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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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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对生命进程的认识 诺贝尔奖垂青生命科学 2002-10-11 08:39:00 新华网 2002年诺贝尔化学奖授予了美国科学家约翰·芬恩、日本科学家田中耕一、瑞士科学家库尔特·维特里希。这3位科学家在生物大分子研究领域取得了重要贡献,瑞典皇家科学院称赞他们的研究工作提升了人类对生命进程的认识。 10月9日晚,当武汉大学化学系张丽娜教授从本报记者这里得知这一消息时,对今年的诺贝尔化学奖又授予化学生物领域的科研成果略感惊讶。但她表示,如今生物学和化学结合得越来越紧密了,这两个学科的交叉融合已成为大趋势,这一地带容易出创新的科研成果,产生诺贝尔量级的成就。 据专家介绍,在这3位科学家所开创的新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今天的研究人员已能迅速并且简单地揭示一个物种包含多少种不同的蛋白质,能用三维照片显示蛋白质分子溶解状态的样子。这些新方法对于新药品的开发起到了革命性的促进作用,并能应用在其他领域,如食品控制、乳腺癌和前列腺癌的尽快诊断等方面。这些基本上都是现代化学应用在生命科学上所取得的成果。 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赵玉芬院士对获得今年诺贝尔化学奖的约翰·芬恩等人比较熟悉。她认为,他们的成果对于生命科学发展的影响意义深远。在21世纪,化学学科将和生命科学更紧密地融合。据记者了解,赵玉芬院士是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也是清华大学生命科学与工程研究院副院长。据了解,我国有不少科学家也都同时活跃在化学和生命科学领域。 最近几十年来,诺贝尔化学奖出现了青睐分子生物学的趋势。中国科学院周嘉华研究员是研究诺贝尔化学奖的专家。他向本报记者介绍说,在20世纪的最后25年里,诺贝尔化学奖有1/3左右颁给了分子生物学领域的成果,这是相当高的比例。他指出,自20世纪下半叶开始,化学家已经开始从以自然物质为研究对象朝着研究人和生命体转变。现在几乎所有的学科都出现了交叉融合的趋势。事实上,今年的诺贝尔生理/医学奖也授予了生命科学领域的成就。他认为,未来生命科学成果获得诺贝尔奖的比例会更高。 生命科学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炙手可热。近年来,我国也在生命科学领域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如参加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测序工作和水稻基因组研究的突破等。同时,我国学者在国际上发表的生命科学论文的数量迅速增加,影响力因子也在提高。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科学家向记者表示,我国目前在该领域还没有接近诺贝尔奖量级的成果。当然,我国已经加大了对生命科学研究项目的支持力度,不少中青年科学家已经脱颖而出。他相信,我们在生命科学领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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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li小拧

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兰仁迅.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华侨大学学报.2000(3).

[2]付翠英.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刘洪斌.试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立法例的选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4]狄刑侦.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重构.管理观察.2009(5).

[5]何政泉,杨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经济师.2008(3).

[6]蔡林静.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2012-12-15.

[7]李晓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4).

[8]刘雅娟.论胎儿利益的保护.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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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评论

苏州饭饭

生命科学是通过分子遗传学为主的研究生命活动规律、生命的本质、生命的发育规律,以及各种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下面是由我整理的生命科学学术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有机化学与生命科学的关系

摘 要:有机化学在生命科学发展中起着理论基础,研究工具,阐明本质的重要作用,它们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从有机化学的发展与生命科学,有机化学的主要研究成果与生命科学,有机化学研究的任务与生命科学,三个方面说明有机化学课程与生命科学中的关系。

关键词:有机化学;生命科学;关系

有机化学是生命科学的基础,有机化合物是构成生物体的主要物质,生物体中各种有机化合物的结构、性质以及它们在生物体内的的合成、分解、转化、代谢无不以有机化学为基础。有机化学产品正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农业。如农药(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化肥、农膜等保证了农业生产;兽医药、饲料添加剂促进了畜牧业生产。要正确地使用,必须了解这些有机化合物的组成、性质和生理功能。但是,目前有些学校的生命科学专业越来约忽视有机化学课程,课时越来越少,这样对学生的进一步学习不利,比如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后续课程的学习。本文将从有机化学的发展与生命科学,有机化学的主要研究成果与生命科学,有机化学研究的任务与生命科学,三个方面说明有机化学课程与生命科学中的关系。希望能引起从事生命科学专业人对有机化学的重视。

