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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uluwe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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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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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演员王沁曦

当今服务业发展日趋完善,竞争日趋激烈,切从顾客利益出发,切为顾客着想的经营理念,已经被业内绝大多数人士所认同。但是在我们小断研究和探索使顾客意的过程中,我们仍小可避免地要而对顾客的投诉。而且顾客投诉所涉及问题之广泛,对产品、服务之挑剔都使我们感到顾客越来越难祠候”。这是因为顾客的需求无论从内容、形式上,还是从需求层次上较之以钊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却没有跟上顾客需求的变化,所以,必然会引起顾客的小满,他们会利用各种方式来表达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产生投诉。如何认真而对并妥善处理顾客投诉,对于小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企业的良好公众形象,有着}分重要的作用,而正确分析引起顾客投诉的原因及顾客投诉心理发展过程,又是尽量避免或妥善处理投诉的重要前提。、引起顾客投诉的原囚分析 顾客投诉是他们对企业管理和服务小满的表达方式,般来说,只要顾客小满意而投诉,那定说明我们的管理或服务有疏漏之处,所以分析顾客投诉,首先应从主观因索方而入手。 1.小尊重顾客。主要表现在表情冷淡,态度生硬,小尊重顾客的生活习惯;无端怀疑顾客;对顾客的外貌和衣着指指点点等。 2.设备、设施维修小及时,物品供应小足,清洁卫生马虎;故意拖延顾客;损坏或遗失顾客物品;忘记或搞错顾客委托代办的事情等。 3.技能小熟练,培训小到位,匆忙上岗,工作失误较多。 4.小能视同仁,以貌取人,厚此薄彼,冷热小均,当着顾客的而拉关系走后门。 5.企业小注重社会形象,使顾客失望。如虚假广告宣传,出售给顾客的商品有假冒伪劣情况等。 6.法制观念较淡薄,顾客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正在增强,而我们些人却小懂得如何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介法权益。 顾客投诉有着较为复杂的心理过程,且因人、因事而异,故而存在些客观的小定因索,也使我们处理顾客投诉成为较棘手的问题。分析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很难量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是顾客经常投诉的内容。顾客对服务质量和态度是否满意完全凭主观感受且标准小,同问题,有些客人感觉很满意,有的客人就可能小满意,因为需求小同,满意和小满意标准也就小样。 2.顾客个性差异。小同类烈顾客对待}s满意”的态度小尽相同,理智烈的顾客遇到小满意的事,小吵小闹,但会据理相争,寸步小让;急躁烈的遇到小满意的事必投诉且大吵大闹,小怕把事情搞大,最难对付;陇郁烈的顾客遇到小顺心的事,可能无声离去,决小投诉,但永远小会再来。、顾客投诉心川!分析冲突过程中顾客的心理特点 (1)冲突的潜在阶段:顾客山小满意到投诉,在心理上表现为个渐进过程。当顾客买到低于期望值的商品或服务时,山失望产生挫折感,对服务人员产生情感抵触。这时,如果我们善于察言观色,妥善加以处理,如及时道道歉,加以解释或用心用隋为顾客服务,去感化顾客,就有可能化解矛后。 (2)冲突爆发阶段:顾客的小满之情没能得到关注和化解,情感抵触逐步积蓄上升为情感冲动,导致行为失控。我们经常听到顾客在投诉时说:俄忍再忍,简H.太气人啦!”冲突爆发形式和程度,依顾客道德修养和个性决定。明智的顾客据理相争,决小让步,失去理智的顾客怒小可遏,甚至破日大骂。 (3)冲突爆发后:顾客小满之情发展到极点,寻求情感宣泄的表达方式,或投诉,或报复。 2.顾客投诉时的心理特占 (1)求宣泄:顾客正当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受到小公正的对待而产生的挫折感,要向管理人员发泄怒气,以寻求情感补偿。 (2)求补偿:顾客的怨气宣泄之后激动情绪得到缓解,他们要维护其介法的权益。般情况下,顾客因受损失而投诉,除对物质损失要求补偿外,更多的是对精神损失,要求物质索赔,以求得心理’}人衡。 (3)求尊重:顾客自尊心受到伤害,很难‘f’复,旦因此发生投诉,定要求当事人或管理人员当而认错并赔礼道歉,以-pt复顾客尊严。 通过以上粗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处理顾客投诉,说到底是要解决顾客和企业情感联系问题。投诉处理得好,就会得到顾客的谅解,使坏事’夕变成好事,从而改善顾客对企业的印象,避免反而宣传。同时我们还应该知道,只要我们多站在服务立场思考问题,在出售产品和服务中更多注入情感因索,用心、用情换得顾客的满意及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其实我们可以避免很多顾客投诉。妥善处理顾客投诉,需要注入极大的耐心和爱心,我们的口标是使个满腹,}’骚的顾客,最终满意而去,口的是提高企业声誉,影响潜在客源,争取更多的回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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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小妞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高等教育由往日的精英教育逐步过渡到大众教育,使大学生由精英意识转向平民意识,于是他们对现实进行了理性定位,这表现在参与政治活动的热情在整体上趋于平稳,他们在政治上做“平常人”,拥有“平常心”,务实性参与,在宽容协调中求发展,以理智、平静的态度投身于社会改革。但也有部分大学生迷信“有权就有一切”,在政治倾向上具有不健康的心态。 民族观念、集体观念、公德修养 当代大学生在主体上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有献身于祖国的责任感和坚强意志,希望祖国强大,希望人民生活安定幸福,具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但也有部分大学生的爱国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现实利益的限制,少数人显示出媚外心态。 