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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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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文艺心理学论文 学 院 文学院 专 业 汉语言 年 级 姓 名 论文(设计)题目 浅析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 指导教师 职称 2011 年 5月20日 浅析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 摘 要: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名字是精神分析学说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这不仅在于弗洛德创建了精神分析学说, 而且还在于他穷毕生的精力去阐述、传播、运用精神分析学说。“精神分析”一词是弗洛伊德于一八九六年三月在其发表的法文论文中首先提出来的。 关键词:弗洛伊德 精神分析 一、精神分析的主要观点 (一) 潜意识论 弗洛伊德早期通过对精神病人的分析, 发现有一个在人的意识之外的精神现象。他把人的精神分为意识 前意识和下意识意识是与直接感知有关的心理部分, 包括个人此刻意识到的, 以及此刻虽然意识不到,但可以忆起的可复现的部分。 前意识, 是没有浮出意识表面的精神, 是后天形成的。如人一边打电话一边买东西, 但是他不会挑错东西, 这时买东西是由前意识支配的。下意识, 又称潜意识, 是深藏在意识下面 不为人所知觉 不会通过回忆记忆起来的精神内容,它是精神分析的核心部分,是弗洛伊德的理论基础。下意识这部分往往是不能为风俗 习惯 道德法律所见容的, 但它不会因此而消灭。弗洛伊德认为下意识的内容充满本能的色彩, 通常被压抑隐藏着, 只有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才会表现出来。 (二) 泛性论 弗洛伊德是泛性论者, 泛性论即是用性欲来说明心理病因或动因。但弗洛伊德对性的解释是广义的。通常人们一般把性和生殖联系在一起, 而弗洛伊德认为生殖固然是性的重要表现形式, 但性还有其它表现形式, 他用性来解释人的各种行为, 他认为所谓的儿童“性” 生活, 既包括两性关系, 也包括使身体产生舒适 快乐的情感, 像幼儿的求人爱抚、喜欢偎傍人和母亲的抚摸甚至文艺创作等举止心态都可视为性欲的表现。弗洛伊德认为有些正常人, 尤其是天赋甚高的人, 会在高尚的文化活动中使自己幼年那种被压抑的欲望得到满足, 而且弗洛伊德把人类的文艺创作、宗教活动等都说成是性本能冲动升华的结果。 性的理论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中占有重要的位。对性的突出强调和独特 解释无疑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一个重要特点。关于性的理论, 发端于弗洛伊德对精神病理学的研究。以后, 关于梦的研究, 过失的研究都为建立他的性理论作了思想上和材料上的准备。弗洛伊德认为, 性本能冲动、欲望是无意识的基础和核心, 是无意识的最原始的欲望、动机, 这一欲望、动机由于受意识的控制, 往往不能得到满足而受到压抑,被压抑所生本能冲动即所谓奥狄浦斯情结成为无意识的又一个基本因素, 其他被压抑的经历都与这个被压抑的情结有关, 经过历史的沈淀组成一个无意识领域。弗洛伊德应用精神分析学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原始人类和个体儿童都由于性本能冲动(原欲) 受压抑而形成奥狄浦斯清结(乱*倾向) , 如此原欲被定置于乱*阶段, 发挥(或开始发挥) 其对无意识生活的影响力。这种被压抑在无意识里的乱*欲求, 无论是在原始人类那里还是在现代人类那里, 无论是在儿童那里还是在成年人那里, 无论是在常态心理中还是在变态心理中, 均是无时不在的威胁。根据弗洛伊德的观点, 性本能冲动即所谓原欲, 确是无意识的最原始的基础和动力, 它被压抑成为奥狄浦斯情结即所谓乱*欲望, 包含着爱与恨的矛盾情感, 还包括与被压抑的性冲动有关的一切经验, 组成一个深广的无意识领域。离开性本能冲动(原欲) , 无意识的秘密就无从揭露, 也无从说明整个心理过程的动力根源, 这就是弗洛伊德所以重视性理论研究的原因。 (三)人格论 人格学说在精神分析学说也占有重要地位, 它在无意识理论的基础上构造了一个完整的人格模式, 展现了个体的人如何以本能为基础和动力, 进而成为具有社会属性和文明标志的成长历程。弗洛伊德把人格学说看作是由无意识心理学推及到社会学乃到哲学的过渡环节。他说明了本我、自我、超我与生的本能、死的本能的关系过程, 尽可能的描述本我、自我、超我之间的复杂关系, 以便显示出人格结构的动力图式。在这个动力模式中, 本我始终是动力的源泉, 执行者唯乐原则和超唯乐原则, 求乐与求杀结合进行, 通过自我去实现自己。自我则借助知识系统按照现实世界的要求, 执行唯实原则去控制本我, 通过自居和升华作用使我隶属于自己。它面对外部世界和本我这第二个外部世界之间的冲突来确定自己的地位, 使本我受现实的检验, 以控制本我的能动性, 延缓本我冲动的释放。