1. 有机化学的发展与生命科学有密切的关系

有机化学就其最初的意义而言,是生物物质的化学。1807年,J. F. Yon Berzilius首先把从活细胞中获得的化合物命名为有机化合物。那时人们对生命现象的本质还没有认识,因而便赋予有机化合物一种神秘的色彩,许多化学家认为有机物是不可能用人工的方法合成的,它们是“生命力”所创造的。但是1828年,F. Wohler从无机物氰酸铵制得了尿素,否定了关于“生命力”的假说,可以说是化学家第一次干预了生命科学。

随后有机化学的发展主要集中在有机物的结构研究和合成方法上,较少关心它们的生物功能。尽管如此,许多化学家的研究成果还是成为了生命科学发展过程的里程碑。比如,19世纪中叶,I. Pasteur关于左旋和右旋酒石酸经典式的研究,导致70年代Vanthof和LeBel碳原子四面体构型学说的建立,它是生命分子结构不对称性的基础。E. Fischer对碳水化合物立体化学和肽合成化学的贡献是这两大类重要的生命分子化学的奠基石。20世纪50年代,A. Todd建立的核糖核酸(RNA)和脱氧核糖核酸(DNA)的化学结构,为Vatson-Crick DNA双螺旋结构的提出铺平了道路。60年代H. G. Khorana开创的磷酸二酯法合成寡核苷酸,不但证明了DNA上每三个碱基组成一个三联体密码子编码一个氨基酸从而提出了一套遗传密码,而且也开始了人工合成DNA的研究。化学家也将用化学小分子和化学工具研究生命体系。1985年H. Smith和K. Mullis发明了聚合酶链式反应(PCR)从而使分子生物学在技术上有了一个突破和飞跃。1988年SchrEiber在做靶向合成(TOS)天然产物FK506时发现FK506的结合蛋白FKBP12。1991年他们又利用小分子探针FK506和Cyclosporin发现他们可以抑制磷酸化酶神经组蛋白Calcineuin的活性。同时发现了可以生成FKBP-12-FK506神经组蛋白复合物和cyclophilin-cyclospolin-calcineulin的复合物。这些小分子同时与两个蛋白结合,而表现出的生物活性也是细胞内信号传导通路的分子基础。1992年,SchrEIber在美国《化学与工程新闻》发表了题为“用有机化学的原理探索细胞学”的论文,确信生命的过程就是生物体中化学变化过程[1-3]。

总之,有机化学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成就为现代生物学的诞生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价键理论、构象学说、反应机理等成为解释生化反应的有力手段,蛋白质和核酸的组成和结构研究,顺序测定方法的建立,合成方法的创建,酶催化机制的研究,模拟酶的合成的化学模型的建立,小分子探针技术,单分子激发的技术,单分子操作的技术等重大成就,为现代生物学及生物技术开辟了道路。有机化学与生物问题的密切结合是推动生命科学发展的有力柱,也将人们对生命过程的了解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4, 5]。

2. 一百多年来,有机化学的最高科学成果—— 诺贝尔化学奖综览

1901-2010年共110年,除去8年未授奖外,共授化学奖102项,其中有机化学方面得化学奖65项,占整个化学奖的。碳水化合物、光合作用得研究共8项;蛋白质、酶和核酸方面得研究共18项;甾族化合物、维生素和生物碱方面研究共8项;其它方面共31项。其中与生物相关的占34项。占有机化学的。由此可以看出有机化学与生命科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 有机化学研究的任务与生命科学的关系

有机化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分离提纯、物理有机化学、合成。分离提纯即分离、提取自然界存在的各种有机物,测定它们的结构和性质,以便加以利用。物理有机化学是研究有机物结构与性质间的关系、反应经历的途径、影响反应的因素等,以便控制反应向我们需要的方向进行。合成是在确定了分子结构并对许多有机化合物的反应有相当了解的基础上,以由石油或煤焦油中取得的许多简单有机物为原料,通过各种反应,合成我们所需要的自然界存在的,或者自然界不存在的全新的有机物[6]。

有机化合物的分离提纯与生命科学

有机化学的分离提纯与生命科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天然有机化学,二是分离与分析。

