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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冰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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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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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小冬

案例分析类论文的写作技巧:

收集案例资料:相关的数据、企业介绍、背景资料等。

确定案例标题:案例标题需要反映并突出典型情景或者论文主题。

介绍案例背景:通常为企业背景介绍。

描述案件与经过:这一部分主要是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那些问题,不需要在此处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的反思:这一部分是针对上面问题的解决方案。

注意事项:

1、不能照搬别人的案例。这种情况可能是剽窃他人已经完成的研究成果,也可能是借用前人的研究成果。我们应在研究之前搜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从而合理地控制每一篇报告的总体布局,避免抄袭情况的出现。

2、尽量不要使用互联网文档资源。在了解了本文的写作规则之后,最重要的工作还是明确自己论文写作的范畴。

3、避免直接摘抄别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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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妈elva

写作思路:首先详细地阐述一下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所面对的困扰以及难题,接着可以详细地指出怎么样地避免或者克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问题等等。

正文:

大学生群体,一个看似轻松,事实上却承担巨大压力的群体。学业、生活、情感、就业多重大山的压迫下,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已经告急。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在不断警示我们,要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

2000年,由北师大心理系团总支、学生会倡议,十多所高校响应,并经北京市团委、学联批准,确定每年的5月25日为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日,目的是呼吁大学生关注自己的心理健康,并以此掀起社会关注心理健康热潮。

大学生心理健康已经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退学,甚至自杀、凶杀等一些反常或恶性事件不时见诸报端,直到2002年初发生的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社会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达到高潮。

人们不禁要问——现在的大学生怎么了?目前的中国大学生看起来有喜有忧。喜的是,他们已有了很强的独立性和自我经营、学习、发展的能力。忧的是,他们的心理状况与整个社会大背景下国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社会上各种各样的风气不断影响着原本清纯的大学校园,校园已不是一片净土,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已经十分集中和突出。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个社会系统工程,学校、家庭和社会都要密切配合起来,共同努力,使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能够在大学生的成长与成才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学校要营造和优化一个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校园文化环境,以促进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和团结友爱的人际氛围,形成一个群体心理健康的大环境。

其次,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也要将国外的科学理论与我国的国情结合起来,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并与德育、传统文化教育和成才教育充分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我们全社会都要正视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家长和我们的基础教育应该从小就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

事实上,大学生心理健康与不健康也并无明显界限,而是一个连续化的过程,如将正常比作白色,将不正常比作黑色,那么在白色与黑色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缓冲区域——灰色区,世间大多数人都散落在这一区域内。这说明,对多数大学生而言,在人生的发展过程中面临心理问题是正常的,不必大惊小怪,应积极加以矫正。

与此同时,个体灰色区域也是存在的,大学生应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及时进行自我调整。人的健康状态的活动是一个发展的问题,当一个人产生了某种心理障碍并不意味着永远保持或加重。在心理上形成心理冲突是非常非常正常的,而且是可以自行解决的。

事实上,不健康的心理可能是人的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发展性问题,随着个体的心理成长而逐渐调整而趋于健康。 心理健康的标准是一种理想尺度,它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衡量心理是否健康的标准,同时也为人们指出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的努力方向。

如果每个人在自己现有基础上能够做不同程度的努力,都可追求自身心理发展的更高层次,从而不断发挥自身的潜能。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基本标准,是他们能够进行有效地学习和生活。如果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都难以维持,就应该及时予以调整。

大学生心理危机的预防:可以有暗示调节、放松调节和呼吸调节等方式。

1、暗示调节

心理学研究表明,暗示作用对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具有显著的影响,内部语言可以引起或抑止不好的心理和行为。自我暗示即通过内部语言来提醒和安慰自己,如提醒自己不要灰心,不要着急等等,以此来缓解心理压力,调节不良情绪。

2、放松调节

用放松的方法来调节因挫折所引起的紧张不安感。放松调节是通过对身体各部主要肌肉的系统放松练习,抑制伴随紧张而产生的血压升高、头痛以及手脚冒汗等生理反映,从而减轻心理上的压力和紧张焦虑情绪。

3、呼吸调节

这也是情绪调节的一种方法,通过某种特定的呼吸方法,来解除精神紧张、压抑、焦虑和急躁等。比如,紧张时,采用深呼吸的方法可减缓紧张感。平时也可以到空气新鲜的大自然中去做呼吸训练,使情绪得到良好调节。

心理调节的意义

学会善于掌握自我,善于控制和调节情绪,对适应社会发展、维护心身健康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情绪活动可以说是心理刺激中对健康影响最大、作用最强的成份。人的任何活动莫不以情绪为背景,伴有情绪色彩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培养健康的情绪生活。要注意情绪表现的适当性及情绪的紧张适度。

情绪的适度紧张不仅使人们生活富有节奏和情趣,而且能高效地发挥人们的潜能,从而获得心身和谐和心理健康。情绪的表现适当是该哭就哭,该笑就笑,而不要无限地压抑自己的情绪。此外,培养乐观的态度、幽默感,都能保持自我感觉良好,及时缓解心理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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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五吨饭

