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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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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采飞扬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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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论文

摘要 :就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进行问卷与访谈调查,结合相关文献与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得出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过程中在自我认知、专业知识与临床技能掌握、医德医风和科学精神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同时,针对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方面,社会对医务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尽管医疗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仍然无法满足民众的现实需求,由此而容易引发各种医患矛盾。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医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非常重要。推及医学教育,医学生职业素养的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1]。因此,本文以实施的大学生创新项目“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和对策的调研———以汕头大学医学院为例”为基础,结合相关文献分析,试图梳理当前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并作出相应分析,提出有效建议。

1医学生职业素养含义

学者们对职业素养内容阐释侧重点有所不同,一般认为职业素养是劳动者对职业社会了解与适应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职业兴趣、职业能力、职业个性及职业情况等方面。我国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认为,医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应该达到医务职业所要求的四个内容,包括珍视生命、具有责任感、正确观念;尊重患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相处时表现出该有的态度和同理心;承认和正确处理医疗过失[3]。课题小组综合有关文献[4-6],认为医学生职业素养是医学生为了适应医疗行业所需要具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临床技能、人文关怀、团队精神、敬业精神、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

2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现状

为了解当前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帮助医学生提高职业素养,同时为学校进行有关教学改革提供更多有效实证资料,课题组借助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根据上述职业素养内涵并参考有关文献,设计问卷并进行效度信度的测试之后,以汕头大学医学院为例开展了有关实证调研。本次调查时间是2015年4~6月,调查对象是汕头大学医学院2014级、2013级和2012级在校医学生与2010级、2011级临床医学专业见习生。共发放800份问卷,回收730份,有效问卷722份,有效率。另外,对20个见习生进行了实地访谈,录音并整理访谈内容。经过梳理和综合分析,同时结合有关研究文献,获得了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的基本情况。

职业素养发展自我认知情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模式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逐渐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医疗人员的职业素养倍受重视。个体对职业素养的自我认知程度将直接影响医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行为表现。据此,课题组分析问卷数据后得出,我院的学生认为自身对专业知识与临床技能掌握程度较高;同时,的学生高度认可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并有意识地提升自身团队意识;另外,的学生表示理解学院开设人文素养课程的用意,并表示相关医德教育与专业课程均有助于提升自身职业素养。由图1数据分析可见,除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外,医学生的其余各职业素养要点自我认知程度还有待发展提升。

重视对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的掌握

医学生普遍重视学习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7]。这点从本研究中也得到进一步印证。从主观上看,课题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院85%的学生认为临床技能掌握得较好;69%的学生认为自身专业知识扎实,71%的学生对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学习热情高,擅长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学习。从客观教学效果上看,我院医学生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确实比较扎实,汕头大学医学院2001~2006级七年制医学生OSCE(客观结构化临床技能考试)考试的平均分为75~77分,成绩较优秀[8]。综上,课题组认为,医学生的专业知识与临床技能掌握较好的原因有二:一是社会环境的推动作用,当今社会对医生职业素养要求不断提高,高校对医学生的要求随之提高,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专业知识教学模式提高了医学生对知识与临床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医学生自身素质因素。医学类专业在各所大学招生专业中分数普遍较高,多为学习能力较强的优秀学生,为其在医学专业学习中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与临床技能提供一定保障。此外,访谈结果显示,在教学医院学习过程中的实践课程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受访者表示,学院实践课程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促进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并且熟练掌握临床技能操作。

崇尚良好的医德医风

虽然当今社会仍然存在部分职业素养较低的医生影响着整个医疗系统的信誉,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行业人员的积极性。然而,医学生仍然崇尚良好的医德医风。课题组在针对我院医学生从医原因与医德情况的调查问卷调查中发现(图2),不仅73%的学生选择医学专业是基于个人想法,而且92%的学生坚信未来能当好一名医生并以此为荣,更加可贵的是,95%的学生坚信医者仁心,并以此要求自己。同时,统计显示,绝大多数医学生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仅7%的学生在实习及见习过程中未坚持做到尊重并关心患者。另外,在学习过程中有意识培养团队合作意识的学生达89%,仅1%的学生表示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注意团队合作意识。从利他主义而言,问卷显示,95%的学生表示乐于帮助周围的人,然而有25%的学生表示自己并不会十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11%的学生社会责任感不强,76%的学生对社会流行病敏感,有防范意识并提醒周围之人。综上可见,医学生在医德医风方面有着积极的思想,崇尚良好的医疗职业风气。

