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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跑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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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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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也是第一哈哈写论文,到知道来很不明智,费劲,首先这事不够说事的,男方只是有过失,但没有什么其他法律责任。大主题只能框在,要不要为一句话负责。还是不够深。不够具体。此种论文,以实例入手也是必然,但是重在推敲。而不是分析权责上。

268 评论

qq小妹头

1、作案时间:2004年12月8日晚12时左右, 2、该现场是原来作案现场,符合作案逻辑 3、案件性质:图财杀人 4、作案过程:犯罪人乘李永熟睡之机,骑于李永胸部,先用红砖打击头部,然后点燃桌上煤油灯,大量翻 动室内物品,然后用菜刀切割李永颈部后逃离现场。 5、针对几个方面:凶手是个左撇子,昨晚李永接触过的人,家里较穷的,和李永认识,然后展开调查。 6、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有公安机关 7、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记得采纳啊

125 评论

开心土星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你知道吗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吗?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犯罪预备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案情:

潘某因欠债无力偿还而萌生杀人劫财的念头,遂于某日以做生意为名约徐某让其准备万元去外地进货,并声称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当晚,潘某开车将徐某至一无人地段,乘徐某熟睡之机,打电话给徐某的妻子,在确认其不知徐某的去向后,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放在车上的铁锤欲将熟睡的徐某杀死,然后将其随身携带的万元劫走。

终因害怕事发后被发觉而放弃了杀人劫财的念头,调转车头回家。后又对徐某谎称有人要绑架他才将车子开回家的。事隔数日,潘某又因敲诈徐某20万未遂而被公安机关抓获,遂主动交代了欲劫财杀人的事实。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审判: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潘某为杀人劫财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谋财采用恐吓的 方法 ,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潘某因敲诈勒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潘某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敲诈勒索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潘某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上述案例是一起犯罪中止案件,且系发生在潘某犯罪预备过程中。

鉴于此类案件所固有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故笔者试就审理的该起案件对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法律特征作浅显的分析。

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形态。既可发生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所谓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或者已经将预备行为实施完毕,在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自动地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着手实行犯罪。它具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

一、具有犯罪预备中止形态的犯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因为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才会为了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才有可能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如本案中的故意杀人犯罪;而过失犯罪,由于行为人没有犯罪意图,就谈不上为犯罪进行准备,也不存在犯罪的预备和中止问题;而在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下,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放任发生的态度,就不能认为犯罪,因此,在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也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二、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分子在犯罪预备阶段就自动放弃了犯罪,一般对受害方不会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有些受害人根本就不知道有人欲加害自己,故不存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的可能。

只有在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悟,或慑于威力感到别无出路,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并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会使案件得到侦破。如本案中的潘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就是其自己主动供述的,而徐某对潘某的犯罪动机和犯罪预备行为却浑然不知,所以他不可能去报案。

三、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一般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通常还有指控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而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由于其固有的特性:

自动性、彻底性、及时性,导致案件的直接证据欠缺不充分,但这类案件往往会产生大量的间接证据:如作案工具、与犯罪动机有关的言行、犯罪前的准备行为、编造谎言、指纹、足印等。这些诸多的间接证据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如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明体系,就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实施。

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潘某的供述、而间接证据有作案工具铁锤、徐某关于携带万元随潘某外出又于当晚返回的陈述、徐妻关于当晚接到潘某电话询问徐某是否在家的证言及电信局关于当晚潘某与徐妻的通话记录单等。尽管这些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潘某杀人的犯罪事实,但它们能和潘某的供述相吻合,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潘某杀人的犯罪事实。

四、免予刑事处罚。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就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大大减轻了其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说明其主观恶性已降低,故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刑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说明了立法意图是鼓励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由于在犯罪预备阶段就中止了犯罪,所以一般不会造成损害。故法院依照此条规定,对徐某故意杀人的事实免除刑事处罚。

五、易与犯意相混淆。犯意是指某人有犯罪的想法、意图,并没有真正实施或预备犯罪,它属于思想范畴,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而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则是行为人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虽然自动放弃了犯罪,但对社会存在着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但因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往往与犯意相混淆。

相关阅读: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看过“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的人还看过:

1. 2016刑事犯罪法院是如何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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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既遂、未遂、预备与中止的区别

4. 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类型

5. 法律常识中刑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

114 评论

MrStoneLiu

你从道德和法律入手,其实这并不负法律责任。哎~现在中国的法律并不健全,像这类的事有很多,但都不负法律责任。很多明明都是很过分的事,法律上却拿他毫无办法。我可以给你个好的建议,你从提高道德教育入手来写,再添加一些实例,实例很好找的,你在网上查,能查出很多。中心是要人们明白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也要建议加强道德教育。其实法律永远都有漏洞,没有十全的法律,刑法只能做到惩罚,可到底能不能使人悔改?你写的感情生动些。煽情些。题目我给你一个建议,就叫 刑法可否改变命运我只能给你提示,其他就要看你自己了,加油吧。你要明白一篇好的毕业论文不仅要写的好,也要让你的导师觉得写的好,多想想你们导师的想法再动手写。相信你已经明白了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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