“自我从察觉到本能发展为控制它们, 从服从本能发展为阻止它们”,自我对本我并没有绝对权威, 只是为本我的实现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法, 以调解本 我与现实的冲突。自我控制性本能冲动, 意味着援助死的本能, 使自已也处于死的本能攻击的地位, 所以它又不得不从本我中提取性力,使自己也成为爱的本能的代表; 自我不但力图调解本我与现实的冲突, 而且调解本我中两种本能的冲突。 二、对精神分析学说的评价 (一) 积极方面 首先精神分析学说扩大了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无意识这个精神世界的重要领域, 一直被正统心理学所忽视, 而弗洛伊德孜孜不倦地在这片处女地开垦, 并获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次, 弗洛伊德在研究人格发展的过程中, 注意到了心理发展的阶段性 每个阶段的生理基础以及教育和训练在各发展阶段中的作用。他对心理发展的五个阶段的划分也与心理年龄阶段的科学划分有着一致性。这可说是弗洛伊德对心理发展阶段理论的贡献。 再次,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也具有积极的意义。管晓刚在《论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的科学价值》一文中指出,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是唯物主义的, 他还将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哲学价值归纳为“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决定论的方法论原则”和“科学人道主义的先驱”三个方面, 并总结道“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是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科学知识和社会文化环境影响下的产物。他开拓了一个全新的人类认识领域, 并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这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整个人类科学文化史都有积极的作用”。 最后, 精神分析学说的积极方面还表现在应用上, 精神分析学说产生于心理治疗又运用于心理治疗, 实践证明精神分析理论指导下的心理治疗是卓有成效的。正因为如此, 几十年来, 精神分析理论一直指导着西方心理治疗的实践。另外, 精神分析学说对于精神病学、病理心理学的研究也是有重要贡献的。 (二) 消极方面 弗洛依德学说也有许多重大缺陷。 首先, 精神分析学说的基本思想是从生物本能的观点出发来解释人的心理现象。弗洛伊德无限扩大人的生物本能的作用, 否定人的社会性, 这是唯物主义的, 有很大的腐蚀作用。 其次, 弗洛伊德认为人出生时就有性欲, 性欲是人格发展的动力, 梦也受 性欲支配的, 甚至文学艺术创作也是性欲象征性地满足, 这些说法基本是荒谬的。正是这种接近荒谬的观点, 使得他的大部分学生最后都和他分道扬镶, 使得许多人认为他的学说纯粹是一派胡言, 不值得理睬, 从而对其整个学说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 最后, 弗洛伊德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年龄阶段划分的依据或标准和对儿童心理发展各阶段特点的分析都是不科学的, 尤其是对恋母情结的阐述,因为他仅仅是将个别的极少数儿童身上出现的一些现象错误地上升为代表儿童心理发展普遍而本质的东西。人类学家对弗洛伊德理论中的恋母情结, 也提出了异议。马列洛斯基等人指出, 恋母情结远不是弗洛伊德想象得那么普遍, 而且并不是在所有文化中都出现以恋母情结为依据的家庭。 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虽然有不合理的一面, 但是却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思想, 对儿童教育的启示有着积极的意义, 有利于开发儿童的心理潜能, 倡导创造性学习, 提高儿童的精神生活的质量, 把儿童培养得更有人性, 这也是未来教育的重要特征。总之, 我们应该对这一理论进行更深入的挖掘, 更好地指导儿童的教育, 帮助儿童获得更加健全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童庆炳 程正民《文艺心理学教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 [2] 万菲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 武钢职工大学学报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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