多数大学生集体观念强,关心集体,热爱集体,但也有少数人对集体持中性态度甚至对立态度。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公德行为与社会公德意识不容乐观,知与行相分离,道德追求不强烈,道德修养不完善。 自我意识 “成人”意识的形成是当代大学生自我意识增强的突出表现之一。“成人”意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逐渐清晰起来,他们开始独立面对困难,独立面对快乐,独立面对社会,在各种矛盾的碰撞中,在与各种复杂问题的交战中,他们开始走向成熟稳健。 当代大学生逐步摆脱了社会义务本位的主流价值,由传统的政治化、道德化的价值倾向转变为以经济为基础的功利实用倾向,开始全面重新审视并高度重视自我价值,显示出强烈的“自我”意识,崇尚价值主体的自我化。个别的当其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会强调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来决定其的价值取向与价值目标。但也应当看到当代大学生自我独立的执著表明他们有极强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和个性。 理想追求 当代大学生注重与自己实际利益关系密切的理想目标的实现,尊重和服从国家利益,但他们并不希望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他们愿意为社会,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服务,但也要看自己从中有无实惠;他们憧憬未来,勾画蓝图,但首先要考虑自己置身其中的价值体现。一些大学生“急功近利”,以“个人价值的实现”为借口,轻理想重实惠,缺乏远大理想。 但也应当看到当代大学生将理想目标进行世俗化理解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再重视自身价值的实现意义、伟大理想等概念只是变得“隐性”了。 学习观、职业观 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的转变,特别是就业的压力,使得许多大学生开始摆脱传统教育的束缚,开始由单纯的知识积累转向自身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知识技能、提高综合素质,面向新世纪,把自己塑造成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成为当代大学生的学习目标。于是不少大学生不断给自己“充电”,树立起二次教育、终身教育的观念。但也有部分大学生学习只是为了混一张文凭,不具有真才实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当代大学生自主选择职业的意识增强,不同利益关系的出现给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追求提供了众多的选择方向,追求职业所带来的实际利益成为求职大学生的首要目标。一项对上海重点学校大学生价值观的调查发现:73%的大学生概括自己的职业选择是所谓“新三到”(到国外去,到沿海去,到赚钱最多的地方去)这些调查说明,当代大学生以个人需要为中心,以实用有效为价值目标的自我设计方向和功利主义倾向。 交际观、爱情观、消费观 当代大学生的交际环境变为虚拟与真实交错的二维空间。以计算机通讯和信息技术为支持的网络打破了传统的人际交往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走向了跨时空、跨地域的网络沟通时代,这一方面促进了当代大学生交往的便捷性,有利于新型代际关系的形成,但这又使人际交往变得虚拟化,一部分大学生成了“数字化”人;在现实中,当代大学生在交往过程中热情、诚实、开朗、大方,开创了现代交际新风尚。但部分大学生人际交往注重经济利益,趋向功利化和世俗化。 当代大学生逐渐放弃了传统的神圣爱情观和责任婚姻观,呈现出“物质化”趋势,“游戏化”味道。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和西方所谓“解放爱情”思潮给爱情以强大冲击,使爱变成了利益权衡。道德责任感的淡化,不求天长地久,但要曾经拥有的“快餐式爱情”观,把价值观引向畸形的、虚无的误区,由此造成所谓的“精神表层化”的现代病,同时爱情也由传统的“爱情独占”观发展到“爱情多元”观。 当代大学生追求消费时尚,消费行为往往强调个性和象征性,求新求美求变求异。他们炫耀消费、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和冲动消费,注重身份,讲究情调,从而导致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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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迪迪迪

我认为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模块一、消费者行为与市场营销 1、消费者与消费者行为 2、消费者行为与市场营销的关系 二、消费者的心理活动过程 1、消费者心理活动的认识过程 2、消费者心理活动的情感过程 3、消费者心理活动的意志过程 三、消费者个性心理与消费者行为 1、个性的相关概念 2、消费者个性心理特征 3、消费者个性倾向性 4、消费者购买行为 5、消费者购买行为模式 6、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一般过程 四、消费者群体心理与消费者行为 1、群体概述 2、主要参照群体心理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3、消费者群体的类别与意义 4、主要消费者群体的心理与行为 5、消费习俗与消费流行 五、产品组合与消费者行为 1、产品开发与消费者行为 2、产品品牌与消费者行为 3、产品包装与消费者行为 4、产品服务于消费者行为 5、产品生命周期与消费者行为 六、价格组合与消费者行为 1、消费者的价格心理 2、价格制定的心理策略 3、折扣价格制定的心理策略 4、价格调整的心理策略 七、分销组合与消费者行为 1、批发商的采购心理 2、零售商的进货心理 3、终端市场与消费者心理 八、促销组合与消费者行为 1、广告与消费者行为 2、人员推销与消费者行为 3、公共关系与消费者行为 4、营业推广与消费者行为 九、组织市场消费者行为 1、组织市场概述 2、组织市场购买决策 3、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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