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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在天wxd
首页 > 职称论文 >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1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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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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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去确定一个方向,然后再具体的去找下资料和范文,先不着急去写,然后再定题目,最好要根据题目去找找资料和文献,再然后列个大纲给你们老师看,跟你们老师请教一下。因为法律的包含了很多方向的,比如: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所以呢,最好你要选择其中一个方向,不然会很凌乱的。思路乱了那麻烦了。

152 评论

北极豆豆鱼

你先去网上找下呗,网上不是有很多关于(法学)的论文吗。你搜下就可以找到很多你参考的了~

251 评论

酸甜苦辣咸丫头

这篇论文的任务书怎么写啊

347 评论

beetleleon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123 评论

a2581810110

找到了没,能写

95 评论

百度钱包丶

对的,一定要原创的哦,我们对这方面来,第一个考虑就是原创,高质量,这样才能过关的。

220 评论

天晴0608

摘要:

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从准确界定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结合我国高职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实际,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实训式毕业实习;法律风险;法律关系;立法完善

毕业实习是高职法律专业学习的重要环节。实训式毕业实习是在毕业实习中,由学校派出实习指导老师将高职实训课的教学方法和理念运用于指导学生实习,以更好地实现毕业实习对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作用。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时间比较长,涉及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三方的权益,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各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风险。毕业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高职院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应当订立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责义。但在现实中,很多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或者仅仅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学生并没有参与订立合同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查明基本事实和维权都很困难。有些高职院校虽然组织实习单位、学生及学校三方订立了实习合同,但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合同模板,如何合理地设置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一个难题,所制定出的相关条款不健全甚至违法的情况常有会发生。且此类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往往并未给学生充分思考合同有关条款的时间和协商的机会,导致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违背学生内心的真实意愿。在与未成年的学生签署相关合同时,有些高职院校并未通知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到场,造成合同效力的缺陷。

第二,学生劳动报酬与劳动时间风险。毕业实习的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间段内全部或部分完成了某个工作岗位的劳动量,为实习单位节约了劳动成本,创造了效益。对于此种实际发生的劳动,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发放相应的报酬。但在现实中,实习单位不付劳动报酬或支付明显不合理的低报酬或者高职院校截留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学生的应得利益受到损害。另外,由于实习学生的报酬比正常劳动者低,有些实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大比例使用实习学生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身心健康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第三,学生安全风险。实习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毕业实习,虽然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但是其在劳动者所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与普通劳动者无异。且由于实习学生欠缺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经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遭遇事故风险的几率还可能更高。而由于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劳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无法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造成学生的维权困难。第四,监管缺失风险。行政监管对毕业实习制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实习学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劳动部门对这一范畴的管理也于法无据因而相对缺位;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如教育部门虽有法定监管职责,但职责范围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其他涉及到毕业实习的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够明确和到位。第五,相关法律责任规范的缺失。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大都未对毕业实习中学校、实习单位、监管部门、学生等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没有罚则的法律规范是不完整的法律规范,事实也证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2我国相关立法的梳理

我国劳动法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育法的基础法律《教育法》和社会保险的基础法律《社会保险法》对职业教育的实习均未涉足。国家法律层面看,《职业教育法》是规定了职业教育实习的唯一的一部法律,相关条款仅有原则性较强的两条:“有关企业、事业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实习单位应当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我国对职业教育实习的具体规定,分散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实习期间,学校与企业应共同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为顶岗实习生支付合理报酬;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年。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学生顶岗实习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实习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该《办法》的内容比较详尽,虽仅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但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1]。2012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内容较为详实、操作性较强,对顶岗实习中的制度建设、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实习的劳动内容和报酬、实习期间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一些突出问题都作出规定[2]。但是,该《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正式颁布及实施。我国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如,2010年3月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实习期间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的购买等作出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作出了规定,要求“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3实训式毕业实习基础法律关系的定位

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毕业实习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准确地界定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完善立法的前提。实训式毕业实习是高职学校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其实质是高职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而实习单位不是教育机构,故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不是教育关系。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关系究竟如何?应根据实习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区别处理。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顶岗实习和随岗实习。顶岗实习是各国职业教育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了顶岗实习,如担任协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职业工作的专业性,高职法学专业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实习单位后无法像其他专业的高职实习生一样完全顶替岗位进行顶岗实习,而只能观察、学习实践环节的导师的职业行为,并在合适的时候做辅助性工作,这种不完全的顶岗实习,笔者界定为随岗实习。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顶替了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那么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似劳动关系,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实习内容是观摩、学习实习单位某些岗位的具体运作,虽然有时会完成一些工作任务,但是并没有顶替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进行劳动,那么仅应定义为见习活动,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而对完成的工作任务,可以界定为提供劳务的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学校为委托方,接受实习的单位为受托方,学校委托实习单位组织、管理学生的实习活动[3]。而笔者认为,学校的教育职责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是不可以委托给他人行使的,故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委托关系,并不恰当。在此种情况下,应界定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是存在教育合作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约束。在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校并未联系该实习单位亦未向实习单位派出指导教师的情况下,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4]。

4完善我国实训式毕业实习相关立法的建议

实训式毕业实习是一项由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参与的实践教学活动,并且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结合我国高职院校毕业实习的实际情况、整合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妥善设置实习各方的权责利,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毕业实习顺利进行的必要举措。

明确学校在学生实训式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责任学校对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学生及相关活动仍负有首要的管理责任,而学校的行政首长必然是第一责任人;学生应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应当尽到以下管理职责:组织或引导学生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工作;学校应安排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对接,随时跟踪实习情况;如果学校统一组织进入某一实习单位的学生超过一定人数,学校应安排指导老师进驻实习单位,实现对整个实习过程的即时管理,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维护学生的权益。

推行毕业实习强制合同制度应强制规定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毕业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生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实习单位与学生亦应签订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签订上述协议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台毕业实习协议的范本,以更好地指导上述协议的订立。

实习学生劳动时间和报酬权益的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主要涉及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实习报酬。虽然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正式劳动关系,但是有关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这两个方面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实习学生的年龄和生理状况对实习场所的标准要求应更高,对最高劳动时间的要求应进一步缩短。而对于劳动报酬方面,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应参照劳动法有关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资水平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在实习中偶尔完成的一些工作任务,如果任务完成合格,实习单位应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健全毕业实习的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化解实习中的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与实习有关的商业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实习责任保险。但由于商业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故在现实中,很多学校和实习单位并没有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商业保险的赔偿,使学生的损失难以得到快速赔偿。建议立法强制要求实习学生购买商业责任险,未办理保险不得安排实习生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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