任何罪犯都有其深层次的犯罪根源和心理,对于林森浩来讲也是如此。社会上有很多人对此案不理解,认为林的行为从投毒到为自己辩解都非常奇怪,难以解释,从而产生各种疑问。我这里站在司法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林的行为和司法结果。本案在审讯中有三大疑点,第一投毒量:投毒量究竟是吕薇薇说的75ml,还是实验结果50ml,还是林犯供述的20-30ml;第二动机:究竟是开玩笑,还是想毒死黄洋;第三接受采访时为什么突然出现新的说法:对另一个人干扰自己睡觉非常恼怒,正好黄洋想开玩笑,就弄了黄洋。令人惊奇的是,这三个疑点都是和量刑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什么独独在这些问题上有争论,而在别的问题上一片和谐呢。在弄清这三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在林犯的精神鉴定上,有一句话“被鉴定人林森浩目前无精神异常,能够配合案件审理并有自我保护能力”,什么是自我保护能力,为什么要提到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先明确一个基本点,那就是一个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中,或多或少的会在一些问题上为自己辩解,比如在动机上、凶杀案在对方的过错上、在抢劫的金额上、在贪污的数量上。这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本能。我们将嫌疑人的自述和调查的结果对照,如果嫌疑人自述较调查结果轻或基本相当,我们可以认为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存在的。嫌疑人可以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认可嫌疑人的说法,当然也不完全认可受害者的说法,会按照刑侦实验来推测(当然这个结果可能不是最准的)。正是因为这个自我保护能力或者说生存欲望,使得存在了这三大疑点。疑点一出现了三个结论,其中一个是与本案利益无关的证人证言,一个是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自述。哪个是可靠的呢?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自述肯定是不可靠的,因为他一定会有这个自我保护的欲望,投毒量最大,他的罪行就越大,判决结果就会越重,他的损失就会越惨。所以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说的少一些这是可以理解的。证人吕薇薇,博士毕业后在外地寻找了工作,与本案无任何的利益关系,她的证言是比较可靠的,而且对于毒物的存放她说有两层密闭的盖子封盖好,然后再套上塑料袋,由于这是剧毒化学品,在存放上一定要求不能泄露至空气中,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该瓶化学物基本上没有挥发。公安调查结论在不同程度上会受到嫌疑人的影响,因为这个实验是需要犯罪嫌疑人配合的,所以会在某种程度上较真实情况少一些。综上,投毒量大约在60-70ml左右是客观的。疑点二出现了两种种说法:开玩笑、杀死或者重伤黄洋。首先由于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起作用,他肯定会将两人的关系说的亲密一些,这样可以隐藏他的犯罪动机,可以为他争取到宽大处理,因为没有犯罪动机则不存在预谋,没有预谋则不存在故意杀人,这点是人人都能够想到的。评判这类案件我们不会也不可能简单地从口供来定性,一定会按照前后行为进行综合评估。首先一个精神正常的硕士研究生,不可能用一种剧毒化学品来和舍友开玩笑;第二就算开了玩笑,发现后果严重一定会当场指出毒源(注:北大投毒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发现受害者痛苦万分,立即背着受害者前往医院直接承认投毒并要求医院使用解毒药物针对性处理);第三就算想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用各种方法暗中通知医生,进行针对性治疗。我们可以从结果推出,从黄洋不适到死亡,林森浩一天天看着黄洋的病情加重,却没有就挽回黄洋的生命做出过一点点的努力。说开玩笑,你信吗?疑点三:为何突出冒出林和另一人的矛盾迁怒黄洋。这点在以往警方和检察院给出的动机中从未出现,一审开庭调查时,也有机会回答自己的动机,他也从未提及,为何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突然说出这一动机。同样,说明了林迫不及待的自保心情。林最先采用的是玩笑说,即用隐藏真实动机的方法来为自己开脱,从被警方调查到一审判决,他一直坚信这一理念——因为没有动机,没有怨恨,我就没有理由故意杀人,但是在他得知一审判决时(可能已在看守所感觉到了,因为死刑犯和其他犯人在看守所的待遇是不一样的),他觉得这个希望破灭了。但他还有强烈的求生欲望,所以他又找了一个借口——第三者影响了心情。这一说法何等的可笑又可悲啊,鸡毛蒜皮的事情影响了你就能杀无辜的第三者?我们再整体回顾一下林犯从犯罪开始到最后的整个过程和他行为带来的司法后果。整个行为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投毒,认罪和判决后。第一阶段:从林犯因某种原因怨恨黄洋和(或)第三人,于是实施投毒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后开始查阅各种资料企图隐藏自己的卑劣行为,到被警方询问未说出真相。这个阶段中,林犯因为某些原因采取了投毒的行为,造成了受害者黄洋死亡的后果,并采取了各种方法掩盖事实,拒不承认,这时候的林犯采取的一切行为归纳起来是:掩盖事实,以期逃避法律惩罚。结果: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第二阶段:从被警方刑事传唤到一审判决结束,从被传唤并且调取关键证物笔记本电脑开始,林犯开始觉察到自己行为已经无法掩盖了,他采用了第二种策略,归纳起来是:主动承认犯罪过程,坦白流程,在关键问题中避重就轻,疑点一和疑点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结果:认罪态度好,仍死刑,因为林犯一直不愿剖开心底的阴暗面,法庭很难期待他能悔过。第三阶段:林犯寻找了新的原因:第三人影响心情。这个阶段中,林意识到玩笑说不被采纳,为了保命,必须找出一个新的方法来为自己的错误辩解,于是找了一个新的借口,归纳起来就是:避实就虚、花样频出。结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难以被认同,反而在侧面暴露了想要投毒加害第三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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