尚待发展提高科学探索精神

2015年复旦大学医学院医学生职业素养现状调查研究结果显示,该院医学生在“尊重他人”、“利他主义”这两项自我认知方面较为注重,而八年制医学生的两组数据则提示其并未很好地做到“追求卓越和精益求精”[9]。南京医科大学医学生职业道德素养状况调查亦得出仅有的医生认为实习生遇到问题能及时向医生请教或查阅资料学习[10],以上都体现出目前多数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尚待发展提高。相比之下,我院在这方面的培养比较乐观。课题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83%的调查对象表示遇到学习难题时喜欢锲而不舍地探究,直至解决。此应得益于我院十多年来倡导学生自主学习、全面深入地开展PBL[11]教学等教学改革。尽管如此,调查中仍有17%的学生未做到这一点,这表明我院在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注重对学生这方面素质的培养。

3改善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的对策

完善实践课程,强调兼顾职业素养各方面的培养

从心理学角度看,内在动力是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提高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的自我认知程度有利于医学生产生源动力并由此自觉提高自身职业素养。而不断完善实践课程并加强兼顾职业素养各方面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需使学生充分理解何为职业素养。只有理解其内涵,才能让学生有意识的提高自身素养。二需注意强调医学生职业素养内涵各个方面同等重要。鉴于医学生多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而没有意识到职业素养其他方面也一样重要,因此,应倡导一线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意识尽可能地展现职业素养的方方面面,强调相关内涵的重要性;同时,医学院校亦可适当增加相关必修及选修课程。如我院构建并实施的《医者之心》课程体系,有效地促进医学生重视职业素养各方面并取得全面发展[12]。三需严格把关带教老师的职业素养。学生知识和关于临床的想法多源于带教老师的言传身教。临床医生把人文关怀等内容有意识地融入到带教中,以身作则,潜移默化,相比单纯的课堂传授,效果更为显著。故医学院校应当定期考核带教老师的授课水平和职业素养,保证教学质量。

加强医德教育,培养团队精神

医德与团队精神的培养有助于医学生的自我升华。从问卷与访谈结果可得,我院大部分学生从医决心坚定,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但仍有部分学生在实习及见习过程中未坚持做到尊重和关心病人。因此,课题组认为可向国内其他医学院校学习,通过开展伦理讨论等课程以提升我院学生的.医德水平[13],促进其主动思考。另外,结合我院及其他医学院校部分学生未重视团队合作的情况,在进一步加强学生团队意识的培养方面建议三点:一是教师应将团队精神的培养渗透到教学活动中,如鼓励课堂中进行小组讨论。二是学生应以小组模式进行教学活动与考核,并规定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见习、实习等,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三是学校应多鼓励学生参加团队活动,利用高校交流,技能竞赛等方法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14]。

重视科学教育,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终身学习是一种能力和态度,拥有这种能力得益于教育对科学精神的重视[15],在科学实践中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可基于以下几点进行。首先可以从课堂入手,上课形式多样化,普及启发式、互动式和探究式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表达自身想法。比如,有效的PBL[16]课程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与求知欲望。已进行PBL教育的院校更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PBL的教学系统。教师是PBL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因此学院在聘请拥有高水平专业知识教师的同时,也应注重其组织引导能力和综合知识的丰富程度,培养出合格的PBL教师[17]。其次在课外学生活动方面,开展一些围绕科技创新主题的活动,如举办科技月。通过为学生创建更多的科学实践机会来培养学生的求真、创新、批判等科学精神。最后,在一些大型的活动上,鼓励学生参加,对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进行奖励,以期获得一定的催化作用,提升其科学探索精神。医学是一个不断更新的学科,它的一代代传承者,在培养中不断地成长。医学生的职业素养状况,涉及到其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甚至是以后职业生涯的走向和升华。课题组在实证调查与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继而提出的,正是基于对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的关切,希望在整个课题中能够找到提升其素养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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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梨的天空shelly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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