了解一下过去野蛮的治疗方法。 在20世纪早期,拘束疗法是躁郁症的一种常规疗法。由于躁郁症患者在狂躁期,精力过剩,力大无比,为防止患者伤人或自伤,医院采用约束疗法控制患者的行动,强制其安静下来。 佩里躁郁症发作,被关进医院,护理员要求他脱掉衣服,穿上拘束衣。拘束衣是一种帆布材质的衣裤,衣裤边缘有成对的帆布带,全身上下大约有16到18对帆布带,用来把人固定在床上,好像船锚固定船身一样。正常人一动不动的整晚躺着,都要活动活动身体,更何况是躁郁症患者。佩里一心只想挣脱拘束衣的束缚,他受逃脱大师的启发,开始在拘束衣里研究逃脱大法。他通过牙齿、脚趾解开帆布带,让自己获得一点点自由,但马上会有护理人员闯进病房,再次将他系牢。这样的逃脱游戏,佩里可以玩一整夜,他不断地挣脱绳索,不断地被护理员用更结实的方法系牢。有一次他完全从拘束衣中挣脱出来,一丝不挂的跑到窗前,打算撬开钢窗逃出去。 躁郁症患者的一大特征,就是可以持续几天不睡觉,仍然精力充沛,过度兴奋。医院在使用拘束衣的同时,还给患者使用麻醉剂,控制患者的活动能力。对于佩里来说,越束缚,越想反抗,迫切的想要获得自由。一位护理员告诉他,无论他处于清醒还是麻醉状态,从未停止过挣脱束缚。然而,这种挣扎,使医生对他加大了治疗力度,给佩里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在佩里挣脱拘束衣,打算撬开钢窗逃跑失败后,遭遇了更深程度的约束治疗——持续约束治疗。 持续约束是指采用两种约束方法交替进行约束的治疗方法。其中一种约束法就是上面提到的约束衣,另一种叫做冰敷包。 冰敷包治疗是将冰水浸透的床单紧紧裹住身体,双手被固定在身体两侧,床单一层一层从肩到脚的缠裹,和制作木乃伊相似。缠裹完毕,护理员又用绷带横向的把身体紧紧绑在铁床上,最后盖上毛毯,塞上枕头。 湿冷的床单让人极度不适,对于一个过分活跃的躁郁症患者,更是极大的痛苦。起初佩里冷得发抖,之后体温捂热了床单,加上不断扭转身体挣扎,很快由寒冷变为燥热,他感到肌肉痉挛、汗流不止、口干舌燥。于是他大声呼叫要喝水,运气好的话会有护理员过来喂水,但大部分时间都是白费力气。 佩里在冰敷包中无法动弹,吃饭只能由护理员喂食。有的护理员非常没有耐心,一口饭没咽下,另一勺饭已经塞进嘴里,如果佩里把脸扭开,护理员会直接把饭端走,让他忍饥挨饿。 更令人发指的是,不能上厕所,只能在冰敷包里拉屎拉尿。这种屎尿沾身的恶心感,是一种深深的屈辱,冰敷包中的佩里感到绝望、无助、没有尊严。 冰敷包打开,紧接着换上约束衣,这样交替治疗,一般需要连续几天几夜。当治疗结束,人已经被折磨得不成样子,虚弱不堪,无法正常行动,站立和行走都十分艰难,佩里感到腿部肌肉痉挛、四肢麻木,脚踩在地板上好像踩在碎玻璃碴上,痛苦万分。 想要结束这种治疗,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恢复正常。试想,经过湿冷、屎尿沾身、动弹不得、孤独、饥饿、绝望、肌肉抽搐等一系列痛苦之后,要保持情绪平稳,温和待人,头脑清晰,来证明你已经精神恢复正常,是不是很荒诞?真希望发明这种疗法的医生,自己亲身体验一下这种野蛮疯狂的治疗手段。 佩里十分痛恨医院的野蛮治疗,许多轻度的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加重了病情,有的甚至因此致残致死。佩里最后发现,在精神病院里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臣服,极力配合治疗才是上策,否则就要面临拳脚相加的暴打,以及更加严苛的治疗方式。 佩里的反复发病,给他自己和亲人带来极大痛苦,在多方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最后选择了脑叶白质切除术。脑叶白质切除术,切除部位是前额叶皮质。前额叶皮质与人的情绪、价值判断和复杂决策等高级思维活动直接相关,可以说是大脑的命令中心。民间常说额头大代表聪明,其实应该是前额叶发达,才会聪明。 切除前额叶皮质,造成的是不可逆的脑部损伤。佩里的朋友这样描述手术后的佩里:“那个人已经不是佩里了,他身上曾经燃烧过的火焰已经完全熄灭了。” 当时这种手术极为盛行,发明这种治疗方法的葡萄牙医师安东尼奥·埃加斯·莫尼斯被授予了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由于诺贝尔奖的推波助澜,脑叶白质切除术被迅速推广应用,当人们发现术后患者变成了智障、完全变了一个人时,开始怀疑手术的治疗效果,并开始抵制脑叶白质切除术,但此时已经酿成了无数悲剧,这也成为诺贝尔奖在神经科学领域的一个历史污点。佩里·贝尔德博士一直试图理解自己所遭遇的痛苦是否有意义。当人们由于胃病、肝病等疾病住院时,会有很多亲朋好友送来鲜花和问候,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遭遇到的却是监禁、偏见和疏远。 佩里·贝尔德博士精神状态好的时候,也在进行躁郁症的实验研究,他相信躁郁症与生物化学因素相关,也就是说,躁郁症有其生理因素,而非纯粹的精神疾病。 1944年初,佩里·贝尔德博士的论文《躁郁症的生物化学成分》被刊登在《神经和精神病杂志》上,但此时佩里·贝尔德博士的躁郁症复发,已被关进医院,并且吊销了他的行医资格,论文发布之后没有引起医学界重视。 直到1949年,澳大利亚医生约翰·凯德也发现了躁郁症的生化成分的特殊性,发表了论文《锂盐在治疗精神兴奋中的应用》,此后经过一列试验,锂盐成为了治疗躁郁症的有效药物。锂盐治疗的应用,极大的减轻了躁郁症患者的痛苦,令人惋惜的是,佩里·贝尔德博士已经失去使用锂盐治疗的机会,他在1949年接受了脑叶白质切除手术,1959年初由于癫痫发作,溺亡在浴缸中。《自由的囚徒——哈佛医学天才的躁郁世界》中的大部分内容,是根据佩里·贝尔德博士的手稿整理而成,文中内容有的通顺完整,思路清晰,有的仅是只言片语,语句不连贯,从记录的文字可以判断当时佩里·贝尔德博士的精神状态。患病期间,佩里·贝尔德博士一边与疾病抗争,一边研究治愈的方法,他希望将自己痛苦的经历记录下来,结集成书,为后人研究躁郁症提供一手资料。 阅读佩里·贝尔德留下的文字,让我们对躁郁症患者的所思所想有了更多的了解,也对过去野蛮、残酷的治疗方法感到惊心。他在书中这样写道:“希望有一天,精神病院能够成为精神病患者的避难所,也希望他们可以通过明智、温柔的护理方式帮助患者康复。” 逝者已矣,存者安在。愿所有患病的人在脆弱时都能得到恰当的治疗、悉心的照料,愿医学的进步能够减少人们患病的痛苦,帮人们恢复健康或者有尊严的辞世。
来去匆匆的我
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规定的很不具体明了,缺陷很多,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为此,笔者撰写此文,对以上问题的完善略谈一管之见。 何谓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正式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简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了和完善,操作性不强,造成司法实践者各行其是。因此,笔者试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以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后张某携刘某回家准备结婚。李某因将张某之款用于做生意全部亏损,无法购置房屋和家俱。刘某认为,不告而别,不与张某结婚。张某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通患上精神病。又如某甲因邻里纠纷,将邻居老艺人某乙倾注一生心血的雕刻作品――神雕劈碎。某乙一气病倒,数月卧床不起。再如,医师某A将其病号某B的性病史到处宣扬,致使某B的男友怀疑其作风问题而与其分手,邻居同事都不愿与她接近。某B为此很苦恼,吃不好,睡不着,工作经常出差错,抑郁不乐达半年。以上三个例子中,李某和某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医师某A侵犯了他人的人身隐私权,均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 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是固定的单项选择,而不能随意选择或双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的近亲属。这样规定,表面看起来,好象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一下,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一是当受害者死亡精神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时,权利人和受害者是否一致?二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和受害者一致即属同一人,那么又如何对待因侵权行为致残的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即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人是有家庭和亲情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有直接受害人就会有间接受害人。那么,当直接受害人死亡,作为权利人的间接受害人其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是自己的权利还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也即此时的赔偿是对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间接受害人行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是一种财产继承性的权利行使。笔者不敢与这种观点苟同。