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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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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内科由于疾病变化快、病种复杂,护理更有其特殊性,心内科的护士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内科心理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资料与 方法

一般资料

选择某院2011年3月~2012年3月所收治的68例内科患者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其中,女性患者31例,男性患者37例;年龄14岁~66岁,平均36岁。在这68例患者中,消化内科12例,心血管内科18例,呼吸内科20例,肾病内科18例。

研究方法

利用回顾性的分析办法,把68例研究对象的临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内科科室中可能存在的护理风险因素进行调查与统计。在统计时,对可能的护理风险因素所导致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并分类归纳,然后再利用表格进行统计。

二、结果

68例患者在该院内科得到了科学、有效的护理。1例患者发生了输液渗漏问题,经过及时的处理与治疗缓解了其症状;2例患者和医院发生了经济纠纷,最终经过医院的耐心解释与核对得到了比较合理的解决。内科总体的投诉率为。

三、讨论

内科护理风险因素分析

内科护理人员的配备不充分,工作量不合理

在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逐渐普及背景之下,医院内科当中的住院患者也出现了逐年增加的情况。与此同时,医院内科的护理质量也随着患者及其家属不断提高的要求而改进。临床护理的相关技术与操作以及基础护理的工作量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情况,再加上临床护理人员的缺编等,造成了床护比不合理,无法达到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在这种工作环境与要求之下,护士们经常处在一个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当中,每天工作下来十分疲惫。这样,一个护士在面对多个危重的患者时,其护理的风险就会增大,进而增加其过失行为的出现。

部分护理工作人员的知识 面相 对狭窄

内科当中的疾病种类很多,患者的年龄差距也很大,抢救比较多,联合用药的情况比较复杂,其护理的操作也很多。这就要求内科的护理人员同时具备多学科相关方面的护理知识,同时还具备对患者病情进行观察的能力,此外,还要熟练地使用抢救类的各种仪器,掌握一些必要的急救技术。但是,有些护理人员由于自身知识面相对较窄,所以其业务水平比较低,无法完全做到这些。通常会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观察的时候,无法对患者的某些症状做出正确认识,这样就会延误患者病情的诊断与治疗;其次,护理人员无法熟练地使用那些常用的或是最新的相关诊疗设备,在操作的时候无法应对一些紧急状况,很可能乱中出错,甚至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护患纠纷;此外,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当中,护理人员还可能因为自身操作技术不熟练,给患者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进而引发一些纠纷。

迁床事件比较频繁

在内科当中很可能因为年龄、患者病情变化以及病种变化等出现一些迁床事件,而且比较频繁。但是,迁床过后对于床头卡、服药单、护理单和治疗单的更改可能出现一些错误,或是更改不及时等,进而引发一些护患纠纷。

护理人员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

经过对内科护士法律意识方面的相关调查可知,一般护士对于医疗诉讼的知晓率只有,无法对自己工作环境当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只是单纯地从为患者服务出发,没考虑到自己的一些权益。

对住院患者管理当中存在的一些风险

通常住院患者需要遵守医院相关制度要求,积极配合科室的医务人员工作,服从管理。但是,个别住院患者却无视医院里的制度要求,私自外出,在此过程中就很可能发生一些意外,造成法律纠纷,增加护理安全方面的隐患。针对医院内科当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护理风险,必须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 措施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帮助患者病情的康复,同时也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

改善内科护理风险的相应对策

合理配置内科当中的人力资源,并提高其护理人员的知识与技术水平

为了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的合理配置,可以实行弹性的排班制度,改革旧有的排班模式,适当地加强12:00~13:00以及18:00~19:00的护士力量,缓解乱、忙的紊乱局面,尽可能避免忙中出错,消除一些不必要的护理隐患,进而保证内科护理工作的安全,避免无谓的护理纠纷,提高内科整体的护理质量。同时,还要加强对护理人员知识与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使其可以熟练地使用科室当中的各种仪器与设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护理工作在紧张的进行中有条不紊,进而防止一些不必要的差错事故。

