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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的破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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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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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宅基地确权也是土地确权的一种,你对宅基地确权知道多少?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相关 法律知识 。

1、宅基地确权怎么认定农村集体成员?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宅基地确权登记常见问题答疑

(4)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强泥石流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A、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B、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C、原村未撤制,分散搬迁,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所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5)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与农业户籍人员要有所区别,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工龄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7)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因婚姻关系外省市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期不计算劳动工龄。

(14)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A、已死亡人员;

B、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不含第9条、第10条涉及人员);

C、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2、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3、超占如何确权?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4、空房宅基地是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父母亡故后留下的房屋,应当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合法的继承人;前提是继承者的户口仍在本村,仍是农业户口。

对于第二种情形农转非造成的房屋闲置,应当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现房屋所有权人。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的权利只在其房屋存续期间。

5、非农户如何确权?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6、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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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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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li小拧

不能,土地是国家的,是村里所有!原来子女部份可归子女使用!

250 评论

苏州饭饭

不能继承。耕地不可以,宅基、房产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 成员权 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从这两条可以得出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在耕地与草地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对承包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这里暗含的原因是家庭承包强调的是福利性及生活保障,且一般周期较短,如允许继承,将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造成损害。如前所述,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故当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如果承包户还在,承包地由户内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耕种,不发生继承的问题;但当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死亡,造成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如该户只有一人,或者该户头上的成员全部死亡,这种情形下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承包关系终止,由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82 评论

铭钔釺唫

土地确权员个人简历模板

姓名:

目前所在: 天河区 年龄: 22

户口所在: 汕尾 国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族: 汉族

◆ 个人自传

本人性格开朗、乐观向上,拥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适应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够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活动,并能在活动中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作用,也在大一。二时期获得系三好,校三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各次实习中都能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让我懂得只有付出更多的努力,才会有收获。

◆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 资料员

工作年限: 1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 广东省,,

◆ 工作经历

广州华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12-09 ~ 2012-11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所属行业:建筑与工程

担任职位: 监理员

工作描述: 对长江口深水航道维护疏浚吹泥上滩工程和横沙东滩促淤圈围(六期)工程-围内吹填工程进行监理。

离职原因: 实习结束

◆ 志愿者经历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起止年月:2010-06 ~ 2013-06

担任职位: 青年志愿者

工作描述: 废品回收,参加各种活动的协助。

◆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最高学历: 大专获得学位: 毕业日期: 2013-06

专 业 一: 工程监理 专 业 二: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2012-01 2012-09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监理 工程测量员四级 1268007

2012-01 2012-05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监理 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建筑-施工图) 1219005540

2013-03 -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监理 土建施工员 等待发证

◆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一般 粤语水平: 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优秀

◆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对测量技术有一定的'掌握,在监理方面有一定基础,对处理资料文件有一定的能力,掌握一定的cad绘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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