首先,作为自然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的外在形式即精神不能直接转化为财产,且其随生命结束而消失,消失后无需任何手段来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性继承。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对因侵权致人死亡赔偿时给予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死亡的安抚费。它不是安抚死者,死者因生命结束无需安抚。它是安抚生者,是对生者因受害人死亡承受悲伤痛苦的安抚或精神补偿。由此可知,间接受害人作为权利人行使的应该是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而不是代直接受害人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 既然直接受害者死亡后,间接受害者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那么,在直接受害者致残时,如何对待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索赔权呢?不容否定,直接受害者致残时会给间接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直接受害者高度残疾,面目全非、生活不能自理)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不亚于直接受害者死亡时的精神损害。因此,对因直接受害者致残造成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在此提一下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保护问题。有人认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本来就不正常,也体味不出精神打击的痛苦,因而对其精神损害没有必要予以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法律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个公民,而不应有所区别。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也不例外。其次,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与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紧密连在一起,如果任意否定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精神保护权,势必践踏他们的其他人格权。第三,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虽然不具有常人的意识和思维,也体味不出常人的精神痛苦,但并不完全丧失意识和思维,也不完全丧失精神痛苦,只是与常人相比程度不同而已,或是以另一种方式承受痛苦和折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 精神损害赔偿界限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认可准予赔偿的起点线。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犹为重要。有了这个具体标准,就等于给了司法实践者一杆秤,一把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才得以正确裁量。另外,有了这个标准,还可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随意性,避免针对同样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理的不良现象。根据最高院《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地给了精神损害赔偿一个界限标准,即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方可请求赔偿。这个标准很笼统,很不具体,太难操作,所谓的“严重后果”究竟指什么,令人费解。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以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一是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如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死亡。二是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即侵权引发受害人原有的病症或因侵权迫使受害人遭遇某种境遇而致残或致死。如甲与乙有矛盾,甲不准乙 从其门前大道通行,如乙硬要通行,甲则重拳出击。乙惧怕,外出只好走山路绕道而行,在走山路时被毒蛇咬死。本案中乙死亡虽然不是甲侵权直接造成,但与甲不让从大道通行有关联。因而甲侵权间接致乙死亡。三是侵权使人精神失常,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达一定时间。如前面的例子中,医师某A泄漏病号某B的性病史隐私,使某B精神失常,就属这种情形。四是侵害死者的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如何某与死者柳某生前有夙仇,柳某下葬的当日晚上,何某用锄头将柳某的尸体挖出,捣烂,不日被野兽吃尽。柳妻知情后痛不欲生,卧病月余。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价来衡量的,但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法制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到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关系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解释》第十条对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参考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七是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第七个因素外,依据前六个因素根本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数额,也无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而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又要求确立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这是因为:精神赔偿权这一表现为人身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当然也就要得到平等地保护。精神本无价,如果要标价的话,那么在公民受到精神损害时,其价格应该说是相等统一的,不应受其他条件影响而有差别,这是其一。其二,在确定一个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的同时,还应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不一或 等级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等级或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分别确定一个合理、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以显示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其三,对精神损害若不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那么法官对精神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就显得太大了,他们可以各行其是地裁量。这样不仅达不到法治的目的,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 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首先要对精神损害的程度科学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然后对不同等级配以相应的金额。笔者认为,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将精神损害划分为四个等次,即:因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一级精神损害;因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二级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一段时间精神痛苦的,为三级精神损失;侵害死者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致人精神痛苦的,为四级精神损害。配置赔偿数额即确定不同等级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但应避免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以维护人权的平等性。