天然有机化学是研究动植物(包括海洋、陆地和微生物的次级代谢产物)及生物体内源性生理活性物质的有机化学。目的是希望发掘有生理活性的天然化合物,作为发展新药先导化合物,或者直接用于临床或为农业生产服务。天然有机化学的发展与国民经济有密切的联带关系,对于开发新型药物、新型农药至关重要。我国自然资源非常丰富,又有几千年传统防治疾病的经验积累,在我国大力发展天然有机化学的研究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对内源性生理活性物质的发现及其生理活性研究,又开辟了天然有机化学研究的新领域。充分利用开发我国动植物资源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努力开拓新的生理活性物质,为国民经济服务是天然有机化学的重要任务。

分离提纯和分析的紧密结合是有机分析的一大特点。在生命科学中也涉及到复杂系统的痕量或微量的有机物分离分析问题,比如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和分析等。气相色谱的发展是高效分离的突破口,而高效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是现代分离技术的基础。在气相色谱中新型高选择性的耐高温固定相(如手性固定相和异构体选择性分离的固定相)仍是比较活跃的研究领域。液相色谱中选择性色谱柱和选择性流动相

的应用发展是今后若干年中的主攻方面。细径柱的合理开发,多维色谱以及以色谱为主的系统分析网络将使复杂系统有机痕量物质的分离和分析跃上新的台阶。超临界流体色谱,包括毛细管柱超临界流体色谱是正在发展中的新技术。毛细管电泳是生命科学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新型的高效技术,在蛋白质和核酸的分离方面已显出极大的威力,是有很强发展活力的新领域。核磁共振波谱技术在谱仪性能和测量方法上有了巨大的进步,其中二维方法的发展已成为解决结构问题最主要的物理方法。NMR今后的发展趋势是如何得到更多的相关信息、简化图谱、提高检测灵敏度和发展三维核磁共振技术。质谱技术最突出的进步是新的解析电离技术的发展。随着接口技术的进步,联用技术的应用面更扩大,效果更为提高。这将使质谱成为生命科学中的一个崭新的研究手段。

物理有机化学与生命科学

物理有机化学主要是通过现代物理实验方法与理论计算方法研究有机分子结构及其物理、化学性能之间的关系,阐明有机化学的反应机理。生命科学中的物理有机化学研究,包括主——客体化学中的模拟酶催化反应,主体分子提供的微环境可控制反应,主体分子对客体分子的识别作用以及疏水亲脂作用等都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研究领域。量子有机化学由静态向动态方向的发展是当前物理有机化学的重要组成,分子力学方法在有机分子结构与构象的研究方面有着非常乐观的发展前景。我国化学家蒋锡夔院士等发表了题为“物理有机化学前沿领域两个重要方面——有机分子簇集和自由基化学的研究”的论文,提出了可用物理有机化学方法解决生命科学的难题。

有机合成与生命科学

有机合成也与生命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与生命科学的联系中,金属有机化学和元素有机化学是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比如,有机磷化合物在农药、医药、萃取剂等方面以及有机合成化学中都有重要的应用。开展有生物活性的有机磷化合物的研究,在生命科学研究中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近年生物有机硅化合物以及有机硅化合物在有机合成中的应用有新的迅速发展。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硅烯、硅宾、硅的3d空轨道化学和多硅烷的研究是当今有机硅化学重要研究课题。有机硅化合物在有机合成中特别在天然有机物的合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无论从有机化学的发展、有机化学的研究成果和有机化学研究的任务来看,有机化学课程在生命科学中都起着理论基础,研究工具,阐明本质的重要作用。因此在生命科学中要加强有机化学的学习。

[参考文献]

[1]SchrEiber SL. Using the principle of organic chemistry ti explore cell New,1992,70:22~ 32.

[2]周晓俊,吴晖. 有机化学与生命科学.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8,18(1):93-96.

[3]张礼和. 从生物有机化学到化学生物学. 化学进展,2004,16(2):313-318.

[4]朱光美,杜灿屏. 试谈生物有机化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 大学化学,(4):6-8.

[5]吴毓林,陈耀叠. 探索有机体的奥秘—谈世纪交替时代的有机化学. 中国科学院院刊,1995,10(10):215-219.

[6]汪小兰,有机化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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