规范内科护理人员的工作

内科护理的管理者必须结合自身医院的相关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护理制度,规范护理人员的工作,增强责任感。例如,在迁床的时候,要及时地更换患者的床头卡、服药单、护理单与治疗单等信息。

加强内科护理人员对于 法律知识 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科室护理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护士们学习与医疗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文进行学习,熟悉并掌握其中有关护理人员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而提高自我的法律意识。在学习的过程当中,要增加实际案例的相关分析,使护理人员做到懂法和依法,尽可能地减少护理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

加强对内科住院患者的管理与宣教

在完善内科当中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时候,还要加强对内科住院患者的相关宣传与 教育 ,使患者对自身的病情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并对其讲解其在住院期间需要遵守的一些 规章制度 ,让患者在入院须知上签字,然后使其随患者的病历入档。在患者住院期间要加强对病房的巡视,及时了解患者的最新动态,并及时地发现与劝阻患者的不必要外出,对于偷偷离开医院的患者,要及时通知当班的医生,并与其家属进行联系,对患者的离院时间作好记录。

一、呼吸内科护理安全隐患分析

意外事件方面

跌倒

呼吸内科的患者以老年人居多,存在体质虚弱、视力下降,反应能力差等因素;部分患者使用易致跌倒的药物,如利尿剂、血管扩张剂、抗过敏、降血糖药等药物,易发生跌倒,造成意外。

坠床

肺性脑病患者常出现兴奋、烦躁等表现,伴随神经系统疾病,如老年痴呆等患者,易发生坠床事件。

窒息、误吸

咯血、痰液增多不易咳出的患者,易导致窒息;伴随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如脑梗死等)易出现吞咽困难,进食呛咳而造成窒息、误吸。

管道脱落

气胸、胸腔积液的患者常采用胸腔闭式引流,如因固定不妥、活动不当、过度牵拉等原因会造成管道脱落;胃管、导尿管、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等管道存在计划外拔管的可能。

专科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

氧疗隐患

氧疗时如吸入氧浓度过高、吸氧时间过长可发生氧中毒;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患者,持续高浓度吸氧会造成二氧化碳潴留,引发或加重Ⅱ型呼吸衰竭;部分患者对氧疗依从性差,自行停止吸氧而不能达到预期疗效。

吸痰护理隐患

病情评估不到位、单次吸痰时间过长、两次吸引间隔时间短等因素,可致低氧血症使病情加重,引发意外。

护理人员方面的因素

综合能力欠缺

现阶段护士的知识层次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实际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参差不齐;专科培训不到位、急救技能掌握不够、应急能力差等因素直接影响抢救效果;同一患者往往合并多种疾病,因涉及到多专科的护理问题而存在一些护理矛盾,对护士提出更高的要求。

工作中缺乏高度责任心

工作粗心大意,缺乏慎独精神;观察病情不够细致,未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干预不及时;职责、制度、流程执行不规范等因素。

护理管理因素

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护理管理监控过分注重考核,缺乏细节管理理念,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护理核心制度未严格执行造成护理缺陷是一种发生率较高,损失较大的风险。

护理人员的配置与工作强度不对称

护理人员的配置不能满足患者的需要,护理人力资源的缺乏,尤其是患者的护理需求增多,使护士超负荷从事繁重的工作,造成精力不足、注意力不集中、环节质量无法控制、服务不到位,给患者带来不安全感;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监控不力都是造成护理不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呼吸内科护理安全隐患防范对策

意外事件防范

充分评估患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存在有意外事件高危因素的患者,于床头建立警示标识;与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取得家属的信任与配合,留有家属照顾;同时认真落实交接班制度及分级护理制度。易跌倒的患者避免单独走动,必要时卧床休息;存在兴奋、烦躁等易发生坠床意外的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床栏的应用、束肢带应用;对存在窒息、误吸危险因素的患者,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床边备有吸引器,必要时安置患者于抢救室;吞咽困难、呛咳的患者,将食物调成糊状,抬高床头30°~45°,必要时留置胃管;各种引流管道固定妥当,避免折叠、扭曲、脱出、受压,保持有效引流,避免计划外拔管;胸腔闭式引流患者,床边备有相关物品,如血管钳、消毒凡士林纱布等。