具体操作可统一按上一年全国平均生活水平年为计算单位,一级精神损害可赔8―10年,二级精神损害可赔5―8年,三级精神损害可赔3―5年,四有精神损害可在1―3年间赔偿。在具体案件中,还应考虑最高院《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及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责任来确定他的最后赔偿数额。 关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何计算权利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果该多人为直接受害人,权利人按直接受害人的人数计算;如果该多人既有直接受害人,又有间接受害人,那么权利人的计算,就是直接受害人的人数,加上间接受害人的人数,间接受害人的人数以家庭或亲属范围为计算单位,某单位为多人的计算为一人。这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不足的是,它忽略了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及合法权益,不应该把多个间接受害人计算为一人。既然间接受害人同为权利人,那么所有间接受害人均应受法律保护。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得对其精神损害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院有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是不可取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针对精神赔偿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免不了出现刑民不一,程序法和实体法互相矛盾,即产生刑事法律限精神赔偿和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我国《立法法》对法律的新旧规范冲突、级别规范冲突、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冲突作了处理规定,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一般规范冲突和特别规范冲突,未作处理规定。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与刑事法律不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既不是新旧规范冲突或级别规范冲突,也不是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冲突,因而其规范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使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立起来。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程序法服务实体法的法理原则。我们知道,实体法是指规定现实社会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律是指规定保护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的而进行诉讼的步骤、方式或方法的法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归根到底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程序法是手段,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服务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它的服务对象固然是刑法,但在保护人们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它也不应超越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范畴,还应当服务民事实体法。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也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这样,不仅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和目的的正常关系,而且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奇怪现象。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切实际和不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遭受不法侵犯造成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予精神赔偿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精神损害程度,而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侵害人不法侵犯手段的恶劣性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法侵犯的手段越恶劣,对受害人的影响就越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越大。不容否定,民事侵权会造成精神损害,刑事犯罪也会造成精神损害。就精神损害程度而言,在很多情况下,例如诽谤、侮辱、毁容、强奸、杀人中的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的多,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要大的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更重要的是要正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均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刑民法律不应该作出相矛盾的规定,否则有损法律规范的科学体系。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规定是出于减少诉累和保障较好诉讼效率的立法本意。又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而民事诉讼又准许精神赔偿,因此,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误以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精神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有的甚至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使得大量本可与刑事案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要履行起诉、立案、审判等程序规定。不仅如此,而且还会出现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精神赔偿的不同态度,曾经对多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做的效果很不好,也不会被民众所接受。 另外,有人认为,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侵权,刑事被告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若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对被害方可不予精神赔偿。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相互替代。精神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避免法律冲突,维护程序法和实体法正常的法理关系,确立公平科学的法律赔偿体系,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
廖小可可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
chen251791802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5 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的现状: 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不仅影响到他们自身的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更关系到跨世纪人才的培养,大量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学生发
小屋美眉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
大饼茄夹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
samantha427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