制定呼吸科常见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护士学习利

用晨会、交接班时进行情景模拟,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如何应对处理等注意事项,以不断提高护士解决问题的能力。

规范专科性护理操作,加强监督与管理

氧疗护理

正确评估病情,认真执行医嘱;严格掌握氧疗适应证、氧浓度、吸氧方式及时间等要求;严密观察氧疗效果与反应;加强患者的安全与健康宣教,提高患者氧疗依从性。

熟练掌握吸痰操作要领

正确控制负压(~,小儿<),在无负压的前提下插管,抽吸时动作轻柔;单次吸引时间应少于15s,两次抽吸间隔时间应大于3min;在吸痰前、中、后,适当提高吸入氧的浓度,增大氧流量,并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工作责任心

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鼓励护士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多途径、多 渠道 获得国内外的新知识、新动态、新观念;加强对年轻护士的培养,按需交叉培训,落实“三定方案”,对年轻护士的成长进行动态持续的观察、评价。

加强工作责任心

教育护士严格按职责、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治疗护理措施,克服麻痹大意的工作态度,培养应有的慎独精神。

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合理利用人力资源

加强护理安全管理

制定《呼吸内科专科护理质量标准》、《呼吸内科应急预案》,修订《呼吸科专科护理常规》及《呼吸科专科操作》等项目;病区实行全员参与的质控模式,成立质控小组,建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跟踪检查表,加大质控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改善超负荷工作状态

护士长根据本专科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改进护理工作模式,实施责任包干制;改进工作流程,实施弹性排班。(本文来自于《护理实践与研究》杂志。《护理实践与研究》杂志简介详见.)

三、小结

临床护理管理者要重视护理风险的教育,针对专科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护理工作流程及常规,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应急能力的培训;严格把控护理质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干预,确保患者安全和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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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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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耳钉的豆豆

医学生如何培养职业能力论文如下:

根据我国医疗环境和医学与业教育的特点,通过引导医学生对职业的认同,加强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培养,从而促迚医学生职业素质的形成。医学生职业素质培养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紧密联系时代特点和社会要求,丌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使医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符合思想政治教育要求。

上学学习的意义如下:

1、学习可以让我们得到财富。学习可以让我们赚到更多的钱,因为你有了别人没有的知识。知识是可以变成财富的。不同的职业因为所需要的知识水平不同,得到的钱也会有一定的差别。你的知识会以钱的形式回报给你的。

2、学习可以提高我们的气质。我们形容某个人有气质的时候经常说“腹有诗书气自华“。有知识的人会自带一种文人气质,这一点可以从他的言行举止,一举一动等地方看到。所以,学习可以潜移默化的改变我们的气质,提高我们的修养。

3、学习可以让我们思想深邃。学习的过程,也就是思考的过程。多思考,多动脑,不仅能让我们变得聪明,也能让我们的思想变得深邃。思想是改变世界的,同样也可以改变我们自己。思想能让我们更好的理解事物。

4、学习可以让我们开拓眼界。学习可以让我们知道我们之前不知道的东西,为我们打开一扇扇通往新世界的大门。知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看不到的,但确实又真实存在的东西,就像宇宙一样,学了之后发现天空比我们想的要宽广太多。

5、学习可以提高个人价值。学习就是一个不断提高自我能力的过程。也可以提高自我的价值。自我价值的体现,就是看你能影响多少的人。你学习的知识越多,影响的人也就越多,也就实现了自己的价值。一个人人生的价值就是个人价值的体现。

6、学习能让我们内心得到平静。学习读书,思考探索,都能让我闷得内心平静许多。平静下来的我们才能更好地感受到生命的意义,人生的价值,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大境界,大气魄。内心平静,才能在面对一切苦难时游刃有余,不卑不亢。

7、学习可以改变我们看事物的角度。学习可以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世界。学习是和比我们有能力的人交流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它们的看法,然后在它们的指导下,改变原本看事物的角度,从另一个角度,从本质来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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